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晗晨 於 2014-9-8 18:58 編輯 政策快評:高層表態第三方治理 環保股配置策略 作者:鄔煜 投資機會:環保產業加速進入B2B-2.0階段 自我們之前根據環保關系論邏輯構建了環保產業的三大階段之後,產業和市場的走向也在印證著我們的判斷,本次媒體渠道得知的高層表態第三方治理,其實就是環保產業加速進入B2B-2.0階段的標誌,在這個階段環境產業和企業也將從治理商全面向服務商轉型。這個階段的顯著特征就是企業和企業之間的關系在加強,並且政府的大管家職能逐漸削弱,逐漸成為共同監管者,後面的趨勢也一定是公共服務外部的入口在不斷擴大。 從我們之前重構的環保邏輯看,趨勢非常清晰,本次高層表態第三方治理,主要針對工業企業這些汙染源的治理模式重構,繼續加強治理企業和排汙企業的關系,使得環保產業的B2B-2.0階段更進一步;而從市場空間看,由於我國目前工業汙染治理設施的社會化運營比例仍相對較低,只有5%左右,而城鎮汙水處理設施的社會化運營比例已達50%左右,劍指工業汙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如果大規模展開,空間極大。 而從投資角度看,產業層面也在進一步驗證著我們之前給出了三大階段的投資主線,維持不變:低點配置G2B-1.0階段、重點選擇B2B-2.0階段、適當布局B2C-3.0階段。 G2B 1.0階段:目前大市值的企業基本都是從這個階段走過來的,歷史已經證明了自己,在市場逐漸過渡到2.0階段時,陣痛也已經反映,因此此類企業我們的建議是具備配置價值,合理的估值中樞為當年30倍。典型品種如碧水源、桑德環境、瀚藍環境。 B2B 2.0階段:目前算是環保的風口,第三方處理的潛力空間很大,未來市值有較大潛力空間的企業在這里,典型的行業如危險廢物、工業廢物、工業廢水、工業廢氣等,這個階段建議產業投資者和二級市場投資者都要密切專註,並且關註G2B-1.0階段的企業向B2B-2.0階段的轉型和滲透。典型品種如東江環保、萬邦達、雪浪環境、海拓環境(被眾合機電收購);此外還存在G-政府關系削弱下的內部機會,國企環保企業的效率和盈利提升(典型品種菲達環保、中山公用和城投控股)。 B2C 3.0階段:環保產業中最可能密切結合互聯網的領域,但目前尚處初期,但考慮到互聯網滲透的速度快,因此向這個階段努力的企業建議VC/PE多多留意,存在很大的投資彈性,典型行業如固廢收運、環保後服務、智慧環保等 附錄:我們根據媒體資料總結整理了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專訪駱建華秘書長的問答要點,核心內容和我們之前一直提到的環保產業正在快速進入B2B-2.0階段不謀而合。 誰汙染,誰治理 轉向 誰汙染,誰付費 從我國的環境起步,工業汙染防治一直走的是“誰汙染,誰治理”的分散治汙之道,這條路已經被目前無數的工業汙染事件證明走不通。在這個背景下,“誰汙染,誰付費”的第三方治理應運而生。 企業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汙企業與專業環境服務公司簽訂合同協議,通過付費購買汙染減排服務,以實現達標排放目的,並與環境監管部門共同對治理效果進行監督。 第三方治理的運作模式 委托治理服務型:指排汙企業以簽訂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環境服務公司對新建、擴建的汙染治理設施進行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維護及升級改造,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汙染治理費用。 托管運營服務型:指排汙單位以簽訂托管運營合同的方式,委托環境服務公司對已建的汙染治理設施進行運營管理、維護及升級改造等,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托管運營費用。 兩種模式區別在於環境服務公司是否擁有治汙設施的產權,前者擁有或者部分擁有;後者不擁有產權,只接受排汙企業托管,負責其治汙設施運營管理。 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一是有利於環保部門的監管。排汙企業治汙責任通過合同方式向環境服務公司轉移和集中,環保部門的監管對象大為減少,相應的執法成本也將大幅降低。 二是有利於排汙企業治汙效率的提高。排汙企業治理設施轉由掌握專業技術及管理經驗的環境服務公司進行運營,可以降低治汙成本,提高治汙效率。 三是有利於環保產業的快速發展。環境服務公司在工業汙染治理領域開拓新的市場,提供新的服務領域,將由過去單純的設備制造、工程建設,拓展到投資運營服務,為自身成長提供新動力,進而推動環保產業的快速發展。 第三方治理主要應用領域 一是大型工業企業,如火電行業的脫硫特許經營;二是工業集中區,如工業園區、工業開發區廢水及廢棄物處理。 前者由於其生產規模較大,產生的汙染物量大而且相對集中,具備規模效應。後者的核心優勢則在於“集中”所帶來的汙染物量的累積,因而更具備專業治汙的條件。 第三方治理五大障礙 責任轉移障礙:從排汙企業角度看,作為支付治汙費用的一方,實現治汙責任的轉移是其采用第三方治理的原始動機。如果不管排汙企業是否已嚴格履行合同,仍需承擔違法排汙所涉法律責任,其對第三方治理的積極性將大為降低。要解決這個問題,法律上可以從調整責任主體角度著手,由過去的“誰產生,誰負責”調整為“誰排放,誰負責”。需要強調的是,調整責任主體的前提是排汙企業嚴格遵守服務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條款,如果排放未達標,根源是排汙企業違反合同條款,則法律責任仍屬排汙企業。 稅收障礙:排汙企業如自行解決汙染治理問題,則其治理設施建設運營費用可計入企業生產成本,無須納稅。而一旦委托第三方的環境服務公司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排汙企業向環境服務公司支付的汙染治理服務費用,環境服務公司則需繳納各項稅負。從整體上看,這無疑是增加了全社會的汙染治理成本。特別是發電企業的脫硫項目,實行第三方治理(即特許經營)後,還涉及到雙重征稅問題,即電網企業將1.5分/度脫硫電價支付給電廠須納稅一次,電廠再將此電價支付給脫硫企業又須納稅一次。雙重征稅加大了脫硫成本,不利於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融資障礙:第三方治理模式在實際操作中,如果環境服務公司要負責治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就涉及到項目融資問題。由於治理設施附著於工業企業的主體設施之中,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也屬於工業企業,作為第三方的環境服務公司不能將設施及土地作為抵押品進行貸款。同時,工業項目能否將企業間簽訂服務合同中的收費權作為質押品獲得銀行貸款,尚不明確。 經濟風險:與公用事業領域的PPP(“公私合夥”或“公私合作”)模式不同,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環境服務公司的服務對象是工業企業,是一種企業間的合同行為,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的經濟風險,如排汙企業經營不善導致業務萎縮甚至倒閉,排汙企業受上遊企業影響或自身所屬行業整體不景氣導致企業生存困難等。這些風險都會使減排服務合同難以得到有效履行。因此,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如何妥善解決這些經濟風險問題需要在制度上進行設計。 技術障礙:目前我國環境服務公司研發力量仍較薄弱、技術儲備尚顯不足,對於處理一些複雜工業汙染問題可能力不從心。對於工業治理項目,特別是化工園區等特殊類型的廢汙水治理技術,國內環保企業優勢不明顯。因此,當務之急是加大環保科技投入,提高國內環保企業的研發水平,增強環保技術創新能力和集成能力,為第三方治理奠定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