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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監管轉向:壓縮通道業務 追求市場透明可控

2015年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條分水嶺,來自各個市場主體的資金通過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大量湧入股市,市場規模達到空前水平,複雜無章的金融創新大大降低了市場的透明度。如今,監管層態度已經轉變,從兩年前鼓勵券商創新、加杠桿,轉向嚴格合規、嚴控風險,提高市場透明度。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近日在券商風控培訓會上表達了嚴格監管的態度,一是要求券商合規全覆蓋,不僅限於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對投行業務也要關註,特別是對於問題嚴重的機構,可能會考慮收回其投行業務牌照;二是要求資管業務回歸資產管理的實質,通道業務不是資管重點,早晚要“消亡”,要逐步壓縮通道業務規模。

“證監會主要就是希望證券公司立足主業,推進資金以透明、規範的方式進入實體經濟,支持經濟發展。”一位保薦代表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監管層對券商的態度已經從支持創新轉到更加側重監管。

多項規則約束

今年以來證監會對券商的監管力度大大加強,同時出臺多項政策措施,提高券商風控能力,增強市場中介的有效性。

4月8日,證監會宣布就修訂《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主要目的是將原來未納入杠桿計算的證券衍生品、資產管理等表外業務納入控制,使風險覆蓋更全面。

7月15日,券商分類評級結果公布,評級整體調降。A類評級占比從去年的67%下調為38%,C類評級從去年的1%增至8%。其中,方正證券連降6級,從A級調為C級,民生證券從BB降3級調為CC級。

同一天,《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出臺,大大壓縮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空間,對結構化資管產品、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投資建議、開展或參與“資金池”業務等做出嚴格限制。

李超近日培訓會上的表態,則被認為是監管層對券商發展最新的窗口指導政策。一方面對券商合規風控要求提高,特別是針對IPO業務的合規;另一方面對券商資管業務嚴格收緊甚至取消。

“證監會一直非常重視合規,不過這次著重強調兩個問題。一是券商合規人員的履職保障是否充分。比如在有的券商被問及合規,表示很重視,但是合規人員在高管當中的薪酬是高還是低?這些券商又啞口無言。二是希望合規能夠全面。”一家大型券商的風控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此前券商對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合規覆蓋是比較全的,但是對投資銀行業務覆蓋不全,往往有一些公司的投行業務遊離在公司的合規風控之外。

證監會對券商投行業務的要求,也是為了實現對IPO的嚴格監管。今年6月,證監會專門部署了IPO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執法行動。

加強事中監管的同時,還加強了事後處罰。監管層對IPO欺詐發行的嚴厲打擊,也會對券商投行業務產生倒逼震懾的效果。

上述風控高管表示,比如欣泰電氣案,保薦券商興業證券出資5.5億元設立賠付基金,雖然該基金叫做“先行”賠付,但是因為欣泰電氣可能會破產,所以未來很可能根本沒有人對興業證券再進行賠付。另外,處罰十分嚴厲,對興業證券的聲譽帶來非常大的影響,“這麽嚴格的處罰,大家一定會非常重視”。

一位保薦代表人告訴本報,監管層一般不會收回牌照,通常做法是暫停券商的投行業務3~6個月。而且此前也有券商牌照被收回的案例,最後一般是通過被收購、被合並解決。

縮短鏈條 提高透明度

通道業務是中國證券市場分業經營、牌照管理環境之下的一種特殊業態,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資管都可以實現“通道”性質。對券商而言,由於不用主動管理即可坐收萬二的通道費,通道業務在券商資管業務中一直占據相當比重。

不過,無論是李超在券商風控會上的表態,還是證監會發行部人士在《保薦機構專題培訓》課上說法,監管層對通道業務的態度是嚴格收緊的。

“李超主席主要是講通道業務不屬於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證券公司應該服務實體經濟,提高主動管理的能力,通道業務不是券商主業。”上述券商風控高管告訴本報,券商通道業務對杠桿率影響不大,但是太多通道業務不利於宏觀金融監管。

在監管層看來,部分機構設計了複雜、不透明的產品,進行監管套利、政策套利,未真正創造社會價值,反而主導了金融扭曲,有的機構還涉及非持牌業務,甚至非金融業務。

有業內人士稱,目前券商資管的通道業務,一部分進入二級市場投資股票,還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為銀行的委外、票據、非標等資金在做通道,是銀行資金“繞開”監管的途徑。

“證監會高層多具有銀行背景,此次出收資管通道業務,應該是從更宏觀的角度做出的決定。”上述風控高管認為,銀行有如此大規模的資金池處於表外,而信托、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如此多機構作為通道幫助銀行資金“出表”,這是非常不利於監管層從整體上進行金融風險管控的。

壓縮券商的通道業務的同時,證監會還將嚴格禁止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通道參與定增。據證監會發行部相關人員介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東,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獲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直接認購取得,不得通過資管產品或有限合夥等形式參與認購。

做出這一限制是為了讓大股東直接參與定增認購,主要目的就是提高市場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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