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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貸公司緣何“案”流湧動?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2-27/973391.html

魚龍混雜,鮮花與毒草並存,或許是當下小貸公司發展的真實寫照。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緩解了“三農”、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貸款需求,市場呈現活躍性增長;另一方面,單純追求利潤、經營風險把控不嚴等問題頻出,引發的相關矛盾糾紛不容小覷。那麽,小貸公司緣何“案”流湧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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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小貸公司“案”流湧動渾水如何清

魚龍混雜,鮮花與毒草並存,或許是當下小貸公司發展的真實寫照。一方面,小額貸款公司緩解了“三農”、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貸款需求,市場呈現活躍性增長;另一方面,單純追求利潤、經營風險把控不嚴等問題頻出,引發的相關矛盾糾紛不容小覷。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014年,該院受理涉小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215起,同比上升66.67%;涉案標的總額為2.33億元,同比增加241.18%;今年1至10月,此類案件已達234起,涉案標的達1.82億元。該院民二庭庭長俞聖嶽介紹,“這些案件的金額從幾萬元、十幾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這兩年五六百萬元的涉小貸公司案件也不少見”。

小貸公司討債發起174起訴訟

很難想象,一家成立不到6年的小貸公司居然在今年內已向溫嶺法院相繼遞交了174份訴狀,主題只有一個:討債。

在法官打印出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上,記者看到,這家小貸公司成立於2009年,是溫嶺現今註冊登記的6家公司之一。該公司訴稱,“原、被告2015年4月5日簽訂借款合同,雙方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月利率為1.74%,按季付息,逾期付息則按罰息利率(即在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50%)計收複息。若未按期還貸,從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率加收50%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簽約後,被告未按時付息……”

法院查明後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爭議系小額借款合同關系,“借款合同,系各方自願、內容合法,依法應認定有效”。但是,“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率及罰息利率的約定過高,應按月利率1.53%計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在被告金某“玩失蹤”的情況下,法院最終給出的缺席判決如下:“被告金某償還給原告小貸公司借款本金500萬元,並支付自2015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1.53%的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罰息。”

民二庭法官趙怡璐說,“原告提出的利息、罰息已經超過了借款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的部分,法院是不能支持的”。

記者粗算了一下,這部分費用累加在借款人頭上,大大拉高了其融資成本,導致金某實際借款的月利率在3%以上。“小貸公司顯然為了追求高收益,但風險也是如影隨形。這一家小貸公司提出的其他170余起訴訟,情況與此大同小異。”趙法官透露,這些案件的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上,其中70%以上是被告缺席宣判,也就是說,案子雖斷了,但借款人如果逃了,小貸公司成功討回債務的概率其實是挺小的。

審查不嚴300萬元“打水漂”

“被告沒來參加訴訟,下一紙判決相對要簡單,但查明案件的真相卻是相當重要”。溫嶺法院民二庭副庭長梁必靜不禁感慨。

2014年5月19日,一家小貸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保證借款合同》,約定向某公司提供為期一年的300萬元貸款,月利率為18‰。羅某等4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同日,小貸公司如約交付了資金。但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借款到期後也未歸還借款本金300萬元。

小貸公司於是將對方訴至法院。但此時,某公司人去樓空,股東及保證人均已下落不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公司註冊資本超千萬,但股東們並沒有將全部出資款繳付到位,而股東們的實際出資在繳納至公司賬戶後又從該公司的賬戶轉出,用途備註為借款。

同時,梁法官也去實地看了下,發現某公司的辦公用房是租的,只是為了辦理經營證照,之後租金沒付也沒有實際開展過業務。

溫嶺法院遂判決某公司償還小貸公司借款300萬元及利息,羅某等4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們也要履行補充清償的義務。

但是審理過程中,某公司、股東及保證人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小貸公司何時能夠討回借款也是一個未知數。

無視“面簽”冤吞合同無效苦果

無獨有偶,小貸公司的經營存在種種問題。

2013年8月10日,一家小貸公司與林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林某提供為期一年的短期貸款,額度為30萬元,約定月利率18‰。當天,小貸公司就將款項打入了林某指定的賬戶。借款到期後,林某未償還給小貸公司本金及支付利息等,被訴至法院。

同時被起訴的還有呂某和夏某。訴訟中,小貸公司提供了與兩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用於證明呂某和夏某是林某借款的保證人。

庭審中,呂某、夏某卻對保證予以否認,並申請對合同進行筆跡鑒定。經委托,鑒定機構給出的結論為:該保證合同上“呂某”“夏某”的簽名與呂某、夏某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法院據此認為,小貸公司與呂某、夏某簽訂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小貸公司不能基於此合同要求呂某、夏某承擔保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林某歸還拖欠小貸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粗放經營違規放貸現象多

溫嶺法院辦公室副主任林恩偉一直關註小貸公司的發展,他發現小貸公司違規放貸的現象十分普遍,他認為,由於小貸公司的主要發起人多數從實體企業轉換而來,實體企業的一些粗放經營觀念不利於小貸公司的信貸風險管控,遇到熟人影響容易變味走樣,違規放貸現象也就屢見不鮮。

實踐中,部分投資人急需用錢,借用他人名字進行貸款,而這種案件到訴訟階段時就會引發諸多問題。

例如,溫嶺法院曾受理某小貸公司訴李某等16件批量案件,該系列案總涉案標的達2000余萬元,表面上借款人是不同的,但款項的實際使用者為李某,很多被告在庭審抗辯均稱實際借款的使用人是李某,他們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張某和李某是好哥們兒,今年1月,李某跑來求張某幫忙。原來,李某生意做得不好,資金周轉不靈,又臨近農歷年底,需要一大筆資金買貨、付款,到處求爺爺告奶奶地也弄不到錢,他就想到了自己的好兄弟張某。

“兄弟,能不能幫我一個忙,以你的名義,幫我向小貸公司借款50萬元,利息什麽都讓我來付。”李某說。

張某心想,我跟李某是好兄弟,這點小忙我一定會幫。於是就和李某到了小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跟小貸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也及時地轉到李某的銀行賬戶,李某萬分感謝。

誰知,3個月的借款期限到了,小貸公司發現張某沒有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於是便多次向張某催討借款,張某都是支吾不言。小貸公司無奈之下將張某告上了法庭。

開庭審理的當天,張某來到法庭,面對小貸公司的起訴,他一直堅稱:這錢是李某用了,應該讓李某來還,自己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

承辦法官卻作出了與之相反的判斷:根據合同的相對性,簽合同的是張某,錢也是打到張某賬上,借款期限到了張某就應該還本付息。至於該錢實際如何使用,並不是本案應該探究的問題。

張某苦不堪言,這真是過分信任卻暗藏“險象”啊。

(編輯:姚茂敦  審核:劉小英 終審:塗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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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茂敦
  • 王春 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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