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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線投資不適用 王雅媛

2009-08-07  上海證券報




   之前曾于自己博客中提及一隻在香港上市的台資股票,峻凌國際(01997.HK)。它的主要業務是向內地的TFT-LCD面板製造商提供表面貼裝服務。 它特別之處便是會每個月公佈營業額,而自金融海嘯後,它的營業額強勁反彈,但是估值仍是十分低。剛好昨天收市後,它公佈了七月的營業額,營業額繼續創新 高。這幾天,我減持了一些股票,增加多一點現金,可幸的是完全沒有減持這一隻。

  這一星期,港股變得很難炒,因為資金集中于某些板塊。繼 早前紡織股大升後,這個星期便輪到玻璃及紙業股。剛巧停牌了兩年九個月的洛陽玻璃(01108.HK)恢複買賣,令到玻璃股炒得特別厲害。香港的玻璃股不 多,我認識的只有四只,洛陽玻璃、中國玻璃(03300.HK)、浙江玻璃(00739.HK)及信義玻璃(00868.HK)。相信洛陽玻璃應該是內地 投資者最熟悉的,因為它同時也在A股上市。基本上,除了信義玻璃之外,其他三家在經營上都有些問題。洛陽玻璃及中國玻璃經營得比較吃力,現在都是虧錢的, 而浙江玻璃業績則遭審計師不發表意見。不過往往當整個板塊被炒起時,那些比較垃圾的股票更有投機價值。

  兩年前,我曾經跟朋友到過信義玻 璃的廠房參觀,親自到一趟比看年報去瞭解公司的經營印象深刻很多。信義玻璃,國內第二大玻璃製造商,僅次于A股上市的福耀玻璃,但營運效率比福耀玻璃強。 信義玻璃和福耀玻璃主要都是生產汽車玻璃,建築玻璃和浮法玻璃,不過細分市場有點分別。對於玻璃生產來說,暫停後再重開一條日產能六百噸生產線的平均成本 達到三千萬人民幣,停產成本相當高。所以一般玻璃廠商都不願意停產。當下游市場,如房地產或汽車出現不景氣時,玻璃行業便容易出現供過於求。供過於求的後 果便是產品價格大跌,影響盈利。但要留意的是,當市場對玻璃的需求上升時,由於很少有剩餘的生產,產能亦很難在短時間內增加。這便使玻璃價格急升,玻璃生 產商的盈利亦隨之爆升。因此,玻璃公司跟航運公司是非常相似的,行業由壞轉好時,盈利會成倍地增長。行業由好轉壞時,公司便輕易虧大錢。因此,每逢有人問 我哪一隻航運股或玻璃股是值得長線投資時,我都覺得非常尷尬,因為長線投資這一詞根本是不適宜用于這種周期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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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http://www.p5w.net/newfortune/fmgs/200611/t610768.htm

  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在立法范围上,一般都涵盖了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和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均把行 动的合意性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而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 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杜晓堂/文
一致行动是各国或地区上市公司收购立法中重点监管的行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的公 开、公正和公平。在实践中,收购方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往往通过非关联化的处理,由多个收购主体出面共同采取行 动,每个收购主体购买低于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既逃避义务又控制上市公司或实现利益输送的目的。
为了打击上述规避法律法 规的行为,各国或地区证券市场关于“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凡被认定为实施“一致行动”的“一致行动人”,则以各个一致行动人合 并计算的收购比例作为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判断标准,同时在一般情况下也将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 人)制度是连结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 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推而进之,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既引发了相应的信息披 露或要约收购义务,也是反过来判定关联关系的基本依据。
  海外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一致行动”(Concerted)和“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London City Code)中。《伦敦城市守则》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伦敦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虽然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在法律上并 无强制能力,但作为处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套规则,该规则被英国证券市场普遍接受和遵守,并对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收购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伦敦城市 守则》的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为根据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积极地进行合作,通过其中任何人取得目标公司股份以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人。 并且列举了6种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香港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借鉴了英国《伦敦城市守则》的规定。根据香 港证券与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规定,“一致行动人”系指依据一项协议或协定,透过取得一间公司的投票权,一起 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的“控制权”的人。规定列举了8种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关联人,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美国有关法律中有两个与“一致 行动人”相类似的概念,即“视为个人的集体”(Group as a Person)和“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当两个或更多的个人充当合伙人、股份两合公司、辛迪加或者充当为了获得、持有和处理发行者的证券的其他集体时,这种辛迪加或者集体 应被视为本款所称的“个人”。而对于受益所有权,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有关规定,证券的受益所有权包括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合同、安 排、默契、关系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享有该等证券表决的权力。根据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判断一致行动以合意为要件,只要有为获得目标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而 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即可认定为一致行动,而且,合意并不需要书面的协议,只要有一致行动的事实。而在日本,甚至连合意都不需要证明,只要有实际上的资本关 系或人伦关系等即可被推定为合意,进而形成一致行动人。
 国内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
国内证券市场对“一致行动人”的界定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 券法》,新《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方面,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一致行动 人”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主要体现在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和九十六条上。新《证券法》并未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的概念,而是代之以“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 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这一宽泛的提法,但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这一法律制度。
2006年5月17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收购办法》”),新《收购办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收购办法》第 八十三条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 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 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 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 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 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 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海内外证券市场界定“一致行动人”的异同
从立法学上分析,海内外证券市场立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界定虽然有所差异,但是有以下三个较为明显的共同点。首先,在立法范围上,各国或地区对一致行 动人的界定相当宽泛,一般来说涵盖了以下两种类型的一致行动人:(1)具有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指共同持有或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投票权股份的人及其关联 方;(2)非关联关系的一致行动人,即不具有关联关系但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或通过其他手段达成某种默契,互相配合,对某一上市公司实施一致行动的两个以 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在立法技术上,一般采取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对“一致行动人”加以界定。如英国的《伦敦城市守则》列举了6类一致 行动人,香港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列举了8类一致行动人,国内的新《收购办法》则列举了12类一致行动人。第三,在法律适用上确立推定原则 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规定出现所列举的一致行动情形时,如无相反证据,则应被认为是一致行动人。
从构成一致行动的实质要件上分析,各国或 地区均把行动的合意性(an Agreement to Act in Concert)作为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实质要件,而在对行动的合意性的认定上,日本的把握尺度要比美国更加宽松,只要有实际上的资本关系或人伦关系等即可 被推定为合意。综合起来,对合意性的判断则体现出以下四个要点:(1)采取一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协议、协定、合同、默契、安排、关联关系或其他方式; (2)采取一致行动的手段是取得一家目标公司的投票权或表决权;(3)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是积极地进行合作,或者进行共同行为的合意;(4)采取一致行动 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巩固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基金能够构成一致行动人,如前所述英国和香港地区的规则明确列举了基金可以 成为一致行动人,而国内的新《收购办法》列举的12项内容并未明确指向基金(国内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出现了券商和其旗下基金共同增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事 件)。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券商对基金公司控股,但投资主体却是基金,基金在根本上作为一种信托产品,法律关系决定其投资运作完全独立于基金公司,理论 上也不受股东的影响,这样的关系使收购方与基金之间建立了合法的隔离,因此很难将其界定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国内新《收购办法》“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 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的规定以前文所述构成一致行动的实质要件分 析,信托关系的法律特征并不能改变“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征,因此基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应该可以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一致行动人”制度与关联关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联系
从相关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和适用性上分析,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制度是连接关联关系(契约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的中间环节。对一致行动 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一般建立在对关联关系和契约关系判定的基础之上,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界定和契约构成的界定直接影响对一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的判定,而一 致行动和一致行动人判定的结果则引发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因此,关联关系制度和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制度是与一致行动人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国内涉及关联关系的立法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规定。新《公司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其次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 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 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 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除上述定性界定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 方披露》还列举了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和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的情形。第三是沪深两个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关系的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将关联人区 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并加以详细规定。
根据上述不同层次的立法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一旦出现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不同收购 方,则构成一致行动或一致行动人,需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对于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 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可以预见,在以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为核心的新证 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之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大,以没有明显股权联系的安排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并联手实施“一致行动”去“掏空”上市公 司的行为,今后将很难再得以轻松逃脱责任。
作者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新财富》2006年11月号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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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法則 不再適用大客戶

2011-12-12  TCW




低頭的是稻穗,昂頭的是稗子」, 只有成熟的稻穗才會彎腰。

產業龍頭公司,通常高高在上,客戶花錢買東西,還要低聲下氣。但在不景氣趨勢下,連老大哥都得學彎腰,中鋼、台中精機就有深刻的體悟。

中鋼在鋼鐵業界喊水會結凍,但這波不景氣,卻讓它第四季出現金融海嘯以來的單季虧損,明年第一季也力守不虧損。

面對此困境,具有業務底子的中鋼董事長鄒若齊體認到,客戶死忠,生意才會做得長久。

「現在做鋼鐵業,不能只有單純的量價關係,一定要從客戶的需求思考,」鄒若齊說,面對國外產品低價競爭,客戶一樣會跑掉,尤其不景氣時。因此,中鋼要落實 「和客戶共同成長加值策略」,讓客戶變成夥伴,兩者從單純賣東西,轉變成共同打拚的關係。

從需求端思考,主動為產品加值

而策略的落實,靠著是組織調整。

中鋼將站在第一線的業務部做了三個調整。一、把冷軋鋼捲銷售組一分為二,新增電氣鋼片、電鍍鋅鋼片銷售組,對馬達和汽車用板客戶,提供材料上更專業的服 務。

其二,銷售管理組增加大陸研究單位,主動提供在大陸設廠客戶市場資訊、最佳解決方案。第三,要求第一線的業務同仁,利用兩隻腳,一家一家拜訪的「土法」, 和舊客戶搏感情,並挖掘新客戶。

「中鋼業務部的同事最近來拜訪的次數增加,也願意聽我們的反映,」下游客戶燁輝總經理吳林茂說。

中鋼業務副總劉季剛說,大家必須轉換成「丙方」心態,也就是拋開老大心態,來服務八百多個客戶,主動思考並提供客戶未曾想過的需求,條線產品RFID(無 線射頻辨識系統)方案,就是一例。

以往,中鋼生產的條線產品都使用條碼做為產品識別,出貨時,驗貨人員要爬上爬下的逐捆掃描,不僅容易塞車,攀爬過程間很容易摔傷;等產品運送到客戶的手 上,客戶還要經過簽收、輸入資料等一連串程序,才能進入廠區準備生產。如果把條碼改成RFID,客戶便可以縮短作業時間。

調整接單策略,深化客製化市場

觀念一轉,業務部、研發部和軟體部門一起攜手合作,對線材、盤元產品進行身分識別,這讓中鋼成為全世界鋼廠,第一個將RFID應用在鋼品出貨和倉儲管理的 公司,而且連製造、維護及運轉的成本,也只需要國外系統的三分之一。

擁有一甲子歷史的台中精機,也正在學彎腰。

「過去景氣好時上百台訂單在手,不可能為了小客戶需求投入(客製化)人力,現在景氣不好時只買一、兩台(設備)也可以幫你改。」訂單能見度下降,台中精機 總經理黃明和積極分散客戶,把過去以大客戶、大單為主的接單策略,調整為中小客戶、中小單。

搶時效的機器設備業,具有強烈訂單排擠性,一旦決定接單,便會排擠另一批訂單的交期。

過去在訂單擠爆的賣方市場,一、兩百台泛用機種的機器設備,只要按既定規格生產,相較承接少量且需求特殊的訂單,短期就能獲得高利潤。

但面對現在的買方市場,「一定要開拓新市場,才有辦法生存,這是現實問題。」黃明和說。

首先,他們透過自家銷售網絡,主動出擊,回頭服務過去常被犧牲的少量客製化訂單,並切入醫療、民生消費、傳產等仍有成長動能的產業別。

其次也深化服務,哪怕客戶只下一、兩台訂單,包括調高馬達轉速符合傳產業速度要求、加裝可連續生產的自動化機械手臂等周邊設備,黃明和都指示研發部門在主 要設計規格基礎上,多花時間隨客戶不同需求量身打造,更動的設計圖再交由生產端製造。

為避免客戶大小眼感受,他還懂得適度讓利,爭取客戶的心。台中精機副總經理許文治解釋,當客戶報修故障機台,其他同業可能隔天才到,公司卻在三小時內就 到,且除了故障機台,還連其他機台都隨手預先檢查、測試、提醒各式預防事項,卻只收一台機器的費用。「只要超過他的期待,客戶心情都會很不錯。」他透露。

「中國人講見面三分情,景氣不好時老闆就要動員,也代表重視客戶。」從十二月開始,黃明和率領全員展開戰鬥銷售策略,一改景氣好時全是基層業務和代理商接 觸客戶的模式,由協理級以上高階幹部,甚至他親自出馬。

他指出,基層業務一般見不到客戶董事長、總經理,高階主管出面不只可洽談訂單,還能互相交換市場和管理意見,甚至邀請對方參觀台中精機近年導入豐田式生產 系統的管理經驗,創下公司成立一甲子來的先例。

目前台中精機一套機器生產工時,去除無謂產線動作後,可由一百五十小時降到三十二小時,這樣的分享與服務加值同樣有助鞏固客戶關係。

以塑膠射出機為例,現階段在調整訂單組合後,原先占公司八成比重的3C客戶已下降至五成。儘管這樣還無法彌補景氣不佳消失的主力訂單,學習放下身段,一旦 未來景氣若開始回春,便有機會墊高訂單規模。

面對不景氣,鋼鐵業龍頭的中鋼、工具機翹楚的台中精機,把向客戶「彎腰」,做為強化核心競爭力的座右銘。轉念,讓他們的路變寬了。

【延伸閱讀】

中鋼應戰小撇步.提供客戶及客戶的客戶,所需的鋼鐵材料。.成立產業聯盟,用介入方式增強客戶黏著度。.投資下游,形成夥伴與客戶關係。

台中精機應戰小撇步.分散客戶,從大客戶、大單為主,調整為中小客戶、中小單。.讓利,提供超越客戶期待的服務。.全員銷售,協理級以上主管直接拜訪客 戶,鞏固客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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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越來越多公司不適用五力?

2012-12-03  TCW
 
 

 

不管你知不知道「五力分析」,但或許你在思考今天公司要不要進入一個新市場,甚至該不該換工作時,都已經用過類似架構去分析。

舉例來說,今天你想在社區開一家牛肉麵店,你會去想,我有沒有辦法取得更好的牛肉,或是更低的原料成本?(供應商議價力量);我的產品是否有獨特性,或是品牌很特別,可以讓顧客埋單我的開價?(買方議價力量);現在社區內其他牛肉麵店的競爭狀況如何?(產業現有廠商競爭能力);是否可能有其他人也正打算進入搶食大餅?(新加入廠商威脅力量);最後,還會想,有沒有其他的主食會取代牛肉麵?(替代品威脅力量)。

五股力量分析清楚後,就可以知道,我是否有足夠的籌碼,可以在社區內賣出一碗高價的牛肉麵?還是,我根本不應該做出這個決定。

在五力分析之前,策略,只是在告訴你如何改善內部流程——因為要開一家牛肉麵店,所以我需要學會更好、更快的煮出一碗麵。但波特的五力分析卻告訴我們,要了解社區牛肉麵市場的競爭環境,再判斷是否要去賣麵。若真要去賣牛肉麵,我就要一直強化對這五個因素的談判籌碼,才能成為贏家。

網路時代,造餅比分餅更實用

只是,這個影響企管界三十年的策略思考架構。在今日「只適合高度成熟、寡占的產業,像是鋼鐵業等,其他新興的、正在成長的,完全不適用!」台大國企系教授湯明哲說。

湯明哲說,五力分析的基本假設是零和遊戲。每個人都要想辦法取得最好的議價籌碼,唯有你輸我贏,才能最大化自己的競爭力。

但是,網路時代讓廠商間的交易成本降低,大家更容易合作下,生態體系(Ecosystem)產生。共贏、「造餅」的平台概念,取代了五力分析的競爭「分餅」概念。

蘋果(Apple)與數萬家軟體廠商組成的App(應用程式)商店,是最好的解釋。蘋果創造了App平台,並且決定誰可以上架,對供應商(App軟體業者)而言,蘋果是有極大的議價籌碼,依據五力分析的概念,蘋果應取得至少九成利潤,只讓後者有一成獲利,透過獲利極大化,築起阻絕其他對手的門檻。但,若蘋果如此,卻只會降低供應商開發相關軟體的意願,並且可能無法生存。所以,最後蘋果採取只分利三成的做法,而造就今日的帝國。

此外,廠商間的定位越來越模糊,也增加五力分析的困難度。例如Google要分析買方議價力量,但是Google的買方是誰?是一般使用者嗎?但是,這些使用者都沒有付錢給Google。Google的供應商又是誰呢?若說是所有使用者也可,我們寫過的文件與部落格,都是成就其內容的元素。

戰局多變,難滿足企業動態需求

戰局多變,五力分析難以滿足企業動態需求。主張動態競爭的大師、國際管理學會主席陳明哲就直指:五力分析適合企業評估是否要進入某一個產業,但當企業已經進入一個產業之後,就難以使力。

如蘋果、Google與微軟之間一連串跨產業的競爭,分析可以告訴你,單一產業的競爭非常激烈,但無法反應供應鏈,甚至整合商業生態系統參與者錯綜複雜的生態關係。

再回到牛肉麵店,店主可以分析目前牛肉麵店市場競爭有多麼的激烈。但是,其實店主更需要知道,當附近的夜市店家結盟派出抵用券搶客時,他應該怎麼把客戶吸引回來,該推出折扣行動嗎?還是推出什麼創意服務?

陳明哲表示,沒有一套學說是完美的。五力分析可以長達三十年的時間都是顯學,其實很不容易,但企業在使用管理學說時,應該先深入了解它的定義與假設,才不會反被局限!

【延伸閱讀】1分鐘看五力分析既有競爭者與既有廠商的競爭程度

潛在的新進入者:新進入者的威脅購買者:購買者的議價能力替代品:替代品或服務的威脅供應商:供應商的議價能力

1980年由麥可.波特提出。分析一個行業/企業競爭態勢最有效的工具,企業可以依靠5個關鍵因素,去決定是否要加入,或是退出行業,並可藉此判斷,這個產業利潤前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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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克斯:講好一個故事的22條準則,創業者同樣適用!

http://www.iheima.com/archives/34711.html

i黑馬 導讀:這些準則最初是由皮克斯的故事版繪師Emma Coates通過Twitter發佈的。規則的第9條——當你的寫作陷入僵局時,把被卡住的地方列出來,很多時候,這些材料將會發揮作用——這是非常棒的,適用於各種體裁的作者。

1.欣賞一個為成功而不斷嘗試的角色。

2.你要記住的是,身為觀眾,什麼對你來說是有趣的,而不是以一個作者的角度來思考,兩者是不同的。

3.尋找一個主題是很重要的,但是如果你把整個故事寫完,還是看不出到底講的是什麼,那就再寫一遍。

4.很久以前,有一個____。每天____。一天____。正因如此____。因此____。直到最後____。

5.把故事簡化,聚焦於一處,合併角色,繞過彎路。你可能會感覺失去了寶貴的東西,但是這將讓你解脫出來。

6.你的角色擅長什麼,對哪些事得心應手?拋出相對的另一面,挑戰他們,看他們會怎樣處理?

7.在你創作故事的中間部分前,先寫好你的結局。嚴肅地說,結尾很難寫,你要提前開動。

8.在故事寫完之後,即使你的故事不完美,也趕緊收了吧。完整而精彩的故事是理想狀態,還是繼續向前,爭取下次再做得更好些

9.當你的寫作陷入僵局時,把被卡住的地方列出來,很多時候,這些材料將會發揮作用。

10.把你喜歡的故事撕碎。找出你喜愛的細節,然後用到你的故事中。

11.把你的故事寫在紙上,這樣你才能開始修改。如果還是停留在大腦裡,即使再完美的創意,你也無法和別人分享

12.忘掉你想出的第一個想法,接著是第二件、第三件、第四件、第五件,丟棄那些顯而易見的想法,給自己一個驚喜。

13.給你的角色賦予自己的觀點,作為編劇的你,可能更喜歡毫無主見的被動性格,但這對於觀眾來說是毒藥。

14.為何你必須說出這個故事? 你的故事取自於你內心強烈的信念,那才是核心。

15.如果你是你的角色,在這種情況下,你會有何感受?坦白的你感受,能讓不可思議的情節具有可信性。

16.這個角色有多重要?給我們一個理由。如果角色失敗會發生什麼情況,考慮下利弊關係。

17.努力是不會白費的,如果它不可行就隨它去,繼續前行,遲早會用到。

18.你必須瞭解自己:做得最好和手忙腳亂是有區別的。故事在於不斷嘗試而不是精煉。

19.讓角色碰巧遇到困難是好的;讓他們碰巧度過困境是在掩蓋下一個危機。

20.練習:找出一部你不喜歡的電影,你會如何把裡面情節重新排列成自己喜歡的方式?

21.你必須融入你的情節和角色,不能毫無感情地創作,你要知道促使角色做出反應的理由。

22.你故事的精髓是什麼?能用最少的字數表述出來嗎?如果你真知道這一點,就能由此構建出整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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飢餓營銷的4個適用性原則

http://new.iheima.com/detail/2013/1206/56910.html
飢餓營銷不神秘

飢餓營銷並不是個新鮮事物,限量版服裝出售、樓盤多次小批量銷售、汽車登記預售、商舖顧托入店大量購物等,這些耳熟能詳的現象其實就是飢餓營銷,因為他們在商家控制產品供應、造成供不應求的假象、製造搶購氣氛等方面都符合飢餓營銷的特點。因此,我們說飢餓營銷並不是新鮮的營銷策略,更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絕世秘籍。

飢餓營銷很流行

飢餓營銷的興起得益於蘋果在銷售Iphone 4中的成功運用。

蘋果運用的成功,使國內模仿者風起云湧,模仿失敗者不計其數,但成功者卻總是那麼耀眼,並且被人們拿來證明飢餓營銷的無所不能:小米手機在不到半小時的時間內售完20萬台的紀錄創造了奇蹟,再一次印證了飢餓營銷的威力。現在連網上小商品買賣、老字號食品店、電影票銷售等都有運用飢餓營銷的例子,更不用說房產、汽車這些本來就用此手法的商品了。一時間,飢餓營銷成了當下最為流行和有效的營銷手法,成為眾多企業採用的對象。

飢餓營銷其實挺好

1.可以強化消費者的購買慾望:飢餓營銷通過實施欲擒故縱的策略,通過調控產品的供求,引發供不應求的假象。消費者都有一種好奇和逆反心理,越是得不到的東西越想得到,於是企業的策略對消費者的慾望進行了強化,而這種強化會加劇供不應求的搶購氣氛,使飢餓營銷呈現出更強烈的戲劇性和影響力。

2.可以放大產品及品牌的號召力:當消費者看到周圍的人整天在排隊搶購、在談論甚至組成粉絲團與競爭對手的粉絲掐架的時候,這種宣傳的感染力是不可估量的。首先,這是消費者自發的傳播,其次,無成本且持久進行。於是,消費者就會被周圍的人所感染,進而採取和他們一致的行動——也關注起這種商品或品牌。這種效果,正是企業夢寐以求的。

3.有利於企業獲得穩定的收益:一般商品從上市到退市,基本都是價格越賣越低,而飢餓營銷通過調控市場供求關係將產品分批分期投放市場、保證市場適度的飢餓狀態,通過客戶關係維護將購買慾望持續地轉化為產品生命週期內的購買力。這樣就使企業可以保持商品價格的穩定,牢牢控制商品價格,維持商品較高的售價和利潤率。

4.有利於維護品牌形象:在消費者的傳統意識裡,品牌的形象與它代表的商品的價格、銷量、廣告宣傳等密切相關。企業實施飢餓營銷策略,給消費者傳達的信息就是:這種商品不錯,不然不會缺貨,買這種商品可靠,價格不會跳水。於是,品牌形象就得到了有效地維護。

飢餓營銷的缺點

無論什麼營銷策略都有優缺點,不過在飢餓營銷熱鬧非凡的當下,卻很少有人去思考它的缺點。

1.會損害企業誠信形象: 誠然,飢餓營銷運用得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品牌高價值形象,但本質上這是企業對市場供求的一種故意操控,售前造勢、售中銷控,這與現代營銷觀念相違背。高手或者偶爾為之,但如果企業總是重複這種手段,消費者會逐漸醒悟,進而對企業產生厭惡,這對企業的長遠發展不利。

2.會消耗消費者的品牌忠誠度:飢餓營銷屬於短期策略,而品牌是長期戰略,如果每次都讓消費者費盡千辛萬苦買到夢寐以求的產品,他們就會對品牌進行消極評價。飢餓營銷之所以能運作下去,因為消費者對品牌有認同、有忠誠,但更多的是一種無奈和忍受,這種無奈和忍受會慢慢消耗彌足珍貴的品牌忠誠。當消費者有了更多選擇的時候,他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離開,這時候飢餓營銷的副作用就會集中體現。

3.拉長了產品的銷售週期:飢餓營銷將銷售規模通過拆分分批次銷售來拉長銷售週期的做法充滿風險。一方面,會延長企業收回投資的時間;另一方面,飢餓營銷把原本屬於自己的市場機會留給別人,從而失去主動權。另外,拉長的週期也可能給予競爭對手喘息和模仿的時間,從而加快產品失去優勢的速度。

4.實施難度高:飢餓營銷對產品、品牌、市場競爭和整合營銷等方面的要求很高,這決定了並非任何企業都適合採取這種策略。如果企業實施不當,就有可能得到事與願違的結果。

飢餓營銷的適用原則

1.優質的產品是前提:產品在同類產品中具有獨到的優勢而且短期內無法被模仿,這是企業實施飢餓營銷的前提條件。消費者再衝動也不會為了一個沒有實際用處或無明顯優勢的產品去等待、去搶購。

2.強大的品牌是基礎:應用飢餓營銷成功的企業都具有很強的品牌影響力。因為知名品牌的消費者認可度和品牌忠誠度高,企業製造供不應求的搶購氣氛消費者容易接受,從而加入排隊搶購的隊伍中,陷入飢餓營銷的模式中。

3.消費者的心理因素是關鍵:目前市場中,完全理性的消費者是不存在的,消費者都或多或少受一些心理因素的影響。比如求名、求新、好奇等。求名促使消費者追逐名牌產品,哪怕預定或排隊等候也心甘情願;求新導致消費者高度關注新產品,不惜花費大量金錢和精力去獲得新產品;好奇強化消費者的購買慾望,越是得不到的越是想得到。

4.有效的宣傳造勢是保障:飢餓營銷想要成功,產品上市之前就要通過媒體進行宣傳,把消費者的胃口吊起來。飢餓營銷效果好不好,跟宣傳媒體的選擇、時機選擇、方式的選擇密切相關。產品上市後的排隊搶購和缺貨等實況傳播更是產生產品供不應求氣氛的關鍵,需要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配合媒體宣傳。另外,特別要注意信息傳播的度,過多,產品無秘密可言;過少,激不起媒體與消費者的興奮。消費者被吊起的胃口也要把握,太小達不到企業的目標,太大則讓消費者產生畏懼感。

以上原則缺一不可,必須在實施飢餓營銷之前通盤考慮。

飢餓營銷雖不是新事物,但在買方市場的條件下,其運作和效果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企業在考慮飢餓營銷的優缺點和適用原則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產品及品牌的具體情況來決定用不用、怎麼用,必將使飢餓營銷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作用,為現代營銷添上新的光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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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適用嗎?管理費很貴嗎? 關鍵9問 一次搞懂個人信託


2015-09-07  TWM




如果你想要成立信託,該怎麼開始?如何找對監察人?

《今周刊》整理九個關鍵問題,由五大銀行信託部主管解答,讓你一次搞懂個人信託。

撰文•周思含

Q1:我該何時開始規畫信託?

A:越早越好。

「就如同理財規畫一樣,信託規畫也是永遠不嫌早。」中國信託銀行財富管理產品處資深副總經理楊淑惠說,信託的效益之一,就是讓受益人的財產得到保障與管理,同時免除委託人的後顧之憂。

台灣銀行信託部經理陳鴻則認為,在不同的人生階段中,可依生涯規畫做不同的信託業務,達成財產傳承、財產保全、投資理財、合法節稅、退休安養等目的。

舉例來說,當子女年幼時,父母基於照顧,可成立「子女保障信託」,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度,將贈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達到節稅和子女長期理財的目的。

在退休前,則可設立安養信託,讓自己退休生活無虞,也不會拖累子女。

Q2:要多少錢才能做信託?

A:信託門檻有高有低,依個別銀行而定,最低三十萬元也可以做信託。

各銀行的信託門檻及收費標準,依信託財產類型、信託管理內容不同,而有些差異。比方說,有些銀行沒有預設信託的金額門檻;但有些銀行則因為考量信託的金額太低,較無法達到信託效益,會設立金額門檻,一般從三十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

華南銀行個人金融事業群副總經理李宗賢指出,費用有兩種,分別為簽約費及管理費。一般來說,信託簽約費依契約的複雜程度而定,大多在簽約時一次收取,約數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基本上不會太高。另外,當要修訂信託契約時,亦有修約費用。

信託管理費,有的按年收取,也有按月計價,大致上是每年收取信託財產價值的○.二%至○.六%。不過,如果信託個案為弱勢族群或具社會公益案件,則可視情形給予優惠減免。

玉山銀行財富管理事業處經理林建志補充,信託期間可以增加信託的財產,以因應後續退休安養或子女教育等需求,但也要特別留意,如果交付信託的財產超過二二○萬元,就必須申報一○%贈與稅。

Q3:哪些財產可以信託?保險理賠金也行嗎?

A:通常是現金、股票、保險理賠金、不動產等。

雖然在法規上,債權及其擔保物、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財產權」,都可以信託,然而,目前國內銀行承辦的信託業務,仍以金錢信託為主,規模大約是六兆元新台幣,約占整體信託業務的八五%。

另外,很多人買保險的初衷,是為了照顧家人,倘若受益人尚未成年,或是身心障礙者,可能無法善加運用保險理賠金,透過保險金信託,可確保未來的保險理賠金能夠「專款專用」在保險受益人身上。

「不過,必須在事故發生前,由保險受益人和受託人完成信託簽約,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信託註記。」楊淑惠解釋。

未來,當事故不幸發生,保險公司會將保險金直接撥入專戶,再依契約約定的時點和方式,付予受益人。如果來不及成立保險金信託,保險受益人也可以成立金錢信託,將自己領取的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

Q4:我該如何訂定信託契約?

A:可依「人、事、時、地、物」為原則。

可先就自身需求和計畫信託的財產金額,與銀行討論合適的信託財產管理方案,並由銀行幫忙擬定契約。李宗賢表示,契約內容將會詳載,包括信託目的、財產明細、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等資料。就連信託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事由等,也會在契約中詳述。

林建志建議,擬定信託契約時,以「人、事、時、地、物」為原則。「人」,決定誰是委託人、監察人、受益人,簽約時要準備雙證件及印章;「事」指信託目的為何,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給付方式;「時」為信託的存續期間;「地」就是指在哪裡洽談、在哪裡簽約;「物」,則是指信託財產類別、金額等。

Q5:誰能當我的信託監察人?

A:基本上,信賴的親友、社福團體或政府機構,都可擔任信託監察人。

根據《信託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除了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破產人無法擔任信託監察人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陳鴻指出,「只要受到委託人的信賴,即使有前科者,也能擔任監察人。」除了可委任親友,身心障礙者也可以由社福團體擔任監察人。

國泰世華銀行信託部協理張齊家指出,成立財產保障型的信託,如老人安養、兒少、身心障礙者、子女教養等信託,銀行會建議委託人在契約上特別約定,若日後想要變更信託契約內容,或提前終止,必須得到信託監察人的同意,以達到財產保障的目的。

另外,有些信託的期間較長,例如約定受益人年滿三十歲,或至受益人身故為止,可能會遇到監察人身故,或無法繼續擔任的狀況,因此,陳鴻建議,也可安排第二、第三順位信託監察人。而同一個順位的監察人,也可以設兩名以上。

當信託契約進行變更或提前終止,必須獲得全體信託監察人的同意,或超過一定比例才能通過,確保信託能夠順利運作。

Q6:除了生活費,信託還可以定期支付哪些開銷?

A:依需求「量身訂做」,教育費、看護費等都可。

信託的特色就是專款專用,具有彈性。楊淑惠舉例,約定的定期性給付費用,如生活費、教育費、看護費、養護機構費等,可以選擇按每月、每季或每年給付。至於不定期的給付,通常會採實支實付方式,例如須憑醫療單據、學校註冊通知單、養護機構請款單等,銀行收到單據時,再依信託契約給付。

不過,給付的金額、項目與頻率,仍須視信託財產多寡與信託期間長短而定。比方說,有些信託財產金額僅二百萬元,但信託期間卻長達二十年,那麼,在擬定約定給付的開銷時就要特別謹慎,以免信託財產未達二十年,就面臨財產提早用完的狀況。

Q7:信託的財產可以投資嗎?會不會賠錢?

A:一般是活存、定存,也可以做投資。

「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相當有彈性,除了存款,還可投資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不過,林建志提醒,投資必須承擔投資損益,建議以穩健保守為原則。

張齊家也強調,信託的目的多為照顧受益人,例如,老人安養、子女教養這類「財產保障型」的信託,並非以投資理財為目的,通常以保守型的銀行活期及定期存款為主,不會損及本金。

Q8:「信託」和「立遺囑」有何不同?

「遺囑」是規畫你的財產怎麼分配,「信託」則是你的財產如何管理和運用。

李宗賢解釋,「信託」是依據《信託法》的雙方行為,由委託人及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架構上還有個信託受益人;而「遺囑」是依據《民法》的單方行為,把財產預立給繼承人,並於其死亡後生效。

至於「遺囑信託」,則是在訂立遺囑時,在遺囑中說明,將全部或部分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遺囑執行人在其過世後,依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受益人。

簡單來說,信託原則上可依「契約」或「遺囑」兩種方式。若以遺囑的方式信託,就必須遵守遺囑成立的條件,否則,如果遺囑被認定是無效,遺囑信託也就無法成立。

Q9: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會被課遺產稅嗎?委託人萬一破產,信託財產會被查封嗎?贈與稅的問題如何解決?

A:如果受益人是他人,不會被課遺產稅,只要信託目的正當,即使委託人後來破產,也不會影響到受益人。

信託可分為兩種,一是自益型信託,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是他益型信託,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倘若是他益型,委託人在生前就成立信託、把財產轉入信託時,屬於贈與行為(贈與稅視額度而定),因此,委託人過世後,信託利益已不算是委託人遺產,因此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至於自益型,當委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過世後,信託剩餘利益就須繳交遺產稅。

同樣地,若是自益型,萬一委託人破產,同為信託受益人的他,其信託利益將被視為追討對象。至於他益型,若信託目的正當且早已成立,即使後來委託人破產,信託利益不會被追討或查封。不過,若明知可能破產,卻企圖透過成立信託來惡意脫產,未來進入司法程序時,仍可能會被追討,甚至被撤銷信託。

由於每個人每年有二二○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你可以利用這個免稅額度,成立他益型信託,逐年將財產轉入信託帳戶。

信託契約可照你的意願分配錢—— 以P.63張小薇個案為例

信託類別:金錢信託

信託目的:照顧身心障礙者

信託金額:400萬元

信託簽約費:5000元(標準化契約,但有依家屬需求進行特殊項目約定)信託修約費:每次500元(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始得修約)信託管理費:年費率0.5%,按月計收,每月最低500元。

400萬元×0.5%(年費率)=2萬元 (每年)相當於 → 2萬元÷12(月數)=1667元(每月)本案每年約可產生5.4萬元利息。信託管理費及信託利息,均會因信託財產增減而增減。

信託約定:

特殊給付:(1)醫療費用、(2)養護機構費用、(3)看護費用、(4)其他費用,包括保健食品費用、復健費用、生活用品費用、與照顧受益人相關之軟硬體設備購置費及維護費、受益人之保險費、受益人之稅捐費用;前述費用均採憑請款單或收據等證明文件之實支實付方式辦理,且應以用於受益人為前提;另為支應與受益人相關之臨時性支出,可約定「經信託監察人同意給付之臨時性費用」。

註:本案並未約定定期給付 整理:周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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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用藥:適用廣、用量高、耗錢多“神藥”將走下神壇?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2068

隨著越來越多的行政幹預政策出臺,被稱為“神藥”的輔助用藥將走下神壇。 (CFP/圖)

號稱“什麽都能治”的輔助用藥是歷史遺留產物,後來又契合了“以藥養醫”的利益訴求。

一項針對北京地區的調查發現,門診腫瘤患者中70%以上的處方金額都花在輔助用藥上。醫院自控乏力終將引發政府行政幹預。

2015年9月11日,國家衛計委主管的《健康報》微信平臺發出一則消息:北京有醫療機構接到了北京市醫管局的通知,將部分藥物確定為“輔助用藥”管理,要求醫療機構在使用中註意用量。

由於治療病種多、適用科室廣和用量奇高,輔助用藥被行業內稱為“神藥”。神藥之“神”,就在於這種藥“似乎什麽病都能治”,其中大部分藥品為營養補充劑和中藥註射劑。

此前,限制輔助用藥規則的制定者是各醫院,醫管局介入意味著行政力量將進一步限制輔助用藥使用,“神藥”將“不再神奇”,甚至面臨“消亡”危機。

消息在微信上病毒式傳播。9月12日,藥招網發表關於此事的第二篇報道。此後,醫藥經濟報、健康界等專業媒體紛紛跟進。

不過,到9月23日再次點開這則消息,人們看到的是“該內容已被發布者刪除”。對於媒體言之鑿鑿的“輔助用藥目錄”,北京市醫管局給南方周末記者的回應是:“從未有過類似文件”。

但更多人認為,此事也許並不是“烏龍”。

“就算北京市醫管局暫未直接對外說公布,但這件事情一定在辦。”某經手該選題的記者說。而在醫藥領域人士看來,“此事已在行業內引起巨大反響”。湖南省兒童醫院副院長李愛勤對此事的評價是:“北京的做法事出有因,理由充分,文件依據存在。”

南方周末記者看到,早在2015年8月5日雲南省衛計委下發的《關於開展臨床合理用藥問卷調查的通知(附輔助用藥目錄)》,列出長達四頁的輔助用藥名單,也印證了媒體所說“多地衛生部門都在制定重點監控的輔助用藥目錄”。

“似乎有人在故意釋放信息,試探政府、企業和醫院等各方的態度,也可以看出政府對媒體報道的重視以及回應速度的加快。所有這些都足以說明,該項政策確實牽動多方利益。”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劉鵬說。

“針對藥事管理,北京下半年會出一些具體的意見,歡迎關註。”對於未來是否會跟進制定相關目錄,北京市醫管局回應稱。

2000“選”21

種種跡象表明,“輔助用藥”將是未來政策調控的重點。

2015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重點跟蹤監控輔助用藥、醫院超常使用的藥品”。

同年2月,國家衛計委副主任馬曉偉在全國合理用藥工作現場會上的講話中也表示:“臨床用藥政策將在改革中受到很大影響,大家必須提早起步,做好應對藥物政策變革的準備。”

對輔助用藥的改革,無疑就是“藥物政策變革”的一部分。但北京市的新聞一出,行業內最大的疑惑仍是:“中國神藥”到底是什麽?

李愛勤尋遍相關的文件制度,發現對“輔助治療用藥”並無官方的定義:“在一個大型三甲醫院,藥品品種多的有1500-2000個,甚至更多。到底依據什麽將21種藥品列為輔助治療用藥?”

此前多年,“輔助用藥是什麽”的決定權一直在醫院。劉鵬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國內醫院一般都會依據美國國立醫學圖書館PubMed2011年關於輔助用藥的解釋,並且參照其他同類型醫院的經驗界定“是什麽”的問題。

但PubMed對輔助用藥定義也頗為模糊,即“有助於增加主要治療藥物”和“有助於疾病或功能紊亂的預防和治療”的藥品。

“但誰主誰輔的問題都難以說清,又怎麽能說清誰優誰劣呢?”前述新聞發出後,李愛勤發表文章質疑。

對輔助用藥定義模糊,不是今天才有。“多少年了,一直是這樣,不明不白的管著。”北京市某三甲醫院負責人說。

對醫院自控“不滿意”

限制“神藥”的政策也由來已久,此前的“關卡”是醫院等級評審。2013年開始,若輔助用藥進入醫院藥物采購金額的前十名,醫院將失去參與評審資格。

但將什麽藥列入目錄的決定權在醫院自己。平光制藥集團市場總監藺想成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用藥改革大背景下,北京市三甲醫院要求各科室用藥比從30%-40%縮減到20%左右,輔助用藥是縮減重點。

北京某三甲醫院以價格和療效為標準,將輔助用藥分為三類,療效確切、價格相對低廉是一類,臨床有效、價格稍高的是二類,臨床應用廣泛且價格昂貴的是三類。然後再根據醫生等級,給予不同的處方權。

如果醫院已經自控輔助用藥使用,為何仍要動用行政力量?

“可見公立醫院自我控制的做法收效不明顯。”劉鵬說,如果這個政策屬實,可能說明醫管局對目前公立醫院用藥情況效果“不太滿意”。

不太滿意的原因部分來自醫院管理體制本身。

北京市恒和醫院醫務部副主任趙國臣曾在公立醫院藥劑科工作多年,他認為更深層次原因,在於輔助用藥背後的利益。

李愛勤曾在自己的文章中稱,在治療用藥和輔助治療用藥的使用上,有一種說法是“副官奪了主官的權”:輔助用藥極少能夠進入到相關領域的治療指南。但一項針對北京地區的調查發現,門診腫瘤患者中70%以上的處方金額都花在了輔助用藥上,而輔助用藥中許多藥品都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中。

劉鵬坦言,輔助用藥是“缺醫少藥背景下遺留的產物”,後來又契合了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的利益訴求。

在同一條利益鏈上的藥品營銷也向輔助用藥傾斜。藺想成解釋說:“中國藥品營銷有兩個邏輯,一個是疾病治療邏輯,另一個是以藥養醫邏輯。前者註重細分市場選擇與藥品差異化,後者註重醫保、安全、價格空間、多適應癥等。”而輔助用藥風行無疑屬於後者。

“曲線救國”救得了嗎?

用行政力量控制輔助用藥的使用也許是無奈之舉。

全國合理用藥工作現場會上,馬曉偉也提到控制輔助用藥的原因:“無序的市場化就醫模式,造成病人湧向大城市大醫院就醫局面,導致醫療秩序難以保障、醫療費用難以控制、國家財政難以負擔。”

“國家肯定意識到,現在醫療費用的上漲,尤其在癌癥方面,輔助用藥占比過高,已經需要一些行政幹預。”趙國臣認為,行政幹預,短期效果明顯,建立長效機制才是根本。

有媒體判斷,在醫藥行政部門出臺輔助用藥目錄後,下一步社保局將會要介入,從醫保支付的角度來繼續施壓。

“為什麽不能將輔助用藥定為一個動態的概念呢?”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胡穎廉問。在他看來,通過限制、調整輔助用藥名單,來節約醫保開支,甚至調整某些藥品的使用,用“曲線救國”的方式讓醫保目錄更加合理,也許是政策實施的目的之一。

目前一些醫院嘗試用淘汰和輪換機制控藥:定期抽查處方,處罰不合理使用輔助用藥的醫生,將對連續兩個月用量增長超過30%的輔助用藥自動上調級別。

但要達到“曲線救國”,問題仍有很多。首先,是必須制定一份高質量的輔助用藥目錄。

廣州某三甲醫院臨床大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雲南省發出的輔助用藥名單中,也有臨床上常用的特殊用途藥物。

比如,奧美拉唑常在胃部手術後用於抑制胃酸分泌;烏司他丁註射劑多用於抑制重癥感染手術後的病人體內劇烈的術後反應;血必凈註射液用於止血“還是蠻給力的”。

“判斷是否輔助用藥,需要大量的證據,而國家掌握著資源以及大量的數據分析。”趙國臣認為,與國家曾名制定目錄相比,此前由一個醫院,甚至某個科室判斷輔助用藥更容易出現偏差。

另一個問題,是改革要面臨來自各方的壓力。

醫生們並不贊成醫管部門下發輔助用藥目錄的做法。“醫學畢竟是一門科學,政策如果能決定的話,那就用政策來治病吧。”這是北京某三甲醫院宣傳中心工作人員的原話。

佑安醫院藥劑科職員對輔助用藥的反應是“醫院抓過一段時間”,“抓”的形式則是“主任要求在每周會上點評處方的時候多關註”。

對於為何要刪掉9月11日的報道,業內的一種解釋是:公開輔助用藥涉及的產品會給相關藥企產生較大影響,企業已經在積極希望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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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點鋪員工和大企業能一樣嗎?《勞動合同法》的分層適用之爭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8073.html

從未有過哪部法律引發過諸多的爭議。從《勞動合同法》立法之前,到正式頒布和施行,雖然歷經多次修改調整,但“修法聲”仍不絕於耳。

5月24日,《第一財經日報》刊發了《<勞動合同法>與“道德風險”》的深度報道,記者走訪基層企業和勞動仲裁機構,發現該法某些條款在實施中的尷尬。除了被詬病引發勞動者的“道德風險”,部分學者還指責該法“過度限制了勞動關系的靈活性”。它和“增加企業用工成本”一道構成了主張“修法”學者的兩個主要觀點。

由於我國正開展供給側改革,企業在著力降成本、過剩行業著力去產能,該法及其配套的程序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否能適應這種改革的需要,再次引發了社會熱議。

於是,部分學者甚至將這種“限制”與兩項後果建立起邏輯聯系,即“企業競爭能力的降低”和“能否適應目前供給側改革的需要”。

日前所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中,並未列入該法的修改計劃。

爭議由來已久

10多年前,早在《勞動合同法》處於“草案”階段,英國華威大學法學院教授聶耳倫(Alan C.Neal)就註意到“發生一場激烈爭議”。

該法在立法前就形成了兩大陣營,即“叫好派”和“批評派”,日後一度成為“護法派”和“修法派”。

4月16日夜間,正在中國考察的聶耳倫告訴記者,十多年前,作為僅有的兩名外國專家,他和美國專家一起參與了該法草擬時的咨詢工作。

聶耳倫還擔任著英國勞動法庭法官。他說,該法立法之初試圖去解決“用工過時和加班工資”,以及“工人基本權利保障”和規範勞動關系等問題。但在起草時並沒有想到會用立法來解決勞動者的民事訴訟問題。雖然該法對工人的基本權利作出了較為完整的保護,中國企業要想解聘一個人往往要進行仲裁或訴訟,由此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

這種法律審視視角更深入到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也就是兩者應該是各自依據市場規則靈活機動,還是追求相互間的長期穩定?

在倡導“修法”的法律界人士看來,後者等同於“僵化”,長此以往必會導致企業競爭能力的下降。

致企業競爭能力下降?

學者們從該法多處條款找到這些依據,如勞動關系的強制認定,以及對於工時確定的僵化。其中的重要一項是該法對勞動關系的“全面書面化”。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董保華就對此提出過質疑,“如果只根據書面化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員工一旦對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地點和薪資的調整不接受,企業一點辦法也沒有。”

上海一中院高級法官郭文龍擁有豐富的審判經驗。他認為,事實上,如果企業不是惡意變動,企業面對外部競爭關系對員工作出工作崗位的變動相當正常,這有利於企業不斷優化自身的結構,迎接市場競爭所作出的調整。這種情況要是發生在目無法律的企業,其往往選擇“強制變動”,而守法企業反而顯得縮手縮腳。

在這些專家看來,企業要保持一定的市場競爭能力,必須在用人上保持一定的“流動性”,即淘汰不適於該企業發展的員工,而員工的素質也只有在競爭中有所體現。

郭文龍因此建議,需要進一步完善該法律,並對競爭中的失敗者作出區分,如“先天不足者”和“懶人”,前者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加以公平對待,後者則是因為沒有進取和責任心,必然要承擔競爭失敗的後果。

他認為,如果強制推行失去競爭動力的勞動關系,則不容易培育優秀的人才和企業,因此立法的邏輯從片面保護勞動者,應該面向更有利於勞動者和企業之間形成良性競爭。

用人單位或無法開除“過錯員工”

除了“不利於競爭”,專家還認為該法“限制著人才流動”。

郭文龍說,雖然大家對該法的“解雇保護”形成了立法價值的共識,但保護的“度”上存有分歧。

目前,用人單位只有6種情形才能即時解雇,此外不得解雇。因此,解雇不僅需要法定理由,還需要滿足解雇程序、經濟補償金等規定,因此給用人單位設置了較高的解雇水平。

另外形成“流動限制”的是該法第39條的相關規定。郭文龍說,它將《勞動法》第25條中的規定,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兩個理由,合並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這意味著企業沒有書面的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中缺失規定,無論勞動者有多大過錯,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無法解除合同,而目前我國多地發生的相關案例已經證明了這一點。

然而,該法施行了8年,最飽受非議的仍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按照該法第14條相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沒有合同終止的選擇權,而且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便用人單位發現有更好能適應崗位的能手,但必須與之前的勞動者合作,這客觀上限制人才流動,降低了企業競爭能力”。郭文龍說。

出於保護勞動者的角度,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等學者並不這樣認為。“常識告訴我們固定期限合同取消是不可能的,但原本的兩次就簽,可以技術性地調整成3次。”常凱說。

力主“保護勞動者”

他的觀點是,該法本身就是一部保護勞動者的法律,但並沒有限制企業用工的靈活性,因為它多次賦予了企業充分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如非過失性辭退的情況的一種就是不勝任工作就可以辭退,而在涉及企業裁員問題上,該法也有一條“企業調整經營方針”就可以實施裁員。

至於企業對於該法所表示的擔憂,常凱曾將其解釋為制衡關系,企業有《公司法》保護,而行政法就是限制政府權力的,某種意義上,《勞動合同法》就是限制企業權利的。

他說,“因為勞資力量不平衡,必須通過公權力的介入使勞工力量得到相應保障和提升,同時對雇主的權利予以限制,否則容易失衡。”

常凱對此認為,《勞動合同法》立法之前,勞動合同制度有名無實,非公企業簽訂率不足20%,但在立法後,該法提升了工人的權利意識,讓工人知道自己的權利,並能為此積極去爭取。

“該法對勞資平衡保護的基點是準確的。”常凱說。

至於企業抱怨,勞動者的辭職權幾乎可以實現“用腳投票”——比如勞動者只需履行提前30天的預告程序,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必受違約金約束。 他表示,可以適當嚴格勞動者的辭職程序,並在無固定期限合同“兩次就簽”、試用期規定和中國勞動標準上“予以討論並實施修改”。

但對於勞動者,常凱強調“依法保護”。他最新的觀點之一是,經濟下行時更要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不論是就業還是收入,勞動者都或是最大的受損者。”他說。

由於聶耳倫教授對中國勞動法及勞動問題作長期觀察,他註意到了當初“立法”和呼籲“修法”時所面臨的不同經濟形勢和環境。

“公開數據顯示,中國勞動力成本增加了6%以上,但現在官方公布的GDP增速最近幾年卻在下降。”聶耳倫提醒記者,在此消彼長的新形態下,重建勞資雙方的政策和制度或有必要。

今年春天以來,業界就《勞動合同法》能否適應供給側改革的要求而致使爭議不斷“升級”。

最主要的是用工成本

“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在歷史上曾多次‘去產能’。”馬建軍說,它是一個社會自我循環、凈化的過程。

馬建軍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勞動法研究會副主任委員,出於職業需要,他正密切接觸國內知名鋼材、水泥、煤炭等“去產能大戶”企業。

他直言,與過去歷次“去產能”情況不同,眼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經濟性裁員”的條件過於苛刻,如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違約金等等,這將給“去產能”制造潛在的麻煩,其中最主要的還是用工成本。

“產能過剩背後是企業出現大面積虧損,債務不斷攀升,但除了銷庫存外,還要進一步降低產能、減員增效,這勢必會導致部門及大量崗位的裁撤。”他說。

“用工成本是企業較為重要的成本,如何在現有法律體系內降低這方面的成本,以修改符合供給側改革的方向,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也是產能過高的企業心態。”馬建軍稱,因此不少企業對於該法最為“重視”。

馬建軍指出,既然有企業視角,也不能忽視員工觀點,後者在法律意識上的增強,他們是否會在“去產能”過程中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

在這方面,董保華更為“直接”。他在最近多個公開場合表示,能否“修法”的關鍵要看此次供給側改革的路徑和法律是否能相互適應,而員工的利益必將構成“去產能”時的代價。

一些學者試圖將我國財政部長樓繼偉在多個場合公開表示的“擔心”,與現狀建立起“邏輯關聯”。

根據樓繼偉的觀點,該法本意是保護勞動者,但可能導致了薪酬的過快上漲,且速度高於勞動生產率;同時我國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剛性工資”將持續侵蝕勞動密集型產業的利潤,長期如此不可持續。

旗下擁有2000多名員工的新澳股份的董事長沈建華則認為,眼下的趨勢對某些企業或許意味著機會,關鍵是如何將這些成本轉換成人力資源上的優勢,進而發揮企業的自主創造能力。

外資撤離與裁員

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董保華在自身業務範圍內的親身體驗是:外資撤離速度正在加快,而相應的裁員規模也有所擴大。

“這些數字非常驚人,而且裁員數量多達五位數,根據業界交流等經驗推算,企業員工流失率則為38%。”但董保華拒絕透露更多的細節,“企業的態度很鮮明,不能讓外界知道過多,否則企業應對員工的訴訟成本會大幅增加。”

接觸到類似情況的還有上海里格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安翊青。身為滬上多家知名日企的法律顧問,據她了解,今年有300余名原本在上海就讀的日本孩子退學返日,而相當部分的孩子家長為日企在華高管,這也就間接印證了日資撤離的實際情況。就此,安翊青也呼籲應當針對勞動合同法中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修法。

馬建軍根據自身掌握的行業數據表示:“歷史上有兩次主要的並購重組的高峰期,特別是2007、2008年時,外資在國內進行強勢擴張時,律所所接收的相關業務量也達到峰值,但現在很多趨勢在表明,外資企業在撤離國內市場”。馬建軍說,外資企業以低價轉手給國內的一些公司,這可以解釋為何國內最近的並購交易量在持續走高。

馬建軍仍將這一現象的部分原因歸結於“國內勞動力成本的提高”和“企業應對員工訴訟風險過大”。

企業的員工流失率越高,意味著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越多。

對於董保華所提供的38%流失率,常凱認為“過高”,正常的企業員工流失率應該是10%左右。

“即便如此,按照董保華數據來計算,如自身辭職的占企業員工的20%多,在剩下的80%中又產生3種情況,即勞動合同終止、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性辭退。按照1/3來計算合同終止補償,這個補償數額恐怕對企業成本影響非常有限。”常凱說,迄今未發現《勞動合同法》搞垮企業的確鑿證據。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法學系副主任沈建峰就認為,“不能只是覺得企業發展壓力大,就認為是該法帶來了過高的用工成本”。

但常凱最近多次表示“要修法”。

修法主張接軌現實

常凱說,雖然和董保華意見相左,但完全同意修法,而且早在立法時就提出“把企業高管從勞動者中劃分出來”,在該法適用的類型和層次方面,完全可以討論。

在這些問題上,涉及此番爭議的多方幾乎形成了一致,即:該法由於未能嚴格區分不同勞動者形態、企業形態和用工形態,已不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

如對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予以分層,專家建議,建立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排除制度,特別是“上市公司保薦人”。他們不但“議價能力強”,而且可以反過來控制用人單位,總體上不應適用“傾斜保護”的原則,否則會產生過度保護的問題。

這種沖突在“上海家化解除原高管職務”一案中集中表現為“兩部法打架”的現象。董事會、股東會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高票解聘某位高管,但經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又根據《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相關約束,為該高管恢複了勞動關系。

而在國家鼓勵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背景下,專家呼籲該法對“企業分層”,更具深層次的考量。

郭文龍說,這個問題好比要求一個早餐鋪老板對員工的保護水平做到與大型外企一模一樣,以及讓它們給員工安排“帶薪年假”,這即便在歐美也無法做到。

郭文龍認為,對有創新需求並處於草創階段的小微企業來說,其在產業鏈中較為艱難,因此勞動者保護的成本過高反而是種傷害,長期來看並不利於“創新”。

他舉例稱,法國在2005年通過了相應的勞動關系條例,雇傭人數不滿20人的企業,雇主解雇員工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中國的現狀卻相反。

“一家面包房老板在發現雇員工作態度不好時沒法解雇,直至停業倒閉,大家散夥才能最終收場。”

因此,專家建議建立起小微企業的勞動法豁免制度,其實質在於該法對於一些特殊企業應不予以適用。

此外,一些新類型的勞動關系正在不斷出現,如越來越多的“專車司機”,以及“二孩政策”全面放開後所涉及的女工請假問題,都未能及時被納入該法的保護和約束範圍。

過於超前?

然而,董保華認為自己的“修法”主張不是“局部細節調整”,而是必須重新審視該法可能存在的“系統性風險”。

該法自從頒布實施後,董保華就開始梳理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在數本親手撰寫、字數超過數百萬字的書籍中,他將自己的最新觀點總結為勞資關系的“十大失衡”。

“要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系,這放在哪個國家都異常棘手。”聶耳倫打了個比方,“這好比一枚硬幣倒向任何一面都不足取,但要把硬幣豎起來卻是非常困難的。”

但多名學者直言,由於該法過多強調了對於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並不適合目前國內發展的現狀,反而加劇了勞資雙方的對立。因此,這部分學者將該法評價為“過於超前”,因此屬於一部脫離現實的“欣賞法”。

目前,位列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第一位的是由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負責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實施條例未在修法計劃之列。

“事實上,我並不看好此次呼籲修法的前景。”董保華說,只不過經濟在下行期凸顯出該法所隱藏的風險,如果我們順利渡過了此次難關,那有關該法的修改和爭議是不是又要拖到下一次呢?

延伸閱讀

專家呼籲修改的主要法律情形

是否取消經濟補償金,降低補償計算標準?

學者建議至少以下三種情形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該法第46條第5項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和以完成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專家認為,應由失業保險制度代替失業勞動者的生活保障問題。同時,在經濟補償計算標準上,缺少應有的勞動者“分層”而設計不同的傾斜保護制度,同時對勞動者享有經濟補償的最低工作年限資格期和不予以支付補償的情形應予以確定。

是否降低罰則標準,避免“道德危機”?

勞動合同法創設了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等多種罰則。律師認為,能否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限制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內,以免誘惑勞動者故意以各種理由不簽合同,引發“碰瓷”。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否從“強制締結”變更為“雙方協商”?

該法規定了3種強制締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特別是第2項規定的內容爭議尤為突出。該項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安翊青認為,因為解雇限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使得企業用工倒退回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今後修法應該予以松綁。

能否適度放寬用人單位的“解雇限制”,限制勞動者的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只有符合相應情形的,才可以解雇員工。而且一旦進入仲裁或訴訟,這些情形是否適用,還會面臨司法部門合理性等方面的嚴格審查。但對勞動者而言,只要提前3天或30天就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那些隨意離職的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幾乎沒有約束的辦法。這方面的修法呼聲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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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部分服務協議曾要求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2016年5月中旬,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飛購買的iPhone6手機遭遇軟件升級故障,在多次致電蘋果售後和熱線無果後,他以快遞方式致信當時來訪北京的蘋果公司CEO庫克。隨後,蘋果新加坡和上海的有關人士聯系吳飛,表示將盡快調查事件經過,提供解決方案,給出一個滿意的答複。

吳飛表示,時至今日,該事件沒有調查結果,也沒有解決方案,手機無法使用,遂準備提起訴訟。

然而,作為專業法律人士,當吳飛翻閱與蘋果公司的相關法律服務協議時發現,蘋果公司提供的《條款和條件》中“B.ITUNES STORE條款和條件”與“D. APPLE MUSIC 條款和條件”等內容中都明確排除中國法律的適用和管轄。

據吳飛介紹,今年6月23日他曾查閱過蘋果公司的官方協議,“ITUNES STORE條款和條件”規定,中國大陸用戶一旦因為ITUNES STORE服務發生糾紛,需要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由臺北地區法院專屬管轄。

6月23日,吳飛就此再次致信庫克先生,希望就上述服務協議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解釋,以便於其展開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吳飛的信件發出後,蘋果公司並沒有回應其提問,卻悄然修改了相關規定。吳飛告訴第一財經1℃記者,其6月29日上午查閱蘋果相關協議時,發現相關內容已經更變為適用盧森堡法律和由盧森堡地方法院管轄。但奇怪的是,相關協議落款的日期並沒有變更,還保留“上次更新:2015 年 10 月 21 日”的字樣。

1℃記者查閱了蘋果公司官方網站(www.apple.com.cn),在其專門針對中國大陸地區用戶和服務的《條款與條件》的內容中發現該公司部分服務協議確實排除了中國法律的適用和大陸法院的管轄。

在《B. ITUNES STORE條款和條件》“其他規定”一節中明確 ,“(中國大陸地區的)服務由iTunes從其在盧森堡的辦公地點提供和運營。您同意遵守適用於您對服務的使用的所有地方、州、聯邦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條例和法規。服務中進行的所有交易適用盧森堡法律(其沖突法規則除外)。您對服務的使用可能還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您明確表示將就您使用iTunes或與您使用有服務的任何爭議糾紛交由位於盧森堡法院的法院專屬管轄。”

在《C. MAC APP STORE、APP STORE 和 IBOOKS STORE 條款和條件》的“MAC APP STORE和APP STORE產品的維護和支持”一節中,第“i”條款規定,“盧森堡法律(其沖突法規則除外)適用於本許可及您對許可應用程序的使用。”

在《D. APPLE MUSIC 條款和條件》的“使用Apple Music服務的要求”一節中也規定:“Apple Music服務由iTunes從其在盧森堡的辦公地點提供和運營。您同意遵守適用於您對Apple Music服務的使用的所有地方、州、聯邦和國家的法律、法令、條例和法規。Apple Music服務上進行的所有交易適用盧森堡法律(其沖突法規則除外)。您對Apple Music服務的使用可能還需要遵守其他法律。您明確表示將就您使用iTunes或與您使用Apple Music服務的任何爭議糾紛交由位於盧森堡的法庭獨家管轄。所有以電子方式交付之交易的滅失風險和所有權在電子傳輸給接收者後即轉移至在中國的購買人。iTunes的任何雇員或代理均無權變更本協議。”

1℃記者也查閱了蘋果公司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類似規定。

以“APPLE MUSIC 條款和條件”為例,在日本,適用日本法,由東京地方法院管轄;在法國,適用法國法,由法國法院管轄;在中國香港,適用香港法,由香港法院管轄;在澳大利亞適用新南威爾士州法律,由澳大利亞法院管轄;在巴西、加拿大、新西蘭以及新加坡等地,均適用當地國家或該國地方法律。

這也就意味著,中國大陸的消費者在ITUNES STORE、MAC APP STORE、APP STORE、 IBOOKS STORE、 APPLE MUSIC等服務上進行的所有交易適用盧森堡法律(其沖突法規則除外),任何爭議糾紛交由位於盧森堡的法庭獨家管轄。

依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中國最高法院民訴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除了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等特殊或者專屬管轄的訴訟之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外國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即使蘋果公司的上述規定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要想就相關糾紛提起訴訟,成本將制約該訴訟的實際進行。此外,盧森堡的法律研究也將是幾難跨越的難關。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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