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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停留佔資源 強制火化吃官司 殯儀館裡的「常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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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屍體,在殯儀館裡停留了14年,耗費55萬元,燒壞3個冰櫃。這種現象並非個案,「保存最久的已近二三十年」。

由於強制火化法定措施的缺失,實踐中常有家屬以拒絕火化遺體為談判賠償問題施壓,雖情有可原但構成對屍體處置權的濫用。

因一場血案被殺的楊金鳳,在河南省新鄉市殯儀館裡躺了14年,成為該館頭號難題。

這五千餘天裡,楊金鳳的遺體每天耗去大約24度電,保管費用已累計達55萬元,先後燒壞了3個冰櫃。

除了楊金鳳外,目前新鄉殯儀館無法處理的「常住戶」還有十多具。嚴重的時候,由於各種問題而無法處理的遺體就約佔全館可用冰棺的四成。

全國多地殯儀館也面臨同樣處置難題:如果繼續存放將造成資源侵佔,如果按程序強制火化則還會吃官司。

接來的麻煩

一張發黃的接屍卡至今仍保存完好。

2014年7月6日,南方週末記者在新鄉殯儀館的這張接屍卡上看到,接屍時間為2000年5月26日,遺體姓名為楊金鳳,接屍地址為「二監獄門口有人等」,聯繫單位為「二監獄」,簽字人為監獄的職工衛愛民。

楊金鳳是河南省新鄉市牧野區平原鄉八里營村的農民。和丈夫孔凡景結婚沒幾年,孔就因為盜竊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出獄後沒多久,孔凡景又因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被羈押在位於新鄉的河南省第二監獄。其間,楊金鳳一個人含辛茹苦地撫養著孔亮姐弟倆。

2000年2月,楊金鳳到監獄探監時,聽管教幹部說孔凡景有越獄未遂的行為,她深感失望,向孔凡景提出了離婚,並向新鄉市郊區法院(現為新鄉市牧野區法院)遞交了離婚起訴書。

然而,臨死楊金鳳都未能如願把婚離成。2000年5月26日上午9時許,新鄉市郊區法院王村法庭在省第二監獄二號接見室內設置臨時法庭,審理兩人的離婚案件。10時許,臨時法庭正在進行法庭事實調查時,孔凡景猛然撲向楊金鳳,當孔凡景拔出事先準備好的刀子時,審判長和書記員呼喊著逃離了法庭。

楊金鳳當場死亡,孔自殺未遂,後來因殺人罪被執行槍決。

楊金鳳被殺害的當天下午2時許,河南省第二監獄的工作人員衛愛民便通知新鄉殯儀館將楊的屍體運到了殯儀館。

最終,臨時法庭的審判長和監獄內的管教人員都因玩忽職守而被處罰。但是楊金鳳一家並未得到任何賠償。因此,楊金鳳的親屬們至今未到殯儀館處理楊金鳳的屍體。

「沒賠償,怎麼火化?火化了,我們連證據都沒有了!」楊金鳳的家屬說,經過十多年的奔波,原郊區法院和二監獄仍未達成賠償協議。新鄉市政法委的多次協調也以失敗告終。

南方週末記者調查發現,全國多地殯儀館似乎都陷入到了這個困境中無法擺脫。程新明是中國殯葬協會直屬刊物《中國殯葬新聞週刊》的主編,多年的採訪報導經歷,讓他對該行業也頗有研究。

程新明在電話中告訴南方週末記者:「長期存放遺體的這個問題很普遍,省會城市的殯儀館最嚴重,保存最久的已近二三十年。」

山東濟南市殯儀館中無人認領的屍體已經佔用了很多冰箱資源。該殯儀館的工作人員說,這些無人認領的屍體多數是未能偵破的案件,其餘為無名屍。濟南市殯儀館也多次向上級公安部門反映,「但就是一直解決不了」。

河南鄭州殯儀館目前保存了七八十具無人認領的屍體,最長的保存時間已有近二十年。鄭州市殯儀館工作人員向南方週末記者抱怨:「這些年一些刑事案件未能及時偵破,這些屍體就一直保存在殯儀館,每天都產生很大費用,都讓殯儀館來埋單。」

殯儀館屢屢敗訴

無奈之下,新鄉殯儀館將河南省第二監獄告至法院。

新鄉市殯儀館的館長王忠洲告訴南方週末記者,當時是河南省第二監獄通知殯儀館去拉死者的遺體,監獄的工作人員還在接屍卡上籤字了,因此河南省第二監獄對此負責。

2012年3月28日,新鄉市衛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監獄不屬於喪事承辦人的範圍,殯儀館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楊金鳳的遺體。法院判決監獄酌情承擔5萬元的屍體存放費。

新鄉市中級法院也駁回了殯儀館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儘管監獄職工衛愛民在殯儀館的接屍卡上籤字,但其主觀上並沒有與殯儀館簽訂保管合同的真實意願,且接屍卡中也沒有關於對屍體進行保存的相關約定,故監獄和殯儀館構成的保管合同法律關係主張不能成立。

最終,河南省高院也駁回了新鄉殯儀館的再審申請。調解和法律的兩種手段都失效後,王忠洲說,「如何處理楊金鳳的屍體走入了死胡同。」

殯儀館告家屬的,也往往以失敗而告終。

2006年7月22日,嘉興人費惠英死於一場交通事故。第二天,嘉興市公安局秀洲區分局交警大隊將其送到了嘉興火化殯儀館冷藏保管。此後,遺體再無人過問。肇事者因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費惠英的三位直系親屬因此獲賠十七萬餘元人民幣。刑事案件迅速結案,當事人的屍體卻久久仍未火化。

三年後,嘉興火化殯儀館向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費惠英三位親屬支付三年的遺體冷藏費共計九萬餘元。

不過,法院判殯儀館敗訴。理由是,死者遺體是由交警部門送往殯儀館,無證據顯示死者親屬有將遺體交由殯儀館保管的意思,即雙方沒有合意行為,所以死者三位親屬與殯儀館並不構成合同關係,所以對於死者遺體保管產生的費用,三位親屬並無合同上的義務。

即使殯儀館與家屬有約定的,也不一定能解決問題。

2006年6月12日,福州人王國柱被害死亡。一個星期後,當地派出所通知殯儀館可以火化遺體。之後,王國柱的家屬曾多次到殯儀館續約,最後一次停屍合約約定時間為2007年5月16日。雙方約定,如果超出規定時間未辦續停屍體手續者則視為同意由火化場將其屍體火化。2007年6月25日殯儀館將王國柱遺體火化,隨即被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判決福州殯儀館賠償家屬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誰有權處理

目前現行的適用處理遺體的法律、法規,最主要的是2013年修訂的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但涉及遺體處理的條文依然沿用1997年時的提法:「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南方週末記者注意到,各地以政府文件形式陸續出台了相關的規定。

按照《河南省殯葬管理辦法》,非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憑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還規定,運至殯儀館的遺體應在七日內火化。「喪事承辦人逾期未辦理的,殯儀館報主管民政部門批准,並報公安機關備案後,可以火化遺體。」

有的地方專門為無人認領屍體的處理出台文件。比如2004年11月起廣州市政府開始實施《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規定無人認領屍體由民政部門在本單位公眾服務網和殯儀館公告欄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60天內仍無人認領的,殯儀館可以對屍體進行處理。

由於公安機關未出具楊金鳳的死亡證明或者遺體處理通知單,新鄉殯儀館無法將其火化。

「近幾年來,新鄉殯儀館就接到了多起家屬的訴訟。因此,即便有規定我們也不敢輕易將沒有人處理的遺體火化。」新鄉殯儀館的副主任梁紅星告訴南方週末記者。

殯儀館面臨的現實困境是,即便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將遺體強制火化,仍可能引發死者家屬的訴訟,處置不當甚至還會引起家屬長期上訪。

受訪的學者認為,政府規範性文件的約束力並不高,且對喪事承辦人的權責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致使無人認領屍體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教授認為,接屍卡是一個書面合同,可以用合同法來約束雙方關係。楊立新說,是誰將遺體送到殯儀館的,殯儀館就和誰形成合同關係。針對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屍體若由公安部門等第三方移交給殯儀館,簽字有轉交手續,就相當於第三方和殯儀館產生了保管合同關係。

北京大學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則認為,一般而言,屍體的處置權歸家屬。尹田說,對死者遺體的處置,是死者近親屬的權利也是對社會應盡的義務,當屍體無繼續保存必要時,死者親屬應及時予以火化。實踐中常有家屬以拒絕火化遺體為談判賠償問題施壓,雖情有可原但構成對屍體處置權的濫用。「對此,應當設置強制火化的法定措施。」

2013年,在四川省兩會上,有人大代表專門提出《關於對非正常死亡屍體處理予以地方立法的建議》,呼籲四川制定針對非正常死亡屍體的火化規定,對無理拒絕火化的非正常死亡屍體,予以強制火化。但未被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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