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jiaweny 於 2015-5-22 16:38 編輯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聯合發文:簽署兩地基金互認協議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已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允許合資格的內地與香港基金透過簡化程序在對方市場銷售。有關計劃將於2015年7月1日實施。 《備忘錄》亦就跨境基金銷售建立信息互換、定期溝通及監管合作的框架。 證監會主席唐家成先生表示:“這項基金互認安排是內地基金市場向離岸基金開放的一項重大突破,亦為內地與香港的資產管理業開辟新領域,讓兩地市場的投資者有更多元化的基金產品選擇。” 唐先生續說:“更重要的是,這項舉措將為中國證監會與證監會攜手建立基金監管標準奠定基礎,有助促進亞洲資產管理業的融合與發展。” 基金互認安排的進一步詳情已載於今天由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發出的聯合公告及由證監會發出的通函(註1及2)。 備註: 1.內地基金如欲申請證監會的認可,必須符合以下的資格條件: 基金乃根據內地的法律法規及其組成文件而成立、管理及運作; 基金是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註冊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必須已成立一年以上; 基金的資產規模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或等值外幣; 基金不得以香港市場為主要投資方向;及在香港的銷售規模占基金總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50%。 在首階段,只有一般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數基金及實物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才符合資格參與基金互認安排。 2. 香港基金如欲根據有關計劃申請中國證監會的許可,請參閱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年5月22日 附公告內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 為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決定開展內地與香港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互認工作(以下簡稱基金互認)。現公告如下: 一、 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已就內地與香港開展基金互認工作的實施原則、互認模式與操作方案達成共識,並於2015年5月22日就基金互認有關工作安排正式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 二、 通過基金互認,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將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基金按照簡易程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三、 基金互認是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內容,是內地與香港基金市場相互開放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將會進一步增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的互聯互通。基金互認具有多方面的積極意義: (一) 基金互認有助於深化內地及香港資產管理行業的交流與合作,拓寬跨境投資渠道,提升兩地基金市場的競爭力。 (二) 基金互認將為兩地監管機構共同建立基金監管標準奠定基礎,推動亞洲資產管理行業融合發展,促進亞洲儲蓄實現跨境投資的轉化。 (三) 基金互認為兩地投資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基金投資產品,為兩地基金管理機構開拓新的發展機遇,增強國際競爭能力。 四、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分別制定《香港互認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通函》,對互認基金的資格條件、申請程序、運作要求及監管安排進行規定,作為監管執法和市場機構開展業務的依據。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已就互認基金跨境監管執法建立了合作機制、確保兩地基金投資者得到同等水平的保護。 五、 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通過對等設置互認條件,促使互認基金在兩地市場互利發展和資金流出入基本均衡。基金互認的初始投資額度為資金進出各3000億元人民幣。 六、 中國證監會、香港證監會將舉辦新聞發布會,向市場各方介紹基金互認的申請程序與要求。同時,為確保兩地市場機構具有足夠時間準備,充分了解兩地市場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實踐操作的差異,審慎評估和控制風險,基金互認的正式實施時間為2015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來自香港證監會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