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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回應 市場先生自語

http://mrmarketofhk.blogspot.hk/2014/07/blog-post_11.html
網友羅安尼留言:

市場先生,二手市場買賣債券,買方需要向賣方支付 accrued interest 。 iBond 的 accrued interest 按金管局每半年發布一次的指標利率計算,對上一個利率是 4.72% 左右,即買方需要按賣方持有日數,按比例支付 4.72% 年利率的利息。由於到期日之息率為 4.08% ,即使以折讓價購入,差價亦不足以彌補息率差距。況且買入要付佣金,港交所上的報價應已排除套利的空間。

筆者回應:

筆者想用以下的例子解釋債券的投資收益, 尤其是有關於應計利息(Interest Accrued)方面.

首先有以下的假設:

1. 債券票面值(Face value): 100元
2. 債券票面息率(Coupon Rate): 定息12%
3. 年期為3年, 由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4. 利息計算日子的方法為: 30/360 (即一個月計30日, 一年計360日)
5. 每半年派息一次, 派息日分別為6月30日和12月31日
6. 買賣不計手續費用

例子一: 

投資者A於2012年1月1日在一手市場以票面值100元買入10,000元債券. 假設今日為2014年7月31日. 以下是投資者A收到的利息情況:

2012年6月30日: 收到第一期利息 = 10,000 x 12% x 30 x 6 / 360 = 600元
 2012年12月31日: 收到第二期利息 = 10,000 x 12% x 30 x 6 / 360 = 600元
2013年6月30日: 收到第三期利息 = 10,000 x 12% x 30 x 6 / 360 = 600元
2013年12月31日: 收到第四期利息 = 10,000 x 12% x 30 x 6 / 360 = 600元
2014年6月30日: 收到第五期利息 = 10,000 x 12% x 30 x 6 / 360 = 600元
2014年7月31日: 最後一期的應計利息(Interest accrued not collected) = 10,000 x 12% x 30 / 360 = 100元 

例子二: 

投資者B於2014年7月31日以低於票面值(buy at discount)的99.5元淨價向投資者A買入票面值100元的債券. 投資者B需向投資者A支付以下的金額:

1) 10,000 * 0.995 = 9,950元
2) 由最後一次收息日之後至到債券轉手日期間的應計利息, 以呢個例子即係100元.

以投資者B的角度, 付出9,950元得到面值10,000元的債券, 表示到期日可以收到10,000元, 兩者的差額50元稱為Accretion. 由2014年7月31日至到期日2014年12月31日共有5個月, 如果按月入帳, 表示每個月有10元的盈利.

至於投資者B向投資者A支付的100元應計利息, 其實只是代債券發行人提早支付給投資者A, 因為到了下一次派息日, 即係2014年12月31日, 投資者B可以得整期半年的利息600元, 扣除向投資者A支付的100元應計利息, exactly就等於持有5個月所得到的500元利息.

投資者B的年化收益率 = (500 + 50) / 9950 / 5 * 12 = 13.27%

至於投資者A雖然以折讓價99.5元賣出債券錄得50元的本金虧損, 但所收到的100元應計利息足夠補回虧損, 而且可以提前5個月取回資金.

最後筆者想回應羅安尼先生有關第五次付息率(4.78厘)和最後一次付息率(4.02厘)的息差問題. 首先呢個問題是不會存在. 因為第五次付息日是2014年1月28日, 表示當該債券在7月18日轉手時, 第五次付息已經派了, 不存在應計利息的問題. 應計利息是指由2014年1月29日至7月18日應計而未收的利息, 一定是用最後一次付息率4.02厘計算, 永遠不存在有第五次付息率和最後一次付息率的息差問題.  記住, 應計利息是指投資者entitled但因為未到派息日而未收到的利息, 永遠不應包括已派發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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