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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委:中國怎樣才能獲得WTO市場經濟地位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1/4743305.html

魯政委:中國怎樣才能獲得WTO市場經濟地位

一財網 魯政委 2016-01-24 20:03:00

根據WTO條款和國際“反傾銷”過程中的一些案例操作,“市場經濟地位”既可按“產業”分別取得,也可以經濟作為一個整體“全面”取得,建議此次力爭取得“全面”市場經濟地位。

2016 年是中國加入 WTO 的第十五年。在這十五年里,國際主要貿易夥伴頻頻利用我國“非市場經濟體地位”的劣勢而對我國出口商品“反傾銷”得手。國內主流觀點多認為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MES) 資格將在2016 年12月“自動取得”;然而,隨著日期臨近,國際社會就中國是否“到期自動獲取市場經濟地位”的爭議日趨激烈。

不具備MES國家的出口商品更易被“反傾銷”
2001年12月,我國成功加入了WTO。十五年來,中國和全球都享受到了中國“入世”帶來的巨大紅利。然而,遺憾的是,作為我國入世當初的未盡事宜之一,即我國當時並未被承認“市場經濟地位”,導致在過去十五年里頻繁遭遇“反傾銷”等非關稅壁壘。
客觀來說,是否會遭受“反傾銷”,與是否具有市場經濟地位本身並無直接關系,然而市場經濟地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反傾銷能成立的必要前提是:從反傾銷發起國的角度來說,是其進口商品的價格低於“正常價值”。在進口價格已定的前提下,如何確定“正常價值”是能夠成功立案的關鍵:非市場經濟國家不能使用本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作為“正常價值”,而只能任由調查發起國選用替代國同類產品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由此導致不具備“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出口商品事實上更高概率被他國成功“反傾銷”。
根據中國加入 WTO 的初始協議,中國“有機會”在十五年後的 2016 年 12 月獲得 WTO 締約國對中國 MES 的認可。然而,就在這一微妙的時間關口,中國是否能夠“到期自動取得 MES”卻在境外產生了諸多爭議。
從法學家們的廣泛論辯來看,是否“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已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或技術角度的問題,而更多是一種政治和經貿博弈的考慮。

我國無法十五年之後“自動獲得”MES
為查明中國是否能在2016年“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筆者查閱了我國在2001年入世時簽署的初始協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與之相關的爭論點集中於條款15。該有關市場經濟地位與價格可比性、傾銷、補貼的條款如下 :
“第15(a)(i),如果中國生產者在被調查後能夠證明該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滿足市場經濟條件,那麽WTO成員方須使用中國本地商品價格/成本作為參考、進行價格比對。
第15(a)(ii),如果中國生產者在被調查後無法明確證明該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滿足市場經濟條件,那麽WTO進口成員可以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第15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那麽,條款15(a)項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部門或產業適用。對於非市場經濟國家,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用該國的實際價格,而采用被認為是市場經濟國家的第三國(替代國)的價格數據作為正常價值。當然,無論如何,第15(a)(ii)條款都將在15年後自動到期。”
根據上述條款,可以明確的是:我國無法在2016年12月加入WTO十五周年到期後“自動”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只是不管中國是否能證明自己滿足市場經濟地位,在十五年後(即2016年12月11日),WTO成員都不能繼續使用“替代國價格”作為參考;但問題是,WTO也沒有在這份締約文件中明確,十五年之後若中國仍未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該如何處理?由此,恐怕2016年後也就並不一定如我們所願的會使用我國本土價格/成本進行考量。
該條款到期後,我國出口商仍將面臨兩種情況:
第一種,中國出口商在調查時被證明符合市場經濟條件,那麽可根據上述15(a)(i)條款(該條款始終成立),WTO成員方須使用中國本地商品價格/成本作為參考、進行價格比對。進而降低“認定傾銷”可能,有利於我國出口企業。
第二種,中國出口商在調查時無法明確證明其符合市場經濟條件,那麽由於在上述15(a)(ii)已被廢除的情況下,如何比較價格暫不可知。
歐盟法律人士對此的觀點是,該條款(即第二種情況)在當初就是有意嵌入的,以便給未來留下談判的空間。這種可能的確無法排除,因為早在中國加入WTO之前的1998年4月27日,歐盟就通過了第905/98號條例即“歐盟對華反傾銷市場地位問題的修正案”,把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地位國家名單中刪除了,但這並不意味著歐盟自動承認了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另外,根據歐盟法律人士對(d)的解讀,一旦中國整體符合某一進口成員的法律要求而被承認市場經濟地位,那麽,該國無論是使用本國價格/成本還是替代國價格都將不再適用。

主要與歐盟、美國等十四個經濟體有關
根據當時中國加入WTO的條款,只有該成員在中國入世之前的國內就已存在反傾銷與是否非市場經濟地位的相關規定,才可以在中國加入WTO後對華反傾銷中利用是否“市場經濟地位”這一點,否則是不行的。而在中國入世之前就存在相關立法的經濟體,主要有美國、歐盟、巴西、埃及、印度、以色列、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秘魯、新加坡、南非、泰國、土耳其等十四個經濟體。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讓這些經濟體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才是最重要的。
而根據媒體報道,此前我國已經取得70多個經濟體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由於上述十四個經濟體都不包含其中,因此,其實際意義並不大。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條款第15 (d)所表述的意思,對市場經濟體地位的認定,應該是由WTO成員方(進口國)根據其自己國內的法律來認定的。
根據歐盟官方文件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225/2009中的定義,市場經濟地位須滿足以下五個條件:第一,企業一切關於價格、成本和投入(例如包括原材料、技術和勞動力、產量、銷量和投資)的決定,都是依賴市場上供需關系的信號作為指引,且沒有顯著的國家幹預,其主要投入的成本在本質上(substantially)反映了市場價值。第二,企業有一個適用於多種目的的、明確且符合國際會計標準的記賬準則和獨立審計。第三,生產成本和企業的財務狀況不會被非市場經濟體制遺留下的影響所扭曲,特別是在有關資產折舊、其他資產減計、易貨貿易以及通過債務清償支付等方面。第四,企業有破產法及財產法可循,保證企業在法律上的確定性和經營上的穩定性。第五,匯率按市場價格進行兌換。
在美國,其在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中首次引入了“非市場經濟”概念。根據該法律,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不以成本或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轉的產品在國內的銷售不反映產品的公平價值的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由美國商務部判定。由於該定義比較抽象,是否市場經濟,在實踐中一般根據美國法典19U. S. C ——1677(18)提供的六個方面來判定:1.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2.對勞工和雇主之間可自由議定工資率的允許程度;3.對外國公司開辦企業或進行其他投資的允許程度;4.生產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5.對資源配置以及在企業價格、產量決策方面的政府控制程度;6.還應考慮的其他因素。
令人關註的是,無論是歐盟還是美國,其中單列出的一條都有關於匯率可兌換程度的規定。而在美國方面,最後一個方面“還應考慮的其他因素”則預留相當大的政策彈性空間。
目前,歐盟內部態度分化。強烈支持中國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是英國。德國方面態度則模棱兩可。歐洲的反對派以意大利為首,代表傳統行業進行強烈抵制。他們認為,數以百萬計的工作崗位將因認可中國市場經濟地位而失去。
最近,歐盟28個成員國關於是否給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程序已經開始,最早或於今年2月公布結果。
美國當前明確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並對近期歐洲可能認可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行為發出警告,認為全面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這樣一種長期的讓步,或將使一直以來針對中國的反傾銷努力付之東流。
如何才能獲取全面市場經濟地位?
首先,力爭取得“全面”而非“產業”層面的市場經濟地位。根據WTO條款和國際“反傾銷”過程中的一些案例操作,“市場經濟地位”既可按“產業”分別取得,也可以經濟作為一個整體“全面”取得,建議此次力爭取得“全面”市場經濟地位。
其次,以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為契機,促進國內改革。當前,我國對內正在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對外也在積極構建“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這些其實都與歐盟和美國關於市場經濟地位的要求是一致的。建議以爭取我國“全面”市場經濟地位為契機,系統梳理和甄別國內與之不一致的相關政策,既以我為主,又巧借外力加速國內改革步伐的推進。
最後,明確牽頭部委,建立工作組,采取協調一致的外交行動。2015年人民幣加入SDR,是我國在經濟金融領域成功獲取全球制度性話語權的里程碑式突破。
對於此次我國是否能夠取得全面市場經濟地位,無論是從WTO的相關規定與操作實踐,還是歐盟和美國等主要經濟體對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原則來看,都有相當的彈性空間,本質上早已不是一個完全的法律問題,而是需要更多依賴於外交努力。對於歐盟,在首先爭取英國支持的情況下,考慮德國和意大利的訴求。對於美國,主要是與美國商務部對口進行協商。(本文作者系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特邀成員。本欄目由本報和CF40聯合推出)
編輯:黃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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