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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整改期限過半 網貸平臺排隊等上“手術臺”

去年8月,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而根據該《辦法》,凡不符合規定的P2P平臺,需要於12個月內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予以規範。

如今,12個月的期限已經過半,新年伊始,廣東省金融辦率先發布首部省級網貸監管細則,次日又發布了相關的網貸備案實施細則,繼廣東之後,北京網貸整改也隨之拉開帷幕,據了解,目前北京已經下達首批整改意見書,共涉及七家平臺。

“這是一個從無序到有序,從無監管到有監管的過程,原來網貸行業沒有劃定遊戲規則,如今,有了規則就要按其執行,正是因為考慮到規則出臺後行業需要時間來整改達標,所以才給出1年的緩沖期,如今整改的工作正在積極推進中。”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廣州e貸總裁方頌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前期摸底的過程中,網貸平臺存在的較普遍問題是銀行資金存管未落地以及借款余額超限額,除此以外,個別平臺還存在資金池、不良率偏高等問題,這些在接下來的整治過程中都將逐個解決。”他說。

廣東、北京率先“開刀”

根據此前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各個地區的的第一階段摸底排查工作基本已經在元旦完成,如今正是第二階段清理整頓的開始。

2月13日晚間,廣東省金融辦公開征求對《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的意見,隔日又下發了《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征求意見稿。

作為首部地方性網貸監管細則,這兩份細則在業內也引起了較大關註,其中,《實施細則》大致歸納為三大亮點:首先是該細則中多次提及“鼓勵”,意在破除“一刀切”的管理思路,如鼓勵從業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註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增強機構實力。鼓勵聘請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動、及時、準確披露主要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詳細信息等。

其次,細則首次提出 “公司總部辦公地不得在本轄區設立”原則。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認為,目前為逃避監管,尋找政策窪地,很多互金平臺狡兔三窟,在各地開設公司,尋找更有利的政策支持。而該條款有助於打破監管套利,以註冊地為標準,排除“空巢公司”,防止實際經營地與註冊地不符合的情況大量出現。

最後,該細則也著眼於“信息共享機制”,打破信息孤島,比如細則征求意見稿第24條,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應當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工商註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信息,通過統一的省級企業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或全國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廣東)實時交換數據、共享信息。

與此同時,據報道稱,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於2月17日召集P2P平臺召開整改會議,首批整改意見書也已下達,其重申網貸監管辦法的同時,還提出了“禁止平臺設立風險準備金”這一新規,這引起網貸行業的廣泛關註。而根據此前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並沒有對風險準備金進行明確規定。

大致看來,目前,P2P網貸平臺引入風險準備金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是借款人提供保證金擔保模式:即P2P平臺建立一個資金賬戶,從借款人通過P2P平臺獲取的每筆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放入該資金賬戶,當借款人出現逾期或違約時,平臺會按照借款人、投資人的約定條件用該賬戶資金償付投資人。

二是網貸平臺以自有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網貸平臺以自有資金(實質上來源於借款人)作為風險準備金,則涉嫌提供增信服務。即P2P平臺以自有資金(可能來源於借款人支付給P2P平臺的居間服務費)作為風險準備金。當P2P平臺上的借款出現逾期或違約時,平臺會有條件地用該風險準備金資金償付投資人。

三是P2P平臺的合作機構提供風險準備金模式:P2P平臺的合作機構按照與P2P平臺的合作協議安排,在借款逾期時,合作機構以其自有資金(作為風險準備金)進行墊付,同時與出借人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取得出借人轉讓的逾期債權,可以向債務人(借款人)追償。

根據這三種模式,肖颯認為,第一種模式,其理解是不違反《網貸暫行辦法》的;第二種模式是P2P平臺對部分主債權的保障,本質上仍然是保證擔保。此模式,實質上違反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這一條;而第三種模式是根據合作機構與P2P平臺的協議約定,對部分主債權的保障,本質上仍然是保證擔保。P2P平臺合作機構的該行為會被認定為從事擔保業務,如合作機構無從事擔保業務的資質,可能存在被監管機關以非法經營的理由對進行處罰的風險。

部分細節仍待明確

據了解,北京網貸行業整改的流程大概是:北京網貸平臺所有排查工作將在3月底完成,排查之後即進行整改,整改事項少的平臺,整改時間可能需要1個月;整改事項多的平臺,則沒有明確時間。

2月17日,廣州市金融局、廣東省銀監會、廣東省通信管理局以及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再次組織轄區內的P2P平臺高管進行培訓。會議信息顯示,去年底以來,廣州已完成了對較大互金平臺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查合同、查賬目、查資金”等。其中部分平臺收到了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而給出的“整改通知書”,專項整治的效果初步顯現。

“前期摸底的過程中,網貸平臺存在的較普遍問題是銀行資金存管未落地以及借款余額超限額,除此以外,個別平臺還存在資金池、不良率偏高等問題,這些在接下來的整治過程中都將逐個解決。”方頌說。

方頌認為,事實上,在P2P平臺整頓的過程中,還需要多個部門聯動,“比如資金存管方面,目前真正開展P2P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畢竟少數,且標準不一,流程體驗往往達不到P2P平臺的期望值,甚至每家銀行對於資金存管的理解也不相同,這導致P2P平臺的接入存在障礙。另外,在網貸平臺名稱變更方面,也需要工商部門的協助。”

而對於此前爭議較大的網貸機構究竟是應該辦理ICP證、還是EDI證,抑或是其他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問題,在上述廣州P2P平臺高管培訓會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給出了明確的說法。

“ICP和EDI是另外兩個證,新證既不是ICP,也不是EDI,就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廣州安易達互聯網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北對本報表示,如果此後的實施細則按此標準,相信會適用全國P2P機構,這也是全國第一次相關機構在電信管理官方有明確指引和標準,具有很強的示範效應。

另外,在廣東的《實施細則》中,也有一些細節性問題尚待明確。

比如第二十一條,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七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形式合規、完備的備案登記材料報省金融辦。

“這其中存在信息報送時間起點不明確以及‘規定時間’到底是多長時間等細節性問題。” 肖颯說,既然是細則,就要對細節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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