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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封卷之後擅自分紅 金徽酒及國泰君安遭警示

招股書中承諾新老股東共享利潤,結果在封卷之後卻擅自發分紅5880萬。近日,金徽酒(603919.SH)因其在IPO過程中的“言而無信”被證監會警示,同時保薦機構國泰君安也一並收到警示函。

8月26日,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金徽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於2015年6月24日通過發審會審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了招股意向書。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歷年的利潤分配情況,並承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歸新老股東共享。

然而,金徽酒卻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5年利潤分配事項,之後於2016年2月3日發放現金分紅款5880萬元。金徽酒在發生利潤分配這一重大會後事項時,也沒有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且擅自改動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利潤分配相關信息並對外刊登。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的規定,並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張曉軍表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對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作為保薦機構的國泰君安、申報律師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申報會計師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也一並受到行政監管。

國泰君安在保薦金徽酒首發項目過程中,也沒有向證監會如實說明金徽酒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對金徽酒實施分紅的事項,沒有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

對此,證監會決定對國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郝彥輝、張斌采取“6個月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對卓緯律所、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簽字律師和會計師進行了約談提醒。

“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申請文件一經申報,即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生應予披露事項,應向我會書面報告,不得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中介機構應履職盡責、審慎核查,確保出具的專業意見真實、準確、完整。”張曉軍強調,證監會將在發行監管工作中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發行人、中介機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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