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利斯9月26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6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得利斯股份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關聯方得利斯集團有限公司預付5,000萬元,購買北京鵬達制衣有限公司股權,上述事項未及時進行會計確認和計量,導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列報的貨幣資金、其他應收款等項目存在虛假記載,且公司就該關聯交易事項未及時履行臨時信息披露義務,未按規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對得利斯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鄭和平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0萬元;對楊松國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