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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唔答

七警辯方指曾健超認潑液講大話 質疑說法與代表律師不同

【明報專訊】前年佔領運動期間,7名警察涉嫌把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拖至暗角拳打腳踢,案件昨續審。法庭繼續「案中案」聆訊,以裁定4間傳媒的案發片段能否呈堂。曾健超接受辯方盤問,被質疑「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對於曾健超日前在庭上直認案發前向警員淋潑液體,辯方質疑他「講大話」,因為他的大律師曾經否認潑液者是曾健超。

曾健超(40歲)昨繼續以控方證人身分接受辯方盤問。辯方資深大律師清洪多番質疑,曾健超日前在庭上所供述的案情細節,與他在案發後4天所錄取的口供不符,例如他的口供從沒提及施襲者說「示威吖嗱」,亦沒提過7名男子把他帶離暗角。清洪質疑曾健超對案發經過根本沒獨立記憶,甚至是「一路作供,一邊製造證供出嚟」。曾隨即否認,稱「有問嘅問題我就有答」。

清洪質疑邊作供邊編造

曾健超其後不時與清洪「駁火」。清洪質疑曾健超「故意迴避我問題」,而當曾健超被質問為何一直沒向警方補充案發細節,他一度語帶不滿地回應:「我唔識點答到你滿意為止。」清洪其後指警員曾經問曾健超,到底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曾健超承認此事,稱「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

曾健超又承認,去年10月16日他到投訴警察課錄取口供,但他看過20段片段後,便以疲倦為由拒絕繼續錄口供。他解釋,當時法律意見擔心警方嘗試將他「推入預設嘅問題入面」,建議他預備一下才錄取口供。清洪指警方只是要求他辨認片段中的自己,質疑曾健超怕自己被定罪,才蓄意不與警方合作。曾健超反駁說︰「在片段內認出自己是被打的人,怎會令自己被入罪?」他又強調一直充分協助警方。

否認怕入罪拒錄口供

清洪續指曾健超於案發後5日接受《AM730》訪問,稱被噴胡椒噴霧後被人抬走,當時「已經阿媽都唔認得,個腦根本諗唔到咁多嘢」。曾健超同意有關報道,但澄清「阿媽都唔認得」是指自己當時面容扭曲,「阿媽都唔認得我」。

7名被告依次分別是O記總督察黃祖成(49歲)、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30歲)、反黑組偵緝警長白榮斌(43歲)、反黑組警員劉興沛(39歲)、偵緝警員陳少丹(32歲)、偵緝警員關嘉豪(32歲),以及反黑組偵緝警員黃偉豪(37歲)。曾健超昨已就「案中案」聆訊完成作供,控方透露「案中案」尚餘8名警員證人。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980/15】
(11/6/2016)

我在承認潑水之後一文講過, 七警的律師一定會盤問曾健超過往接受傳媒訪問所講過的話, 現在他在「案中案」作供完畢, 好戲還在後頭, 因為曾健超目前被盤問的範圍只限於影片能否呈堂的考慮, 而並未涉及他整體誠信及準確性方面(veracity)。如果法官裁定影片不能呈堂, 那麼極其量只剩下在警署內發生的普通襲擊罪可繼續審下去, 到其時這齣戲就快要完場了。我講好戲還在後頭, 原因是我看不到影片不能呈堂的理由, 影片裁定可以呈堂後, 曾健超會繼續作供, 可以講是要由頭講起, 到其時辯方就全方位盤問他, 他要在證人台坐幾天。

本文想指出來討論的是曾健超這答案: 「因為根據法律權利,我有權唔答」。曾健超講他有律師陪同到警察投訴課錄取證人口供, 在錄取口供前肯定參詳過法律意見, 在被問到「他是靠自身記憶,還是網上片段憶述被毆經過,曾健超卻拒絕回答。」如果這是律師維護他的權利而作出的決定, 我不禁要問, 這些律師是否熟悉刑事法及跑慣刑事案的? 如果曾健超作為被告的身分, 警察向他錄取口供/警誡口供, 他行使作為被捕人的緘默權, 不講任何足以構成對自己不利的供詞, 當然可以理解, 他在行使憲法上賦予的權利。可是, 作為證人, 何來緘默權? 如果要保持緘默, 那麼你何必去投訴? 而且, 那條問題本身是一條正當及具重要性的問題, 對曾健超沒有任何不利, 也沒有偏頗。他拒絕回答就足以使人質疑他的個人誠信, 使人懷疑他在隱瞞甚麼? 他是否選擇性講對自己有利的事? 他不能講自己無知所以拒絕答, 因為他講在行使法律上的權利。這一連串的答案, 由被盤問下承認潑液那種caught people by surprise開始, 已奠下cumulative effect of being unreliable. 如果曾健超一向抱着割喉式的立場(攬住一齊死), 他這立場飄忽。自己作為被告時他抗辯態度是潑液另有其人, 作為證人時卻直接承認, 這種立場, 不論在法律上或政治上都有損無益。有時割喉的人只會割了自己的喉而別人無恙。作為證人就算老老實實, 法庭也可以有很多判被告無罪的理由, 如果證人的誠信是被告脫罪理由, 只可以講與人無尤。法律遊戲只有律師才玩得起, 無論怎樣玩, 定罪坐監的只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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