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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 嫖宿幼女罪沒了,終身監禁來了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1506

刑法九擬規定重特大貪汙犯罪被判死緩的,在減為無期徒刑之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東方IC/圖)

“貪汙賄賂雖然也屬於非暴力犯罪,但老百姓認為貪官就該殺,所以沒有廢。但以後這類犯罪的死刑也會減少,這麽多幾千萬幾億的大老虎,如果都不殺,怕老百姓有意見。增加一個終身監禁,比較好接受些。”

正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有望於8月29日表決通過。

草案通過後,存在了16年的嫖宿幼女罪將正式壽終正寢。針對重特大貪汙、賄賂犯罪,在以前死緩限制減刑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

目前,在規定有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的國家或地區,多數已廢除死刑,主要針對嚴重侵犯生命權的暴力犯罪。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服刑超過一定時間後,滿足相應條件也允許申請假釋;禁止假釋的只有美國聯邦及其伊利諾伊、路易斯安那等少數州,需要總統或州長赦免才能得以釋放。

中國在對貪汙、賄賂犯罪保留死刑的情況下,又增加了禁止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就刑法規定來說,毫無疑問已成當世最嚴。

嫖宿幼女罪,刪了也沒什麽影響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已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兩份草案都沒有涉及嫖宿幼女罪。

一位接近常委會的人士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之前兩次分組討論時,都有與會委員建議刪去這一罪名,終於在這次寫了進去。

嫖宿幼女罪誕生於1997年頒布的現行刑法,參與當時立法的著名刑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曾在不同場合解釋,其目的是為了對幼女進行更好的保護。

和最低刑為3年的強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為5年,打擊力度確實更大。但最高刑為15年,比強奸罪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刑罰更低。後者導致其在近年遭遇輿論強烈批評,認為有輕罪化的傾向。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等媒體曝光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是政府官員或商人,也讓很多人擔心會存在法律上的漏洞,讓這些權勢人物有機會幹預司法,在實踐中將“強奸”做成“嫖娼”,減輕法律責任。

司法界人士多認為這一理由並不成立。“強奸罪雖然規定最多可以判死刑,但這些年判死的極少。沒有特別嚴重的情節,大部分都是三五年,強奸幼女是一項加重情節,但也很少判得特別重。”一名最高法院前刑庭法官說。

根據最高法院2014年開始實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強奸罪中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點為4到7年。

更被法律界接受的質疑針對的是罪名本身,認為“嫖宿”一詞會造成對被害幼女的汙名化。多次建議廢除這一罪名的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認為,在公共視野中,強奸是重的,嫖娼是輕的,強奸罪施害方遭譴責,而嫖宿罪雙方被鄙視。

2013年7月,最高法院曾書面答複孫曉梅,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參與這次刑法修改的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退休教授儲槐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這次廢除嫖宿幼女罪,基本沒有太多爭議。婦聯表達了強烈的要求,司法機關則認為不會產生什麽實際變化,也表示贊成。

“這個罪名確實有點兒奇怪,最低刑比強奸高,最高刑又比強奸低。當初立法的時候可能考慮得不是那麽周全,刪了以後合並到強奸罪里面,也沒什麽影響。”儲槐植說。

另一個廣受輿論關註的罪名是擾亂法庭秩序罪,這次審議時也進行了小幅修改,以減少律師界對法律被濫用、遭到打擊報複的擔心。

其最後一項兜底性條款,“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得到了進一步明確,改成了“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害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在全國律協刑專委主任、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田文昌看來,這固然比之前好了一些,還是不徹底。

“這取決於司法機關到時候怎麽解釋,前面的那幾款同樣也可能被濫用,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應該怎麽界定呢?從條文上看沒有問題,但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法院和律師的關系不改變,對律師來說還是一個威脅。我認為還是應該明確律師的豁免權。”他說。

終身監禁,專治貪官

和嫖宿幼女罪一樣,不得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也是第三次審議時才增加的。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向與會委員們提供的材料,這一新的刑罰實施方式本來是對刑法修正案(八)中限制減刑的升級,針對的是故意殺人等八類嚴重犯罪,同時擴大到貪汙受賄犯罪。

7月16日,法工委刑法室曾召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關人員和幾位學者進行座談。除公安部和最高檢贊成外,其它部門和專家都明確反對或持審慎態度。

反對方主要的理由是,終身監禁讓罪犯看不到希望,違背教育改造的刑罰目的,也將導致監獄負擔過重,執行上有困難。

經過上次修法,死緩限制減刑已經較為嚴厲。實踐中,罪犯關押二三十年後基本喪失了再犯能力,沒有必要再予終身關押。

橫向來看,世界上幾乎沒有國家對犯罪予以實際上的終身監禁,絕大部分允許假釋,或者給予特赦的機會。聯合國有關囚犯待遇的公約等也要求,對罪犯不得判處無釋放可能的終身監禁。

於是,全國人大法律委研究並報批後,在第三次審議的草案中對該規定進行了限制,只對貪汙賄賂犯罪采取這種刑罰執行的方式。

那次的座談會上,也有多位專家提出質疑,認為貪汙賄賂犯罪不屬於最危險、最嚴重的犯罪,與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並列規定不得減刑的情形是不妥當的。

貪汙受賄犯罪無論是在社會危害性上,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上與暴力犯罪都不同,罪犯出獄後不再身居高位,也不具有再犯罪能力,沒有必要對其規定不得減刑。

對此,法律委對常委會報告時稱,這是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的結果,考慮的是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相銜接。

不得減刑和假釋的終身監禁,針對的是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本應當判處死刑的那些。給予他們終身監禁,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在儲槐植看來,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體現一種政治上的姿態。實際上,現在死緩限制減刑的都要關押二十多年,並不比終身監禁輕多少。“對監獄工作了解的人都知道,脫離社會關押十五年以上,基本就不具有再犯罪能力了。”

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逐步減少死刑罪名是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規定的改革任務。這次修法又減少了9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就是為了貫徹中央減少和控制死刑的精神。

“貪汙賄賂雖然也屬於非暴力犯罪,但老百姓認為貪官就該殺,所以沒有廢。但以後這類犯罪的死刑也會減少,這麽多幾千萬幾億的大老虎,如果都不殺,怕老百姓有意見。增加一個終身監禁,比較好接受些。”儲槐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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