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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案排期再作聆訊

1 : GS(14)@2011-06-18 14:18:58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70


原訟法庭今天押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展開的法律程序,並排期於2011年7月22日進行聆訊,以決定法庭是否有司法管轄權裁定曾經發生證監會指稱的違法情況(註1及2)。

夏利士法官(Hon Mr Justice Harris)今天在聆訊上表示,他曾在證監會對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提出的法律程序中裁定,原訟法庭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並無司法管轄權裁定曾經發生證監會指稱的違法情況。夏利士法官尚未公布裁決理由(註3)。

夏利士法官認為,上述原訟法庭司法管轄權問題亦在洪良案中出現。然而,洪良案的法律程序除涉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不同條文的指控外,同時又涉及違反《公司條例》若干條文的指控(註4)。

鑑於夏利士法官對Tiger Asia案的法律程序的看法,就洪良案的法律程序而言,法院亦須對原訟法庭司法管轄權這項問題作出裁定。

證監會認為,原訟法庭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的司法管轄權,可裁定是否曾經發生違反有關法例的情況,這亦是洪良案於2011年7月22日發還法院作聆訊時,證監會將會抱持的立場。

證監會亦將會研究法院日後就Tiger Asia案發出的判案書。

證監會期望法院釐清有關事宜。



備註:
1.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洪良四家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
2.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在2010年3月29日提交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所持有的資產,總額達9.974億元。證監會其後發現,有8.32億元的款項存於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內。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4月8日、2010年9月7日、2010年11月12日及2011年5月19日的新聞稿。
3.  夏利士法官今天表示,他認為鑑於證監會的指控是關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及第XIV部(關於證券及期貨合約交易等的罪行)的條文,因此原訟法庭並無司法管轄權裁定有關方面曾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請參閱證監會於2009年8月20日及2010年4月26日有關Tiger Asia的法律程序的新聞稿。
4.  證監會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作出多項命令,包括要求洪良採取若干步驟,讓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回復至認購或買入洪良股份之前的狀況。證監會指控洪良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在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洪良批准發出載有不真實陳述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違反了《公司條例》第342F條;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以及洪良在香港的上市活動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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