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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黑馬法律顧問】我的廣告被認定為虛假廣告怎麼辦?

http://new.iheima.com/detail/2014/0304/59199.html

參與律師:大雁(想聯繫他?請入群:284391214)

阿創:阿律,我和小夥伴創立了一家小型食品公司,在四線城市創業,我們的減肥茶可以用來幫助妹紙減肥。去年9月份拉了一筆風投,然後就下了決心加大推廣力度。後來,我們委託了一家本地的廣告公司幫我們製作和投放廣告,總之花了很多錢。這家公司很快擬定了廣告推廣的創意,然後幫我們投放到城市裡的茶館、影碟出租屋,美容中心、健身會所、咖啡館和賣糖果蛋糕的市場等妹紙喜歡去的產所(我們不走藥店渠道),我們還把最近很火的男主演的劇照PS成我們的減肥茶的代言人,還通過他的嘴說我們的產品「幾億人在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使用量世界第一」「外星人最愛」等等。不久,有人去工商部門舉報,此後我們就被調查了,還被認定為涉嫌虛假宣傳。請問阿律虛假宣傳的判斷標準是什麼?我們會承受怎樣的後果?我該怎麼辦?


阿律:首先,我不知道你的藥品的真實效果如何?我們假定你的產品品質沒有問題,僅就宣傳和廣告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廣告公司為了推廣你的產品,採用了誇大用戶數的方式來暗示消費者,這種產品是被用戶認證過的。這種宣傳方式多出現在互聯網企業中,但是後者用戶數據可以更新,即使被工商部門追問,也可以拿出證據來。而你的產品在四線城市創業,這個用戶數顯然是不可靠的。因此,當你採用「幾億人在使用的產品或服務,使用量世界第一或全國第一的xx,長期在xx方面排行第一名等、這樣的廣告宣傳內容時,極易被工商部門認定為虛假宣傳。因為工商部門拿不到直接的證據,而你自己可能也無法證明自己的用戶數。並且你是藥品,這種用戶數的計算更是非常謹慎。一般認為,當商業宣傳具有或可能具有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購買傾向或決策能力的,就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

另外,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即使你的廣告並沒有產生欺騙消費者的實際效果,也可以認定為虛假宣傳行為而加以禁止。

(創業家&i黑馬註: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勢和不正當利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不真實的宣傳,導致或足以導致購買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工商執法部門判定你的廣告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的行為,他們一般會去五個角度去判斷你的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符合任一一條、就可以被判定為虛假宣傳。

1、對產品性能、效果、用途等誇大其辭,誤導消費群對實際功效的判斷。

2、對構成商品的原材料標示含糊,掩蓋等級差別。

3、使用無效或過期的許可證、合格證,暗示其商品或服務品質正宗。

4、宣稱所售商品系同類某品牌的更新換代產品,喻示自己的商品在質量上更為卓越。此處的同類某品牌往往是已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已為消費者普遍認可的商品,稱自己的產品是其更新換代產品,利用的是人們一般認為經改良的後代產品一定比前一代好的思維定式。

5、打著「出口轉內銷」、「指定商品」等旗號,為商品「貼金」。)


法律責任

通常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一類行政責任。具體包括:停止發佈虛假宣傳行為、更正廣告制度和罰款制度。第一種直白點就是把廣告撤下來。第二種就是把廣告不實的部分修改過來。第三種就是罰錢。(創業家&i黑馬:《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佈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專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第二類是民事責任。你在發佈虛假宣傳行為後,如果對消費者已經造成了損害,根據民事賠償的法律,你應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值得一提的是我們國家對經營者奠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原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相信我,這算是輕的。

第三類是刑事責任。

(創業家&i黑馬:《廣告法》第37條、第39條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22條也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你該怎麼辦

首先,按照工商執法部門的要求修改或者撤下你們發佈的廣告。該罰錢就罰吧。對於有問題的產品實施召回。避免事態惡化。

其次,如果該廣告的製作方存在違約行為,可以依法追究廣告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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