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2日,江蘇金壇市城西小學一名女老師勒死一名12歲的男學生。圖為城西學校。(東方ic/圖)
鑒定人員:前兩次鑒定,診斷不一,責任相同,受害人家屬很不理解,不能再有新的診斷,可以靠上偏執,以免辦案機關麻煩。
在做精神鑒定時,不同鑒定機構的診斷不一致怎麽辦?鑒定人應當堅持己見還是配合辦案機關?最近,一份流出的精神鑒定“討論記錄”引發爭議。
被鑒定人是江蘇省金壇市某小學原教師吳某某。2012年12月12日早晨,吳某某將一名學生騙至教室用繩子勒死。歸案之後,因家屬反映吳某某在案發前曾去醫院看過精神病(抑郁癥),司法機關先後委托了三家鑒定機構為其做了精神鑒定。
三次鑒定均認為吳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診斷不盡相同,其中第一家鑒定機構鎮江市第四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認為其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第二家鑒定機構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認為其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癥”;第三家鑒定機構北京安定醫院的診斷與第一家鑒定機構相同,也認為其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
因為三家鑒定機構均認為吳某某作案時具有“限定責任能力”,吳某某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害人家屬對該判決不服,一直堅持申訴。最近,他們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了一份鑒定“討論記錄”,從中窺見精神鑒定領域的一些“潛規則”。
這份“討論記錄”出自第三家鑒定機構即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討論時間是2013年8月20日,參加人是北京安定醫院的五名醫生。其中三人在鑒定意見書上簽了名。
南方周末記者註意到,在“討論意見”中,五名醫生存在一定分歧。比如,率先發言的“田主任”認為,吳某某“患抑郁癥,在異常情緒的背景下有些超價觀念,不是偏執(記者註:偏執性精神障礙)”。但一位張姓醫生認為,“前兩次鑒定,診斷不一,責任相同,受害人家屬很不理解,不能再有新的診斷,可以靠上偏執(記者註:偏執性精神障礙),以免辦案機關麻煩。”
隨後“田”(應該是指“田主任”)和“於”表示“同意,不影響責任能力評定”。最後寫的是“控制障礙,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被害人家屬看到上述內容後,質疑精神疾病“怎麽可以‘靠’出來”?認為安定醫院的鑒定結論是基於“不能有新診斷”、“避免辦案機關麻煩”的出發點,違反了司法鑒定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原則,遂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
2016年6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答複,稱被投訴人答辯說“可以靠上偏執”的意見是指符合偏執條件的意思,其中的“靠上”是鑒定人口語,即符合之意。鑒定討論記錄為內部討論記錄,參加人最終達到了共識。故不存在違規情況,不予行政處罰。
不過,該答複中沒有就討論記錄中的“不能再有新的診斷”、“以免辦案機關麻煩”等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