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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公司Q3凈營收1790萬美元 凈虧損1730萬美元

12月16日消息,人人公司今日公布了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第三財季業績。財報顯示,人人公司當季總凈營收為1790萬美元,同比增長102.8%,但凈虧損2280萬美元,調整後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non-GAAP)凈虧損為1730萬美元。

人人公司營業虧損為1860萬美元,去年同期營業虧損為2320萬美元。歸屬於人人公司的凈虧損為2280萬美元,去年同期凈虧損7310萬美元。調整後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凈虧損為1730萬美元,去年同期調整後凈虧損為6830萬美元。

在具體業務方面:廣告和互聯網增值業務凈營業收入為960萬美元,較2015年同期增長31.0%。其中,2016年第三季度在線廣告業務收入為10萬美元,2015年同期該業務收入為150萬美元。

互聯網增值服務收入為950萬美元,較2015年同期增長65.3%。增長的原因主要由於新業務人人直播的收入增長。2016年9月月獨立登錄用戶為3500萬,2015年同期月獨立登錄用戶為4500萬;用戶月平均在線時長較2015年同期增長17.5%。

互聯網金融業務凈營業收入為830萬美元,2015年同期該業務凈營業收入為150萬美元。互聯網金融債權余額也從2015年9月30日的1.097億美元增長到2016年9月30日的2.683億美元。

另外,人人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營業成本為1440萬美元,較2015年同期增長88.0%;經營費用支出總計2210萬美元,較2015年同期下降9.3%。銷售及市場推廣費用為600萬美元,較2015年同期下降19.5%。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銷售人員和相關費用的減少。研發費用為550萬美元,較2015年同期下降36.6%,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研發人員和相關費用的減少。

在業績展望方面,人人公司預計2016年第四季度的凈營業收入將在1850萬美元至2050萬美元之間,較2015年同期增長36.3%至51.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7847

達力環保(1790)專區

1 : GS(14)@2018-05-14 23:42:04

https://www.riskstorm.com/company/91640000564143891B
达力(银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A级纳税人
工商变更:23
股东:1
成员:7
分支机构:0
企业年报:4
动产融资:0
股权出质:0
信息披露:6
行政处罚:0
行政许可:31
重大税收违法:0
催缴/欠税:0
税务非正常户:0
经营异常:0
质检不合格:0
担保:0
审判流程:0
开庭公告:0
裁判文书:2
被执行人:0
失信被执行人:0
涉诉公告:0
司法协助:0
专利:0
著作权:0
ICP备案:0
招投标:1
土地信息:0
新闻事件:29
概览
基本信息
关联
经营
涉诉
资产/交易
新闻事件 概览 基本信息 关联 经营 涉诉 资产/交易 新闻事件
基本信息
更多
行业图标
法定代表人
LIM YEW BOON(林有文)
注册资本
7588.0万美元
登记状态
存续
所属行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成立日期
2011年05月06日
股东
达力国际有限公司
行业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上市公司总数
16
新三板公司总数
62
公司规模
新三板行业中值
上市行业中值
净利润
358万元
32,354万元
员工数量
89人
1,549人
总资产
10,761万元
844,488万元
股东权益
5,927万元
502,295万元
营业收入
3,773万元
161,399万元
偿债能力
新三板行业均值
上市行业均值
流动比率
1.22
0.90
现金比率
0.54
0.49
资产负债率
46.13%
49.48%
速动比率
1.08
0.84
营运能力
新三板行业均值
上市行业均值
存货周转率
4.17
7.31
应收账款周转率
2.43
3.76
总资产周转率
0.30
0.21
盈利能力
新三板行业均值
上市行业均值
净资产收益率(摊销)
7.45%
9.16%
总资产净利率
3.89%
4.51%
销售净利率
12.92%
21.51%
报告期:2017-12-31
已披露新三板公司数:31已披露上市公司数:15
风险检查
重大风险
暂未发现风险
提示风险
共发现4项风险,登录查看

涉诉
更多
涉诉统计
裁判文书案由
开庭公告案由
劳动争议

2次
2 : GS(14)@2018-05-14 23:42:36

https://www.0951job.com/company/company-show-46867.htm

达力(银川)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企业已认证
规模:101-500人性质:股份制企业行业:综合性工商企业网站:http://www.taliworks.com.my/
地址:银川市西夏区丽子园北街第二污水处理厂(中国矿业大学东对面)
达力集团公司是马来西亚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是供水领域、水处理行业的专业化水务公司。主要业务包括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营运和管理。
达力集团是一个专业的有经验的团队,同时达力集团又是一个年轻而充满活力的集体。
达力珍视团队中每一位成员的价值,希望每一位员工都能与集团共同成长,以他们的职业素养、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为达力集团的持续发展添砖加瓦。
3 : GS(14)@2018-05-14 23:42:47

http://taliworks.com.my/
website
4 : GS(14)@2018-05-14 23:43:04

http://www.hkexnews.hk/APP/SEHK/ ... ls-2018051402_c.htm
招股書
5 : GS(14)@2018-10-31 10:40:37

http://www3.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81031020_C.pdf
招股書
6 : GS(14)@2018-11-04 16:47:32

1. 我們是在中國寧夏省會銀川經營及管理四間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服務供應商。
根 據 灼 識 諮 詢 報 告,基 於(i)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我 們 的 設 計 污 水 處 理 總
量 分 別 佔 銀 川 及 寧 夏 的 設 計 污 水 處 理 總 量 約65.3%及37.5%;及(ii)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我 們 的 污 水 處 理 總 量 分 別 佔 銀 川 及 寧 夏 的 污 水 處 理 總 量 約78.0%
及43.4%,我 們 是 銀 川 及 寧 夏 的 領 先 及 最 大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供 應 商。
根據特許協議,我們獲授獨家權以經營及管理我們於銀川市的四個污水處理設施(即
銀 川 第 一 污 水 處 理 廠、銀 川 第 二 污 水 處 理 廠、銀 川 第 三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銀 川 第 四 污 水 處
理 廠),透 過 於 銀 川 處 理 家 居 及 工 業 污 水 向 當 地 政 府 提 供 污 水 處 理 服 務,自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至 二 零 四 一 年 九 月,為 期30年。我 們 自 銀 川 市 地 方 政 府 收 取 根 據 特 許 協 議 規 定 公
式 計 算 的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乃 按 每 立 方 米 處 理 服 務 費 乘 以 各 處 理 廠 獲 分 配 的 每 日 保 證
基本污水量及適用處理服務費的60%乘以超出我們設施所處理的基本水量的任何增量。
我 們 亦 進 行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升 級 及 擴 充 以 求 達 致 更 高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及 增 加 設 計 處 理
量。就 此,我 們 可 於(i)完 成 有 關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後;(ii)審 核 我 們 所 產 生 的 建 築 成 本 後;
及(iii)客 戶(即 銀 川 建 設 局)最 終 批 准 後,上 調 用 於 計 算 我 們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的 處 理 服
務 費 及 基 本 水 量,藉 此 增 加 應 付 予 我 們 的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我 們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接 管 營 運 中 的 污 水 處 理 廠 時,污 水 處 理 總 量 為 每 日
300,000立 方 米,而 我 們 四 間 廠 房 的 排 放 標 準 全 部 均 為 二 級。根 據 特 許 協 議 及 經 銀 川 地
方 政 府 部 門 審 批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我 們 須 為 四 間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升 級 工 程,由 二 級
升 至 一 級A,以 及 為 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三 處 理 廠 進 行 擴 充 工 程,將 其 各 自 的 設 計 處 理 量
由 每 日50,000立 方 米 擴 充 至 每 日100,000立 方 米,以 及 將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設 計 處 理 量 由 每
日100,000立 方 米 擴 充 至 每 日200,000立 方 米。此 外,第 四 處 理 廠 的 新 增100,000立 方 米 處
理 量 的 排 放 標 準 應 為 準 四 類 水 標 準,其 較 國 家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中 的 一 級A為 高,並 為 銀
川 地 方 政 府 訂 明 接 近 四 類 水 標 準 的 排 放 標 準,經 處 理 水 可 用 作 補 充 景 點 用 水、街 道 沖
洗 及 景 觀 用 途。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第 二 處 理 廠、第 三 處 理 廠 及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排 放 標 準 已 升 級 至 一
級A,而 我 們 的 設 計 總 量 則 已 擴 充 至 每 日375,000立 方 米,我 們 預 計 將 如 上 文 所 述 於 二
零二零年底完成所有餘下的擬定升級及擴充工程。待所有擬定升級及擴充工程完成後,
我 們 的 設 計 處 理 總 量 將 為 每 日500,000立 方 米。有 關 我 們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最 新 狀
態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 — 現 有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由 於 本 集 團 自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確 認 收 益,但 通 常 不 會 就 此 收
到 任 何 實 際 付 款,直 至 經 升 級 及╱或 經 擴 充 部 分 的 營 運 階 段 方 收 到 付 款,故 當 我 們 污
水處理廠所有現時擬定的升級及擴充工程完成後我們的收益可能於二零二零年後減少。
2. 我 們 根 據 與 銀 川 市 地 方 政 府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訂 立 的 特 許 協 議 按「移 交 — 經 營 —
移 交」(TOT)基 準 經 營 及 管 理 污 水 處 理 廠,為 期30年。根 據TOT項 目 模 式,我 們 於 特 許 期
內 自 地 方 政 府 接 管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營 運 及 經 營,並 管 理 有 關 設 施 以 提 供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而 於 特 許 期 屆 滿 後,我 們 須 將 營 運 及 設 施 交 回 地 方 政 府。
3. 項 目 融 資
根 據 特 許 協 議,我 們 負 責 為 營 運 及 保 養 以 及 升 級 及 擴 充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的 工 程 提 供
資 金。根 據TOT轉 讓 協 議 收 購 特 許 權 及 接 管 設 施 相 關 資 產 的 初 步 代 價 為 人 民 幣810.0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1,012.5百 萬 港 元),其 中 人 民 幣526.5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658.1百 萬 港 元)由
銀 行 貸 款 撥 付,其 餘 則 由 股 東 權 益 撥 付。該 銀 行 貸 款 為 期16年,設 有 固 定 還 款 期,其
中約人民幣471.4百萬元(相當於約589.3百萬港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尚未償還,
而 本 集 團 仍 在 根 據 相 關 銀 行 融 資 協 議 的 條 款 償 還 有 關 結 欠 的 銀 行 貸 款。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我 們 日 常 營 運 成 本 主 要 由 我 們 內 部 產 生 資 金 及 營 運 資 金 銀 行 貸 款 融 資 人 民 幣17.5
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21.9百 萬 港 元)撥 付,該 貸 款 融 資 的 年 期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自 從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的 交 接 起 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我 們 已 在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上 產 生 總 額 約310.7百 萬 港 元,其 中 約161.8百 萬 港 元 由 股 東 權 益 撥 付
及 約148.9百 萬 港 元 由 銀 行 貸 款 撥 付。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我 們 有 四 份 項 目 貸 款,可 為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建 築 成 本 提 供 部 分 資 金,有 關 貸 款(i)固 定 年 期 介 乎 兩 年 至 十 年;
及(ii)各 個 到 期 日 介 乎 二 零 一 九 年 至 二 零 二 七 年。我 們 所 有 銀 行 貸 款 均 由(i)我 們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應 收 款 項;及(ii)污 水 處 理 廠 坐 落 地 塊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作 抵 押。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我 們 估 計 完 成 餘 下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所 需 的 建 築 成
本 約 為 人 民 幣468.0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585.0百 萬 港 元)(包 括 將 於 第 四 處 理 廠 建 設 的 新 增
100,000立 方 米 處 理 量 升 級 至 準 四 類 水 標 準 的 估 計 建 築 成 本)。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即 釐 定 我 們 債 務 的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我 們 的 債 務 總 額 約 為1,348.8百 萬 港 元。
4. 應 再 生 水 作 為 配 套 業 務
作 為 配 套 業 務,我 們 亦 向 銀 川 終 端 用 戶 供 應 經 我 們 處 理 廠 處 理 的 再 生 水,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銀 川 一 間 發 電 廠 及 一 間 主 管 公 共 空 間 景 觀 的 公 營 機 構。就 銷 售 再 生 水 而 言,我
們 通 常 根 據 我 們 所 供 應 的 水 量,乘 以 與 客 戶 訂 立 的 供 應 協 議 內 所 協 定 的 單 價,收 取 供
應 費。單 位 價 格 可 由 訂 約 雙 方 磋 商 協 定,當 中 參 考 地 方 政 府 不 時 公 佈 的 再 生 水 定 價 指
引。再 生 水 由 我 們 的 設 施 通 過 地 方 政 府 建 設 的 管 道 系 統,送 至 客 戶 指 定 地 點。有 關 再
生 水 供 應 的 更 多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 — 供 應 再 生 水」。
5.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詮釋委員會詮釋第12號服務特許安排,我們就以下各項確認收益:
(i)升 級 及 擴 充 現 有 污 水 處 理 設 施;(ii)污 水 處 理 營 運,據 此,就 提 供 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服 務
確 認 收 益;及(iii)列 作 服 務 特 許 安 排 的 財 務 收 入。誠 如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會 計 師 報 告
所載,計算特許協議項下特許權價值的主要假設包括但不限於(i)建築利潤率(10.0%);(ii)
營 運 利 潤 率(39.0%);(iii)利 率(6.75%);及(iv)營 運 成 本 通 脹(3.0%)。
根 據 特 許 協 議 收 購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特 許 權 及 相 關 資 產 的 初 步 代 價 乃 入 賬 為 財 務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或 結 合 兩 者(如 適 用)。財 務 資 產(服 務 特 許 安 排 應 收 款 項)乃 於 我 們 根 據 特
許 安 排 列 明 的 基 本 水 量 擁 有 無 條 件 權 利 收 取 處 理 服 務 費 付 款 時 確 認。無 形 資 產(營 運
特 許)乃 於 向 用 戶 或 地 區 政 府 收 費 的 權 利 視 乎 用 量 或 所 提 供 服 務 量(並 非 無 條 件 收 取 現
金 權 利)時 確 認。於 初 始 確 認 時 釐 定 服 務 特 許 安 排 代 價 在 財 務 資 產 部 分 及 無 形 資 產 部
分 之 間 的 分 配 時 須 行 使 重 大 判 斷。評 估 程 序 所 用 的 主 要 估 計 及 假 設 包 括 利 率、營 運 利
潤 及 建 築 利 潤 等。
於 污 水 處 理 廠 升 級 及 擴 充 時,我 們 就 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確 認 非 現 金 收 益。然 而,
於確認相關收益時,我們並無為污水處理建築服務直接向有關當局收取任何現金付款。
完 成 升 級 及 擴 充 污 水 處 理 廠 後,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的 實 際 現 金 流 入 乃 於 餘 下 特 許 期 間
以 現 金 處 理 服 務 費 付 款 形 式 收 取。因 此,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的 收 益 及 相 關 現 金 流 量 確
認 會 出 現 錯 配。
根 據 特 許 協 議 就 升 級 及 擴 充 服 務 的 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收 益 的 計 算 方 法 為 總 建 築 成
本 加 仲 量 聯 行 根 據 類 似 建 築 服 務 的 適 用 現 行 市 場 利 潤 率 所 建 議 的 合 理 利 潤 率。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收 益 於 一 段 時 間 內 確 認,當 中 參 照 具 體 交 易 完 成 進 度,此 乃 根 據 截 至 報 告
期 末 已 產 生 實 際 成 本 佔 各 合 約 估 計 成 本 總 額 百 分 比 評 估。
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服 務 的 收 益 包 括 非 保 證 及 保 證 部 分。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服 務 收 益 的 非 保
證 部 分 按 非 保 證 污 水 處 理 量(即 期 內 提 供 超 出 特 許 協 議 所 載 同 期 保 證 污 水 處 理 量(即基
本 水 量)的 污 水 處 理 量(即 增 量)部 分)以 相 關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扣 除 任 何 相 關 稅 項 計 量。
保 證 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收 益 根 據 保 證 污 水 處 理 量 及 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成 本 另 加 仲 量 聯 行 參 考
類 似 污 水 營 運 服 務 適 用 的 現 行 市 場 比 率 所 建 議 的 合 理 利 潤 率 計 算。
服 務 特 許 安 排 所 得 財 務 收 入 指 推 算 利 息 收 入,此 乃 不 時 按 累 計 基 準 使 用 實 際 利 率
法就服務特許安排應收款項確認。對TOT模式採用的相關利率6.75%乃由仲量聯行建議,
當 中 參 考 中 國 政 府 債 券、地 方 政 府 債 券 及 城 投 債 的 回 報。
當 我 們 於 特 許 期 間 收 取 處 理 服 務 費 付 款,該 等 付 款 用 於 償 還 我 們 於 服 務 特 許 安 排
應 收 款 項,該 等 應 收 款 項 來 自:(i)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收 益;(ii)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服 務 收 益;
及(iii)服 務 特 許 安 排 應 收 款 項 的 財 務 收 入。
6. 於 往 績 期 間,我 們 最 大 客 戶 為 銀 川 建 設 局,我 們 源 自 最 大 客 戶 的 收 益 分 別 約 為
243.1百 萬 港 元、201.2百 萬 港 元、359.8百 萬 港 元 及135.5百 萬 港 元, 佔 總 收 益 分 別 約
97.0%、97.0%、98.2%及98.0%。除 銀 川 建 設 局 外,我 們 其 餘 五 大 客 戶 主 要 為 再 生 水 供 應
客 戶。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源 自 五 大 客 戶 的 收 益 分 別 約 為248.9百 萬 港 元、205.8
百 萬 港 元、365.0百 萬 港 元 及137.6百 萬 港 元。同 期,五 大 客 戶 應 佔 總 收 益 百 分 比 分 別 約
為99.3%、99.3%、99.6%及99.4%。
於 往 績 期 間,我 們 的 主 要 供 應 商 為 建 築 承 包 商、設 計 機 構 及 監 管 機 構(我 們 委 聘 彼
等 進 行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用 於 我 們 污 水 處 理 過 程 的 化 學 品 供 應 商 及 用 於 設 備 維
護 及 更 換 的 材 料 供 應 商。
我 們 於 往 績 期 間 的 最 大 供 應 商 為 我 們 委 聘 以 進 行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建 築 承 包
商。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我 們 向 最 大 供 應 商 所 作 採 購 分 別 約 為46.0百 萬 港 元、
25.4百 萬 港 元、69.0百 萬 港 元 及32.1百 萬 港 元,佔 我 們 總 採 購 分 別 約43.3%、39.7%、
33.8%及47.2%。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我 們 向 五 大 供 應 商 所 作 採 購 分 別 約 為84.2
百 萬 港 元、50.1百 萬 港 元、111.4百 萬 港 元 及42.8百 萬 港 元,佔 我 們 總 採 購 分 別 約79.2%、
78.3%、54.5%及63.0%。
7.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於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分 別 約 為391.2百 萬 港 元、265.4百 萬 港 元 及293.4百 萬 港 元。我 們 於 該 等 日 期 的 流 動 負 債
的主要成份包括應付Taliworks Corporation Berhad╱LGB (HK)款項、貿易及其他應付款項、
長 期 借 款 的 即 期 部 分 以 及 短 期 借 款。我 們 於 該 等 日 期 的 流 動 資 產 的 主 要 成 份 包 括 服 務
特 許 安 排 應 收 款 項、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之 財 務 資 產、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以 及 應 收 同 系 附 屬 公 司 款 項。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我 們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約 為176.0百 萬 港 元,較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減 少 約117.4百 萬 港 元。有 關 變 動 乃 主 要 由 於(i)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增 加 約41.0百 萬 港 元;(ii)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的 財 務 資 產 減 少 約49.9百 萬 港 元;(iii)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增 加 約69.6百 萬 港 元;(iv)服 務 特 許 安 排 應 收 款 項 增 加 約23.0百 萬 港 元;
及(v)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減 少 約20.4百 萬 港 元。我 們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狀 況 主 要 包 括(i)流 動 負 債 約772.5百 萬 港 元,包 括 應 付LGB (HK)款 項 約602.3百
萬 港 元、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約113.7百 萬 港 元;及(ii)流 動 資 產 約596.4百 萬 港 元,包 括
服 務 特 許 安 排 應 收 款 項 約274.4百 萬 港 元、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約77.1百 萬 港 元。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錄 得 的 流 動 負 債 淨 額 乃 主 要 源 於 應 付LGB (HK)的 款 項 約602.3百
萬 港 元(佔 流 動 負 債 總 額 的 約78.0%)。由 於 本 集 團 於 上 市 前 及 於 往 績 期 間 為 私 人 集 團,
我們的營運主要結合股東權益、應付股東款項及外部債務融資提供資金。應付LGB (HK)
(為 控 股 股 東 之 一)的 結 餘 已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前 資 本 化,有 關 結 餘 資 本 化 後,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負 債 將 會 改 善。
8. 下 表 列 載 於 往 績 期 間 各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污 水 處 理 量: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平 均 使 用 率(附 註2)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 的
平 均 污 水 處 理 量
(附 註1)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附 註2)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的 處 理 服 務 費
於 往 績 期 間 產 生
的 建 築 成 本
擴 充 工 程 完 成 後 的
預 期 處 理 量 增 幅 污 水 處 理 廠:
平 均 每 日 污 水 處 理 量(附 註1)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七 年
(每 日
千 立 方 米)
(每 日
千 立 方 米)
(每 日
千 立 方 米)
(每 日
千 立 方 米)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 元)
(概 約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每 日 立 方 米)
— 第 一 處 理 廠 98 93 90 約93.6% 87 約86.6% 暫 時 處 理 服 務 費:
人 民 幣2.0元
(附 註4)
79.9 不 適 用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毋 須 擴 充 工 程)
— 第 二 處 理 廠 61 66 67 第 二 處 理 廠 一 期 擴 充 前:
約128.7%(附 註3);
及 於 完 成 第 二 處 理 廠
一 期 擴 充 後:約96.8%
79 約105.9%
(附 註3)
暫 時 處 理 服 務 費:
人 民 幣2.0元
(附 註4)
92.3 由75,000
增 至100,000
— 第 三 處 理 廠 55/65 66 69 擴 充 前:約110.6%
(附 註3);及 於 完 成
擴 充 後:約67.1%
60 約60.1% 處 理 服 務 費:
人 民 幣2.489元
63.8 由50,000
增 至100,000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完 成)
— 第 四 處 理 廠 112 108 104 約107.8%(附 註3) 98 約97.7% 暫 時 處 理 服 務 費:
人 民 幣2.0元
(附 註4)
55.6 由100,000
增 至200,000
附 註:
(1) 四 捨 五 入 至 最 接 近 的 千 立 方 米
(2)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乃 按 實 際 污 水 處 理 量 除 以 設 計 污 水 處 理 總 量 計 算,當 中 計 及 不 時 完 成 的 處 理 量 擴 充。
(3) 就 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三 處 理 廠 而 言,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第 二 處 理 廠 一 期 擴 充 及 第 三 處 理 廠 擴 充 工 程 完 成 前,其 各 自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高 於100%,主 要 由 於 當 時 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三 處 理 廠 的 污 水 供 應 高 於 相 關 擴 充 工 程 前 其 各 自 的 原 設 計 處 理 量,而 各 間 設 施 的 建 築
設 計 均 設 有 額 外 緩 衝,旨 在 用 作 後 備 處 理 量 以 降 低 停 機 時 間,有 助 我 們 應 對 設 施 的 污 水 供 應 量 不 時 突 然 增 加 至 超 過 設 計 處 理 量 的100%。第 二
處 理 廠 一 期 擴 充 及 第 三 處 理 廠 擴 充 工 程 完 成 後,其 各 自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已 恢 復 至100%以 下。其 後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由 於
第 二 處 理 廠 的 污 水 供 應 量 較 高,偶 爾 更 超 出 原 設 計 處 理 量,第 二 處 理 廠 於 該 期 間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超 逾100%。預 期 第 二 處 理 廠 的 使 用 率 將 於 其 二
期 擴 充 工 程 完 成 後 恢 復 至100%以 下。
第 四 處 理 廠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的 平 均 使 用 率 亦 基 於 上 述 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三 處 理 廠 的 相 同 原 因 而 超 逾100%,預 計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使 用 率 將 於 其 擬 定 擴 充 工 程 完 成 後 跌 至100%以 下。
有 關 於 往 績 期 間 各 污 水 處 理 廠 使 用 率 的 更 多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 — 現 有 污 水 處 理 設 施」的 概 要 表 及 附 註。
(4) 就 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四 處 理 廠 而 言,我 們 獲 准 收 取 暫 時 處 理 服 務 費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2.0元,分 別 自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起 生 效,
直 至 客 戶 批 准 分 別 就 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四 處 理 廠 完 成 相 關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而 修 訂 處 理 服 務 費 為 止。就 第 一 處 理 廠 而 言,我 們 獲 准 收 取 暫 時 處 理
服 務 費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2.0元,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七 月 起 於 其 升 級 排 放 標 準 至 一 級A踏 入 測 試 及 調 試 階 段 後 生 效。
9. 往 績 期 間 後 的 近 期 發 展
根 據 本 集 團 所 編 製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八 個 月 期 間 的 未 經 審 核 管 理 賬
目,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八 個 月 的 未 經 審 核 每 月 收 益 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每 月 平 均 收 益,主 要 由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銀 川 第 二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銀 川 第 四 污 水 處 理 廠 一 期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故 自 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服 務 產 生 的
收 益 較 多 所 致。
往 績 期 間 後,進 行 中 及 已 規 劃 的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包 括:(i)第 一 處 理 廠 升 級 工 程,
包 括 將 污 水 處 理 標 準 由 二 級 提 高 至 一 級A,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處 於 測 試 及 調 試 階 段 及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底 前 完 成;(ii)第 二 處 理 廠 二 期 擴 充 工 程,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下 半
年開始及於二零一九年底前完成,藉此設計處理量將進一步擴大至每日100,000立方米;
及(iii)擴 充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實 際 建 築 工 程,可 新 增 每 日100,000立 方 米 的 處 理 量(其 已 處 理
水 的 排 放 標 準 達 到 準 四 類 水 標 準),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下 半 年 開 始 及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底 前 完 成。有 關 我 們 擬 進 行 的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及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的 最 新 狀 況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 — 現 有 污 水 處 理 設 施」一 段 所 載 的 概 要 表。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即 就 本 招 股 章 程 釐 定 債 務 金 額 而 言 的 最 後 可
行 日 期)的 總 債 務 約 為1,348.8百 萬 港 元。有 關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債 務 聲 明 的 更 多 詳 情,載 於 本
招 股 章 程「財 務 資 料 — 債 務」。
董 事 確 認,截 至 本 招 股 章 程 日 期,除 上 市 開 支 的 影 響 外,我 們 的 財 務、營 運 或 貿 易
狀 況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即 本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一 會 計 師 報 告 的 報 告 期 間 結 算 日)以
來概無重大不利變動。估計上市開支約為41.0百萬港元(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0.70
港 元,即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中 位 數),其 中 約19.7百 萬 港 元 與 向 公 眾 發 行 發 售 股 份 直
接 有 關,並 作 為 權 益 扣 減 入 賬。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我 們 錄 得 約8.4
百 萬 港 元 的 上 市 開 支,自 合 併 收 益 表 內 扣 除。其 餘 約12.9百 萬 港 元 預 計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剩 餘 期 間 自 損 益 內 扣 除。
10. 至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我 們 並
無 錄 得 任 何 上 市 開 支。本 集 團 將 承 擔 的 估 計 上 市 開 支 總 額(主 要 為 我 們 股 份 發 售 的 專
業 費 用)為 非 經 常 性 質,估 計 約 為41.0百 萬 港 元(假 設 發 售 價 為 每 股 發 售 股 份0.70港 元,
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其中約19.7百萬港元與向公眾發行發售股份直接有關,
並 作 為 權 益 扣 減 入 賬。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我 們 錄 得 約8.4百 萬 港 元
的 上 市 開 支,自 合 併 收 益 表 內 扣 除。其 餘 約12.9百 萬 港 元 預 計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剩 餘 期
間 自 損 益 內 扣 除。董 事 會 謹 此 知 會 股 東 及 潛 在 投 資 者,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表 現 及 經 營 業 績 將 受 上 市 相 關 估 計 開 支 的 影 響。應 注 意,上
市 開 支 僅 為 現 時 估 計,僅 供 參 考。
11. 經 扣 除 包 銷 佣 金 及 本 公 司 就 股 份 發 售 已 付 及 應 付 的 預 計 開 支,我 們 估 計 股 份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合 共 約 為134.0百 萬 港 元,當 中 假 設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發 售 價 為0.70港 元,即
建 議 發 售 價 範 圍 每 股 發 售 股 份0.60港 元 至0.80港 元 的 中 位 數。我 們 有 意 按 下 列 方 式 應
用 有 關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 約107.2百 萬 港 元 或 約80%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用 作 為 餘 下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提
供 資 金;
• 約13.4百 萬 港 元 或 約10%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於 時 機 來 臨 時 用 作 為 物 色 及 評 估 寧
夏 及╱或 中 國 其 他 地 區 的 新 污 水 處 理 項 目 提 供 資 金,主 要 涉 及 委 聘 獨 立 第 三
方 顧 問 公 司 對 潛 在 項 目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 約6.7百 萬 港 元 或5%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用 作 成 立 及 日 後 升 級 自 家 中 央 監 察 系 統,
提 供 污 水 質 量 及 污 水 處 理 程 序 的 實 時 數 據;及
• 約6.7百 萬 港 元 或5%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用 作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及 一 般 企 業 用 途。
上市的主要因由乃讓我們籌集資金以(i)繼續進行現有設施的擬定升級及擴充工程,
以 求 獲 取 更 高 處 理 服 務 費 率 及 基 本 水 量,從 而 收 取 更 高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ii)於 中 國 物
色 及 評 估 合 適 的 新 項 目,以 藉 經 營 更 多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發 展 業 務;及(iii)升 級 污 水 處 理
實時監控系統,以方便管理層實時掌握污水處理過程的綜合數據及遠程查閱有關數據,
從 而 讓 我 們 更 有 效 管 理 營 運,毋 須 受 到 地 理 限 制。
12. 餘 下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對 未 來 利 潤 率 及 營 運 的 影 響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及 撇 除 不 可 預 測 的 情 況,部 分 基 於 進 行 中 及 已 規 劃 的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董 事 預 期(i)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毛 利 率 及 純 利 率(不
包 括 上 市 開 支)與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錄 得 的 毛 利 率 及 純
利 率 範 圍 一 致;及(ii)進 行 餘 下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預 期 不 會 嚴 重 阻 礙 本 集 團 的 未 來 營 運。
經 考 慮 上 述 因 素,以 及 基 於 特 定 年 度 的 收 益 及 銷 售 成 本 組 合 不 同 而 令 各 年 的 毛 利 率 及
純 利 率 有 所 變 化,實 屬 常 事,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毛 利 率 及 純 利 率,將 不 會 因 提 供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建 築 服 務 而 受 到 重 大 影 響。更 多
詳 情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未 來 計 劃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13. 股 份 發 售 之 統 計 數 據
基 於 發 售 價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0.80港 元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0.60港 元
市 值(附 註1) 800百 萬 港 元 600百 萬 港 元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經 調 整 綜 合 有 形 資 產 淨 值(附 註2) 0.96港 元 0.92港 元
14. 股 息
本 公 司 於 往 績 期 間 並 無 支 付 股 息。此 外,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團 旗 下
任 何 其 他 公 司 概 無 就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後 直 至 上 市 日 期 止 任 何 期 間 宣 派、作 出 或
支 付 任 何 股 息 或 分 派。
我 們 現 時 並 無 正 式 的 股 息 政 策。股 息 由 我 們 酌 情 宣 派,而 實 際 宣 派 及 派 付 的 股 息
金 額 亦 將 視 乎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財 務 狀 況、資 本 需 求、股 東 權 益 及 董 事 視 為 相 關 的 任
何 其 他 因 素 而 定。任 何 股 息 宣 派 及 支 付 以 及 我 們 可 能 宣 派 的 股 息 金 額 將 受 限 於 我 們 的
章 程 文 件 及 相 關 法 律。
7 : GS(14)@2018-11-04 17:09:25

15. 風險: 維持及擴張項目、單一客戶佔絕大部份收益、現金流、會計變動、法規、取得資金、依賴貸款、經營風險、費率修訂、批文、延遲付款、人、營運風險、停機、擴充未及時、污染超標、電力供應、建築供應商集中、依賴第三方材料、保險、稅、水質、政治、社會、經濟、天然災害、匯率
8 : GS(14)@2018-11-04 17:10:48

16. 2011年銀川開始,之後不停升級,增產,重組上市
17. 除 外 業 務 及 已 出 售 及 解 散 實 體
於 往 績 期 間,LGB (HK() 透 過TIL或 其 其 他 附 屬 公 司)從 事 其 他 業 務,包 括(i)瑞 華(廣
漢)及 寧 夏 宇 庫(其 業 務 已 經 暫 停)於 中 國 從 事 的 其 他 污 水 處 理 業 務;及(ii)天 津 大 馬 於
中 國 從 事 的 提 供 市 政 固 體 廢 物 轉 移 服 務。
於 往 績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瑞 華(廣 漢)及 天 津 大 馬 保 留 作 為LGB (HK)擁 有
的 業 務。其 並 非TIL的 附 屬 公 司,故 在 重 組 過 程 中 並 無 納 入 本 集 團。天 津 大 馬 主 要 於 中
國 天 津 從 事 家 居 廢 物 轉 移 業 務。根 據 與 地 方 當 局 的 相 關 營 運 協 議,天 津 大 馬 負 責 經 營
市政固體廢物轉移站及將廢物運送至指定市政堆填區。本集團的業務性質(即污水處理)
與 天 津 大 馬 的 業 務 性 質 有 明 確 分 界,因 此,其 並 無 納 入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十 一 日,TIL所 持 的70%TECO(擁 有 寧 夏 宇 庫100%股 權)股 權 出
售 予LGB (HK),此 後 其 不 再 為TIL的 附 屬 公 司,故 並 無 納 入 本 集 團。有 關 出 售 事 項 的 更
多 詳 情,請 參 閱 下 文「重 組」。
有 關 寧 夏 宇 庫 及 瑞 華(廣 漢)的 除 外 業 務 的 更 多 詳 情 及 其 不 獲 納 入 本 集 團 的 原 因,
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與 控 股 股 東 的 關 係 — 除 外 業 務」。
Tilgea Consortium
Tilgea Consortium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四 日 在 馬 來 西 亞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法 定 股
本 為1,000,000令 吉。於 註 冊 成 立 時,Tilgea Consortium的 已 發 行 股 本 為10令 吉,分 為10股
每 股 面 值1.0令 吉 的 普 通 股,其 由TIL及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分 別 擁 有70%及30%。有 關 人 士
註 冊 成 立Tilgea Consortium的 意 向 是 於 越 南 參 與 投 標 及 工 程 建 築 項 目。
Tilgea Consortium於 二 零 一 五 年 暫 停 業 務,並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七 月 申 請 除 名。除 名 及
取 消 註 冊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完 成。
9 : GS(14)@2018-11-04 17:12:40

18. 緊 隨 資 本 化 發 行 及 股 份 發 售 完 成 後(不 計 及 購 股 權 計 劃 項 下 可 能 授 出 的 任 何 購 股
權 獲 行 使 而 可 予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股 份),Sparkle Century將 直 接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75.0%。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Sparkle Century由LGB (HK)全 資 擁 有,LGB (HK)則 由LGB
(Malaysia)、CM Lim先 生 及CS Lim先 生 分 別 擁 有70%、25%及5%。於 往 績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LGB (Malaysia)由CM Lim先 生、CS Lim先 生、Lim Shiak Ling女 士、Lim Ai
Ling女 士、Lim Siew Ling女 士、Geh Sok Lan女 士(亦 稱 為Goay Sook Lan女 士)及Lim Wang
Ling女 士 分 別 擁 有30.40%、30.40%、10.43%、10.43%、10.43%、5.41%及2.50%。LGB
(Malaysia)、CM Lim先 生、CS Lim先 生、Lim Shiak Ling女 士、Lim Ai Ling女 士、Lim Siew
Ling女 士、Geh Sok Lan女 士、Lim Wang Ling女 士、LGB (HK)及Sparkle Century將 共 同 組 成
一 組 控 股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CM Lim先 生、CS Lim先 生、Lim Shiak Ling女 士、Lim Ai Ling女 士、Lim Siew Ling女 士
及Lim Wang Ling女 士 為 胞 兄 弟 姐 妹。Geh Sok Lan女 士 為 其 母 親。控 股 股 東 的 家 族 業 務
涵 蓋 多 個 行 業,例 如(i)透 過Taliworks Corporation Berhad於 馬 來 西 亞 進 行 飲 用 水 務 處 理、
供 應 及 分 銷;(ii)收 費 高 速 公 路 的 特 許 經 營 權 及 營 運 及 保 養;(iii)於 馬 來 西 亞 的 固 定 廢
物管理相關業務;及(iv)馬來西亞、英國及日本之物業發展及投資等(統稱為「LGB集團」)。
19.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四 日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十 六 日,CM Lim先 生 為Central Industrial
Corporation Berhad(馬 來 西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公 司)(股 份 代 號:8052)的 非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彼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在 其 證 券 於 香 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其 他 公 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董 事 職 務。CM Lim先 生 亦 為TIL及 達 勒 沃(上 海)的 董 事。
20. 除 外 業 務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本 集 團 主 要 於 中 國 寧 夏 銀 川 從 事 污 水 處 理 業 務。有 關 我 們 主 要
業 務 的 更 多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業 務」一 節。除 我 們 的 業 務 外,控 股 股 東 及 其 緊
密 聯 繫 人 亦 於 若 干 公 司 擁 有 權 益,該 等 公 司(i)擁 有 中 國 寧 夏 寧 東 能 源 化 工 基 地 煤 化 工
業 園 區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特 許 權;及(ii)於 中 國 四 川 省 廣 漢 市 經 營 污 水 處 理 廠,其 於 上 市 後
不 會 構 成 本 集 團 的 一 部 分(上 述 公 司 的 業 務 統 稱 為「除 外 業 務」)。
21. TECO及 寧 夏 宇 庫 的 污 水 處 理 業 務
TECO為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四 日 在 新 加 坡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進 行 重 組 前,
TECO由TIL及一名獨立第三方分別擁有70%及30%。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LGB (HK)
(其 由LGB (Malaysia)、CM Lim先 生 及CS Lim先 生 分 別 擁 有70%、25%及5%)向TIL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收 購TECO的100%股 權。TECO為LGB (HK)之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TECO與 銀 川 市 寧 東 能 源 化 工 基 地 管 理 委 員 會 訂 立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的 特 許 協 議(「TECO特 許 協 議」),據 此,TECO(或 由TECO成 立 的 項 目 公 司)獲 授30年
期 限(由 環 保 驗 收 獲 通 過 開 始)之 特 許 經 營 權,以BOT基 準,於 中 國 寧 夏 寧 東 能 源 化 工
基地煤化工業園區若干地區,為一間污水及再生水處理廠提供融資、設計、建設、擁有、
經 營 及 保 養 該 處 理 廠。
寧 夏 宇 庫(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並 由TECO全 資 擁 有)
是TECO為 上 述 建 設 及 經 營 污 水 及 再 生 水 處 理 廠 而 成 立 的 項 目 公 司。
雖然一期設施的建設於二零一一年展開,惟有關建設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暫停,
因 為 污 水 量 不 符 合 項 目 展 開 前 進 行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所 預 測 的 數 量。差 額 主 要 由 於 工 業 園
的 項 目 發 展 進 度 較 原 定 預 期 慢,以 及 工 業 園 其 時 已 開 業 的 企 業 數 目 亦 較 原 定 預 期 少,
因 而 導 致 該 等 企 業 產 生 的 污 水 量 少 於 預 期。因 此,有 關 情 況 被 認 定 會 持 續,而 且 污 水
量將不足以讓處理廠產生足夠收益以維持其業務營運及彌補資本投資。基於上述原因,
該項目被視為不再可行,而寧夏宇庫開始與銀川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商討,
將 處 理 廠 轉 讓 予 政 府。該 等 設 施 已 順 利 移 交 政 府 部 門,而 訂 約 方 正 在 討 論 政 府 就 終 止
TECO特許協議應付的終止費。鑑於上述情況,寧夏宇庫已終止營運。商討仍在進行中。
預 計 商 討 一 旦 落 實,TECO及 寧 夏 宇 庫 將 根 據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清 盤。因 此,董 事 認 為 寧 夏
宇 庫 及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可 以 清 楚 區 分,且 不 存 在 競 爭。據 董 事 所 深 知,TECO及 寧 夏 宇 庫
於 往 績 期 間 並 無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違 規。
22. TSL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日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為 有 限 公 司。於 二 零 一 六 年 五 月 之 前,
TSL由Taliworks Corporation Berhad及Ambleton Limited分 別 擁 有80%及20%。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TSL由LGB (HK() 由LGB (Malaysia)、CM Lim先 生 及CS Lim先 生 分 別 擁 有70%、25%及
5%)及Ambleton Limited(由 執 行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Wong Kok Sun先 生 及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分
別 擁 有50%及50%)分 別 擁 有80%及20%。
瑞 華(廣 漢)為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二月一日,瑞華(廣漢)與廣漢市規劃和建設局訂立特許協議(經補充及修訂)(「瑞華(廣
漢)特 許 協 議」),據 此,瑞 華(廣 漢)獲 授 獨 家 權 利,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開 始 至 二
零 三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屆 滿 止 期 間,以 建 設 — 經 營 — 移 交 基 準,在 中 國 四 川 省 廣 漢 市
建 設、經 營 及 保 養 污 水 處 理 廠。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TSL(當 時 由Taliworks Corporation
Berhad擁 有80%)向 其 當 時 一 名 股 東(為 獨 立 第 三 方)收 購 瑞 華(廣 漢)70%股 權。於 收 購 之
時,該 廠 房 僅 完 成 部 分 建 設。Taliworks Corporation Berhad及TSL須 提 供 額 外 資 本 及 管 理
資 源,方 可 根 據 瑞 華(廣 漢)特 許 協 議 繼 續 建 設。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瑞 華(廣 漢)目 前 由
TSL及 獨 立 第 三 方 分 別 擁 有70%及30%。
雖 然 瑞 華(廣 漢)亦 於 中 國 從 事 污 水 處 理 業 務,惟 董 事 認 為 計 及 瑞 華(廣 漢)並 不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利 益,而 且 瑞 華(廣 漢)與 我 們 的 主 要 業 務 並 不 存 在 競 爭,主 要 理 由 如 下:
(a) 瑞 華(廣 漢)的 狀 態 — 自Taliworks Corporation Berhad於 二 零 零 七 年 透 過TSL收 購
瑞 華(廣 漢)以 來,瑞 華(廣 漢)根 據 瑞 華(廣 漢)特 許 協 議 繼 續 建 設 及 經 營 污 水 處
理 廠。根 據 廣 漢 市 規 劃 和 建 設 局 的 評 估 及 據 其 確 認,瑞 華(廣 漢)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能 夠 符 合 當 時 的 相 關 污 水 排 放 標 準。自 此,瑞 華(廣 漢)開 始 申 領 相 關 建 設
完 工 確 認(基 於 更 新 及 重 新 遞 交 設 計 規 劃 等 各 項 技 術 問 題 而 尚 未 取 得)。於TSL
進 行 收 購 之 時,由 當 時 管 理 建 築 的 瑞 華(廣 漢)前 任 主 要 股 東 移 交 的 瑞 華(廣 漢)
的 設 計 規 劃 及 其 他 文 件 並 不 完 整 且 不 足 以 取 得 確 認 及 批 核,因 此,與 專 業 顧
問 攜 手 進 行 檢 查 及 重 新 編 製 設 計 規 劃 及 其 他 文 件 工 作 以 取 得 相 關 確 認 及 批 文
需時,截至最後可行日期仍在進行當中。於二零一五年,我們發現流入瑞華(廣
漢)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污 水 的 污 染 物 水 平 超 出 瑞 華(廣 漢)特 許 協 議 所 載 的 相 關 污 染
物 及 化 學 品 水 平。該 情 況 乃 主 要 由 於 工 業 污 水 從 管 道 流 入 瑞 華(廣 漢)的 污 水
處 理 廠(根 據 經 審 批 處 理 廠 設 計,其 設 計 目 的 是 處 理 家 居 污 水)。
為 確 保 其 能 夠 符 合 瑞 華(廣 漢)特 許 協 議 項 下 的 污 水 排 放 標 準,瑞 華(廣 漢)已
調 整 污 水 處 理 程 序,而 這 需 要 更 高 劑 量 的 化 學 品。有 關 調 整 導 致 污 水 處 理 廠
需 要 進 行 更 多 回 沖,從 而 影 響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日 常 水 量。此 外,瑞 華(廣 漢)正 與
政 府 部 門 商 討 提 升 污 水 排 放 標 準。為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及 維 持 瑞 華(廣 漢)的 日 常
水 量,瑞 華(廣 漢)與 廣 漢 市 規 劃 和 建 設 局 展 開 磋 商,以 解 決 上 述 問 題(包 括 升
級 及 擴 充 及╱或 建 設 其 他 處 理 廠 等)。由 於 磋 商 正 在 進 行 中,故 無 法 知 悉 訂 約
方 達 成 共 識 的 情 況。預 計 可 能 需 要 龐 大 投 資 金 額,以 擴 充 或 建 設 其 他 污 水 處
理 廠。瑞 華(廣 漢)決 定 是 否 繼 續 投 資 及 參 與 該 項 目 前 需 要 從 商 業 及 技 術 角 度
檢 視。
鑑 於 存 在 上 述 不 穩 定 因 素,董 事 認 為 現 階 段 將 瑞 華(廣 漢)納 入 本 集 團 並 不 符
合 本 集 團 的 利 益。本 集 團 將 保 留 靈 活 性,以 於 往 後 階 段 收 購 資 產 或 業 務(在 其
就 其 當 時 所 有 設 施 通 過 竣 工 驗 收 及 環 保 保 護 或 該 類 似 檢 驗、批 文、牌 照、許 可
及 驗 收 後)(「竣 工 驗 收」)。倘 本 公 司 從 策 略、財 務 或 其 他 角 度 認 為 瑞 華(廣 漢)
未 來 的 業 務 前 景 屬 可 行,則 我 們 或 行 使 下 述 選 擇 權 收 購 瑞 華(廣 漢)的 股 權。
(b) 不同地理位置 — 於往績期間,本集團的污水處理業務乃於銀川進行,而瑞華(廣
漢)經 營 的 污 水 處 理 業 務 則 限 於 中 國 四 川 省 廣 漢 市。特 許 協 議 為 我 們 提 供 獨 家
權 利,可 管 理 及 經 營 污 水 處 理 廠。同 樣 地,預 計TSL及 瑞 華(廣 漢)在 未 取 得 地
方 政 府 部 門 的 特 許 權 前 將 無 法 在 其 他 地 區 進 行 污 水 處 理 業 務。因 此,TSL及 瑞
華(廣 漢)無 法 於 特 許 協 議 目 前 或 未 來 所 涵 蓋 的 該 等 地 區 進 行 污 水 處 理 業 務。
(c) 不 同 員 工 及 人 員 — 本 集 團 及 瑞 華(廣 漢)聘 有 不 同 的 營 運 人 員 及 員 工,並 擁 有
個 別 及 獨 立 的 管 理 團 隊 以 進 行 其 各 自 的 日 常 管 理 及 營 運。
根 據 不 競 爭 契 據(如 下 文 進 一 步 詳 述),我 們(i)可 選 擇 要 求 控 股 股 東 於 瑞 華(廣 漢)
通 過 竣 工 驗 收 後 將 彼 等 於TSL及 瑞 華(廣 漢)的 股 權 轉 讓 予 本 集 團;及(ii)有 權 優 先 提 出
收 購 彼 等 於TSL及 瑞 華(廣 漢)的 股 權。因 此,基 於 上 述 條 件,本 集 團 具 備 靈 活 性 可 於 我
們 認 為 此 舉 符 合 我 們 的 商 業 利 益 時 將 該 污 水 處 理 業 務 納 入 本 集 團。更 多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與 控 股 股 東 的 關 係 — 不 競 爭 承 諾」一 段。
此 外,控 股 股 東 已 承 諾 彼 等 不 會 於 四 川 省 廣 漢 市 以 外 的 地 區 經 營 其 他 中 國 污 水 處
理 業 務,因 此,本 集 團 與TSL及 瑞 華(廣 漢)的 業 務 在 地 理 位 置 上 並 無 直 接 競 爭。
10 : GS(14)@2018-11-05 03:42:46

23. 下 表 載 列 我 們 於 往 績 期 間 就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產 生 的 收 益 按 收 益 類 別 劃 分 的 明 細: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
二 零 一 五 年 二 零 一 六 年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零 一 八 年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千 港 元 %
(未 經
審 核)
污 水 處 理 建 築 服 務 91,243 36.4 32,647 15.8 197,249 53.8 8,428 13.2 61,546 44.5
污 水 處 理 營 運 服 務 73,194 29.2 87,571 42.2 76,590 20.9 26,294 41.2 41,470 30.0
服 務 特 許 安 排 的
財 務 收 入 78,694 31.4 80,938 39.0 86,002 23.5 27,381 42.9 32,489 23.5
再 生 水 供 應 營 運
服 務 6,299 2.5 5,189 2.5 5,428 1.5 1,354 2.1 2,118 1.5
其 他 收 益(附 註) 1,091 0.5 1,074 0.5 1,112 0.3 359 0.6 750 0.5
總 收 益 250,521 100.0 207,419 100.0 366,381 100.0 63,816 100.0 138,373 100.0
24. 磋 商 及 簽 署 特 許 協 議 及 收 購 資 產
於競爭投標過程中贏得投標後,我們就特許協議的條款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磋商,
並 最 終 簽 立 原 特 許 協 議 以 收 購 營 運 及 管 理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特 許 權。我 們 亦 與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前 擁 有 人(為 中 國 一 間 國 有 企 業,由 銀 川 地 方 政 府 控 制)簽 立TOT轉 讓 協 議,據 此 達
力(銀 川)透 過 上 述 前 擁 有 人 向 地 方 政 府 收 購 污 水 處 理 廠 相 關 資 產,包 括 位 於 廠 房 範 圍
內 的 設 施 及 建 築 物、設 備 及 機 器 和 汽 車,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810.0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1,012.5
百萬港元),已悉數結算。簽署TOT轉讓協議後,我們視察及測試設備及工具、監察系統、
電 氣 用 具 及 操 作 系 統 並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接 管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業 務。
我 們 預 計 日 後 在 銀 川、寧 夏 及 中 國 其 他 地 方 甄 選 及 投 資 潛 在 污 水 處 理 項 目 時 將 需
要 遵 循 類 似 項 目 甄 選、投 標 及 磋 商 方 針,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在 成 功 投 標 及 現 有 銀 川 業 務 中
累 積 的 往 績 記 錄 及 經 驗 使 我 們 更 具 優 勢,有 利 取 得 更 多 污 水 處 理 項 目。
25. 特 許 權 及 特 許 期
根 據 特 許 協 議,我 們 有 權 享 有30年 的 獨 家 特 許 權,由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開 始 至 二 零
四一年九月止,並於特許期內向銀川建設局收取污水處理服務費。根據TOT轉讓協議,
我 們 支 付 總 代 價 人 民 幣810.0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1,012.5百 萬 港 元)以 收 購 上 述 設 施 的 相 關
資 產 連 同 特 許 權。
26.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計 算
根 據 特 許 協 議,我 們 就 經 我 們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以 向 地 方 政 府 徵 收 處 理 服
務 費 方 式 收 取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我 們 的 服 務 費 一 般 根 據 我 們 設 施 所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乘 以
個 別 處 理 廠 適 用 的 預 定 處 理 服 務 費 計 算,可 由 訂 約 方 不 時 協 議 修 訂。
於 計 算 每 月 服 務 費 時,我 們 亦 享 有 適 用 於 各 個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保 證 每 日 污 水 基 本 水
量,不 論 我 們 的 設 施 獲 供 應 以 待 處 理 的 實 際 污 水 量 波 動,惟 前 提 是 我 們 能 夠 處 理 我 們
設 施 該 日 獲 供 應 的 所 有 流 入 污 水。當 經 處 理 污 水 的 實 際 流 入 量 跌 至 低 於 保 證 最 低 流 出
量,我 們 有 權 根 據 基 本 水 量 徵 收 服 務 費。當 實 際 流 出 量 超 出 基 本 水 量,我 們 有 權 根 據
處 理 服 務 費 的60%就 增 量 徵 收 服 務 費(附 註)。
特 許 協 議 所 訂 明 我 們 每 月 服 務 費 的 計 算 方 式 於 下 文 闡 述。
某 月 份 的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每 日 基 本 水 量 x 處 理 服 務 費 x 月 內 運 作 日 數)+ A
其 中,
A = 就 實 際 處 理 量 超 出 每 日 基 本 水 量 的 運 作 日 數,超 出 每 日 基 本 水 量 的 實 際 處 理
量 之 和 x 處 理 服 務 費 x 60%(附 註)
處 理 服 務 費 = 各 污 水 處 理 廠 適 用 的 處 理 服 務 費
基 本 水 量 = 各 污 水 處 理 廠 適 用 的 訂 約 保 證 基 本 水 量
27. 於 往 績 期 間,(i)我 們 獲 准 將 處 理 服 務 費 由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0.80元 上 調 至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0.854元,適 用 於 每 間 污 水 處 理 廠,由 二 零 一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該 費 用 上 調
與 我 們 的 營 運 成 本 通 脹 有 關;(ii)鑑 於 第 三 處 理 廠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七 月 完 成 升 級 及 擴 充,
故 其 獲 准 將 處 理 服 務 費 上 調 至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2.42元,由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起 生 效;(iii)
鑑 於 本 集 團 承 接 第 一 處 理 廠、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升 級 及╱或 擴 充 工 程 而 已 產
生 及 將 予 產 生 巨 大 建 築 成 本,以 及 由 審 核 我 們 的 建 築 成 本 直 至 批 准 修 訂 處 理 服 務 費 的
整 個 過 程 冗 長,為 加 快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的 升 級 及╱或 擴 充 工 程 的 進 度,我 們 獲 准 收 取 暫
時 處 理 服 務 費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2.0元,適 用 於 第 一 處 理 廠、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四 處 理 廠,
分 別 由 二 零 一 八 年 七 月、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及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起 生 效,直 至 客 戶 在 審
核 上 述 建 築 成 本 後 批 准 上 述 修 訂 為 止。
於 往 績 期 間,第 三 處 理 廠 獲 准 就 通 脹 而 將 處 理 服 務 費 由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2.42元 上
調 至 每 立 方 米 人 民 幣2.489元,由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生 效,而 第 一 處 理 廠、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上 述 暫 時 處 理 服 務 費 則 於 中 期 期 間 繼 續 適 用,直 至 其 相 關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審 核 我 們 的 建 築 成 本 以 及 客 戶 就 升 級 及 擴 充 批 准 修 訂 處 理 服 務 費 完 成
為 止。
有 關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及 完 成 狀 態 和 據 此 修 訂 處 理 服 務 費 的 詳 情,請 參 閱 本 節「現
有 污 水 處 理 設 施」的 概 要 表。我 們 在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中 支 出 的 投 資 金 額 受 地 方 政 府 代
理 監 察 及 監 督,地 方 政 府 代 理 由 技 術 設 計、報 價、向 分 包 商 作 出 分 包 工 程 招 標 以 至 對
竣 工 工 程 的 最 終 檢 視 和 驗 收,全 程 參 與 升 級 及 擴 充 過 程。
就 徵 收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而 言,我 們 通 常 於 每 月 結 束 後 向 銀 川 建 設 局 發 出 賬 單。於
發 出 月 度 賬 單 後,相 關 機 關(包 括 銀 川 建 設 局 及 銀 川 環 保 局)將 根 據 其 於 該 月 對 我 們 已
處 理 水 量 的 記 錄 自 行 核 實 我 們 賬 單 服 務 費 用 的 計 算,而 我 們 排 放 標 準 的 達 標 記 錄 亦 會
由銀川環保局核實。根據特許協議,我們月度服務費的賬期為發出賬單後約20日。然而,
過 往 及 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地 方 政 府 的 常 規 做 法 為 按 季 度 向 我 們 支 付 一 筆 過 總 款 以 結
付 月 度 賬 單。
於 往 績 期 間 及 直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我 們 並 無 就 我 們 處 理 的 污 水 量 及 我 們 徵 收 的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計 算 與 地 方 政 府 部 門 發 生 任 何 嚴 重 糾 紛。有 關 政 府 部 門 就 我 們 的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延 遲 付 款 而 使 我 們 承 受 風 險 的 詳 情,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風 險 因 素 — 本 集 團 面
臨 客 戶 延 遲 付 款 的 風 險」。
28. 升級及╱或擴充工程的規定初始於特許協議內訂明,即(i)根據原特許協議,達力(銀
川)須 承 擔 污 水 處 理 廠 由 二 級 升 級 至 一 級B的 升 級 工 程,及 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三 處 理 廠 各
自 的 處 理 量 由 每 日50,000立 方 米 擴 充 至 每 日100,000立 方 米 的 擴 充 工 程;及(ii)其 後 根 據
框 架 協 議,達 力(銀 川)須 升 級 四 間 污 水 處 理 廠 各 自 的 排 放 標 準 至 一 級A(而 非 一 級B)及
擴 充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處 理 量,由 每 日100,000立 方 米 擴 充 至 每 日180,000立 方 米。透 過 客 戶
與 達 力(銀 川)其 後 的 通 訊 往 來,我 們 獲 知 額 外 規 定,即 將 第 四 處 理 廠 的 處 理 量 擴 充 至
每日200,000立方米,而每日額外處理量100,000立方米的排放標準則應為準四類水標準。
29. 根 據 特 許 協 議,達 力(銀 川)負 責 為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的 營 運 及 保 養 及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提 供 資 金。根 據TOT轉 讓 協 議 收 購 特 許 權 及 接 管 相 關 設 施 資 產 的 初 步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810.0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1,012.5百 萬 港 元),人 民 幣810.0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1,012.5百 萬 港 元)
中,有 人 民 幣526.5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658.1百 萬 港 元)由 銀 行 貸 款 撥 付 而 其 餘 則 由 股 東 股
本 撥 付。該 銀 行 貸 款 為 期16年,有 固 定 還 款 期,其 中 約 人 民 幣471.4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
589.3百 萬 港 元)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尚 未 償 還,而 本 集 團 仍 在 根 據 相 關 銀 行 融
資 協 議 的 條 款 償 還 該 結 欠 的 銀 行 貸 款。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日 常 營 運 成 本 主 要 由 內 部 產
生 資 金 及 定 期 營 運 資 本 貸 款 融 資 人 民 幣17.5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21.9百 萬 港 元)撥 付,該 貸
款 融 資 的 年 期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自 從 我 們 接 管 處 理 廠 營 運 起 直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我 們 已 在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上 產 生 總 額 約310.7百 萬 港 元,其 中 約161.8百 萬 港 元 透 過 股 東 股 本 取 得 及
約148.9百 萬 港 元 由 項 目 貸 款 撥 付。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我 們 有 四 份 項 目 貸 款,可 為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建 築 成 本 提 供 部 分 資 金,有 關 貸 款:(i)固 定 年 期 介 乎 兩 年 至 十 年;
及(ii)各 個 到 期 日 介 乎 二 零 一 九 年 至 二 零 二 七 年。我 們 所 有 銀 行 貸 款 均 由(i)我 們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 應 收 款 項;及(ii)污 水 處 理 廠 坐 落 地 塊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作 抵 押。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我 們 估 計 完 成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餘 下 部 分 所 需 建
築 成 本 約 為 人 民 幣468.0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585.0百 萬 港 元)(包 括 將 於 第 四 處 理 廠 建 設 的
新 增100,000立 方 米 處 理 量 升 級 至 準 四 類 水 標 準 的 估 計 建 築 成 本),預 期 將 包 括:(i)購 買
設 備 及 安 裝 成 本 約 人 民 幣231.6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289.5百 萬 港 元);(ii)土 木 及 結 構 工 程
成 本 約 人 民 幣158.3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197.9百 萬 港 元);(iii)設 計 及 開 發 成 本 約 人 民 幣35.2
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44.0百 萬 港 元);及(iv)其 他 配 套 成 本 約 人 民 幣42.9百 萬 元(相 當 於 約
53.6百 萬 港 元)。上 述 估 計 建 築 成 本 預 期 按 以 下 方 式 結 付:(i)約65%,以 銀 行 借 貸(包 括
未 動 用 銀 行 融 資 及 本 集 團 日 後 取 得 的 額 外 銀 行 融 資);及(ii)餘 下 約35%,以 內 部 所 得 資
金及股份發售所得款項淨額約80%(即約107.2百萬港元,假設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為0.70
港 元,即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中 位 數)結 付。預 期 在 上 述 估 計 建 築 成 本 中,約108.2百 萬
港 元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五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產 生,餘 額 約476.8百 萬 港 元
預 期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九 月 起 產 生。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我 們 有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約199.7百 萬 港 元 及 未 動 用 銀
行 融 資 約250.0百 萬 港 元。我 們 各 項 銀 行 融 資 的 用 途 受 限 於 相 關 貸 款 協 議 所 訂 明 者,致
使每筆項目貸款只限於為目標污水處理廠的擬定升級及擴充工程的建築成本提供資金,
而 自 營 運 資 金 貸 款 融 資 提 取 的 資 金 則 只 可 用 於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日 常 營 運。因 此,扣 除 第
三 處 理 廠 項 目 貸 款(由 於 其 所 有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已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完 成)及 營 運 資 金
貸 款 的 未 動 用 金 額 後,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可 用 作 撥 付 其 餘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項 目 貸 款 的 未 動 用 銀 行 融 資 約 為224.6百 萬 港 元。
根 據 上 述,雖 然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有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約199.7百 萬
港 元,以 及 可 用 作 撥 付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建 築 成 本 的 未 動 用 銀 行 融 資 約224.6百 萬
港 元,惟 董 事 估 計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就 完 成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尚 欠 約160.7
百 萬 港 元,有 關 款 項 未 能 以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的 現 有 銀 行 融 資 及 手 頭 現
金 涵 蓋,預 計 將 由 股 份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的80%、額 外 銀 行 借 款 及 內 部 產 生 資 金 支 付。
為 符 合 越 來 越 嚴 格 的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及 處 理 量 要 求,未 來,倘 我 們 獲 地 方 政 府 指 派
進 一 步 升 級 及╱或 擴 充 工 程,而 需 要 更 多 建 築 成 本,或 該 等 升 級 及╱或 擴 充 將 導 致 更
高 的 經 營 成 本,我 們 可 能 向 銀 行 尋 求 更 多 融 資,前 提 為 管 理 層 認 為 屬 必 須 及 對 本 公 司
有 利,我 們 可 能 在 特 許 協 議 允 許 的 情 況 下 以 應 收 款 項 及╱或 分 配 予 我 們 的 土 地 使 用 權
作 為 必 須 抵 押 品。
於 往 績 期 間,(i)為 收 購TOT項 目 提 供 資 金 的 前 述16年 有 期 貸 款 的 年 利 率 約 為5.4%;
(ii)第 一 處 理 廠 項 目 貸 款 的 年 利 率 介 乎 約5.6%至6.0%;(iii)第 三 處 理 廠 項 目 貸 款 的 年 利
率 介 乎 約5.6%至5.9%;(iv)第 二 處 理 廠 及 第 四 處 理 廠 項 目 貸 款 的 年 利 率 約 為5.6%;及(v)
營 運 資 金 貸 款 的 年 利 率 約 為5.0%。
根 據 我 們 四 筆 項 目 貸 款 融 資 及 營 運 資 金 貸 款 的 各 份 協 議,我 們 銀 行 借 款 的 利 率 與
人 民 銀 行 公 佈 的 基 準 放 貸 利 率 或 我 們 放 貸 銀 行 不 時 所 報 的 基 準 放 貸 利 率 掛 鈎。於 往 績
期 間,我 們 銀 行 借 款 的 利 率 與 人 民 銀 行 公 佈 的 基 準 放 貸 利 率 掛 鈎,我 們 預 期 現 有 貸 款
融 資 協 議 項 下 的 銀 行 融 資 的 其 餘 未 動 用 部 分 將 繼 續 採 用 該 基 準 放 貸 利 率。
30. 客 戶 集 中 及 持 續 發 展
雖 然 我 們 大 部 份 收 益 來 自 最 大 客 戶(銀 川 建 設 局)及 我 們 僅 有 一 個TOT項 目 以 根 據
特 許 協 議 經 營 及 管 理 四 間 污 水 處 理 設 施,董 事 相 信 我 們 與 銀 川 建 設 局 乃 互 相 倚 賴 及 互
惠 互 利 的 關 係,即 客 戶 亦 倚 賴 我 們 的 專 業 知 識、經 驗、集 資 能 力 及 我 們 投 入 營 運 的 人
力 資 源,以 處 理 銀 川 市 產 生 的 污 水,幫 助 地 方 政 府 達 到 環 境 保 護 和 保 護 當 地 居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目 標。我 們 與 銀 川 建 設 局 訂 立30年 固 定 期 的 特 許 協 議,這 亦 進 一 步 保 障 我 們 業
務 的 持 續 發 展 能 力。於 特 許 期 內,我 們 有 獨 家 權 利 經 營 及 管 理 污 水 處 理 廠 以 提 供 污 水
處 理 服 務,我 們 亦 獲 享 適 用 於 我 們 各 個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預 先 釐 定 處 理 服 務 費 率 及 合 約 保
證 基 本 污 水 處 理 量(用 以 計 算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費),這 保 證 我 們 有 穩 定 的 現 金 流 入,惟 前
提 是 我 們 有 能 力 提 供 符 合 規 定 標 準 的 污 水 處 理 服 務。
就 收 益 集 中 於 最 大 客 戶 的 相 關 風 險,請 參 閱 本 招 股 章 程「風 險 因 素 —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各 財 政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本 集 團 的 最 大 客 戶 分 別 佔 收 益 約97.0%、97.0%、98.2%及98.0%,倘
我 們 的 特 許 協 議 提 早 終 止,其 可 能 我 們 的 業 務、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就 董 事 所 深 知,我 們 所 有 客 戶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概 無 董 事、彼 等 的 聯 繫 人 或 任 何
股 東(就 董 事 所 知 擁 有 本 公 司 股 本5%以 上 者)擁 有 我 們 任 何 客 戶 的 任 何 權 益。於 往 績 期
間,客 戶 均 不 是 我 們 的 供 應 商。
31. 我 們 於 往 績 期 間 的 主 要 供 應 商 為 建 築 承 包 商、設 計 機 構 及 監 管 機 構(我 們 委 聘 彼
等 以 進 行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用 於 我 們 污 水 處 理 過 程 的 化 學 品 的 供 應 商 及 用 於 設
備 維 護 及 替 換 的 材 料 的 供 應 商。我 們 與 主 要 供 應 商 的 業 務 期 介 乎 一 年 至 五 年 以 上。於
往 績 期 間,五 大 供 應 商 提 供 的 賬 期 介 乎7日 至60日。
我 們 於 往 績 期 間 的 最 大 供 應 商 為 我 們 委 聘 以 進 行 擬 定 升 級 及 擴 充 工 程 的 建 築 承 包
商。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我 們 向 最 大 供 應 商 所 作 採 購 分 別 約 為46.0百 萬 港 元、
25.4百 萬 港 元、69.0百 萬 港 元 及32.1百 萬 港 元,佔 我 們 總 採 購 的 分 別 約43.3%、39.7%、
33.8%及47.2%。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二 零 一 六 年 及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 二 零 一 八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四 個 月,我 們 向 五 大 供 應 商 所 作 採 購 分 別 約 為84.2
百 萬 港 元、50.1百 萬 港 元、111.4百 萬 港 元 及42.8百 萬 港 元,佔 我 們 總 採 購 的 分 別 約
79.2%、78.3%、54.5%及63.0%。
32. 僱 員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我 們 有154名 全 職 僱 員。下 表 列 載 我 們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按 僱 員 職
能 列 示 的 僱 員 人 數:
職 能 角 色 僱 員 人 數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4
會 計 及 財 務 7
人 力 資 源 及 行 政 18
營 運 98
工 程 11
生 產 及 採 購 6
質 量 控 制 10
總 計: 154
11 : GS(14)@2018-11-05 03:45:11

33. Wong Kok Sun:8212
34. 陳 于 文:476、339、8292
35. 徐 心 兒:8429、1665
12 : GS(14)@2018-11-05 03:46:19

36. 為 配 售 的 一 部 分,我 們 已 與Robert Tan Chung Meng先 生(「Robert Tan先 生」)及Fit
Source Holdings Limited(「Fit Source」,連 同Robert Tan先 生,稱 為「基 石 投 資 者」,各 為 一
名「基 石 投 資 者」)、保 薦 人 及 獨 家 賬 簿 管 理 人 訂 立 基 石 投 資 協 議,據 此,基 石 投 資 者 已
同 意 按 發 售 價 認 購 合 共73,600,000股 發 售 股 份(相 當 於 股 份 發 售 初 步 提 呈 可 供 認 購 發 售
股 份 的29.4%及 緊 隨 股 份 發 售 及 資 本 化 發 行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7.4%),故
假設發售價為0.60港元、0.70港元及0.80港元(即本招股章程所述指示性發售價範圍下限、
中 位 數 及 上 限),基 石 投 資 者 應 付 認 購 總 價(不 包 括 經 紀 佣 金、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聯 交
所 交 易 費)將 分 別 約 為44.2百 萬 港 元、51.5百 萬 港 元 及58.9百 萬 港 元(「基 石 配 售」)。
彼 等 於 本 公 司 的 投 資 詳 情 分 別 載 列 如 下:
基 石 投 資 者
將 認 購 的
發 售 股 份
數 目
每 股
發 售 股 份
的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附 註1)
投 資 金 額
(附 註2)
佔 股 份 發 售
發 售 股 份
總 數 的 概
約 百 分 比
佔 緊 隨 資 本 化
發 行 及 股 份 發
售 完 成 後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的
概 約 百 分 比
Robert Tan先 生 36,800,000股
股 份
下 限:
0.60港 元
22,080,000
港 元
14.7% 3.7%
中 位 數:
0.70港 元
25,760,000
港 元
上 限:
0.80港 元
29,440,000
港 元
Fit Source 36,800,000股
股 份
下 限:
0.60港 元
22,080,000
港 元
14.7% 3.7%
中 位 數:
0.70港 元
25,760,000
港 元
上 限:
0.80港 元
29,440,000
港 元
附 註:
1. 分 別 為 本 招 股 章 程 所 載 的 指 示 性 發 售 價 範 圍 的 下 限、中 位 數 及 上 限。
2. 基 石 投 資 者 將 就 有 關 發 售 股 份 支 付 的 投 資 金 額 不 包 括1%經 紀 佣 金、0.0027%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聯 交 所 交 易 費。
就 本 公 司 所 深 知,各 基 石 投 資 者 及Fit Source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且 彼 此 相 互 獨 立。基 石 投 資 者 將 根 據 配 售(及 作 為 其 一 部 分)認 購 發 售 股 份。除 根 據 彼
等 各 自 的 基 石 投 資 協 議 外,基 石 投 資 者 不 會 認 購 股 份 發 售 項 下 的 任 何 發 售 股 份。
基 石 投 資 者 將 認 購 的 發 售 股 份 將 與 當 時 已 發 行 及 將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繳 足 股 款 股 份
享 有 同 等 權 益,並 將 計 入 本 公 司 的 公 眾 持 股 量。緊 隨 資 本 化 發 行 及 股 份 發 售 完 成 後,
基 石 投 資 者 將 不 會 在 董 事 會 設 有 任 何 代 表,亦 不 會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基 石 投 資 者 概 無 獲 授 任 何 特 別 權 利 作 為 基 石 配 售 的 一 部 分。
基 石 投 資 者 將 認 購 的 發 售 股 份 在 公 開 發 售 出 現 超 額 認 購 的 情 況 下,不 會 因 重 新 分
配 配 售 與 公 開 發 售 之 間 的 發 售 股 份 而 受 到 影 響(見 本 招 股 章 程「股 份 發 售 的 架 構 及 條 件
— 配 售 與 公 開 發 售 之 間 的 重 新 分 配」所 述)。
基 石 投 資 者
我 們 已 與 下 列 各 基 石 投 資 者 訂 立 基 石 投 資 協 議。下 文 所 載 有 關 基 石 投 資 者 的 資 料
乃 基 石 投 資 者 就 基 石 配 售 而 提 供。
Robert Tan先 生
Robert Tan先 生 為 馬 來 西 亞 人,於 物 業 發 展、酒 店 建 築、零 售 設 計 及 開 發 以 及 企 業
管 理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其 於 物 業 及 酒 店 行 業 累 積 逾30年 經 驗。彼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加 入
IGB Corporation Berhad(該公司先前於二零一八年三月前於馬來西亞交易所主板市場上市)
(「IGB Corp」,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為「IGB Corp集 團」),當 時 彼 獲 委 任 為 聯 席 董 事 總 經 理,
其 後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獲 委 任 為 集 團 董 事 總 經 理。Robert Tan先 生 曾 參 與IGB Corp集 團 執 行
的 各 種 發 展 項 目。
IGB Corp由 馬 來 西 亞 交 易 所 正 式 名 單 除 牌 後,Robert Tan先 生 繼 續 擔 任IGB Corp的
集 團 董 事 總 經 理。彼 由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起 擔 任 該 職 位,並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獲 委 任 為IGB Berhad(前 稱Goldis Berhad)的 集 團 行 政 總 裁。IGB Berhad為 物 業 發 展 商,於
馬 來 西 亞 交 易 主 板 市 場 上 市(股 份 代 號:IGBB)。
Robert Tan先生亦為IGB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之董事總經理及非獨立執行董事,
其 為 房 地 產 投 資 基 金,於 馬 來 西 亞 交 易 所 主 板 市 場 上 市(股 份 代 號:IGBREIT),專 注 於
馬 來 西 亞 發 展 物 業。彼 亦 為IGB REIT Management Sdn Bhd(IGB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之 管 理 人)之 董 事 總 經 理 及Tan & Tan Developments Berhad(IGB Corp之 物 業 分 支)之 董 事。
彼 亦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五 月 起 擔 任Wah Seong Corporation Berhad之 主 席,該 實 體 於 馬 來 西 亞
交 易 所 主 板 市 場 上 市,從 事 油 氣、再 生 能 源、工 業 貿 易 及 服 務 及 其 他 業 務。
除 透 過 基 石 配 售 於 本 公 司 作 出 投 資 外,Robert Tan先 生 獨 立 於 董 事、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或 任 何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且 與 彼 等 概 無 關 聯。
上 述 於 本 公 司 的 投 資 外,Robert Tan先 生 與 本 集 團、股 東、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本 公 司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或 任 何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概 無 任 何 其 他 關 係(不 論 現 時 或 過 去)。
Fit Source
Fit Source為 一 間 於 英 屬 維 爾 京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該 公 司 主 要 業 務 活 動 為
投資控股。Fit Source由李灼金先生(「李先生」)合法及實益全資擁有。李先生為香港居民。
李 先 生 為 榮 智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間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股 份 代 號:6080))董 事 會
主 席、行 政 總 裁 及 執 行 董 事,該 公 司 由 李 先 生 創 立,專 門 於 香 港 從 事 地 基 及 地 盤 平 整
工 程。除 根 據 基 石 配 售 對 本 公 司 作 出 投 資 外,Fit Source及 李 先 生 各 自 獨 立 於 董 事、高
級 管 理 層 或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或 任 何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且 與 彼 等 概 無 關 聯。除 上 述 於 本
公 司 的 投 資 外,Fit Source及 李 先 生 各 自 與 本 集 團、股 東、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本 公 司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或 任 何 彼 等 各 自 之 聯 繫 人 概 無 任 何 其 他 關 係(不 論 現 時 或 過 去)。
13 : GS(14)@2018-11-05 03:48:49

37. 水記
38. 2017年增4成,至5,900萬,2018年首4月增4成,至2,000萬,重債
14 : GS(14)@2018-11-07 07:10:30

發售價範圍下調
本公司經諮詢獨家賬簿管理人( 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 )並經計及當前市況後,已
釐定招股章程及申請表格所披露的指示性發售價即不超過每股發售股份0.80港元
及不少於每股發售股份0.60港元調整為不超過每股發售股份0.599港元及不少於每
股發售股份0.50港元(「新發售價範圍」()不包括1 %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
徵 費 及0.005% 聯交 所 交 易 費 )。如 招 股 章 程 所載 , 每 股 發 售股 份 之 最 終發 售 價 將於 獨 家 賬 簿 管 理 人( 為 其 本 身 及 代 表 包 銷 商 )與 本 公 司 於 定 價 日( 即 二 零 一 八 年
十一月六日或獨家賬簿管理人( 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 )與本公司可能協定的較後
日期 )所訂立之定價協議內釐定。如因任何原因,獨家賬簿管理人( 為其本身及代
表 包 銷 商 )與 本 公 司 於 定價 日 無 法 協 定 發 售 價, 則 股 份 發 售 將 不 會 成為 無 條 件 並
將即時失效。
15 : GS(14)@2018-11-14 16:32:43

將發售價訂於原發售價範圍以下
本 公 司 經 諮 詢 獨 家 賬 簿 管 理 人 並 經 計 及 當 前 市 況 後 , 已 將 發 售 價 訂 為 新 發 售
價 , 即 0.58 港 元 , 低 於 招 股 章程 所 披露 原 發 售 價 範 圍 。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
三十日的公開發售包銷協議及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由本公司與獨家
賬 簿 管 理 人 訂 立 釐 定 新 發 售 價 的 定 價 協 議 須 待( 其 中 包 括 )配 售 包 銷 協 議 簽 立
後,方可作實。本公司刊發補充招股章程,導致股份發售時間表出現延遲。
16 : auditiontrading(59973)@2018-11-19 19:30:46

寧夏 及 龍楊,已知甚麼事
17 : GS(14)@2018-11-20 00:17:56

項目好似好流
18 : auditiontrading(59973)@2018-11-27 18:51:41

炒股来。。宁夏有什么出名,天元锰业。。龍楊,应该又系大陆/明天系金主
红日保荐,我包它很妖
19 : GS(14)@2018-11-29 00:44:13

auditiontrading18樓提及
炒股来。。宁夏有什么出名,天元锰业。。龍楊,应该又系大陆/明天系金主
红日保荐,我包它很妖


呢隻真是連我都唔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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