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網站發布最新消息稱,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通知》(銀發〔2015〕358號),中國人民銀行對27家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申請作出決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有效期為五年,截止日期為2021年5月2日。
二、為整合業務資源,發揮規模效應,提高監管效率,本次續展對擬合並《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相應調整其業務範圍。
被合並支付機構應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支付業務承接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將在業務承接工作完成後,辦理相關《支付業務許可證》的註銷、換發事宜。
三、因部分支付機構存在業務嚴重違規、業務停滯萎縮或主動申請終止業務類型等情形,本次續展調減其業務範圍。相關機構應於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按要求有序停止開展相關支付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依法、審慎開展《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對於長期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法采取取消相關業務種類、註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對於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支付機構,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以保障支付服務市場規範有序發展。
同時,央行就《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答記者問時稱,人民銀行有關《支付業務許可證》續展工作的要求明確,存在以下兩類情形的支付機構,將會面臨支付業務類型或覆蓋範圍被調整、甚至不予續展的問題。一類是合規意識弱、風控能力差,存在占用、挪用、借用客戶備付金行為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另一類是公司經營管理不善,或支付業務發展理念不清晰,導致核準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未實質開展過,或已連續停止2年以上。
本次續展調增了一些支付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因《支付業務許可證》整合引起支付業務承接,合並後存續機構的支付業務範圍相應增加被合並機構原有業務類型,被合並機構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相應註銷。目前,支付服務市場存在多家支付機構同屬一實際控制人的情形,部分機構也曾主動提出過整合多張許可證支付業務範圍的想法。人民銀行認真分析支付服務市場發展趨勢,鼓勵支持支付機構科學合理整合業務資源,更好發揮支付業務的規模效應,在充分論證機構提交的合並方案後,在本次續展中相應調整機構支付業務範圍。二是對於積極推進《支付業務許可證》整合,且支付業務需求較強的個別支付機構,應其申請增加其支付業務範圍。本次續展將支付機構一並予以公告,但強調相關機構須按規定完成相關業務承接、符合有關準入要求,人民銀行審核通過後才為其換發《支付業務許可證》。
央行還表示,下一階段,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指導思想,堅持“總量控制、結構優化、提高質量、有序發展”的原則,一段時期內原則上不再批設新機構;重點做好對現有機構的規範引導和風險化解工作,防範出現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為底線;健全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加大專項治理和執法力度,進一步提升監管有效性。對於長期未實質開展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人民銀行將依法采取取消相關業務種類、註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監管措施。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支付機構,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對於確有資本實力、資源優勢、技術能力、合規意識和發展前景的機構,支持其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適當加快發展。對於倒買倒賣支付業務許可牌照的,堅決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