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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交通法初次審議:政府可以征用民用運載工具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6851

山西太原武裝巡邏車在市區街道巡邏(2012年11月04日攝)。(視覺中國/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2016年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國防交通法草案(下稱“草案”)。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後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進行說明時指出,草案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國防交通條例》實施以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定上升為法律。

其中,關於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條款引發關註。

在目前的草案清樣中,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在趙克石提到的1995年《國防交通條例》(下稱《條例》)中,與征用民用交通資源類似的表述為“運力征用”,指在特殊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調用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運載工具、設備以及操作人員的活動。也就是說,“運力征用”需要同時符合兩項要求:特殊情況、省級政府采取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所所長李衛海表示,草案拿掉《條例》中的限制條件,屬於對征用的擴充和延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部法律要將本領域內林林總總的規範性文件涵蓋其中,越上位的概念就會越籠統、越大。”李衛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真正落實的時候,還是下面的條例、規章等比較管用。”

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委員董中原指出,應在草案中直接規定補償方式和標準。因為對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中國目前沒有詳細規定,各個立法中的表述通常為“適用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導致了征用補償無法真正落實,損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各類征用糾紛事件因此不斷發生。董中原認為,應專章對補償問題進行細化。

據李衛海介紹,目前關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補償辦法,確實散見於一些條例中,主要分為政府主動補償、政府被動補償兩種。在主動補償過程中,政府一般會公示征用資源清單、補償標準、補償時間,被征用人則可以與政府協商、談判,盡最大努力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中國國土面積很大,各地補償標準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往往是省級政府制定標準,地市級、縣級執行規定,”李衛海說。

李衛海對細化補償方式、標準的提議表示贊同。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此前的《戒嚴法》、《國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防動員法》中,均對補償原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闡述,所以國防交通法應該延續過去的模式和習慣。“比如即時性、適當性、充分性這些補償原則,都應該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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