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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1.3萬億元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33527.html

6月23日,建行以“以小為主 以微為重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大潮中做好金融服務”為主題,亮相銀監會第52場例行新聞發布會。

支持小微企業納入轉型戰略

眾所周知,“融資難、融資貴”一直是小微企業發展瓶頸。建行董事會秘書陳彩虹表示,融資難主要難在“缺信息、缺信用”。小微企業本身信息不夠透明,銀行難以全面獲取並準確識別信息,加之其較難提供銀行普遍認可的抵質押擔保措施,獲貸能力有限。

為破解這一難題,建行一是利用大數據技術,分析挖掘小微企業交易、資信、行為信息等數據,依托評分卡判斷其商業交易的真實性及履約能力,如“稅易貸”基於企業納稅信息進行風險評價。二是借助政府等第三方,使小微企業獲得增信。如“助保貸”以政府提供的資金組建風險補償資金池,建行通過信貸杠桿放大小微企業受益面。

“融資貴,主要貴在擔保公司和過橋成本。”陳彩虹表示,為減少小微企業融資負擔,建行一是通過創新信用貸款,借助政府增信等手段,免去小微企業尋求擔保公司擔保。二是通過續貸、再融資業務,減少企業尋求搭橋貸款的資金壓力。三是創新“網銀循環貸”,讓企業信貸資金隨借隨還、循環支用,降低資金成本。四是主動減免服務收費,免費服務項目數量在大銀行中居前。

大銀行做小微企業貸款並不“劃算”,這是過去業內的共識。對此,陳彩虹不以為然,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美國各家的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面臨巨大災難的時候,有一家銀行別具一格,這就是富國銀行。富國銀行做小企業,使它規避了風險,躲過了金融危機一劫。

“從國際經驗來看,大企業做小企業不是做不做的問題,也不是做不做得好的問題,關鍵是能否把它作為戰略目標去選擇,而且找到最合適的方式。”

2014年,建行將“大力發展小微企業”納入到了“CCB2020”轉型發展規劃之中,明確了“以小為主、以微為重”的戰略方向,從政策、策略和技術手段上,引導和保障分支機構支持小企業、尤其是微型企業的發展。

截至2016年3月末,建設銀行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3萬億元,貸款客戶25.5萬戶,戶均貸款大銀行中最低,連續五年完成監管要求。單純從利率水平看,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基本不超過8%,2015年建行新發放小微企業貸款利率5.87%,在同業中相對較低。

深耕互聯網和大數據

“互聯網金融是一個新的事物,也是全新的模式。互聯網金融也給傳統行業帶來了挑戰。我們始終還是感覺到要運用互聯網思維,促進大銀行的轉型。”建行小企業業務部副總經理李曉芳表示,建行加強互聯網渠道,遵循移動優先。2012年建行推出了網銀循環貸,可以7×24小時隨借隨還,節省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突破了線下服務人員受制於人員、時間、空間的缺陷。

在此基礎上,建行構建了“小微企業快貸”的全線上的快速融資模式。基於小企業主、企業的資產情況、信用狀況、賬戶行為等信息,為客戶快速授信、實時審批、即時到賬,真正實現全流程“不落地”的線上操作。

與此同時,建設銀行重視大數據應用,組建了國內首家上海大數據中心。去年建行與第三方的數據公司合作了客戶數據篩選,針對存量的280萬小微客戶建立了精準篩選項目,在海量數據中篩選敏感因素。

李曉芳表示,通過大數據分析,挖掘客戶群體的需求。通過一系列產品提供精準服務,提高效率,有效降低風險。在客戶服務上構建了篩選模型,提高客戶的精準,利用大數據技術做到了客戶的精準篩選。

在客戶評價上,建行開發了小企業評分卡模型。小微企業的財務信息不充分,評分卡關註客戶的履約能力、信用狀況、資產狀況,根據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打分,提高小微企業客戶評價的針對性、有效性。在產品的供給上也創新了一系列的大數據信貸產品。

同時,建行還在大數據上進行了風險監測,開發了預警系統。根據企業的賬戶行為就可以提前監測、預判,從而發出早期預警信號,控制小企業的風險。

創新支持科技金融

建行小企業業務部總經理劉守平透露,建行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作為服務小微企業、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建行專門成立了科技金融創新中心,采用“專業團隊+集團優勢+全能服務+合作夥伴”的模式,專門針對科技型企業創新服務和產品。同時也是按照建設銀行綜合性、多功能的轉型方向,為科技型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

劉守平表示,建行對科技型企業服務主要體現在“五+”,即一是“政府+”,借助政府為科技企業增信;二是“創業+”,發揮建設銀行眾多客戶資源的優勢,搭建眾籌平臺,撮合有融資需求的科技型企業和有投資需求的客戶,開展科技股權、專利權眾籌試點,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科技產業;三是“企業+”,實現企業的融資升級。創新科技信用貸,根據高科技企業的納稅額、代發工資、科技專項獎勵、專項扶持基金等大數據信息,為科技型企業提供授信;四是“資本+”,推動資本的運作升級。創新科技鑫三板產品,對新三板擬掛牌或者已經掛牌的科技企業,通過債+股的方式,滿足企業資金融通需求;五是“私享+”,為科技型企業的員工提供專屬服務。

此外,建行與科技部和國家知識產權部門對接,在風險補償、知識產權質押等方面進行探索,搭建科技金融平臺,打造科技金融的服務平臺,扶持科技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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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毛宛苑:近四成金租公司開展船舶租賃 資產余額達1139億

5月16日,銀監會非銀部主任毛宛苑在第三屆中國海事金融(東疆)國際論壇上透漏,截至2017年3月末,全國共開設了60家金融租賃公司中,有23家開展了船舶租賃業務。

毛宛苑表示,我國金融租賃行業船隊規模達到989艘,船舶租賃資產余額1139億元,且68%為直租業務,較去年同期增長58%,其中天津地區金融租賃公司的船舶租賃資產規模占比超過30%。

“目前,全球航運市場依然沒有走出低谷,國際金融危機對船舶工業的影響遠超預期,船舶工業正處在轉型升級的重要階段”,毛宛苑稱,銀監會一直鼓勵金融租賃公司發揮融資相互結合特色功能,積極支持船舶工業,航運業發展,大力助推中國制造走出去。

毛宛苑認為,一方面,金融租賃公司通過直租幫助船舶制造企業加快先進設備的技術升級,通過售後回租幫助航運企業和船舶制造業盤活存量資產,通過經營性租賃降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促進航運企業優化船隊結構,助推船舶工業轉型升級,成為促進中國海事金融發展的重要參與力量。

另一方面, 毛宛苑稱,金融租賃公司參與國際市場的程度不斷加深,部分公司與國際一流航運企業開展合作,參與國際重大項目,為支持“中國制造2025”促進國際產能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談及下一步,毛宛苑稱,銀監會將鼓勵和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加強風險管理,堅持差異化、特色化、專業化的發展,拓寬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渠道和資本補充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公司申請設立境內外的船舶等專業子公司,促進金融租賃行業立足本原、專註主業、合規穩健發展,為支持船舶工業、航運業的發展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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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對在3家以上銀行有融資且余額達50億元企業應聯合授信

銀保監會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聯合授信機制目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聯合授信管理架構部分,明確了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聯席會議制度等運作管理框架。

該辦法將在防控重大企業信用風險,優化信貸資源配置等方面產生積極作用。明確了聯合授信機制目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銀企合作關系,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聯合授信是指擬對或已對同一企業(含企業集團,下同)提供債務融資的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改進銀企合作模式,提升銀行業金融服務質效和信用風險防控水平的運作機制。

本辦法所稱融資均指債務融資。

第四條 聯合授信機制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依法合規。聯合授信機制運行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

市場導向。聯合授信機制運作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註重平等協商,明晰權利義務,堅守契約精神,尊重各方合法權益。

公開透明。聯合授信機制各參與主體應按照約定及時完整真實地披露信息,加強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透明度。

第二章 聯合授信管理架構

第五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同一企業進行授信時,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收集匯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

第六條 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20~50億元之間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企業符合第六條明確的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條件時,應通知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協調企業的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在1個月內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第八條 企業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簽署聯合授信成員銀行協議(以下簡稱“成員銀行協議”),並組建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銀行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聯合授信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議事規則、運作方式,成員銀行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聯合風險防控、風險預警、風險處置的工作規則等。

第九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應履行以下職能:

(一)共同收集匯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防止企業隱藏真實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規避銀行授信管理要求。

(二)共同挖掘企業內外部信息源,運用必要技術手段,匯總梳理企業關聯關系,識別隱性關聯企業和實際控制人。

(三)聯合評估企業的整體負債狀況、實際融資需求和經營狀況,測算企業可承受的最高債務水平,設置企業融資風險預警線。

(四)與企業就確定聯合授信額度和風險管理要求等進行協商並簽訂相關協議。其中,聯合授信額度包括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渠道的債務融資,以及對集團外企業的擔保。

(五)協同監測企業履約情況,發現企業存在不當行為,或出現風險信號時,聯合采取風險防控、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措施。

第十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全體成員銀行和企業之間應簽署聯合授信框架協議(以下簡稱“銀企協議”)。銀企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成員銀行應按融資合同和相關協議的約定向企業提供融資,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

(二)成員銀行調低對企業授信額度時應提前1個月告知企業;

(三)成員銀行在與企業約定的聯合授信額度內向企業提供融資;

(四)企業在聯合授信額度內,可自主選擇成員銀行作為融資業務合作對象,協商確定融資條件。

(五)企業應及時完整地向聯合授信委員會披露所有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提供真實財務報表,在各類融資行為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聯合授信委員會;

(六)企業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外的其他渠道,進行可能實質性改變企業債務狀況的重大融資和重大對外擔保前,應征得聯合授信委員會同意;

(七)企業應允許在成員銀行範圍內共享企業提供的各類信息,並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範圍內共享企業融資臺賬信息,成員銀行不得在約定的信息共享範圍外泄露和濫用企業提供的信息。

銀企協議中的約定事項應在成員銀行與企業簽訂的融資合同中予以體現。

第十一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審議決定重大事項。聯席會議是聯合授信委員會的決策機構,其決議對全體成員銀行有約束力。聯席會議應制定明確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條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個季度召開一次。如遇重大事項,由牽頭銀行或占成員銀行債權總金額三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員銀行提請,可召開臨時聯席會議。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審議批準事項,涉及設定和調整企業聯合授信額度、啟動和解除風險預警、制定和修訂成員銀行協議和銀企協議等重大事項,應經占成員銀行債權總金額三分之二以上比例成員銀行及全體成員銀行過半數同意;其他事項應經占成員銀行債權總金額二分之一以上比例成員銀行同意。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融資前,應查詢該企業和企業所在集團聯合授信機制的建立情況。已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成為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銀行後,方可在聯合授信額度內向該企業提供融資。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簽署成員銀行協議或以其他適當形式認可並承諾遵守成員銀行協議後,自動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牽頭銀行應做好相關登記和報備工作。

第十五條 對企業的存量融資額以及擬新增融資額合計不超過企業融資總額5‰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企業不突破聯合授信額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向企業提供融資。但應在每次融資行為發生或融資余額發生變動5個工作日內向聯合授信委員會報告該筆融資的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對企業融資余額為零的成員銀行可主動退出該企業的聯合授信委員會。連續12個月對企業融資余額為零的成員銀行,自動退出該企業的聯合授信委員會。牽頭銀行應做好相關登記和報備工作。

第十七條 成員銀行具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獲得其他成員銀行共享的企業信息;

(二)向聯席會議提交議案;

(三)提請召開臨時聯席會議;

(四)遵守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和聯席會議形成的各項決議;

(五)向成員銀行真實全面地共享本行對企業的融資信息,以及企業向其報送的其他與融資相關的信息;

(六)調查收集企業其他相關信息,並及時與各成員銀行共享;

(七)成員銀行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權利或義務。

第十八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應從成員銀行中推選產生一家牽頭銀行,並可增設副牽頭銀行。擔任牽頭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向企業提供的實際融資額居所有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前三位;

(二)與企業無關聯關系。

第十九條 牽頭銀行不再符合作為牽頭銀行條件或不願意繼續履行牽頭銀行職責的,聯席會議應改選牽頭銀行。牽頭銀行履職不到位,可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銀行提議改選牽頭銀行。

第二十條 牽頭銀行應牽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聯合授信機制的各項工作制度;

(二)召集成員銀行聯席會議;

(三)研究認定企業集團的全部成員,提交聯席會議審議;

(四)測算企業聯合授信額度,設置融資風險預警線,提交聯席會議審議;

(五)建立和維護企業融資臺賬,監測企業整體負債水平,監督企業銀企協議履行情況;

(六)監督成員銀行協議和聯席會議各項決議的執行,向聯席會議或銀行業協會提出違約成員銀行處理建議;

(七)按照本辦法要求,代表聯合授信委員會向銀行業協會報送融資臺賬等應報送或備案的信息;

(八)成員銀行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聯合風險防控

第二十一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應對企業運行管理、經營效益、重大項目投資、對外擔保、關聯交易、交叉違約等信用風險有關情況進行監測。

信息搜集、共享工作由牽頭銀行組織實施。各成員銀行應按照成員銀行協議,向牽頭銀行提供相關信息;牽頭銀行應及時向各成員銀行分發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成員銀行應健全信用風險管理體系,落實統一授信、穿透管理等要求,確保向聯合授信機制報送信息真實準確。

第二十三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可以根據企業的風險狀況提出風險防控要求,但不得統一規定對企業的利率、期限、抵(質)押要求等融資條件。成員銀行在不違反成員銀行協議的前提下,自行確定融資條件,自主作出授信決策、獨立進行審批,並按照本行對企業風險的評估,實施後續管理和資產分類。

第二十四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應根據企業經營和財務情況測算其可承受的最高債務水平,就測算依據和測算結果與企業充分溝通,協商一致後共同確認企業聯合授信額度。企業實際融資總額不得超過雙方確認的聯合授信額度。

聯合授信委員會測算企業聯合授信額度時應至少考慮以下要素:資產負債水平、利潤及其增長率水平、經營現金流、所屬行業、所在區域、還款歷史、經營年限等。

第二十五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應會同企業定期複評企業聯合授信額度,企業因經營需要需調整聯合授信額度的,可向聯合授信委員會申請複評。

第二十六條 計算企業集團實際融資總額時,應包括各成員銀行認定的該企業集團所有成員(不含集團內金融類子公司)的融資。

第二十七條 聯合授信機制建立後,由牽頭銀行牽頭組建專職小組,建立並維護企業融資臺賬。

融資臺賬應至少包括企業聯合授信額度、實際融資和對外擔保情況、剩余融資額度、融資違約情況等內容。

已確認的企業實際融資及對集團外企業擔保,應在企業融資額度使用臺賬中逐筆登記,並等額扣減企業剩余融資額度。

第二十八條 牽頭銀行應在成員銀行間共享融資臺賬,並報送銀行業協會。

第四章 聯合風險預警處置

第二十九條 當企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時,進入企業融資風險預警狀態:

(一)企業實際融資達到聯合授信額度90%或聯合授信委員會設置的融資風險預警線;

(二)銀行對企業融資中出現數額較大的不良資產,企業發行的債券違約或出現其他重大風險事件;

(三)企業所處外部環境、公司治理、經營管理、對外投資、對外擔保、關聯交易等方面出現重大變化,有可能引發企業償付困難的。

第三十條 進入風險預警狀態後,牽頭銀行要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應對方案。對企業可能加大成員銀行債權風險的新增融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采取更加審慎嚴格的信貸審批標準、風險管控措施和相應風險緩釋手段。

第三十一條 當預警情形已消除,或聯合授信委員會認定相關預警信息對各成員銀行債權不構成重大風險時,可解除風險預警狀態。

第三十二條 當企業可能發生償債風險時,聯合授信委員會應與企業的其他債權人聯合組建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債務重組等措施,有序開展債務重組、資產保全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聯合懲戒及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協會應建立配套的統計信息系統,監測聯合授信機制建立和運行情況,動態更新企業融資信息,並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聯合授信委員會授權牽頭銀行向銀行業協會備案以下事項:

(一)聯合授信機制成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備;

(二)修改銀企協議或成員銀行協議,做出調整聯合授信額度等重大決策的,應於10個工作日內報備;

(三)企業進入風險預警狀態應立即報備。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協會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全面開放相關統計信息系統,並定期報告聯合授信機制建立和運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於違反銀企協議,提供虛假信息,超出聯合授信額度對外融資,逃廢成員銀行債務的企業,可由牽頭銀行組織成員銀行按銀企協議約定進行聯合懲戒。情況嚴重的,銀行業協會可將企業列入失信企業名單,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照有關規定實現跨領域聯合懲戒。

第三十七條 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成員銀行,聯合授信委員會可依據成員銀行協議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協會可采取相應的自律懲戒措施。對拒不糾正整改,影響聯合授信機制運行,可能引發重大風險事件的,銀行業協會應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有關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未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前向已建立聯合授信委員會的企業提供融資,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二)成員銀行違反成員銀行協議,並未按照聯合授信委員會要求采取糾正措施;

(三)成員銀行違反銀企協議,損害企業合法權益;

(四)未按要求向銀行業協會報送和備案相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相關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本辦法實施3個月內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第四十一條 聯合授信機制建立時,若企業存量實際融資總額超過聯合授信機制確定的聯合授信額度,聯合授信委員會應與企業協商確定達標過渡期,報銀行業協會備案。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超過聯合授信額度的存量融資由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銀行協商確定退出次序。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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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成千萬富翁曾助子女上車 花旗調查:38%資助額達500萬元

1 : GS(14)@2017-04-22 10:13:31

【明報專訊】花旗銀行發表「香港千萬富翁調查報告2016」,報告指香港千萬富翁(擁有1000萬元以上流動資產)數量與2015年持平,達5.9萬人,平均年齡58歲,最年輕30多歲,而他們最大共通點,就是願意資助子女買樓,當中有27%在過去5年已助子女「上車」。此外,本港擁有百萬以上流動資產的百萬富翁人數,則按年增14%,至87.8萬人,創歷來新高。

明報記者 姚丁鈺

根據報道,面對日益高漲的本港樓價,72%千萬富翁表示願意資助子女100萬元以上買樓,更有27%在過去5年已有資助;其中,38%資助子女達500萬元及以上。由於今年首次將相關問題加入調查,所以並無歷史數據比較。不過,花旗銀行於每年1月發布以普通大眾為調查對象的「花旗香港市民置業意向調查」,相對千萬富翁,2016年該調查顯示,願意幫子女買樓並願意資助100萬元以上的比例為13%;過去5年,已資助子女的比例為9%;而資助金額中位數為50萬元。2016年願意資助和已資助的比例均有提高,而資助金額中位數亦由2015年35萬元上升至50萬元,樓價上漲為主要原因。

樓價上漲 大眾願資助比例金額均提高

千萬富翁人數數字在2015年增長5%後於2016年錄得零增長,花旗銀行市務部市場研究部主管周偉傑表示,據他理解,由非百萬富翁晉升為百萬富翁,遠遠比由百萬富翁晉升至千萬富翁容易,可能只需賣層樓就可做到。另外,雖然香港大眾的確更加富裕,但始終在財富累積時,低層先行,因財富處於金字塔較低位置的群體,更容易獲加人工,而高層位置的富翁就未必。他又稱,調查亦有局限之處,較難訪問到處於財富最頂端的富翁,或做成數字偏差,可將5.9萬看作保守數字,實際數字一定更高。

2%千萬富翁為學生 料為財富自由人士

有趣的是,報告顯示約1180個千萬富翁為學生,佔總數2%。周偉傑表示,相信這些學生富翁並非年輕人,就算是年輕人,亦絕非多數,反而更可能是「已經『上左岸』、實現財富自由,並希望回到學校追求自己興趣的人」。退休人士以及自僱人士仍是千萬富翁中的主力軍。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9813&issue=2017042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0962

首9月註冊額達去年全年97%

1 : GS(14)@2017-10-06 15:19:17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1770&issue=20171006
【明報專訊】地產市况持續興旺下,美聯綜合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今年首9個月整體物業成交活躍(包括一手私樓、二手住宅、一手公營房屋、工商舖、純車位及其他非住宅等),總體買賣登記註冊量合共錄得61,993宗,涉及物業買賣註冊總金額達5194億元;相關金額除自2013年後連續4年、超過5000億元水平外,更達到2016年全年錄逾5328億元的97%,反映今年市場有不少購買力投向樓市。

美聯首席分析師劉嘉輝表示,若以住宅物業計算,在不包括一手公營房屋下,今年首9個月一手私樓,以及二手住宅的買賣註冊總金額,已錄得約4068億元,除屬連續4年超越4000億元關口外,有關金額亦佔去年全年錄約4300億元的95%。

值得留意的是,住宅買賣註冊金額繼續向一手物業市場傾斜。單以住宅市場計,今年首9個月一手私樓,買賣註冊金額已高達1847億元,為歷來第二次能夠超越1800億元的一年(去年全年錄得逾1884億元)。

此外,若以同期住宅註冊金額4068億元相比,年內一手私樓佔比高達45.4%,為近14年以來新高紀錄,反映新盤勁吸市場購買力。

非住宅買賣金額超去年15%

至於非住宅物業方面,今年首9個月工商舖、純車位及其他非住宅物業,相關買賣註冊金額共錄1110億元,已超越去年全年約969億元,按年暫時高出141億元或近15%,並再度重上逾千億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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