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薄熙來翻供否認受賄 與徐明當庭對質 稱谷開來證言滑稽可笑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3820

新華網濟南8月22日電(記者霍小光、楊維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薄熙來出庭受審。相關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一百餘人旁聽了庭審。

    8時43分,審判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旭光敲響法槌,宣佈開庭。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12年間,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便利,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的請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進口汽車配額、申報石化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2002年,薄熙來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大連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幣500萬元,數額巨大;2012年1月至2月,薄熙來作為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及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叛逃前後,違反規定實施了阻礙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案重新調查、批准對外發佈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等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其行為是導致上述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公訴人認為,對薄熙來應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薄熙來對起訴書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進行了陳述,並否認了指控。法庭就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的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訊(詢)問了被告人,並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進行了交叉詢問。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詢問證人同步錄音錄像等有關證據,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質證。法庭對薄熙來當庭提出的所有發言申請均予以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意見。

    被告人薄熙來在庭審過程中情緒穩定,身體狀況正常。法庭旁聽秩序井然。

    下午6時許,審判長宣佈休庭,23日繼續開庭審理。

    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對庭審情況及時作了播報。22日上午和下午休庭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向媒體通報了庭審有關情況。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74072

令計劃一審被判無期 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鑒於令計劃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7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並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令計劃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庭審中,法庭傳喚證人樓忠福、崔曉玉等出庭作證,當庭指證請托令計劃為其謀取利益提供幫助,並向令計劃或其妻谷麗萍行賄的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就有關事實和細節對證人進行了詢問;公訴機關播放證人谷麗萍、潘逸陽等人的作證錄像,並通過多媒體系統,對指控令計劃的每一起犯罪事實,一一展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令計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樓忠福及其子謀取利益,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索取、收受樓忠福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5萬余元;為崔曉玉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崔曉玉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438萬元;為潘逸陽謀取利益,單獨收受、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潘逸陽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1萬余元;為魏新所在單位謀取利益,對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財物事後知情未予退還,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43萬余元;為李春城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李春城給予的歐元折合人民幣89萬余元;為白恩培謀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給予的財物價值人民幣60萬元;以及為霍克等人職務晉升等提供幫助,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給予的財物。以上受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08.5383萬元。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證人霍克等人的證言、保密管理規定、密級鑒定意見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在擔任中央統戰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期間,通過時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局長霍克等人,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材料,嚴重破壞了國家保密制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相關證人證言、人事檔案資料、戶口遷移證、房屋買賣協議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濫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令計劃當庭表示全部接受,沒有意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令計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犯罪情節嚴重;濫用職權,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鑒於其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認罪悔罪表現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令計劃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令計劃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說,我接受全部指控,服從判決,今天的庭審對我來說刻骨銘心,在審判長依法公正的主持下,整個庭審莊重、嚴謹、理性、文明,體現了依法庭審和人文關懷的有機結合,我真誠感謝法院,感謝檢察院,感謝兩位律師。

2016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令計劃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介紹,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令計劃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令計劃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令計劃,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令計劃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3119

翟巖民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開庭 當庭承認檢方指控

8月2日8時30分,隨著審判長蔡淑英敲響法槌,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翟巖民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莊嚴肅穆的法庭座無虛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28人以及來自12家國內媒體和5家境外媒體的記者20人共48人旁聽庭審。

審判長向被告人、辯護人告知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介紹了庭前會議情況。審判長說,鑒於本案證據材料較多,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公正、高效地審理本案,法庭依法於2016年7月22日組織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被告人及辯護人參加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回避、有無新的證據、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出庭證人名單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程序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同時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聽取了對證據和指控事實的意見,明確了庭審的重點。

被告人翟巖民,男,1961年5月出生,河北省香河縣人,現為北京無業人員。公訴人指控,翟巖民長期受反華勢力滲透影響,逐漸形成推翻國家現行制度的思想。2012年以來,翟巖民多次在互聯網上發表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後加入胡石根(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處刑罰、長期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擔任長老的地下教會。受胡石根影響,其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更加頑固,進而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期間,翟巖民與胡石根、周世鋒(利用律師事務所為平臺炒作熱點案件、事件,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李和平(利用境外某非政府組織資金從事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等人密謀策劃顛覆國家政權,形成系統化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此後,翟巖民強化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思想,繼續組織指揮一些訪民,通過上述方式,進一步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橫幅、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物證、書證,證人胡石根、劉星等人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搜查、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被告人翟巖民的供述和辯解。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宣讀、出示、播放的證據均無異議。

由此,翟巖民被指控的多項犯罪事實清晰呈現於法庭之上——

2014年3月,翟巖民作為現場協調人組織他人先後在黑龍江建三江農墾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門前集會示威、舉牌滋事、呼喊口號、靜坐守夜,無理要求釋放被拘留人員,並在事後造謠誹謗,在互聯網上惡意炒作。

2015年2月至4月,翟巖民指使劉星(另案處理)糾集他人到蘇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因拆遷導致兩人死亡的故意傷害案件。劉星等人先後在上述人民法院門前沖闖警戒線,拉橫幅滋事。翟巖民多次在互聯網上歪曲事實、惡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政府的仇視。

2015年5月,黑龍江慶安事件發生後,翟巖民在胡石根授意下,在互聯網上惡意炒作並組織劉星等人分多個批次前往慶安,在火車站廣場、縣政府門前非法聚集舉字幅、散發傳單,攻擊政府,混淆視聽,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抗國家政權機關。

2015年6月,翟巖民指使劉星組織人員到山東省濰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貪汙案件。劉星等人在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以舉標語、打橫幅等方式聚眾滋事,詆毀、攻擊國家司法制度。

……

在這些非法聚集滋事、惡意炒作的背後,究竟包藏著什麽不可告人的目的?

翟巖民在供述中說,律師、“公民”、訪民都有共同的“推墻”思想,都在所謂的“民運”圈,每次事件都是律師先挑起事端,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公民”、訪民跟進,繼續炒作、發酵事件,“這是一個固定的模式”。

“把事情炒起來以後,律師、‘公民’、訪民在網上繼續炒作,由律師、‘公民’開會對事件進行組織、策劃、預謀,決定具體分工。我負責現場總指揮,對抗現今的法律,抹黑公安機關形象,把事情炒大,引起更多的人圍觀此事,百姓上街,造成官民沖突,讓國際社會介入,推翻共產黨領導,進行顏色革命。”翟巖民說。

無論是蘇州還是濰坊的案件,都與翟巖民沒有任何關系,然而被告人為何如此熱衷參與其中?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說,主要是自己做生意失敗後,把不滿轉化為對體制和政府的怨恨,最終接受“推墻”思想,追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違法犯罪活動。

證據顯示,2015年2月1日,翟巖民在北京“七味燒”餐廳參加由胡石根、周世鋒、李和平等15人參與的聚會,圍繞“律師如何介入勞工運動”和“律師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議題進行商議。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壯大、統治集團內部分裂、國際社會介入”系國家轉型的三大因素,“轉型、建國、民生、獎勵、懲罰”系建設未來國家的五大方案。翟巖民對胡石根等人的言論積極響應,並提出挑選有經驗的人安插到“勞工運動”中,以形成對抗政府的勢力。

“‘七味燒’聚會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吃飯。”翟巖民說,這是一次交流、討論“推墻”思想的重要會議,就是以飯局為幌子,實際上是把周世峰、李和平這樣的律師、胡石根這樣的“民運”領袖、我這樣的“民運”行動派召集在一起談論“推墻”思想,目的就是推翻共產黨。在會上,與會人員對2014年的“推墻”運動進行總結,對2015年進行策劃,制定策略、方向。

公訴人當庭指出,被告人翟巖民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8306

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被控受賄1643萬 當庭認罪悔罪

據央視新聞消息,8月3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天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蘇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書記楊衛澤受賄一案。被告人楊衛澤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楊衛澤利用擔任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無錫市委書記、南京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晉實際控制的多家房地產公司、江蘇三房巷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43.4643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楊衛澤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衛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楊衛澤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現年54歲的楊衛澤,19歲進入江蘇省交通廳,36歲即擔任江蘇省交通廳廳長、黨組副書記。楊衛澤於2004年由蘇州市長轉任無錫市委書記,並在2006年11月擔任了江蘇省委常委一職。這使得無錫繼南京和蘇州後,成為江蘇第三個由省委常委兼任市委書記的城市。44歲的楊衛澤也成為當時中國最年輕的副省部級領導幹部之一。

2015年1月4日,中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打虎”消息: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楊衛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由此,楊衛澤成為2015年首位被中紀委通報的正接受調查的省部級領導幹部。

(綜合來源、央視新聞、中紀委網站等)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8498

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5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當庭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勾洪國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服從判決,不上訴。

庭審進行了2個多小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以及境內外媒體記者共40余人旁聽了庭審。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庭秩序井然。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電子數據,播放了視聽資料。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勾洪國實施犯罪是否具有一定的盲從性、主觀惡性是否較低,在犯罪中是否屬於從屬地位和一般參與者,是否具有認罪和立功表現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在最後陳述中,勾洪國說,今天的庭審保證了我的各項權利,我的律師也發表了非常專業的辯護意見。在看守所期間,辦案人員對我進行了非常細致的幫助教育,在我患病期間為我聯系了醫院和醫生,讓我非常感動,我對辦案機關表示深深謝意。我一直在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已經認識到我被西方那些所謂“民主”思想蒙蔽了。我由於在商業糾紛中敗訴,進而被胡石根這樣的人蠱惑,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我的言論和行為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被境外勢力和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今天的庭審讓我看清了自己的罪行給國家、社會和家人帶來的傷害,我非常悔恨,認罪服法,接受法律公正裁決。我衷心感謝政府和組織對我的教育挽救,我保證今後不再參與犯罪活動,與所有抹黑國家、攻擊政府的組織和人員劃清界線。

法庭審理查明,勾洪國受胡石根影響,逐漸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圖謀。期間,勾洪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顛覆國家政權的理論和方法培訓;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職業訪民、“死磕派”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等,通過炒作熱點案事件,制造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組織、召集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積極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勾洪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有坦白、立功情節;歸案後及庭審期間,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上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於勾洪國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審查起訴。7月15日,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勾洪國委托的2名律師多次會見勾洪國並查閱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庭前會議,就審判有關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勾洪國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08850

浙江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被控受賄1955萬 當庭認罪

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居國屏擔任審判長,對浙江省政協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江 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州市委書記,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浙江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 上的便利,為14家單位或個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5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斯鑫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斯鑫良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將擇期宣判。

圖為庭審現場

【斯鑫良簡歷】

斯鑫良,男,漢族,1950年1月生,浙江東陽人。1969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畢業。

曾任東陽縣食品公司副經理、經理,東陽縣副縣長,東陽縣委副書記、宣傳部部長,東陽市(縣)委副書記,浦江縣委書記,湖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 長,湖州市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湖州市委副書記,湖州市委書記,湖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省委宣傳部部長,省委組織部部長,省委常委、組織部部 長、省委黨校校長等職務。

2010年1月,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2月不再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0982

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被控受賄2433萬余元 當庭認罪

2016年8月25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雲南省委原副書記仇和受賄一案。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仇和利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書記,雲南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項目推進、銀行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索取劉衛高等13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33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仇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仇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被告人仇和:今天,在審判長依法公正的主持下,庭審過程莊重、嚴謹、理性、文明,體現了依法庭審和人文關懷。我完全接受檢察機關對我的指控,絕對服從審判機關的最終判決。做到真心知罪,真情認罪,真誠悔罪,真切贖罪,負罪服法。

全國及貴州省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咨詢員,新聞記者和各界群眾6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1958

福建原副省長徐鋼被控受賄1977萬余元 當庭認罪悔罪

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2016年9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徐鋼受賄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鋼利用擔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福建省交通廳廳長、中共泉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福建新恒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16個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幹部職務晉升和調整、銀行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4年,徐鋼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子余娜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77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徐鋼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徐鋼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安徽省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近5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6106

一汽集團原董事長徐建一受賄1219萬,當庭認罪

據央視新聞報道,2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徐建一受賄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擔任一汽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間接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1218.974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建一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徐建一還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徐建一

徐建一簡歷

徐建一,男,漢族,1953年12月生,籍貫江蘇南京,生於山東福山,1970年4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0.04——1972.05,吉林省農安縣永安公社知青;

1972.05——1975.12,在吉林工業大學(已並入吉林大學)汽車系汽車專業學習;

1975.12——1988.02,中國第一汽車制造廠汽車研究所底盤設計科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

1988.02——1990.10,美國工程技術聯合有限公司、福特 汽車制造公司訪問學者;

1990.10——1992.02,長春汽車研究所底盤設計一室副主任;

1992.02——1994.05,長春汽車研究所綜合計劃調度室副主任(主持工作)、輕型車設計研究部副部長(主持工作);

1994.05——1995.06,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底盤廠副廠長;

1995.06——1996.01,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副總調度長,一汽集團大眾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1996.01——1996.12,第一汽車集團公司總調度長;

1996.12——1999.02,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副總經理;

1999.02——2000.10,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常委;

2000.10——2003.07,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常委兼長春一汽四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2003.01—2004.01兼吉林省十屆人大常委、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

2003.07——2003.11,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黨委常委兼一汽轎車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03.11——2004.12,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

2004.12——2005.01,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兼吉林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5.01——2006.09,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兼吉林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6.09——2007.05,吉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省長助理兼吉林市委書記;

2007.05——2007.12,中共吉林省委常委、吉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12——2010.12,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0.12,中國第一汽車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3.04,中國第一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17166

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被控受賄4002萬 當庭認罪悔罪

11月30日據廈門中級法院官微消息,2016年11月3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受賄一案。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周本順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中共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中央政法委副秘書長、秘書長,中央綜治委副主任、委員,中共河北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湖南同力置業有限公司、湖南鐵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銀行貸款、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15年初,周本順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段雁秋、其子周靖非法收受上述8家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2萬余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周本順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本順對起訴指控的受賄事實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全國、福建省、廈門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周本順簡歷:

周本順,男,漢族,1953年2月生,湖南漵浦人,1971年9月入黨,1975年12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管理學博士學位,經濟師。曾任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2016年10月,因涉嫌受賄案,被提起公訴。

1972.04--1975.12長春地質學院石油物探專業學習

1975.12--1982.10湖南省地質學校教師、黨委秘書、團委副書記

1982.10--1984.12湖南省地礦局副科級幹部

1984.12--1992.07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科級研究員、副處級研究員、副處長、處長(其間:1991.09--1992.01在湖南省委黨校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2.07--1994.04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副廳級研究員

1994.04--1994.10湖南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94.10--1995.08湖南省邵陽市委副書記

1995.08--2000.11湖南省邵陽市委書記(1993.09--1996.01在湖南大學商學院管理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0.11--2001.11湖南省公安廳廳長

2001.11--2003.11湖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兼省公安廳廳長(1999.09--2003.06在湖南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3.11--2008.03中央政法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2004.01),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2004.03)(其間:2005.11--2006.11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6.03-2006.07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8.03--2010.05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2008.07免),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2008.06)

2010.05--2011.08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副主任,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2011.08--2013.03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秘書長,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委員,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兼辦公室主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2013.03--2014.01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14.01--2014.03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4.03--2015.07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中共十五大代表,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5627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