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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必看! 又有券商員工炒股遭罰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6-04-22/1000178.html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廣東證監局網站獲悉,近日,前證券從業人員宋某因直接或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遭到廣東證監局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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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王一鳴

又有證券從業人員炒股遭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廣東證監局網站獲悉,近日,前證券從業人員宋某因直接或借用他人名義買賣股票,遭到廣東證監局處罰。另一個較近的案例是,2015年9月江蘇省證監局在官網上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曾在西南證券任職的葛某利用同學和朋友的賬戶進行操作,4年多時間獲利200多萬元,之後被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一方面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現象屢禁不止,另一方面,近年來,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能否直接入市的問題也一直是外界關註的熱點。

在2015年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提出,擬修法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這一度引起市場熱議;不過,截止目前,證券法的修法進程尚未有新進展。

罰沒款共計7萬余元

4月18日廣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當事人名為宋某,出生於1983年11月,於2011年7月25日至調查日(2015年9月10日),任職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期間,利用其本人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達261.78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125.0718萬元,賣出成交金額136.7085萬元,本人名下賬戶虧損9615.78元。

監管部門調查,宋某從業期間還利用其配偶名下賬戶交易股票金額138.45萬元,其中買入成交金額85.469萬元,賣出成交金額52.983萬元,宋某操作其配偶名下賬戶有關交易的盈利為33033.18元。宋某利用本人名下和其配偶名下的賬戶交易股票的總盈利為23417.40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社保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記錄、銀行賬戶流水、電腦查勘筆錄,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廣東證監局認為,宋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宋某違法所得23417.40元,並處以5萬元罰款,罰沒款共計73417.40元。

證券法修訂引關註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遭罰的案例不在少數。”有資深證券從業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相較之前,宋某的行為還不算嚴重,有不少案例還往往伴隨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較近的案例還有,在2015年9月,江蘇省證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曾在西南證券任職的葛某利用同學和朋友的賬戶進行操作,4年多時間獲利200多萬元。江蘇證監局對這一事件進行了披露,並對葛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1.87萬元(扣除涉嫌內幕交易的吳通通訊違法所得20.47萬元),並處以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多位業內人士受訪時認為,證券從業人員通過他人賬戶炒股、代客理財等情況較為普遍。近年來,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能否直接入市的問題也一直是市場關註的熱點。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為了防範內幕交易,我國證券法一直對於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采取全面禁止的態度。

不過,至2015年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曾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這令業內燃起“解禁證券從業者炒股”的希望。

“如今隨著證券市場機制不斷完善和誠信程度不斷提高,解禁和規範證券從業者炒股也在情理之中。”獨立經濟學家宋清輝在接受采訪時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在國外的成熟市場,從業人員合規合法持有股票是正常的,而我國當初在這方面作出限制,主要是由於當時市場環境不成熟、為了防範內幕交易。但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並不能等同於內幕交易行為。也就是說,證券從業人員可能是某個股票信息的內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如果是屬於前者,關於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關於證券法修法進度,3月22日,在博鰲論壇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曾表示:“證券法修法今年肯定進入二審,按計劃來說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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