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請假,下午整理中國仿制藥行業的政策。主要整理了與藥品相關的專利法,藥品管理法,和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1.藥品相關的專利法案
我國1984年頒布《專利法》。彼時的專利法,不保護化合物,只保護相關的配方、工藝、制劑等。因此仿制國外的藥品專利不受任何限制。這一時期,我國仿制藥取得了比較大的發展,但總體水平仍然處於低水平重複仿制,對一些有充分的市場利潤空間、仿制難度大的國外專利藥品仍然不能仿制或者仿制效果差。
1993年修訂,將藥品納入專利法的保護範圍。
目前我國使用的是2008年修訂的版本。
2.藥品註冊相關規定
1998年,我國組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行使兩大職能:藥政、藥檢職能;藥品生產流通監管職能。1998年以來,我國仿制藥行業發展迅速。
200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頒布新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對仿制藥註冊流程進行規定。
3.藥品專利鏈接
藥品專利鏈接制度(Drug patent linking)是指國家藥品註冊監管部門在審批藥品註冊申請的過程中,不僅對申請註冊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審查,同時還適度考慮該藥品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問題。
該項制度起源於美國1984年的《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恢複法》(Hatch-Waxman Act)。
我國現行的《藥品註冊辦法》關於專利鏈接制度的規定主要包括兩點:關於公示制度的規定,關於仿制藥的規定。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初步的專利鏈接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專利鏈接制度流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