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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牽頭整治股權眾籌 房企“眾籌融資”位列黑名單

國務院辦公廳13日公布《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安排。其中在股權眾籌領域,證監會牽頭、公安部護航,共15部門集體發力整治股權眾籌亂象。

根據部委聯合發布的《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稱《眾籌整治方案》),八大領域的問題被列為整治重點,其中就包括“平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答記者問中表示,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時,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等活動。

“黑名單”8項

2016年4月14日,證監會等15個部門聯合印發了《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證監發〔2016〕29號),將互聯網股權融資活動納入整治範圍,分步有序地開展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證監會13日對上述方案作出重申。互聯網金融對小微企業融資及大眾創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通過互聯網從事非法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活動的情況頻繁發生。為了規範發展,證監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眾籌整治方案》,希望通過全覆蓋的集中排查,全面掌握互聯網股權融資現狀,並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治理。

從整治重點來看,有八個方面將受到監管層集中關註。一是互聯網股權融資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以“股權眾籌”等名義從事股權融資業務。二是平臺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未經批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四是平臺通過虛構或誇大平臺實力、融資項目信息和回報等方法,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五是平臺上的融資者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六是平臺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

七是平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八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違法違規開展業務。

根據安排,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由證監會牽頭,成立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制定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專項整治,省金融辦(局)與證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牽頭負責本地區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

此次專項整治任務分配落實到部門,同時時間表亦非常明確。按照摸底排查、清理整頓、督查和評估、驗收和總結四個步驟,摸底排查已在7月底完成,清理整頓將在11月底完成,督查和評估在11月底前完成,驗收和總結工作於2017年1月底前完成。

紅線7條

除了整治重點,《眾籌整治方案》還對互聯網股權融資的行為界限做出明確,劃出7條紅線。

首先,平臺及平臺上的融資者進行互聯網股權融資,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未經核準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其次,嚴謹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采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不得通過手機APP、微信公眾號、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進行宣傳推介。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的,股票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第三,嚴謹非法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四,嚴謹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不得向投資人提供購買建議。

第五,嚴謹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虛假違法廣告宣傳。平臺及融資者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虛構項目誤導或欺詐投資者,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宣傳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經有權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第六,嚴謹挪用或占用投資者資金。根據《指導意見》,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平臺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投資者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或挪用歸個人使用、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

此外,對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排查,持牌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

證監會13日表示,下一步將按照國務院部署和《實施方案》安排,加強與省級人民政府溝通協作,認真做好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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