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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明確售電公司門檻:資產2億以上可不限售電量

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明確售電公司準入條件和程序。

華北電力大學能源與電力經濟研究咨詢中心主任曾鳴教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此舉意味著售電側市場的開放進一步加快,市場開放度加大對於電改是利好消息。

售電公司資產總額不低於2億元

此次發改委要求,售電公司資產總額不得低於2千萬元人民幣;售電公司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不超過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除了規定資產總額和售電條件之外,發改委此次還對售電企業的準入流程有了明確的說明。

在準入流程方面,發改委表示,將采取“一註冊”“一承諾”“一公示”和“三備案”。

“一註冊”即符合準入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選擇電力交易機構辦理註冊,獲取交易資格。各電力交易機構對註冊信息共享,無須重複註冊。

“一承諾”即售電公司按固定格式簽署信用承諾書,並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資產證明、從業人員、經營場所和設備等基本信息和銀行賬戶、售電範圍等交易信息。

“一公示”即電力交易機構要通過政府指定網站,將售電公司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1個月。

“三備案”指電力交易機構按月匯總售電公司註冊情況向能源監管機構、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並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向社會公布。

截至9月初,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累計批準13個省區電改方案,其中,南方電網覆蓋區域已全部被納入改革試點,國家電網覆蓋區域的綜合試點也由山西1家猛增至10家。

電力交易中心模式已多路探索

明確了售電企業的進入門檻,外界也關心未來的電力交易中心會是什麽樣?

去年11月,由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運行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交易機構形式組織多樣,可以采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會員制等多種形式。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在發改委明確售電市場準入條件之前,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在電力交易中心的組建方式上分別進行了多種探尋。二者雖然路徑選擇不完全一致,但都有現實操作和改革探索上的細致考量。

其中,國家電網除了在山西、重慶采用股份制模式之外,更多采用了子公司模式;而南方電網則更多地采用股份制模式。

對於采用子公司的原因,在今年2月經濟體制改革部際聯席會上,國網相關人士表示,現階段,在國家電網公司範圍內,相比股份制或會員制等模式在組建、運營、投資、收費、稅收等方面面臨的諸多複雜因素,子公司模式具有明顯優勢。這種優勢體現在組建難度小、運營成本低、利於計劃與市場的協調、可以有效解決交易公平問題。

而南方電網公司則是一開始就選擇了股份制。

今年5月11日,通過工商核準的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電網公司按照股份制公司模式組建,南方電網公司控股,持股比例66.7%,其他5名股東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海南等南方五省區政府所有的電力能源投資國有企業。

而在8月末成立的昆明電力交易中心則由南方電網公司相對控股,其中雲南電網公司控股50%,華能瀾滄江水電公司、華電金沙江中遊公司等發電企業共同參股。

對於兩家電網企業不同的選擇,多位業界專家表示,交易中心的成立只是開始,由誰控股、是否有地方企業參股並非關鍵問題。真正影響交易的不是交易中心組建的方式而是交易的規則和機制,比如電價形成機制、電量市場化交易合同的執行等內容才是核心。

曾鳴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交易機構是非營利性質的,只象征性收取管理費,而電力是特殊商品,主要靠政府的有效監管,所以電力中心的組建方式並不會在本質上影響電力交易。影響電力交易的真正核心因素是政府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交易規則和市場模式三方面。

廈門大學中國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長林伯強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明確售電公司準入條件意味著更大的市場開放度。“現在擠進一只腳,今後整個身子都會擠進去。把售電側打開目的就是更開放的市場。電網有現成的‘骨架’,過渡期中電網有很好的保障作用。電力交易的基本前提是電力不短缺、價格不出現上漲。”

交易市場機制還待健全

電力體制改革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制定清晰的市場機制和規則框架、構建統一開放的全國電力市場,是形成競爭充分、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體系的必備條件。

第一財經記者調查發現,目前電力交易的有關規則尚不健全,相關政策也並不完善。比如,作為新興業態大量湧現的售電公司雖然成立了很多,但這些企業在交易中心上的註冊入場還有一些環節需要完善。此外,由於用戶購電權沒有放開,一些用戶也無法在交易平臺上購買到所需的清潔能源。

對於電力交易規則,曾鳴認為,目前我國處於初級交易市場階段,電力交易規則基於目前的基本情況。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場外部條件的逐漸完善,未來交易規則需要完善的空間依然很大。

“例如,現在只有電能市場,沒有輔助服務市場;只有中長期合約市場,沒有現貨市場”,曾鳴補充道。

林伯強認為,我國的電力交易規則大部分借鑒國外,關鍵是怎樣運用到我國的實際情況當中。電力的改革關鍵在於有多少電量進入交易,多大程度上放開交易。電力交易逐步放開的過程與經濟形勢直接相關。

“市場越大,其配置資源的能力就越大,市場範圍擴大會帶來市場主體增多和供應增加,會使競爭更加充分、配置資源的效率更高。”中國能源研究會副會長周小謙此前表示,構建統一開放的全國電力市場已經成為各國電力市場建設的經驗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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