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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改革征求意見:逾三成聚焦網約車平臺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411

圖為民眾搭乘Uber。 (東方IC/圖)

11月30日,據新華網消息,“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問題”,在交通運輸部出租車行業改革征求意見中,這兩方面成社會關註焦點,在12個主要方面的意見建議中占比34.4%。

據交通運輸部統計,截至11月9日24時,共收到社會公眾反饋意見6457件,共梳理出針對兩個文件條款內容的具體意見建議5929條。

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及管理方式

關於網約車平臺是否應納入管理,《關於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預約出租汽車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和電話預約出租汽車等形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承擔承運人責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出,“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在823條意見中,認為應將網約車平臺納入管理的意見有497條,認為不應該納入管理的有326條。

關於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管理辦法》提出,“申請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在199條意見中,主張對網約車和巡遊車實行分類管理的意見有148條;有40條意見認為網約車許可方式的強制性地域分割不符合網絡服務特點,加重了平臺負擔;還有11條意見認為,網約車平臺不能打著任何創新或者共享經濟的幌子搞特殊,應當與巡遊車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競爭。

關於平臺主體責任,《管理辦法》提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在收集到的42條意見中,有29條意見認為平臺應承擔承運人責任,有8條意見認為不應承擔,還有55條意見認為,《管理辦法》僅簡單約定運營者為責任主體過於籠統,不便於責任認定及糾紛調解。

網約車車輛條件及準入問題

關於網約車車輛性質,《管理辦法》提出,“擬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由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二)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在846條意見中,認為網約車車輛性質應登記為“出租客運”的有440條、持相反的意見有379條。此外,還有27條意見認為,應創設新的一類“網絡預約車輛”。面對“互聯網+”的發展形勢,應以互聯網思維設立“網絡預約車輛”一種新的車輛性質,介於“營運車輛”與“私家車”之間,並制定符合網約車特點的報廢標準。

關於網約車駕駛員條件及準入問題,在205條意見中,有126條認為,網約車駕駛員應滿足有關條件並取得從業資格證,認為不需要取得從業資格證的意見有66條。

方便群眾出行與行業規範發展

關於出租汽車定位與方便群眾出行問題,《指導意見》提出,“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

在97條意見中,有81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有10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應定位為公共交通的組成部分;還有6條意見認為,出租汽車服務是服務業的一部分,屬於市場正常的行業,不能將其強行規定是某某的補充或者是附庸等。

關於私人小客車合乘與規範發展問題,《管理辦法》提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不以盈利為目的,在通勤或節假日出行時,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計劃,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並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出行方式。”“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或拼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

在205條意見中,有167條意見認為應當支持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理由是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符合綠色出行理念。有38條意見認為應該禁止,理由是合乘雙方身份信息無從考證,存在糾紛和安全隱患。

關於出租汽車新老業態是否應當實行數量調控問題,共征集到意見362條,其中認為應當實行數量調控的意見有239條,認為不應實行數量調控的意見有123條。

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對網約車平臺管理方式、車輛條件、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駕駛員權益保障、私人小客車合乘規範發展等方面的問題,還要進一步深入研究論證,對於合理部分充分吸納,尋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最大“公約數”,切實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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