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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的牌照並禁止其重投業界五年

1 : GS(14)@2010-10-24 15:20:5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男)(註1)的牌照,並禁止秦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直至2015年10月18日為止,原因是秦所進行的衍生權證交易,具有使這些衍生權證的市場成交額遭人為推高的作用。

證監會對Macquarie Bank Ltd(麥格理銀行)發行的衍生權證(麥格理權證)在2004年及2005年的交易活動進行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在該等交易進行期間,發行商麥格理銀行為減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提供了佣金回贈安排(註2)。

秦經當時的僱主秦志遠證券有限公司(秦志遠證券)(註3)進行麥格理權證的交易。秦志遠證券實際上向秦收取低至0.05%的經紀佣金,而麥格理銀行就麥格理權證交易提供的佣金回贈,則可高達交易額的0.25%(註4)。

秦在短時間內多次以相同或相若的價格買賣同一衍生權證。這些交易得以帶來利潤,純粹是由於麥格理銀行的佣金回贈與秦志遠證券提供的經紀佣金折扣之間的差額所致。

證監會認為秦的交易有可能誤導其他投資者,因為該等交易使有關麥格理權證的成交額遭人為推高,造成了麥格理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這是證監會就有關事件所採取的最後一項執法行動(註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4

港機工程 訴 甘泉航空等

1 : GS(14)@2011-03-06 11:08:04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394&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240

華潤創業(0291): 港口交易需要多些披露

1 : GS(14)@2011-01-29 17:43:39

http://webb-site.com/articles/creports.asp
2 : wood(6277)@2011-01-29 20:22:27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0129/News/ec_eck1.htm

Webb再轟華創損小股東利益
2011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David Webb再度炮轟華潤創業(0291),就母公司華潤集團向和黃(0013)出售貨櫃碼頭資產一事上損害小股東利益。Webb撰文質疑,華潤集團未有就交易向華創提供詳列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華創董事會便確認不用與母公司分紅,做法「值得懷疑」。

事情始末要追溯至2009年10月,華創宣布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當中包括華創所持的貨櫃碼頭股權,協議訂明倘華潤集團將來以超過33億元作價轉售碼頭權益,則華創可分得當中一半溢價。至今年1月初,和黃宣布以57億元收購華潤集團所持有一成HITIL及一成HPYIL等碼頭及物業權益。

指華潤集團應分紅予華創

證券界估計華創應可就上述交易獲最少10億元分紅,但華創一直未有表示。至本月21日,Webb撰文質疑,就華潤集團與和黃的交易,華潤集團應分紅12億元予華創,並指華創應發通告交代。

Webb昨日的文章則指出,華創終於在本月24日,在關於另一宗交易的澄清通告上,一併宣布已從華潤集團獲取交易細節,「確認華創沒有權利向華潤集團收取任何款項」。Webb批評,華創上述「簡約」的披露並不足夠。華創當年與華潤集團互換資產為關連交易,須提供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並獲小股東投票通過議案,現在不應讓華創一句「母公司沒有虧欠本公司」輕輕帶過。

批評澄清通告披露不足

他又引述華創與母公司互換資產時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指出,財務顧問報告當時認為港口出售作價的市盈率雖然較低,但「與華潤集團建立之營業額及溢利分配機制,可讓華創分佔來自港口權益之任何未來營業額及資本收益,確保股東之權益可獲保障」,Webb遂質疑,華創股東權益是否真的受保障。

Webb認為華潤集團應向華創提供全面而詳列是次交易當中每項資產作價的報告,再交由獨立財務顧問評估,否則華創股東應繼續對「無權分紅」的說法持懷疑態度。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785

澳門博彩(0880) :何家的爭產問題是外部問題

1 : GS(14)@2011-01-29 18:10: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125337_C.pdf
謹此提述澳門博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2011年1月24日發出有關Lanceford股權架構變動之公告(「該公告」)以及南華早報於今天刊發之一則報導,內容關於本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何博士於Lanceford股權架構變動之情況(「該報導」)。除於本公告另有定義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澄清,澳娛透過其99.99%附屬公司STDM – 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之控股股東,於2011年1月21日持有55.702%權益。於Lanceford安排後,Lanceford仍然為澳娛單一最大股東並擁有31.655%澳娛股份,而餘下68.345%澳娛股份由澳娛多位其他股東持有。鑒於Lanceford僅為澳娛(即本公司控股股東)其中一位股東,以及事實上不論是Lanceford安排或於該報導所述之事宜,Lanceford最終擁有權歸屬於何博士及何博士家庭成員,本公司仍然認為Lanceford股份架構於何博士及其家庭成員間之變動對於本公司之整體擁有權並無重大影響,而本公司管理或策略性方向亦將無重大變動。

董事會知悉該報導之內容及亦已獲通知何博士對Lanceford 安排有所爭議,而何博士現正尋求方法以解決該等事宜。於Lanceford 安排前,Lanceford 由何博士實益擁有及何博士以其名義持有澳娛4.839%股份。本公司會於適當時候就此事宜作進一步公佈,儘管Lanceford 安排乃何博士家庭各成員所需解決之事宜,董事會認為並不會直接影響本公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796

鞏固規管強積金中介人

1 : GS(14)@2010-10-02 09:26:35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009/30/P201009300202.htm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宣布,為了加強保障200多萬名僱員的利益,積金局建議通過立法鞏固現有規管強積金中介人的安排,而政府同意上述建議。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政府及積金局現正商討有關法例的安排,並會就此諮詢其他監管機構。

  發言人補充:「積金局會在過程中聽取業界的意見,並打算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就有關安排諮詢公眾。」

  發言人表示,積金局希望相關法例可於二○一一年提交予立法會。由於立法需時,「僱員自選安排」的推出需要順延。積金局認為,這是較佳和審慎的做法,以保障計劃成員的利益。

  「僱員自選安排」實施後,僱員可把其現職強制性僱員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其自選的強積金計劃。

  發言人說:「在『僱員自選安排』未推出前,積金局會繼續採取多項措施,增加僱員選擇權和加強市場競爭。」
    
          完

     2010年9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962

莫乃光訴譚偉豪-權智(0601)

1 : GS(14)@2010-12-17 12:03:06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4259&currpage=T
2 : GS(14)@2010-12-17 12:05:56

Poll losers win right to seek higher court
http://www.thestandard.com.hk/ne ... d=105977&con_type=1
3 : GS(14)@2010-12-17 12:06:38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1213/3/lqzm.html

選舉呈請條例明年提修訂
(星島)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05:30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終審法院  批准○八年立法會  資訊科技界落敗候選人莫乃光就選舉呈請,交由上訴庭處理;又頒布現時《立法會條例》規限高等法院原訟庭為選舉呈請的最終裁決是違憲及無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  表明,特區政府  尊重終審法院的決定,希望在明年上半年提出修訂選舉呈請的條例,並進行立法,承諾一定會在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前作出修訂。

  ○八年立法會選舉中落敗的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質疑以三十五票之差勝出的對手譚偉豪違規賣電視廣告,提出選舉呈請而被駁回,上訴庭其後拒絕受理。終院昨指出,《立法會條例》規定原訟庭可就選舉呈請作最終裁定,與《基本法  》終審權歸終院的條文互相牴觸,判莫乃光上訴得直,並將挑戰譚偉豪的選舉呈請案交上訴庭處理,另建議政府及立法當局考慮修例。

  《 條例 》裁定違憲

  莫乃光昨對判決表示歡迎,面對這次遲來的勝訴,莫稱:「我是為了爭取事實真相,並非為了輸贏」,他笑言○八年的選舉結果「可能要拗到下屆」,但相信今次是為未來的候選人爭取權利,對日後的選舉也有指標作用。莫乃光續稱,終院裁定條文違憲,政府無法躲避,一定要正面處理,他期望當局可在下次選舉前作出補救。莫乃光又表示尚未決定會否再競選,目前首要找出當年選舉的真相。

  終院判詞指出,《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違憲令原訟庭可就選舉呈請作最終定局,儼如擁有「終審權」,但《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明確指出:「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而《立法會條例》第六十四(一)條則指明原訟庭處理選舉呈請的職能及司法管轄權與其他案件無異,終院認為選舉呈請案的終審權應與其他案件一樣,同歸終審法院。

  指對手違規賣廣告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  解釋,除了今次條文,本港有其他條文以上訴庭或高院作最終裁定,但今次終審法院裁定立法會該條文違憲,因為條文無明確解釋有關限制,但相信條文只屬單一事件,不會引發其他類似條文上訴潮。

  莫乃光○八年落敗後,指出譚偉豪在選舉前拍了八段名為「IT達人Talk」系列短片,並在電視廣播時段播放,質疑譚偉豪違規賣選舉廣告,要求推翻選舉結果。

  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八——二○一○。
4 : GS(14)@2011-02-26 18:42:33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5355&currpage=T
5 : GS(14)@2011-02-26 18:42:47

http://news.sina.com.hk/news/2/1/1/2025578/1.html
譚偉豪須付莫乃光訟費
2011-02-25

【明報專訊】立法會資訊科技功能組別議員譚偉豪,2008年獲選資格被落敗的民主黨莫乃光挑戰,最後演變成莫挑戰《立法會條例》中,選舉呈請不能上訴至終院的法律爭拗,終院去年底裁定有關條文違憲,下令發還該選舉呈請回上訴庭審理,終院昨判譚偉豪須向莫乃光支付上訴及終審上訴的訟費。

譚偉豪昨回應查詢時稱仍未知道要付多少訟費,但他尊重判決,指原審時莫乃光也需向他支付訟費。

譚的法律代表指出,莫爭議選舉呈請的法律程序,理應另展開司法覆核,屆時被告應為律政司而非譚,故譚不應孭上訟費,或至少應等待發還上訴庭審理後再處理訟費。惟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並不接納,指另行展開司法覆核只會費時失事,而且譚也會被列作被告,訟費責任無可避免。

【案件編號:FACV8/10】
6 : idsdown(1658)@2011-02-26 19:02:51

兩條友根本窝裡鬥, 唔見得有咩貢獻
7 : GS(14)@2011-02-26 19:07:07

可否講多D?
8 : idsdown(1658)@2011-02-26 19:14:25

7樓提及
可否講多D?

佢地代表IT界, 問"挨踢"人最清楚, 由單仲楷到依家, 無一個為業界做過嘢.
IT係香港已變民工
阿貝可能會明白多Dsmileysmileysmiley
9 : 鱷不群(1248)@2011-02-26 20:12:18

官司打完任期都可能完了

好心譚偉豪有時間就搞好盤生意,快易通老本不能吃一世
10 : GS(14)@2011-02-27 10:21:12

其實年年都蝕錢啦,近年都有炒股票,仲同一班財技人好熟
11 : GS(14)@2011-06-11 15:00:05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6786&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072

華潤微電子(0597)借款動議以獲93%的在場股東通過

1 : GS(14)@2011-01-01 17:49:28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228199_C.pdf

但只有27.6%的合資格股東投票
2 : 鱷不群(1248)@2011-01-01 17:55:36

證明正當基金對597無興趣
3 : GS(14)@2011-01-01 17:56:59

好多散戶咁
4 : cqb(1533)@2011-01-01 22:42:18

最近好多大型國企都成立財務公司同搞d互相借貸,似乎2011年中央收緊銀行信貸o既力量會好大.
5 : GS(14)@2011-01-02 13:06:29

咁可能導致股市爆破小心
6 : 香男(5828)@2011-01-12 01:20:18

597幅圖靚左wor~
7 : GS(14)@2011-01-12 20:33:32

6樓提及
597幅圖靚左wor~


其實都無用,贏唔到大錢的
8 : 香男(5828)@2011-01-12 22:40:36

小弟論圖計 , 由佢04 年開始 第一個頂位拉條斜線到近期的頂位 ,

597已經企上下降軌6 日,再嚴格d 3 日,情況類似2366 咁,
(597是下降軌,2366 係橫線阻力 )

近期睇盤 有大量貨壓在0.365 , 所以在此有回吐唔出奇,

如果回吐唔急 0.345 以上 ,再彈的話,

小弟經驗覺得爆單邊機會高 , 就算唔爆, 都唔會跌得離譜wor(0.27以下),

因為d 平衡線痴埋一齊 , 就算唔睇平衡線, 長期上升軌都有用掛 ,


小弟預計佢爆大鑊係 runaway up 或 down gap 再廷伸 ...

究竟會因為乜事情可以做到預計咁呢? ...



我唔post 圖了 , 有少少幻想成份, 費事比d 友照炒
9 : GS(14)@2011-01-12 22:47:34

市值成30幾億,況且其有盈利,唔會太偏離價值的
10 : 香男(5828)@2011-01-13 15:56:47

今日 11% , 唔係runaway 仲好 , 陽燭仲好睇~!
11 : GS(14)@2011-01-13 21:36:43

我只認同圖,但是真是唔會發達
12 : 香男(5828)@2011-01-13 23:50:20

唔理law... 反正底位買左 , 冇力先算, 發唔發達就睇下股價力量同以後597有乜動作
13 : GS(14)@2011-01-14 22:52:32

想有動作都好難,睇下盈利好唔好
14 : 香男(5828)@2011-01-18 16:26:44

再升 6% 了
15 : GS(14)@2011-01-18 22:14:59

未破大位,不如轉番來呢便講或者在龍鳳區開貼講..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754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387

德發(0928)臨時清盤人與Sensar達成和解

1 : GS(14)@2011-07-08 23:02:3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10707/LTN20110707157_C.pdf
2 : GS(14)@2011-07-08 23:04:01

Tack Fat does not disclose the terms of this "amicable settlement". We think that other investors have a right to know.

德發前未披露「友善的和解」的條文。我們認為其他投資者有權知道。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5271

珠寶行前經理受賄二十七萬元以批出鑽石訂單判囚三年

1 : GS(14)@2010-09-30 22:26:04

http://www.icac.hk/tc/news_and_events/pr2/index_uid_1070.html
一名珠寶行前經理,收受非法回佣共約二十七萬港元,作為向供應商批出購買鑽石訂單,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年。
Isabel Jalbaud,別名Ellie Ho,五十二歲,寶國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寶國」)前出口經理,亦受命須向「寶國」及其鑽石供應商Schachter & Namdar Asia Limited(SNA)各支付十三萬港元。
法官邱智立判刑時稱,鑑於被告違反誠信,長時期觸犯嚴重罪行,故判處她入獄乃適當刑罰。
法官續稱,判刑起點為三年三個月,但考慮到被告並無案底及其求情理由,故將刑期減至三年。
Jalbaud較早前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一項串謀詐騙。
甘智怡,二十九歲,SNA前營業代表,因與案件有關亦被廉署拘控。她較早前承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另一項欺詐罪則紀錄在案。
法官將甘的案件押至十月十五日判刑,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甘還押懲教署看管。
案情透露,「寶國」於案發時是一間珠寶零售商,在尖沙咀經營兩間珠寶店。SNA是一間總部設在以色列的鑽石供應商。
二○○六年十一月,Jalbaud代表「寶國」經由甘向SNA批出購買鑽石訂單。
在最初數次交易,甘從「寶國」收取全數貨款。但當甘於二○○七年一月中向Jalbaud收取貨款及取回寄賣的貨品時,Jalbaud向她索取回佣。
Jalbaud向甘表示,若甘拒絕給予回佣,她不會支付仍未清繳的款項及延遲退回寄賣的貨品。甘其後答應Jalbaud的要求。
案情又指,甘按Jalbaud的建議,就每一宗交易準備兩份手寫發票,以詐騙「寶國」及SNA。較少折扣率的一份發票交給「寶國」,而另一份較多折扣率即約百分之四至七的發票則交予SNA。
「寶國」因而支付較高的款項,SNA卻少收了貨款,而差額成為了給予Jalbaud的回佣。
Jalbaud亦向甘作出威脅,若她停止支付回佣便會揭發她們之間的非法行為。兩人的貪污勾當一直維持至二○○八年Jalbaud離職時才終止。
二○○七年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寶國」與SNA進行了合共三十七次鑽石交易。期間Jalbaud收受由甘提供的賄款合共約三萬四千七百四十八美元(約二十七萬港元)。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麗明及尹穎茵協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940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129,前八佰伴)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1 : GS(14)@2010-08-20 21:32: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6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陳前遠(男)早前因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被判監禁,陳不服上訴,今天遭上訴法庭駁回。

2009年11月26日,陳在上述香港歷來檢控的最大宗操縱市場案中被定罪,被判監30個月(註1),另外三名串謀操縱市場人士 ─ 陳的胞弟、小姨及陳的友人 ─ 各被判監26個月。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陳為上述三人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人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上訴法庭將於稍後公布駁回陳的上訴的理由。



備註:

  1. 有關陳的定罪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1月26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0-08-20 21:33:05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7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案四人被判監

區域法院今天在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操縱市場案中,判處全部四名被告監禁26至30個月。

四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的股票行情,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78%,並使公司市值上漲40億元(註1)。

陳仲衡暫委法官判處陳前遠(男)監禁30個月,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則各被判監26個月。

四人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288,4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香港經法院審理最嚴重的操縱市場個案。案中四名被告串謀造市謀利,瞞騙無辜的投資者,令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今次判刑發出了最明確的訊息,使違法者不會錯誤以為,瞞騙市場及廣大投資者後無須受制裁。他們要知道,違法者必定會被繩之於法,且會被判監。"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證監會指四人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操控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並使公司市值上漲。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他們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聆訊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展開。



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7日及2009年11月13日的新聞稿。
3 : GS(14)@2010-08-20 21:33:5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04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2008年 7月 10日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證監會對四名人士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串謀操縱市場買賣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泛海酒店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證監會指稱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在股票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表現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

  * 有關的交易活動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令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港元,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在股票市場的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 一名被告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港元。


各被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四個星期至2008年8月7日再行聆訊,以便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屆時,本案將會是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註1)。

鑑於案情嚴重,證監會已申請向四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200,000元保釋,但必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往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均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向陳前達及徐少峰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4 : GS(14)@2010-08-20 21:34:2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23

2008年 8月 7日

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證監會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註1)。

四名被告──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二次出庭應訊。他們各被控一項控罪,即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各被告將於2008年8月26日到區域法院出席答辯聆訊。

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 200,000元保釋,及於每月最後一日向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備註:

1. 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於2008年6月7日發出傳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8年7月10日刊發的新聞稿。
5 : GS(14)@2010-08-20 21:34:5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1
2009年 11月 13日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個案四被告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四名人士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市場行情的罪名成立(註1)。

這是香港首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操縱市場個案。

法院經過兩周的審訊後,裁定陳前遠(男)、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操縱市場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陳仲衡暫委法官昨天早上開始宣讀裁決理由,今天作出上述判決。案件押後至2009年11月26日判刑,四人分別獲准以200,000元保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操縱市場是不誠實的行為,屬嚴重刑事罪行,違規者企圖欺騙廣大投資者,從中謀取非法利潤。在本案中,四名被告被控就有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行情營造完全虛假的表象,令其市值被推高40億元。"

施衛民先生續說:"任何不法分子若以為可透過營造市場假象,從無辜的投資者身上謀取利益,應可從本案的判決中,清楚知道證監會將會竭力打擊違法行為,必將他們繩之於法。"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上述四人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行情營造虛假或誤導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的規定(註2)。

證監會又指:

  * 他們四人實際上操控有關交易活動,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
  * 這些虛假交易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導致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元;
  *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是在彼此間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該段期間內泛海酒店集團股份逾半成交,涉及的成交額約為1.9億元。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進行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案件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進行審訊。

本案由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檢控。




備註:

1. 證監會在2008年提出控罪,各被告於2008年7月10日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案件其後於2008年8月7日移交區域法院循公訴程序審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及2008年8月7日的新聞稿。
2. 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者,只有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才可判處最高刑罰,即監禁十年及罰款1,000萬元。
6 : GS(14)@2010-08-20 21:35:25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 ... -06&cl=106&page=all

《财经》特约记者 丰鸿平/文


  2009年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

  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中的香港区域法院,如常开始了一天的审判工作,但在七层的第22号法庭,宣判的案件与以往大不相同。

  历时四年,香港证券市场最大宗操纵市场案当天在该法庭尘埃落定。主要被告陈前远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三名与其关系紧密的次要被告——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陈前远只是众多在东莞开工厂的香港老板中的一个,但一桩官司,让他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中,留下了自己的名字。

  判决书显示,陈前远等四名被告被控于2005年间串谋操纵泛海酒店(00292.HK,下称泛海)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港元,令该公司市值劲升40亿港元。

  该案是首宗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遵循公诉程序而提出的刑事检控的造市操纵市场案,也是自2003年内幕交易被列为刑事罪行后,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提出的第二宗刑事检控。

  在宣布判词时,该案暂委法官陈仲衡称:“4名被告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市场操纵,涉案交易额数量巨大、涉及中介人数众多。为维护香港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判决要有阻吓性,以防他人步其后尘。”

  异动股惊动香港证监会

  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的股价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股价飙升、成交量突然放大的“异动”情况,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

  按惯例,出现泛海这类股价的异动情况,香港证监会都会出手调查。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荣昌工业大厦三楼的某单元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大量文件,包括银行及证券买卖户口记录、证监会向陈前远及欧阳文珍发出的信件正本、陈前达的信件以及一本笔记本,当中载有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于2005年8月至9月期间买卖泛海酒店股份的手写记录。

  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调查组发现,陈前远等4人关系密切。陈前远46 岁、其小姨欧阳文珍45 岁、胞弟陈前达42 岁,徐少峰为陈前远之友人,54 岁。

  四人在泛海股价飙升期间,进行了“完全偏离正常投资者的做法”: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他们通过多个不同经纪落盘,相互交叉买卖泛海酒店股份,他们有时甚至高买低卖,或在一分钟的时间买完即卖,交易甚至在没有利润以及明明要亏损交易费的状况下,仍然进行。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处细节是,2005年8月4日中午11点11分38秒,陈前达委托股票经纪Delta Asia Securities Limited以1.37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6万股;五秒钟后,陈前达又委托同一股票经纪以1.38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4万股;52秒后,陈前达委托另一个股票经纪Vivtory Securities以1.36港元的价格,抛售泛海股票10万股。

  40亿港元的虚假泡沫

  据进行控罪举证的香港律政司陈述,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分别通过12家、8家及12家经纪,发出大量泛海酒店买盘及卖盘。

  三人在涉案期间的买卖活动,买盘占泛海酒店总买入交易的60.2%,卖盘则占沽出交易的53.39%。

  控方披露的情节还显示,有关交易资金均由陈前远提供。在这段期间,陈前远不时向其他三名被告的银行户口存入款项,让他们支付经纪做交收之用,但同时,三人又将款项转回陈前远账户。

  香港律政司举例说,2005年8月12日,陈前远向徐少峰户口存入247.4万港元,而随后,徐少峰便向经纪支付247.4万港元,涉及的金额完全一致。

  “这些行为根本不符合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意在牟利的正常心态。”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在专业证词中如此表述。他参与了香港证监会对泛海案调查的数据分析。

  是次案件,控方由龙克裘出任专家证人,编制报告指证各被告造市。由于龙克裘并非来自监管机构,且是首次出任专家证人,因此,他受到被告律师质疑没有足够的经验,亦不熟悉二三线股的交易情况。但法官经考虑后,决定接纳他的专家证人身份。

  法官陈仲衡认为,四名被告是有经验的投资者,不可能同一日通过29个经纪做同一宗买卖,而且买卖价相同,这不合常理,明显是有人为了操纵市场而联手推高股价的行为。

  据控方披露的数据,陈前远四人交易额占该段期间内泛海逾半成交量,涉及成交额约1.9亿港元,把泛海股价人为推高了78%,令该公司市值上涨了40亿港元。

  控方认为,四名被告串谋在2005 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在股票市场就泛海的表现营造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条的规定。

  被告所得蒸发且有亏损

  在法庭上,法官陈仲衡表示,陈前远为案中主谋,判刑较重,其余被告的角色相对轻微,但参与程度相等。他同时透露,虽然控方于案发后三年才提出检控,但“延误仍属合理”。

  此外,鉴于陈前远过往热心公益,又患有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加上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节省了审讯时间,获酌量减刑。其余被告亦因案件延误三年和没有案底,获减刑四个月。主要被告陈前远最终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四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求情指出,泛海股价大幅上升并非纯因被告操纵市场,而是投资者当时认同酒店旅游业前景乐观,而泛海本身亦有其市场地位,加上事发后期泛海股价急速下滑,被告所得亦已全数蒸发,请求轻判。

  代表律师同时说,陈前远在东莞开设两间厂房,有多达400名工人,被判监或会令工人失业。

  同时,第三被告陈前达的代表大律师也表示,陈前达在事件中亏蚀逾300万港元,而次被告欧阳文珍亦因事件欠债200万元。

  对此,法官陈仲衡认为,陈前远在经营业务上的成功,并不是求情的因素。

  陈仲衡指出,股票市场是香港经济的一部分,必须维持正常运作,禁止人为操控,造市行为会破坏它的信誉,因此,判刑要有阻吓性。他强调,犯案人有没有从中得益并不重要,因为行为可能令投资者有重大损失,亦损害市场正常运作及公正性。

  另外,控方指香港证监会调查该案耗资过百万港元,因此,要求法官判被告摊还该笔调查费用。法官最后接纳控方要求,判处四名被告应当各自向香港证监会付28.8万港元费用。

  26日宣判后,大批亲友散庭后拥往被告栏,与一众被告哭别。

  由于陈前达及徐少峰在另一案中被香港证监会检控,指他们在香港证监会调查期间没有按照法例回答查问,该案将于12月17日聆讯。

  调查慎之又慎

  根据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陈德清的表态,这是自2003年4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依公诉程序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第一例。

  在香港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大多是民事案件,或者是连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更严重的,如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违法事件,香港证监会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进行联合调查。

  然而负责刑事案件以来,对于香港证监会而言,也带来了莫大的挑战。在去年,香港证监会即在一起市场操纵案中败诉。

  当时,香港证监会怀疑证券行衍锋集团的投资负责人许巍瀚、何东及衍锋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曾对认股证——中移汇理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香港证监会败诉。

  这使得香港证监会对陈前远等人的调查慎之又慎。陈前远等四人的案卷卷宗厚达300页,提请的相关证人多达65名,包括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认为,这次的审判结果向市场发出了最明确的信息,即违法者瞒骗市场及广大投资者后,不仅会受到制裁,且还会被判刑入监。

  之前,香港证监会对中信泰富、杜军等多个案件的调查,同样显示该机构对证券市场强势监管的决心。陈前远案,更是开创了香港证券监管史上新的一页。■
7 : GS(14)@2010-08-29 18:20:08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5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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