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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申報就好 全國通關一體化6月起在上海試點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5835.html

今年6月1日起,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將率先在上海啟動試點,為中國海關力爭在2020年實現一體化通關管理的願景“打前站”。

5月18日,國際報關協會同盟(IFCBA)會議在上海舉行,海關總署政法司司長陳旭東表示,最近正在上海緊鑼密鼓地籌備全國通關一體化事宜。

陳旭東表示,全國通關一體化是兩中心三制度同時構成。所謂兩中心,是指全國海關風險防控中心、全國海關稅收征管中心。

“建立風險防控中心是解決放行前的問題,新時期面臨很多新的挑戰,包括打擊侵權、反恐,這些在通關環節予以攔截。”陳旭東說。

海關總署副署長魯培軍表示,當前全球經濟複蘇,反恐安全壓力不斷增大,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擡頭,維護安全促進便利面臨諸多安全和挑戰,在這樣的形勢下,海關顯得尤為重要,各國應該落實措施推進報關業界的商界互聯互通,為全球貿易註入新動力。

因此,中國海關要實現對不同信用程度的差別化管理,真正實現誠信守法便利,構建共同的貿易環境。同時海關要深入研究與商界互聯互通的手段,積極支持跨境新型業務的發展,釋放更多的政策紅利。

在去年國新辦舉行的發布會上,海關總署副署長鄒誌武曾詳細介紹了兩中心三制度, 並表示,通過實現集中的風險防控和稅收的集中統一作業,讓同一個企業在不同的海關面對統一的海關監管政策和要求,享受統一的通關便利待遇。也就是說,企業面對的將不再是具體的某一個海關,而是全國海關這個整體,這是兩個中心的概念。

所謂三個制度,一是一次申報、分步處置。一次申報、分步處置,主要是改革現行的申報制度,在前期比如船舶、飛行器或者汽車等運輸工具,運輸工具申報以後,向海關傳輸簡單申報的數據,海關經過準入風險分析,就可以先放行,不用等到所有的項目申報完畢。貨物放行以後,企業再做完整的申報,海關完成稅收征管。這樣可以大大地降低企業貨物存留在港口、碼頭、場站的時間,大大提高通關效率。

二是改革現行的稅收征管方式的制度。原來企業報關報稅,應該是票票過篩,每一個票都要審價、歸類、計征稅收,現在通過改革征管方式,主要靠企業自報,自繳稅款。海關實行批量審核和稅收稽查方式,監督稅收入庫。

三是改變以往以關區為區塊的監管模式,原來42個直屬海關,每一個關都是自成體系,所有業務都是一個關完成。下一步按照全國不同的類型,建立若幹功能型海關。通過海關的改革,一個是體現貨物通關,進一步提速,企業辦事手續進一步簡化,成本進一步降低,同時海關的執法也更加統一。

在全國通關一體化之前,海關總署已經推進了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從2014年開始,京津冀地區、長江經濟帶、廣東省內絲綢之路經濟帶、東北地區等陸續推進了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實現全國42個直屬海關關區的全覆蓋,也在5個區之間實行了區區聯動的一體化。

“我們的目標就是手續更簡,成本更低,通關更順。”陳旭東說,區域通關一體化已經為全國通關一體化做了初步嘗試,概念已經深入人心,技術已經做了探索,將來可以實現全國海關一關通天下。

4月25日至26日,海關總署署長於廣洲赴上海調研,於廣洲到上海航運交易所察看通關一體化改革項目選址情況。在彼時舉行的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試點工作推進會議上,於廣洲要求,充分發揮好上海海關的試點標桿作用,力保6月1日改革試點順利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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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將訪日 中日韓外長23日起在東京會談

據共同社17日報道,正在協調日程的日中韓三國外長會談擬於本月23日和24日在東京舉行。多名日本政府消息人士透露了該信息。三國外長上次在日本會談是2011年3月。

報道稱,中國外交部長王毅計劃赴日出席會談。這將是王毅就任中國外長3年多來,第一次訪問自己曾經擔任過多年大使的國家。日方希望利用此次會談的機會改善日中關系,從而在9月上旬於中國舉行的二十國集團(G20)峰會期間,實現首相安倍晉三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的首腦會談。

據政府相關人士透露,日本外相岸田文雄主持的三國外長會談將商討在朝鮮核及導彈開發問題上展開合作,並加強日中韓自由貿易協定(FTA)締結談判等經濟領域合作。

此外,岸田還將與王毅和韓國外長尹炳世分別舉行會談。

據日本新聞網報道,訪日期間,王毅外長將會見日本政府高層,就進一步改善日中兩國關系問題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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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券商子公司上市潮起 興證國際今起在港招股

興業證券(601377.SH)9月29日晚公告稱,公司所屬企業興證國際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興證國際”)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獲批。興證國際方面發給《第一財經日報》的資料顯示,公司將在9月30日正式啟動IPO招股。

這是繼光大證券、東方證券、招商證券之後,年內第四起內資券商赴港上市的案例,也是內資券商分拆子公司H股上市的首例。目前,長江證券也公布了分拆子公司在港上市的計劃,中國平安則透露擬分拆平安證券上市。

興證國際在港招股

去年12月興業證券發布的一則公告,透露了興證國際(8407.HK)赴港上市的動作。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已審議通過了初步工作方案,興證國際正在開展分拆上市前相關重組工作。

資料顯示,興證國際是興業證券在香港設立的海外業務平臺,於2012年5月正式開業。業務發展和資質方面,在創立之初,興證國際主要以傳統經紀及保證金融資業務為主。目前,公司業務條線已擴展到包括投資銀行、資產管理、證券自營及私人財富管理等多領域;架構上則設有興證國際證券、興證國際期貨、興證國際融資、興證國際資產管理、興證國際財務、興證國際投資和興證國際私人財富管理等7家全資子公司。

首次嘗鮮內資券商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興證國際此次上市方案也引發了行業關註。具體步驟上,將通過“重組+增資”兩步走,興證國際實現了此次的境外上市。

據此前公告,興證國際作為上市主體,將承接興證(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稱“興證金控”)持有的各附屬業務公司股權。按照香港市場的通行做法,雙方各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全資子公司,並完成業務和資產的轉讓。

隨後,興證國際還迎來股權架構的上市前調整。

一方面,興業證券通過興證金控對興證國際進行增資。增資完成後,母公司興業證券的控股比例不低於興證國際境外上市前總股本的68%。而另一方面,為完善興證國際的治理結構和激勵機制,母公司還通過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引入第三方投資者方式對興證國際進行增資擴股。兩種增資方式對應的持股比例,將分別不超過興證國際上市前總股本的10%、22%。

興證國際.JPG

附:興證國際完成重組及增資後的股權結構

經歷“兩步走”後,興證國際在9月30日啟動招股。興證國際方面表示,此次招股價區間在1.18港元至1.39港元,募集金額規模約為11.8億港元至13.9億港元。按此前公告的規劃,此次募集資金在扣除發行費用後將全部用於增加興證國際資本金、補充營運資金,擴大業務規模。

分拆子公司赴港上市潮起

內資券商赴港上市在近兩年漸成趨勢,目前已完成A+H股架構的內資券商已包括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華泰證券、光大證券和東方證券。本月,招商證券、國泰君安、中信建投也先後發布公告,公布H股上市計劃。

與整體赴港上市不同,興業證券此次選擇分拆子公司的形式。興業證券方面對此曾表示,境外上市將為興證國際獲取獨立融資平臺、提升海外市場影響力、吸引專業人才加盟,在香港以及其他海外地區更好地發展證券業務。同時,母公司也能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其他業務板塊,促進公司的國際化發展戰略和可持續發展。

這一模式也在內資券商中迅速得到呼應。今年8月9日,長江證券公告稱,擬長證國際金融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募集資金擬用於增加長證國際金融資本金、補充營運資金,擴大業務規模。與興證國際的上市方案類似,長證國際金融將作為擬上市主體,承接長江香港目前持有的各附屬業務公司股權。

內資券商分拆子公司的趨勢或還將進一步推進,而在興證國際的上市方案中也透露了這一操作的相關標準。

據興業證券此前公告,在證監會《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具有明確條件約束。其中包括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此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應未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的凈利潤和凈資產,應未超過上市公司合並報表凈利潤的50%、凈資產的30%。

同時,上市公司與所屬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產、財務獨立,經理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企業的股份,未超過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前總股本的10%。上市公司也不能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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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5月1日起在上海等地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

近日,財政部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

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8〕22號

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廈門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對養老保險第三支柱進行有益探索,現就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試點政策

(一)試點地區及時間。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實施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二)試點政策內容。

對試點地區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個人繳費稅前扣除標準。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繳納的保費準予在申報扣除當年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限額據實扣除,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

2.賬戶資金收益暫不征稅。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商業養老金征稅。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按月或按年領取商業養老金,領取期限原則上為終身或不少於15年。個人身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商業養老金。

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

(三)試點政策適用對象。

適用試點稅收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在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其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扣繳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單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實際經營地均位於試點地區內。

取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納稅人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為同一單位提供勞務而取得的所得。

(四)試點期間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和信息平臺。

1.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是由納稅人指定的、用於歸集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繳費、收益以及資金領取等的商業銀行個人專用賬戶。該賬戶封閉運行,與居民身份證件綁定,具有唯一性。

2.試點期間使用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保信平臺”)。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在中保信平臺進行登記,校驗其唯一性。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變更銀行須經中保信平臺校驗後,進行賬戶結轉,每年允許結轉一次。中保信平臺與稅務系統、商業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對接,提供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外部監管等基礎性服務。

(五)試點期間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及管理。

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穩健型產品為主、風險型產品為輔的原則選擇,采取名錄方式確定。試點期間的產品是指由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具體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指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商財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後發布。

(六)試點期間稅收征管。

1.關於繳費稅前扣除。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時,以中保信平臺出具的稅延養老扣除憑證為扣稅憑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應及時將相關憑證提供給扣繳單位。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為納稅人辦理稅前扣除有關事項。

個人在試點地區範圍內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選擇在其中一處享受試點政策。

2.關於領取商業養老金時的稅款征收。個人按規定領取商業養老金時,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試點期間其他相關準備工作

試點期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完善養老賬戶管理制度,制定銀行、公募基金類產品指引等相關規定,指導相關金融機構產品開發。做好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登公司平臺”)與商業銀行、稅務等信息系統的對接準備工作。同時,由人社部、財政部牽頭,聯合稅務總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等單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

試點結束後,根據試點情況,結合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制度建設的有關情況,有序擴大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範圍,將公募基金等產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投資範圍,相應將中登公司平臺作為信息平臺,與中保信平臺同步運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成以後,中登公司平臺、中保信平臺與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對接,實現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宏觀監管。

三、部門協作

(一)信息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有關信息,並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相關稅收征管工作。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時,應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保險公司與信息平臺實時對接,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三)試點地區財政、人社、稅務、金融監管等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認真組織落實本通知,並及時總結、動態評估試點經驗。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財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和金融監管部門反映。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 監 會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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