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汙一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利用其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409486萬元。
1999年,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委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基建款的方式,購買該公司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離任時隱瞞該房屋並占為己有。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棟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棟梁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北京市兩級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楊棟梁庭當庭表示認罪
楊棟梁簡歷
楊棟梁,男,漢族,1954年1月生,河北青縣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0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企業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高級經濟師。
1972年起,先後任華北石油會戰指揮部鉆井一部32169隊鉆工、副指導員、指導員,鉆井一部一大隊副教導員、政治處副主任,鉆井一部黨委副書記,勘探三部黨委副書記、政治處主任。
1983年6月至1987年9月, 任華北石油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其間: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在北京石油管理幹部學院管理系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
1987年9月至1991年7月任中原石油勘探局鉆井一公司黨委書記、經理。
1991年7月至1994年7月任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1994年7月至1996年9月任天津市聯合化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年9月至1997年8月任天津市經委副主任。
1997年8月至1998年6月任天津市機電工業總公司黨委書記 (其間:1995年9月至1998年1月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8年6月至2001年3月任天津市委工業工委副書記、市經委主任。
2001年3月至2004年6月任天津市副市長。
2004年6月至2005年12月任天津市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
2005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市國資委主任(其間:2004年9月至2007年1月在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在職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
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兼市國資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09年5月至2012年5月任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分管政府常務工作。
2012年5月起,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5年8月18日,中紀委網站通報,楊棟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