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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国际涉嫌IPO资料“造假” 10亿港元资金或被退还


http://www.21cbh.com/HTML/2010-4-6/5NMDAwMDE3MTQ5Nw.html


“只要上市,就算成功”的观念或许要改一改了。

3月30日,上市仅三个月余的洪良国际(946.HK)被香港证 监会勒令停牌,并要求法院冻结其资产。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以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入禀法院要求冻结上市公司的资产。

香港证监会在提交给香 港高等法院的文件中,指控洪良国际违背了《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数项有关欺诈、欺骗、提供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方面的规定。并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禁制令,限 制洪良国际及旗下四间全资附属公司在香港挪用资产;同时要求提出委任适当人员去收回、接收及管理洪良国际上市时募集的9.974亿港元资金净额,并要求洪 良国际就有关资金支付利息。

据称,这些资金或许将被要求退还给投资者,包括参与IPO申购以及上市后在市场上买入的投资者。

3 月30日,洪良国际发布停牌公告,随即又补充公告道,停牌乃“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指示”,但未公布具体原因。

涉 嫌提供虚假资料

根据指控,洪良国际涉嫌违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77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 使进行交易;第298条,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第300条,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罪 行;第384条,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

香港高等法院已经颁布了临时禁制令,冻结洪良国际去年上市时募得的9.974亿港元净资金,并已 排期将在4月9日审讯案件。禁制令显示,冻结的资产主要在东亚银行的账户,洪良国际必须保留9.974亿港元资产在香港,但超出部分可调离香港。

据 港媒引述知情人士指,洪良国际涉及的是账目问题,是典型的为配合上市计划而夸大收益和盈利。

洪良国际由台湾人萧登波于1993年在福建创 立,主要生产综合化纤类针织布料,为李宁及安踏、迪卡侬、Kappa、美津浓等运动品牌供应商,并通过2008年收购的MXN品牌销售服饰。2008年, 洪良国际实现营业额12.7亿元,毛利3.54亿元,税后利润2.42亿元。

而萧登波在台湾更有鞋材大王之称,其在台湾控制的南良集团,在 纺织品相关产业拥有一个完整垂直且有系统的供应链体系,2006年营业额就已超过250亿新台币。

2009年12月24日,洪良国际在香港 主板上市,招股价为每股2.15港元,募集资金10.75亿港元,停牌前股价已经低于招股价,为每股2.06港元,市值41亿港元。但是,一个颇为奇怪的 现象是,洪良国际2008年度共派息2.6亿元,约为上市集资总额的30%。

上市后,萧登波共持有洪良国际59.24%股权。

该 公司上市保荐人为台湾第二大金控集团兆丰金融旗下的兆丰资本(亚洲)有限公司,核数师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的法律顾问是盛德律师事务所。

截至记者发稿时,洪良国际、兆丰资本和毕马威均未对事件正式表态。

但洪良国际创办人兼主席萧登波则表示,事件可 能是内地与香港会计制度不同而引起的误会,并认为“洪良国际的体质还是非常好,财务资料也是公开透明”。

巧合的是,兆丰资本于3月29日被 香港证监会“暂停”了保荐人资格。而据港媒报道,有曾经参与洪良国际上市路演的基金界人士表示,负责洪良国际上市的兆丰资本董事总经理康晓龙及资本市场部 联席董事黄丽洳,近日都已辞职,但黄丽洳表示离职原因与洪良国际无关。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8章规定,香港证监会可在当公司招股章程、 通告及介绍文件等有“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的情况下勒令上市公司停牌。香港证监会曾根据此条例,在2007年5月叫停汇多利(607.HK)、 2004年4月叫停华燊燃气(8035.HK,之后易手并改名为滨海投资)的上市进程。

证监会“合规考”

据 外电报道,3月下旬,香港证监会就着手调查香港去年总额达2440亿港元IPO中,保荐机构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且要求经纪人向其提供过去18个 月内所安排的IPO的详细记录,以便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管合规审计;而初步调查已经对去年73宗IPO中的几宗提出了疑问。

对此,香港证监会 行政总裁韦奕礼(Martin Wheatley)表示,担心人们在当前市场红火的境况下放松标准。数据显示,2009年香港IPO市场集资规模达到2440亿港元,居全球之冠。

有 迹象显示,香港证监会对资本市场的规管力度似乎在加大。

香港IPO实行港交所和证监会双重核准制,香港证监会监督IPO保荐人的机制三年前 开始实施。2009年以来,香港证监会加强对股票发行及交易的监管,在2009年12月底首开先例就俄铝上市对散户投资者设限,并在今年3月份推出淡仓申 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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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出事引爆新股地雷

2010-04-08  nm





上月底,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揚 言要掃蕩劣質新股,話音未落,上週二即以賬目有蠱惑為由,勒令上市僅三個多月的洪良國際 停牌,甚至破天荒入稟法庭凍結其資產,創本港最快出事上市公司的紀錄。

事實上,不少保薦人及核數師為求做生意,對公司賬目隻眼開隻眼閉,讓劣質公司蒙 混過關。韋奕禮已明言,初步發現不少半新股有問題,分分鐘步洪良後塵被查封。

洪良停牌之前,股價一直企穩在兩元水平,走勢尚算平穩,看不 見有春江鴨偷步沽貨的跡象。但其實早在出事前一天,其保薦人兆豐資本已被證監會暫時禁止從事上市顧 問工作,只是投資者懵然不知。

這次證監會突然出手,可謂平地一聲雷,除勒令停牌外,還向法庭申請資產凍結令,以防洪良將上市籌集的十億元現金調離香港。根據入稟狀,證監會認為洪良以虛假或有誤導性的資料,引誘投資者入 飛,遂要求將資金物歸原主。有抽中數手洪良的散戶直斥:「佢唔係洪良,係無良!」

面對各方指控,洪良主席蕭登波急急解畫,指可能是「內地跟香港的會計制度不一樣,大家對列賬方法的理解不同」,又表示 「有信心很快會復牌」,惟會計界人士指證監會如此高調行動,很可能掌握實據,不會這般兒戲。

事實上,以往港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停牌,以交代股價敏感資料 的個案屢見不鮮,但由證監會出手則相當罕見。過去十年,被證監會勒令停牌的,包括歐亞農業、大凌集團、華燊燃氣及匯多利等,主要理由是賬目不實。其中歐亞 農業已經倒閉,大凌集團由○四年至今長期停牌,幾乎全部慘淡收場。

洪良賬目疑點重重

洪良是台灣商人蕭登波於九三年成立的紡織 廠,基地設於福建,主力生產高檔布料及工業紡織品,同時為Kappa、李寧及安踏等品牌生產成衣。至○八年,洪良突然想洗脫廠佬身份,出價一億多元,向台 灣同鄉兼以往在泰國合作搞地產的老友,買入規模「豆膶」的休閒服品牌石獅麥根(MXN),並請來藝人何潤東作代言人,銳意在上市前注入內需概念。

儘管證監會未有披露洪良的具體問題,但根據入稟狀,證監會除了針 對洪良外,還一併狀告旗下四間業務截然不同的附屬公司,故市場估計問題相當嚴重。

原 來洪良的業務,全撥予旗下四大附屬公司持有,但根據招股書,受聘的畢馬威會計師行,僅審 核了母公司洪良的合併賬目,對旗下四間附屬公司卻未有審核,反而交由福建當地的會計師行負責核數。有業內人士表示畢馬威此舉異常,「以往會計師 行對上市公司的主要附 屬公司,都會親自負責審核,其餘冇咁緊要嘅公司,先會外判出去。」

與此同時,洪良的營運數據相當「標青」,就算經歷金融海嘯,○ 九年上半年的業績,亦能較前一年同期多賺九成三;而截至去年六月,洪良的布料銷售毛利率高達三成,較一般紡織股高得多,例如同樣替安踏供應布料的互太紡 織,去年九月的中期業績,毛利率僅兩成,遠較洪良遜色。

關於洪良的問題,本刊曾向證監會查詢,惟對方不予置評。對散戶來說,最慘痛莫過於像 大凌一役,股份長期停牌,鎖死血汗錢。有投資者不滿把關機構辦事不力,「你俾得佢上市, 上完又停牌,我以後點有信心買新股呀!」

招股書信唔過

其實認購新股的確風險甚高,即使熟讀招股書亦未必可靠。有負責審批工作 的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成員表示,他們只是依據上市公司提供的資料作出審批,「調 查數字真與假,係保薦人嘅責任。」

部分招股書的校對工作非常求其,經常錯漏百出,隨時誤導投資者。例如去年三月上市的詩天控股,在物業估值一欄,引用了香港測量師學會於○八年的估值準則,但上市後才發現是手民之誤,該準則實為○五年版本。

此外,去年九月上市的卡姆丹克太陽能,披露公司大 股東的名稱時,一直僅寫上「張先生」三個字,直到最後在核數師報告才披露全名「張屹」一次。如此粗疏的招股書,亦可順利過關。

港交所發言人 表示,上市公司必須委 任一名合規格的顧問(通常就是保薦人),以協助公司執行應有的義務,當中包括製作招股書 等。有關任期由上市之日起,直至公布上 市後首份完整財政年度的業績為止。惟去年新股市場火旺,部分保薦人為盡快完成工作,或會放寬盡職審查的尺度。

曾替多間上市公司作顧問的 Mastermind戰略諮詢事務所首席執行長何華真批評,現時的保薦人制度名存實亡,「公司俾 錢查自己,咪即係陀地查香港有無黑社會,公司出事,保薦人都唔罰嘅。」像早年被指造假賬 的歐亞農業,其保薦人工商東亞資本,最後只是罰款三千八百萬元了事。

去年立法會聆訊雷曼迷債,證監會被指監管不力,上月其行政總裁韋奕禮終 於有所動作,指會檢討現行的上市保薦人制度,並已初步全面審視去年上市的公司,已發現不少有問題,故 隨時有第二隻半新股爆煲。

卡姆丹克太陽能的招股書,大股東一欄寫上「張先生」,而前面釋義部分指「張先生」即公司創辦人「John Zhang」,卻沒有說明張先生的中文全名是什麼。

去年保薦人 多甩漏

註:撇除以介紹形式上市及由創業板轉板的公司,去年共有六十家新公司在主板 掛牌;上述這四家為較活躍的保薦人;部分新股由超過一家投行作保薦人,其集資金額,當作由各家投行平均攤分。

爆煲三大徵兆

上市公司要出蠱惑,根據以往經 驗,大致有三大徵兆。首先是盈利預測搵笨,通常招股書載有盈利預測,但即使公司最終不能 達標,亦鮮有任何罰則。去年十一月上市的琥珀,原本預計去年全年賺六千二百萬元人民幣, 但上市四個月後即發盈警,結果全年僅賺二千一百萬元人民幣,非常離譜。

其 二是管治班子頻變動,甚或更換核數師。前者可能是管理層不和,或管理層趁上市吸水後,立 即跳船。何華真說:「有啲公司上市之 後,行政人員好快辭職,無非係之前呃得太盡,怕有咩事要負責。」

至於後者,有會計界人士指,通常核數師發現公司賬目有問題,不會草率發難,以免得失客人,「多數會辭職唔做就算數,理由就話係收費傾唔啱,最易 過骨。」

最後是招股書資料被指失實。去年九月上市的忠旺,被內地媒體質疑 其十大主要客戶的銷售數字是否正確,結果公司委託安永進行獨立調查,雖然結論是賬目大致 無問題,但安永表示曾遇到一些「外部局限」。對於狀況不明的半新股,散戶最好打醒十二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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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在線:洪良董事跳船遲1個月公佈 李華華



2010-8-3  AD



 

早排證監會出咗個報告,話今年第一季超過八成嘅上市申請質素有問題。無他,近呢年上市嘅部份新股質素認真麻麻哋,最經典莫過於洪良(946),舊年平安夜先掛牌,唔夠3個月就被人「拉人兼封舖」,證監講明話佢誇大財政,上門搜佢Office兼停佢牌。

之後仲爆埋洪良嘅核數師畢馬威旗下有個經理想用10萬銀收買下屬齊齊篤數,單case搞到o依家都未審完。發生咁多事,洪良嗰邊都冇咩聲氣,華華真係懷疑佢哋個董事會係咪仲function緊。

話說公司噚日公佈,執行董事胡金淑因為「私人原因」決定唔撈,6月24日開始生效,係公司出事後首個董事跳船。8月都開始咗幾日啦,足足遲成個幾月先公佈,唔通公司停咗牌,做嘢都慢啲呢可?

李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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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國際造假被重罰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6-29/100405429_all.html

內地投資者看到香港上市公司洪良國際因造假醜聞而向股東賠償10億港元的結果,只能有一種心情「羨慕嫉妒恨」。

  因為在A股市場,無論多麼惡劣的造假行為都從未受到過如此嚴重的懲罰,短期看來也不可能照此賠償。

  6月20日,因IPO招股書造假被香港證監會勒令停牌已經超過兩年的洪良國際(00946.HK)宣佈,最終與香港證監會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同意以回購股份的方式向股東賠償10.3億港元。這是香港市場第一起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向公眾股東回購股份的里程碑式事件。

利潤造假

  洪良國際由台灣人蕭登波於1993年在福建創立,此前主要生產運動及休閒服的布料,其客戶包括迪卡儂、美津濃、李寧和安踏等多個服裝品牌。洪良 國際希望通過上市融資後「轉型」,大力拓展零售品牌業務。而蕭登波在台灣有「鞋材大王」之稱,其在台灣控制的南良集團,在紡織品產業也擁有完整的供應鏈體 系。

  資料顯示,洪良國際近年來已經逐步將其業務重心轉向品牌休閒服裝。公司旗下的MXN品牌休閒服裝在中國共擁有420家特許經營店,其業務覆蓋至22個省份。

  根據招股說明書顯示,洪良國際計劃把上市融資所得中的35%用作擴展MXN品牌旗艦店、26%將用作拓展MXN的品牌業務、22.5%用作購買設備、超過10%將用作收購擴張、其餘款項用作營運資金。

  洪良國際於2009年12月24日於香港主板掛牌交易,以每股2.15港元的價格發行5億股,籌資淨額約10億港元。不過市場對洪良國際並不看好,上市首日公司股價就跌破發行價,此後雖有所反彈,但整體表現低迷。截至停牌前,公司股價報收於每股2.06港元。

  2010年3月29日香港證監會訴至法院要求凍結洪良國際價值9.97億港元資產。洪良國際於2010年3月30日停牌。

  香港證監會的起訴材料顯示,洪良國際上市前三年的業績被嚴重虛增。洪良國際招股書中稱2008年稅前利潤超過3億港元,但根據公司的報稅材料計算,其實際利潤僅1090萬港元。

  洪良國際在招股書中的造假行為是如何進行並如何瞞過重重審查的,目前香港證監尚未公佈相關具體信息。市場人士分析,為了粉飾業績保證上市,洪良國際可能將原本很低的毛利潤做高,從而導致利潤上升。

  洪良國際在其官網和招股書中被描繪為一家位於福建的內地紡織企業,並不主動突出自己的台資身份。

  一位台灣人士介紹,大多數台灣企業到大陸做生意,都會用另一個名字去註冊,最有名的例子就是鴻海的富士康。這樣在兩岸關係不好的時候,儘量減少台商背景,另一方面,大陸子公司發生危機的時候,利於將對母公司的影響降到最低。

  對於南良集團旗下其他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問題,截至財新記者發稿前,南良集團尚未回應。

  2012年4月,南良集團主席蕭登波在台灣對媒體表示,洪良國際「本質非常好」,財務資料也公開透明。他認為,這次停牌事件純屬兩地對會計資料不同解讀所造成的誤會。

  洪良國際承認,它容許將在要項上屬虛假及具誤導性的資料載入其招股章程是罔顧實情,結果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買入洪良國際股份,並承認違反了《證券 及期貨條例》第298條「凡任何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並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認購或購買證券,則任何人如知道該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 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均不得分發該資料」。

  6月20日,洪良國際最終與香港證監會達成庭外和解。根據協議,洪良國際將按被香港證監會勒令停牌時每股報價2.06港元,回購公司股份,估計涉及7700名小股東,最多涉及10.3億港元。

  在此前的4月底,香港證監會向洪良國際保薦人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資本)處以4200萬港元罰款,並在6月7日宣佈撤銷負責洪良國際項目的兆豐資本前董事總經理康曉龍擔任保薦代表的牌照。這在香港資本市場處罰史上已屬於「極刑」。

  兆豐資本是台灣投行兆豐證券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兆豐證券隸屬於兆豐金控——由台灣交通銀行逐漸民營化的全台灣第二大的金融控股公司。

  負責洪良國際IPO審計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下稱畢馬威)表示,在審計洪良國際2009年度財務報表時,發現其存在財務虛假問題,因此將此事報告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隨即對洪良國際展開調查,同時中國證監會應邀協助調查此案。

回購再上市

  在洪良國際與香港證監會達成和解以後,洪良國際副總經理李義仁6月27日接受財新記者採訪時透露,洪良國際預計三週內,將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上刊登關於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通過股東大會對整個回購計劃進行表決。

  有消息稱,此次洪良國際的控股股東已表明放棄投票權,換言之,洪良國際的賠償方案最終能否落實,要看洪良國際小股東們自己的投票結果。

  「我們現在就在等待股東大會的召開,如果沒有太大變數的話,就會委託香港的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賬目管理人,進行回購安排。」 李義仁表示,洪良國際就此次回購計劃,已經找到安永、德勤兩家會計師事務所作為財務顧問和輔導機構。

  回購完成後,是繼續留在港交所保持上市資格,還是另找其他地點重新上市,李義仁表示,將視回購結果而定。

  李義仁說:「目前在港交所是暫停交易,還沒下市。回購以後,港交所會審查我們是否還具備上市資格。一種情況是,如果股票沒有從投資者手中全部買 回來,尤其是股東人數和股權分散結構達到保留上市公眾公司的標準,那麼就會考慮繼續留在香港資本市場,申請復牌。另一種情況是,我們將股票全部回購,就會 安排從港交所下市,然後再找其他地點重新上市。」

  由於剛剛與香港證監會達成和解,目前還沒有拿到股東名冊,李義仁表示洪良國際還沒有來得及與投資者進行深入的一對一溝通。「目前洪良國際大概有 7700多個股東,我們會在宣佈召開股東大會後,單獨先找幾家大的機構投資者進行溝通。散戶太多了,沒辦法一一溝通,只能等到股東大會表決。現在我們還在 準備所有與機構投資者溝通的相關資料。」

  李義仁坦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在香港下市,然後再選擇其他地點重新上市的機會比較大一些。「如果重新上市的話,內地、台灣、新加坡這三個地點都會是考慮的選擇。我們公司的制度這麼好,我們當然可以考慮在其他地方再上市。」

  在問及此次財務造假案對今後可能進行的二次上市帶來的負面影響時,李義仁自信地表示,「只要企業的本質是好的,這件事情的影響不是重點。如果企 業本身的經營情況不好的話,到哪裡都沒辦法上市。如果企業的本質好,長遠的發展、獲利、營業情況都好的話,在什麼地方上市都容易選擇。」

  但李義仁也坦言,再上市的話,在投行、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上,會更謹慎一些。「如果重新上市的話,會計師事務所將主要在這次回購中充當財務顧問的安永和德勤中選擇。投行目前還沒有考慮。」

  而國內資本市場相關人士並不看好洪良國際來內地上市的前景。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某國際投行中國區負責人表示,「財務造假對於企業第二次上市一定會有很大影響,發行的壓力會相當大。況且中國證監會對這種在海外市場因財務造假而退市的企業會持什麼態度都不好說。」

  一位內地基金公司基金經理亦對財新記者表示,「首先,這種有問題的企業我們是不會碰的,缺乏誠信。另外,只有一千多萬淨利潤的傳統行業很難達到在國內上市的要求。」

司法突破

  此次香港證監會直接向法院起訴洪良國際,是採用民事訴訟手段要求法院判處上市公司賠償投資者損失,以求降低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舉證標準,並最終達成和解。

  「此案件在內地沒有可複製性。」上海恆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郭捍東表示,「首先,在內地的行政訴訟案中,只有個人或公司起訴行政機關,還沒有 開放行政機關起訴個人或公司的口子。並且,在香港適用的英美法系中,和解程序可以在多種情況下運用。而我國的行政訴訟案件中,都不允許啟動和解程序。因為 行政訴訟沒有調解餘地,要麼對要麼錯,只有在行政賠償這塊,可以進行調解。」

  對於「和解」,也有相關法學人士認為,「內地是不會談判的,往往會走完整個刑事訴訟。這實際上有時候會造成一種行政資源上的浪費。」

  郭捍東介紹,目前,內地中小股東追究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問題而要求賠償的通常路徑是,中小股東首先去證監會舉報,證監會稽查局按照程序進行調查。 在調查結束後,如果該案件觸及刑法構成犯罪的,證監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由公安機關進行正式立案偵查,然後移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代 表國家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代表國家審判。

  從理論上講,中小股東可以利用「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方法,要求法院判處上市公司賠償個人的經濟損失。但在實際操作中,檢察院方面在準備起訴前,並無特別途徑與利益受到侵害的中小股東進行溝通,而普通股民對這些法律流程更是無從知曉。

  常見的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要求賠償,還是走民事訴訟程序。

  而法院在受理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的前提條件是,需要證監會對這類案件出具對上市公司的定性結論,證明上市公司確實存在財務造假問 題。中小股東需要帶著證監會出具的結論去法院起訴。可舉證困難、週期長、賠償金額少等多方面實際原因,使得中小股東在漫長的訴訟前望而卻步,只能吃啞巴 虧。

  美國威凱平和而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周汀告訴財新記者,在美國和香港,中小股東一般都是通過集體訴訟(Class Action)來狀告涉嫌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並追究經濟賠償。

  周汀認為,中國小股東集體訴訟制度和形式都需要完善,同時還需要重視保護私權利。

  目前,中國允許股東單獨去告,或者幾個小股東去告,但小股東力量有限,需要集體訴訟制度,才能降低小股東訴訟中各種各樣的障礙,降低訴訟成本。美國就沒有要求證監會出具定性結論,小股東隨時可以起訴。

  郭捍東介紹說,目前中國逐漸開始出現集體訴訟案例,代理律師會通過自己的網站或新聞媒體發出「召集令」,如果能夠得到證監會出具的造假定性結論,法院會受理。

  但在具體審理和賠償方面,並不是由一個法官決定,法院會成立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甚至需要政法委出面協調各方利益,包括地方利益、其他股民的賠償問題等,所以中小股東很難獲得較高的賠償金額。同時對預期利益存在爭議,法院只賠償直接損失。

  而在美國,上市公司如有欺詐行為,絕大多數會面臨集體訴訟,上市公司以及公司所有的高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上市時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投 行一起成為被告。一旦證明是欺詐行為,對小股東的賠償不僅包含實際損失,還包含預期利益損失及間接性損失(Consequential Loss),造假方還面臨懲罰性罰款(Punitive Damage)。

  對於小股東來講,有高額的賠償就會有動力發起訴訟。現在美國已經形成了一個訴訟產業,訴訟過程中以律師為主導,律師主動找原告,組成原告的集體訴訟團。美國律師從最後的賠償金額中抽取一定百分比作為律師費,金額非常可觀。

  在舉證方面,中國的民事訴訟以「誰主張,誰舉證」為原則,小股東要想取得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和一手資料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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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良國際罪與罰 IPO打假的香港模式

http://www.xcf.cn/sy/tt2/201207/t20120720_330925.htm
 洪良國際注定要成為香港證券監管史上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例。

  

  為達上市目的,洪良國際大肆進行財務包裝,通過大幅虛構收入和利潤,打造出高成長和高獲利能力 的形象,並由於保薦人兆豐資本等中介機構的失查而順利實現IPO。在接獲審計機構畢馬威的舉報後,香港證監會、廉政公署即時介入調查。在歷時兩年的執法程 序中,香港證監會面對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分歧,積極上訴,最終推翻此前原訟法庭對同類案件—亞洲老虎基金內幕交易案的裁決,史無前例地啟動了香港《證券 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對造假上市的洪良國際予以力度空前的處罰。

  

  在此案的監管中,香港證監會一經發現造假,即申請司法部門凍結洪良國際資產,並積極展開調查與 訴訟。其雷厲風行的動作與堅定的決心,深刻詮釋了「證券市場守夜人」的身份定位,也浸透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這一核心訴求。也許,香港與內地的監管法律程 序並不相同,但我們該思考的是,可以從中吸收哪些有益的監管思維及監管模式。

  

  本刊研究員 蘇龍飛 楊智全/文

  技術支持 新財富研究院 盛富資本

  本刊研究員孫紅對此文也有貢獻

  

  2012年6月20日,對於香港證監會來說,是一個里程碑式的日子。

  

  這一天,香港證監會成功地促使香港高等法院頒發命令:責令因財務造假而上市的洪良國際(00946.HK),以2.06港元/股的價格,回購其 IPO之時發行在外的5億股股票。為此,洪良國際總共須耗資10.3億港元,這個金額甚至大於其在IPO時所募集的資金淨額。這類嚴厲處罰在香港證券監管 史上還屬第一次,即使在全球範圍也相當罕見。

  

  至此,香港證監會針對洪良國際這場歷時兩年的執法程序終於走完。

  

  其實,香港證監會對此案的監管行動並非一帆風順,期間也充滿波折,甚至包括與法院之間出現分歧。作為香港證券監管的一個標誌性案例,香港證監會的行動路線圖無疑值得詳細記錄。

  

  緣起畢馬威職員的舉報郵件

  

  洪良國際由台商蕭登波創辦,是一家從事紡織布料加工及成衣生產的企業,同時給李寧、安踏、Kappa等運動類服裝品牌提供代工服務,其四家生產實體皆位於福建省境內。2009年12月24日,洪良國際登陸港交所完成IPO,並募得資金淨額9.97億港元。

  

  招股書所呈現的財務數據是一派「蒸蒸日上」的景象:銷售收入年複合增長率超過30%,稅前利潤年複合增長率更是高達60%。面對如此漂亮的財務 業績,投資人難免一陣欣喜,甚至沒有去考慮2008年金融危機何以對這家企業居然沒有任何影響,伴隨而來的便是投資人對洪良國際超過38倍的超額認購。

  

  在上市後的2個多月時間裡,洪良國際一直平安無事,沒有任何人發現其財務造假的嫌疑。直到2010年3月1日,洪良國際IPO的審計機構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職員的一封舉報郵件,揭開了蓋子的一個小角。

  

  2010年2月20日,在畢馬威香港辦公室樓下,一位名叫陳秋云的協助洪良國際上市的「中間人」,將一滿袋現鈔遞給畢馬威職員劉淑婷,作為她為 洪良國際提供審計服務的額外報酬。劉淑婷拒絕接受這筆錢,因為很清楚如果拿了就是受賄。但隨後,畢馬威高級經理梁思哲將這筆10萬港元的現金帶上了辦公室 給劉淑婷。梁思哲是劉的上司,跟她一塊參與了洪良國際的IPO審計。劉淑婷隨後獲悉,梁思哲收受了來自洪良國際的30萬港元現金。

  

  2010年3月1日,劉淑婷將此事以郵件的方式,向畢馬威負責內部調查的合夥人何詠璇進行了匯報。隨即,該合夥人兩度約談梁思哲,但梁思哲一度 否認其收受賄賂。畢馬威於是緊急啟動了對洪良國際IPO審計項目的核查,並且發現了一些差異及問題。畢馬威決定將此事報告給相關的監管機構,香港證監會及 廉政公署於是相繼介入該案的調查。

  

  法律程序的啟動

  

  企業上市剛剛幾個月就被發現可能涉嫌造假,這在香港證券監管史上相當罕見。

  

  2010年3月29日,香港證監會迅速對洪良國際展開法律程序,並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佈相關強制令,命令洪良國際將其IPO所募集的資金返還給投資人,即恢復到交易前的狀態。

  

  按照以往香港證監會的監管慣例,一般是先遵循刑事的判決渠道,之後再尋求民事的救濟。但這次情況特殊,過去發現造假時公司已經被掏空,而這次由 於發現得早,公司募集的資金基本還躺在其銀行賬戶裡,因而有可能通過快速的程序將資金追繳回來,歸還給投資人,以最大程度保障投資者免受損失。

  

  3月29日當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臨時強制令,宣佈凍結洪良國際9.974億港元,這個金額正好是洪良國際IPO淨募集所得,以備未來用作返還給投資人。此時洪良國際銀行賬戶裡的現金總額是8.32億港元,差額部分證監會決定追查去向。

  

  除了啟動法律程序,證監會還於當天前往洪良國際的香港辦事處執行搜查令,搜走了包括財務賬目在內的多份文件及物品。此外,證監會也正式告知洪良 國際的上市保薦人兆豐資本(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兆豐資本」),暫停該機構新項目的保薦資格(2010年3月1日以前的項目不受此影響)。

  

  2010年3月30日,香港股市開盤之前,證監會向港交所發出指令,對洪良國際的股票交易執行停牌,直到另行通知復牌為止。

  

  洪良國際造假手法大起底

  

  2010年4月起,香港證監會正式展開了對洪良國際造假的調查。為此,香港證監會數次前往洪良國際4家實體子公司所在的福建省進行實地調查,包括核查其原始賬目、銀行往來賬、業務單據憑證等,此調查過程得到中國證監會的協助。

  

  有香港投行人士觀察表示,近期香港證監會和中國證監會聯手監管的案例越來越多。過去由於香港證監會對內地企業沒有司法權,對業務在內地的上市公司的造假和違規行為束手無策,現在隨著兩會互動和配合日益緊密,取證效率大為提高。

  

  經香港證監會查實,洪良國際為達上市目的而大肆進行財務包裝,通過大幅虛構收入和利潤,「打造」出高成長和高獲利能力的形象。

  

  對比其招股說明書及香港證監會披露的造假數據可以發現,洪良國際的造假伎倆其實非常拙劣:在賬務數據處理上,通過徹底捏造現金及銀行存款,來 「支撐」其虛構的高增長和強盈利能力;在業務模式上,通過收購數量眾多、分佈零散的服裝零售網點,利用它們銷售信息不透明的特點,編造虛假的財務數據。

  

  洪良國際招股說明書披露,其2006年到2008年及2009上半年的銷售收入分別為6.53億元、9.32億元、12.67億元和8.17億 元,年複合增長率高達三成六,此外,其稅前利潤為別為1.16億元、1.95億元、3.09億元和2.43億元,年複合增長率更是高達六成。

  

  而根據香港證監會的披露,洪良國際在2006年到2008年的銷售收入分別被誇大了約3.81億元、7.09億元及9.75億元,這就意味其當 年實際收入被虛增了1.4倍、3.2倍及3.3倍(圖1);稅前利潤也分別誇大了1.02億元、1.85億及2.98億元,這就表明,洪良國際在此期間的 稅前利潤最多只有1400萬元,這三年的稅前利潤竟被虛構爆增8.3倍、18.5倍和27.1倍(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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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良國際虛增收入及稅前利潤,主要是通過虛構現金或銀行存款來實現。其招股書披露的同期賬面「現金及其等價物」分別為0.89億元、1.75億 元和2.38億元,但按香港證監會的披露,其虛增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分別為0.67億元、1.65億元和2.05億元,這意味著洪良國際幾乎完全在虛構 「現金及其等價物」(圖3)。同時,不難看出,每年虛增的「現金及其等價物」同虛增的稅前利潤非常匹配,足以反映其造假伎倆的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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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2008年5月洪良國際為發展零售業務收購的福建石獅麥肯服飾,成為其後期「高增長、高盈利」重要的「動力」來源,2008年和2009 上半年,此新增零售業務為洪良國際貢獻了2.22億元和2.45億元收入,佔其當年新增收入的67%和77%。實際上,此項收購本身就存在諸多疑點。

  

  其一,收購石獅麥肯服飾,洪良國際的投資額為1.4億元,但收購之後的13個月時間,它就給洪良國際帶來了匪夷所思的1.54億元毛利,超過了原始投資額,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就這樣在洪良國際的「包裝」下完成了。

  

  其二,其服裝零售業務的毛利率表現不正常。2009上半年,洪良國際零售服裝的平均售價由2008年的64.6元大跌28%至46.5元,但其毛利卻奇蹟般上升了近9%。

  

  其三,洪良國際零售業務的特殊經營店多達665家,它們零散地分佈在中國22個省份及超過33個縣級市,這為其財務包裝提供了絕好的平台。洪良 國際不但可以虛構這些零售店的數量,而且零售店有大量現金收入也無需銷售發票的特點,被洪良國際加以利用來虛構收入和現金等資產。根據香港證監會的披 露,2008和2009年,其特許經營店的數目分別被虛增了8家和37家。

  

  更加蹊蹺的是,洪良國際在2009年12月成功IPO融資近10億港元前,分別於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一共派發了5.28億元人民幣的 股息。或者可以說,正是由於著意造假,使得洪良國際的原股東們能將一般企業股東在IPO後的套現提前完成,從而放心分享最後的盛宴。

  

  財務包裝通常有一定的隱蔽性,很難得到完整的證據,但是洪良國際的財務包裝過於明目張膽,它的IPO成功跟保薦人與會計師的「合作」是密不可分的。

  

  對保薦人責任的認定

  

  除了對洪良國際展開實地調查,香港證監會還陸續對洪良國際的保薦人兆豐資本、審計機構畢馬威、法律顧問盛德國際律師事務所(Sidley Austin)展開調查、取證。

  

  證監會對兆豐資本的調查發現,其並未有效履行保薦人的職責,在盡職審查工作中多有缺失。

  

  1、盡職審查不足。例如,兆豐資本讓供貨商和顧客填寫的問卷中遺漏了與洪良集團交易數據等重要資料,此後亦未有跟進,直到洪良國際遞交上市申 請,才通過電話方式,與多個供貨商和顧客進行訪談;兆豐資本並未就洪良國際提供的特許經營商數據(如姓名、地址和每個特許經營商的營業額)作出適當的核 實,也未取得雙方之間的交易紀錄。兆豐資本也未充分地以文件載明其盡職審查工作的計劃和重要範疇。

  

  2、審查未能獨立。兆豐資本針對洪良集團的供貨商、顧客和特許經營商的盡職審查工作中重要範疇的資料均來自洪良,並未經過獨立的審察,反映兆豐 資本不當地依賴發行人。例如,洪良國際與供應商、顧客、經銷商三方的所有訪談均由洪良國際安排,並於洪良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而且洪良國際不允許兆豐資 本跳過該公司直接與三方聯繫;兆豐資本也在沒有任何質詢的情況下,接受洪良就部分供貨商/顧客拒絕與兆豐資本進行面對面訪談的說法。

  

  3、未充分監督員工。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在未有充分的監督下,由兆豐資本內部初級和經驗不足的員工處理。兩名為洪良上市申請承擔保薦工作的負責人,均否認對上市申請負責。

  

  鑑於兆豐資本的盡職審查工作出現眾多明顯失誤和不足,證監會認為,其未作出合理努力確保洪良國際的上市申請數據沒有關鍵性的遺漏,似乎違反了對港交所作出的保薦人承諾;其對港交所的聲明中表示作過合理盡職審查,似乎亦不真實。

  

  對負責該項目的兆豐資本相關負責人,證監會也進行了責任認定。當時監督洪良上市交易小組的負責人,包括兆豐資本董事總經理康曉龍以及另一位X先生(香港證監會對此人尚在調查中,故隱去其身份),也是最終簽字的保薦人。

  

  就康曉龍的失職而言,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如下。

  

  1、拒絕承認責任。康曉龍否認他負責監督處理洪良上市申請的交易小組,聲稱負責人是X先生。證監會表示,「康看來並不知道,他與X先生須一起就履行其身為保薦人主要人員的職責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

  

  2、監督不力。康曉龍參與洪良上市申請的保薦人工作,並不時向小組成員發出指示,但有證據顯示,康並沒有對交易小組予以妥善及充分監督。比如, 康雖可以透過獲抄送的郵件,審閱交易小組的工作及監察上市項目的進度,但他承認未有閱讀大部分相關電郵;此外,他也未有審閱相關盡職審查問卷,因而沒有發 現,多數問卷都遺漏了與洪良相關的交易數據等重要資料,就更談不上指示交易小組跟進遺漏了的資料了。

  

  據此,香港證監會認為,康及X先生作為洪良上市申請的保薦人主要人員,並沒有採取合理步驟進行盡職審查,只是倚賴X先生及交易小組來確保盡職審查工作的質量,自己卻沒有履行保證質量的職責,違反了保薦人承諾及向港交所的聲明。

  

  對於其他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認定,香港證監會仍在調查中,尚未結案。

  

  一波三折的法律訴訟

  

  雖說對洪良國際進行的系列調查似乎證據確鑿,但相關監管部門的執法行動卻是一波三折。

  

  2010年4月8日,香港廉政公署宣佈起訴畢馬威高級經理梁思哲,罪名是涉嫌向下屬提供賄款10萬港元,以及收受來自洪良國際的賄賂30萬港元。

  

  此案在香港區域法院經過一年的審理,2011年4月27日,主審法官宣佈被告罪名不成立,梁思哲被當庭釋放,這意味著廉政公署對梁思哲的指控一 審敗訴。法官的判決理由是,控方未能毫無疑問地指出被告犯案意圖及存心收錢,雖說被告將該筆現金留存在自己手上長達11天,最多只是愚蠢及不負責任,沒有 及時向上司及廉政公署匯報;此外,控方的兩位出庭證人各自的證詞相互矛盾,無法排除所有疑點,根據刑事案件「疑罪從無」的原則,只能宣告梁思哲無罪。

  

  不僅廉政公署對會計師的指控受挫,證監會對洪良國際的法律行動同樣處於膠著中。隨著調查的深入,證監會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陸續提交了證據,同時,原訟法庭也要求洪良國際提交抗辯證據。

  

  2011年5月19日,香港證監會再次要求原訟法庭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發佈正式命令,將凍結的款項返還給投資人。但該案主審法官 夏利士(Hon Mr Justice Harris)則在2011年7月22日的非正式審判中表示,將不會對洪良國際一案作出裁決。個中原因在於,雙方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的立意存 在爭議。

  

  213條款拉鋸戰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共有1300餘字,其法律規定異常複雜,通俗一點解釋便是:只要證監會認為或者懷疑(甚至無需掌握任何證據的 情況下)任何人違反了該條例的任何條款,即有權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發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當事人採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恢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 狀況。

  

  可以說,該條款給了香港證監會幾乎無限的證券執法權,但香港證監會在過往監管史上,幾乎從未通過213條款對相關個案啟動法律程序。在洪良國際 案之前僅有的一次是2009年8月20日,對美國老虎基金亞洲(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涉嫌內幕交易啟動該條款,但當時香港證監會並未獲得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發出的強制令。此案同樣由夏利士擔任主審法官,並於2011年6月21日作出 裁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並無司法管轄權裁定證監會所指控的違法情況。如今,這一問題同樣在洪良國際案中出現。

  

  香港的高等法院分為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上訴法庭較原訟法庭高一級,受理包括刑事、民事所有案件的上訴,原訟法庭則只負責民事案件的初審以及受 理下級法院民事案件的上訴。證監會根據第213條所指控的老虎亞洲基金及洪良國際的罪行,皆是刑事罪行,而213條卻明確指定,相關的強制令是由處理民事 案件的原訟法庭來頒佈。這似乎是一個相互矛盾的法律條款。

  

  按照此兩案的主審法官夏利士的闡述,《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用意是賦予刑事法庭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專有司法管轄權,以裁定當事人有否違反《證券 及期貨條例》有關條文。換言之,只有刑事法庭或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擁有司法權決定是否已發生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事項,在上述司法機構作出有關 裁定前,證監會無法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作出最終頒令。

  

  但香港證監會認為,法例並無規定須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定或裁斷,然後才可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第213條頒發命令。換言之,213條的用意及目的,是在刑事程序及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外,賦予證監會獨立的補救方法。

  

  按照香港證監會以往的執法慣例,都是先將嫌疑人付諸刑事司法程序,待刑事審判定案之後,再考慮相應的行政處罰。而這次證監會卻先後在老虎基金案 及洪良國際案中,按213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啟動民事訴訟渠道,這是從未有過的先例,這兩個案子在原訟法庭先後受阻就情理之中了。

  

  香港證監會之所以先捨棄刑事程序,轉而尋求213條的民事程序來處置洪良國際一案,其考量有二。

  

  其一,刑事程序所要求的證據門檻遠高於民事程序,同樣的證據按照民事程序可以勝訴,但按照刑事程序也許就無法定罪。如果按刑事程序走的話,有可 能洪良國際會被判無罪(就像畢馬威職員梁思哲一審被判無罪一樣),如此一來,香港證監會就無法幫助投資人索要回資金。在香港證監會看來,誰該不該判刑是次 要的,幫投資人拿回錢才是首要的。

  

  其二,如果按刑事程序來走,由於證據要求大幅提高,會大幅增加證監會取證的成本,包括耗費的時間,而且刑事官司一直打下去的話,也不利於盡快幫助投資人拿回資金。

  

  香港證監會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就213條的分歧,在2012年2月23日開始出現轉機。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推翻了原訟法庭就亞洲老虎基金一案的裁 決。上訴法庭認為,第213條「在保障廣大投資者方面為證監會提供了寶貴的工具,而保障投資大眾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一項重要目標,這些工具對證監會保 障投資者的工作極其重要」。

  

  雖然老虎基金對上訴法院的判決不服,又將案子上訴到了香港終審法院,但洪良國際一案卻明朗了許多,至少香港證監會的勝算大幅增加。

  

  史上最嚴厲的罰則

  

  2012年6月5日,洪良國際一案正式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經過十餘天的交鋒,控辯雙方於6月20日在庭內達成某種程度的妥協,並簽署了一份「議定事實陳述書」。

  

  根據陳述書,洪良國際承認,其招股章程中加載了虛假及具誤導性的數據,結果誘使投資者買入其股份,並承認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但洪良國際及其董事以無法核實真正狀況為由,不同意證監會所指有關數據的誇大程度,也不承認在刑事上違反該條文。

  

  基於雙方簽訂陳述書的前提,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正式頒發了強制令,要求洪良國際向大約7700名公眾股東回購他們獲配發或已買入的5億股股份,回 購價為2010年3月30日停牌時的價格2.06港元/股。本次回購涉及的總金額為10.3億港元,其中包括所凍結的8.32港元,剩餘1.98億港元洪 良國際必須在28天內繳付。

  

  至此,香港證監會依據213條對洪良國際改採取的法律行動宣告完結。

  

  儘管過程不無曲折,但香港證監會最終有效啟動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對於這個過去一直沉睡的條款首次被激活,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Mr Ashley Alder)表示:「這為證監會保障投資大眾免受不當行為損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責,香港證監會對涉案的保薦機構及保薦人也下達了罰則。2012年4月22日,香港證監會宣佈吊銷兆豐資本的保薦牌照,並施以 罰款4200萬港元。6月7日,香港證監會再宣佈,撤銷康曉龍的保薦代表牌照,並撤銷核准其擔任負責人員。吊銷相關機構及個人的牌照,在香港證券監管史從 未有過,4200萬港元的罰款也是歷史上對保薦人的最高罰款。

  

  而對於涉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目前還未見香港證監會宣佈懲罰措施。但香港投行人士表示:「還沒有進行懲戒,並不等於不會。因為畢馬威 的僱員目前已被廉政公署調查,一般廉署查案時遵循刑事起訴途徑,同時可能挖掘到更多的資料。香港司法機構一般的慣例是,任何廉署調查的案子,都待其調查結 果出來後再進行相應的步驟,以免浪費政府資源。雖然一審梁思哲無罪,但證監會應當會考慮在廉署調查塵埃落定後再對其發出懲罰,以免懲罰過輕或者過重。」

  

  「而如果除了身為高級經理的梁思哲之外,畢馬威還有合夥人級別的人員涉案,證監會和香港會計師公會也可能會對畢馬威及其合夥人進行處罰。如果合 夥人沒有收受賄賂,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明知賬目是假而審核通過,則責任較輕,通常也就是定性為沒有完整地履行應有審計程序的問題。而如果有人明知道賬目有問 題而接受賄賂,則可能受到刑事起訴,香港證監會也會進行處罰,包括不允許涉案會計師再從事任何與上市有關的業務等。至於畢馬威,由於此案由畢馬威的舉報而 揭發,且畢馬威是國際大所,承擔許多公司的審計,一旦受罰影響極大,因此,處罰應當主要是公開批評或者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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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良國際案的監管邏輯與啟示

  

  如果細琢磨,洪良國際一案的判決其實並非原訟法庭通過審判裁決進而頒佈命令的結果,而是各方在法庭內妥協的結果。香港投行界有分析認為,其實這 是雙方訴辯交易的結果,作為控方的香港證監會,自知官司繼續打下去未必有十足的勝算,弄不好竹籃打水一場空;而作為辯方的洪良國際,雖說知道證監會未必能 贏,但證監會不會善罷甘休,有可能還有其他法律手段,包括另行啟動刑事程序控告洪良國際董事的刑事罪行。所以,證監會就以放棄對洪良國際董事的刑事起訴, 來換取洪良國際將募集的資金歸還給投資人,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法庭再根據協議頒令。因此,洪良國際特別聲明自己「並不承認在刑事上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 例》」。

  

  香港證監會在這場訴辯交易中的邏輯,更加凸顯出其核心訴求:刑事追責並非第一位,讓投資者免受損失才是第一位的。如果放棄刑事追責可以換來保護 投資者的利益,這個行動是符合其使命的。而且,能夠實現讓企業將IPO所募集的資金完全歸還給投資人,這在香港證券監管史上也是頭一次,這個懲罰行為本身 就已經夠重了。

  

  歷時兩年多的洪良國際案中,儘管香港證監會的監管行動充滿波折,甚至包括與法院之間產生分歧,但經過多重努力,此案最終艱難「落地」,香港證監會由此深刻詮釋了「證券市場守夜人」的身份定位,其行動也浸透了「保護投資者利益」這一核心監管訴求。

  

  在作為亞洲金融中心的香港,證監會一直以嚴格監管著稱。最近幾年,伴隨中國森林等公司財務造假案的暴出及新股破發案的增發,不僅渾水、香櫞等研 究機構頻頻狙擊中概股,穆迪等評級機構也為49家港股插上「紅旗」。在此背景下,香港證監會對造假的監管更趨嚴厲,無論213條的啟動,還是對洪良國際史 無前例的處罰,正在這一背景下展開。於2012年5月開始公眾諮詢的《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更可能使保薦人就招股書內的不真實陳述(包括重大遺 漏)承擔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此文件一出,投行怨聲載道,認為香港將由此成為全球監管制度最嚴的地方之一。

  

  也許,香港與內地的監管法律程序、司法體系並不相同,內地無法從技術層面完全借鑑此案,但並不妨礙內地監管部門從中吸取某些有益的啟示。尤其是 在當前A股市場包裝上市屢禁不絕、中介誠信備受質疑之下,監管部門有必要傚法香港證監會,以雷霆手段嚴懲造假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震懾市場。當然,對於內 地監管部門,最為關鍵的或是,學習香港證監會的監管思維。當一個案子處於兩難境地之時,如何優先保護投資者利益而捨棄其他,而且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可以 窮盡一切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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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5224

洪良(0946)專區

1 : GS(14)@2010-08-30 21:07:58

新聞專區: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6260

大股東的業務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14882
2 : GS(14)@2010-08-30 21:25:47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830676_C.pdf
有得回水
3 : 鱷不群(1248)@2010-09-07 23:19:4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5
法院命令洪良兩周內回應證監會的指控
4 : GS(14)@2010-11-12 21:13:30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9663&page=0
證監會就洪良(0946)案向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
5 : pcp7838(1616)@2010-11-13 02:00:38

唉,我就是中伏的人,IPO時抽到仲以為執到,希望可以全身而退吧.
6 : GS(14)@2010-11-13 09:13:57

應該不用輸很多
7 : pcp7838(1616)@2011-04-28 14:32:56

即係想點?!?!??!

畢馬威前高層涉受賄罪名不成立
(星島)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13:22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涉嫌提供及收受利益,在區域法院  被判罪名不成立。

32歲被告梁思哲,案發時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法官表示,控方未能毫無疑問地指出被告是有犯案意圖及存心收錢,最多只是愚蠢及不負責任,沒有將事件即時向上司及廉署舉報,所以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去年2月,向畢馬威助理核數經理劉淑婷提供 10萬元賄款,並向中介人陳秋云收取 30萬元利益。但被告供稱,當日中介人在公眾場所捉著他右手不放,爭持近一小時才「逼於無奈」收下款項。
8 : GS(14)@2011-04-28 21:55:24

7樓提及
即係想點?!?!??!

畢馬威前高層涉受賄罪名不成立
(星島)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13:22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涉嫌提供及收受利益,在區域法院  被判罪名不成立。

32歲被告梁思哲,案發時為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否認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

法官表示,控方未能毫無疑問地指出被告是有犯案意圖及存心收錢,最多只是愚蠢及不負責任,沒有將事件即時向上司及廉署舉報,所以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去年2月,向畢馬威助理核數經理劉淑婷提供 10萬元賄款,並向中介人陳秋云收取 30萬元利益。但被告供稱,當日中介人在公眾場所捉著他右手不放,爭持近一小時才「逼於無奈」收下款項。


這個梁先生真是英名盡毀了,告唔告入罪人地都知甚麼事
9 : GS(14)@2011-09-22 19:54:40

2011-9-22 ht

中方助拳 證監北上巡店查帳   

  洪良國際(00946)誇大財政狀況事件,雖由核數師畢馬威舉報,但證監會亦隨即自行就洪良帳目展開調查,其間更在中國證監會協助下,向洪良的供應商及客戶查詢,甚至北上查訪其特許分銷商,以核證帳目真偽。

部分休閒服特許店 子虛烏有

  洪良主要從事產銷針織布料、以原設備製造生產成衣,及以MXN品牌銷售休閒服,但布料銷售佔營業額份額最多。洪良招股書指,5大客戶包括運動品牌迪卡儂、李寧、安踏、美津濃及Kappa。

  洪良於08年斥資1.4億元人民幣收購MXN品牌,其後以特許分銷售模式營運MXN,並無自行持有或營運。洪良表示於最後可行日期,有665家特許經營店,及有特許分銷商22家,零售網絡覆蓋中國22省份及33個縣級城市。

  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於去年6月,在中證監協助下,曾派員到MXN特許經營店視察,但造訪的34家店舖中,有9家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沒有銷售MXN產品;有21家雖確認銷售MXN產品,但銷售數字與洪良提供的相距甚遠;有2家確認曾出售MXN產品,但卻不是在洪良招股書中提及業績紀錄期內;另有2家確認有售MXN產品,但卻未能提供銷售額。

透過中證監 查問客戶供應商

  消息又指證監會也直接、或透過中證監協助,向洪良的客戶和供應商查問。但他們提供與洪良的交易數據,包括銷售、購貨、應收帳和應付帳,銀碼遠較洪良提供的為少。

  據悉證監會也曾與洪良聲稱的上市公司客戶,例如李寧(02331)、安踏(02020)及 361度(01361)等查問,這些公司提供數字亦較洪良所報為少。

  除此之外,證監會亦透過中證監,取得洪良4家內地附屬公司的銀行帳單,紀錄上的現金結餘亦較洪良帳目所載的明顯為少。
10 : GS(14)@2011-09-22 21:56:17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a56fd6828d14-667809
洪良案 傳證監罰保薦人1億

洪良國際(00946)因涉嫌在招股書中誇大財政狀況,股份停牌已逾1年多,消息人士透露,證監會經調查後,初步認為洪良保薦人兆豐資本(亞洲)需負上責任,故擬採取紀律行動兼且罰款。傳聞證監會的意向,是要求兆豐支付金額高達1億元的罰款。
11 : GS(14)@2011-10-04 21:19:15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1PR122

證監會提交針對洪良的申索陳述書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遵從原訟法庭於2011年7月22日頒布的命令,在證監會針對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法律程序中提交了申索陳述書(註1)。

證監會在申索陳述書中指稱,洪良於2009年12月14日刊發及分發的招股章程載有多項被嚴重誇大的陳述。

證監會尤其指出,洪良在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洪良集團截至2006年、2007年及2008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營業額。據證監會所指,有關年度的營業額分別被誇大了約人民幣380,934,125元、人民幣708,894,820元及人民幣974,733,321元。證監會又指,該集團於上述各財政年度的除稅前溢利亦分別被誇大了約人民幣102,935,289元、人民幣185,001,887元及人民幣298,286,785元,而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結餘及特許經營店的數目也被虛增(註2)。

證監會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頒發多項命令,包括向洪良頒布強制令及命令,要求洪良採取若干步驟,向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退還認購資本。

法院於2010年3月29日接納證監會的緊急申請並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合共9.974億元的資產。然而,擬向所有公眾股東退還資本(連同利息)所需資金的總額,相當可能超逾上述金額(註3)。

本案已定於2012年6月4日展開審訊。

另外,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Harris)早前拒絕裁定原訟法庭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可就證監會在洪良案中的指控,判定當事人有否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和《公司條例》的條文。證監會亦已向法院申請許可,就夏利士法官的這項決定提出上訴。上述的司法管轄權問題源自夏利士法官在一宗針對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的案件中所作的裁決。

上周三,夏利士法官在原訟法庭拒絕就本案給予上訴許可。鑑於有關事宜的重要性,證監會將會尋求上訴法庭批准,就夏利士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假如獲上訴法庭批予上訴許可,證監會將會申請將任何有關上訴,與證監會就Tiger Asia一案提出的上訴(註4)合併處理。

證監會認為,在要求與訟各方投放大量資源準備已排期於2012年進行的審訊前,必須就本案以至一般涉及第213條的個案釐清原訟法庭的司法管轄權。

備註:

1.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洪良四家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在2010年3月29日提交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今年較早時,證監會在其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尋求法院頒發最終命令。然而,法院認為證監會應提交申索陳述書,以正式狀書的形式列明證監會的指控。洪良須於56天內就有關指控提交抗辯書。
2. 證監會指,洪良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及300條及/或《公司條例》第342F條及/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8條規定,凡任何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並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認購或購買證券,則任何人如知道該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均不得分發該資料。第298條是一項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禁止作出欺詐行為或意圖欺騙而使用任何手段或計劃。《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禁止任何人在遵從法律規定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及證監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公司條例》第342F條禁止在招股章程中載列不真實陳述。
3. 原訟法庭於2010年3月29日應證監會的緊急申請,在此法律程序中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合共9.974億元的資產。
4. 2011年6月21日,原訟法庭在針對Tiger Asia及其三名人員的法律程序中裁定,除非有關事宜已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決,否則原訟法庭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下,並無司法管轄權判定有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及XIV部中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原訟法庭其後剔除證監會提出的個案。證監會已就這項決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有關上訴將於2012年2月7日進行聆訊。
12 : GS(14)@2012-05-08 21:32:08

http://www.inv168.com/phpBB3/viewtopic.php?f=48&t=55497&start=135
證監鐵腕整治 首家保薦人釘牌
經濟日報經濟日報 – 2012年4月23日週一香港時間上午6:45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早前強調,監管新股保薦人的條例須與時俱進,以應付中小企業上市潮。(資料圖片)

證監會揭兆豐資本五大缺失

【經濟日報專訊】針對上市保薦人工作粗疏失責,證監會展現鐵腕整治決心。上市僅3個月即被揭涉假帳的半新股洪良(00946)上市保薦人兆豐資本,因未能履行職責遭證監會重判罰款4,200萬元,更成歷來首家遭「釘牌」保薦人,罰則為同類案件中最重。

證監會發言人並證實,有就其他上市保薦人展開調查,但不願透露調查數目及涉及哪些個案。

兆豐否認指控 調查未完

兆豐資本否認對其錯失的一切指控,但針對公司的紀律行動已結束。兆豐資本兩名負責人,為洪良上市申請保薦人的主要人員,但兩人均否認對上市申請負責,證監亦表明未完成對相關人士調查。

同類保薦人缺失個案中,此前以工銀東亞於05年同意支付3,000萬元作和解最高(見表,其為歐亞農業上市保薦人)。雖證監會表示此前兆豐無任何紀律處分的紀錄,但是次罰則卻是有紀錄以來最高。

揭5項缺失 盡職審查不足

證監會指洪良於招股書上披露嚴重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故對洪良的唯一保薦人兆豐資本作出調查。調查報告指,兆豐作為保薦人,共有五項不當缺失,包括盡職審查不足、及未能獨立辦事(見表),甚至於遞交上市申請當日時,才倉卒接觸洪良供應商作盡職審查。

證監會指洪良未有填寫其跟供應商和顧客的交易數據,而兆豐並未跟進遺漏資料。兆豐不單未有核實洪良所提供的特許經營商的姓名、地址、營業額等基本資料,多個跟洪良供應商和顧客的訪談,僅於洪良遞交上市申請當日,才倉卒進行。

此外,證監會指兆豐進行盡職審查時,很多有關洪良的供應商、顧客等資料,都不當地依賴發行人所提供的資料。例如,洪良認為兆豐不應直接聯絡其客戶及供應商,兆豐同意此安排,故所有訪談都由洪良安排,並有洪良代表在場。

兆豐亦未有質詢,洪良指部分供應商及顧客拒絕與兆豐會面。兆豐亦經過洪良取得,部分洪良特許經營商的「獨立於洪良書面確認」。證監會認為有關做法,都損害保薦人的獨立性。

證監會亦指,洪良上市的大部分盡職審查工作,僅由兆豐初級和經驗不足的員工,在未有充分監督下處理,而未有文件記錄其對洪良進行盡職審查的工作,都為保薦人缺失。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稱,「證監會對兆豐作出的處分,充分表示證監會強烈譴責該等失誤。」
13 : GS(14)@2012-06-09 15:59:32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609/News/ec_ecn1.htm
洪良拒民事起訴 上訴庭不受理

洪良早前指案件涉及訛騙成分,指民事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惟申請遭否決。洪良一方昨遂向上訴庭申請緊急開庭,就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指案件涉及刑事指控,一旦本案開審,很多證供均會被揭露,尤其是很多涉案人士與證監會會面的內容均不應呈堂,或會影響日後的刑事案件,但上訴庭拒絕受理洪良一方的申請。

據證監會資深大律師透露,根據洪良申請上市時向證監會提交的資料,洪良於06年至08年的盈利分別為6.53億元(人民幣.下同)、9.32億及12.6億,但後來調查所得,洪良該3年的盈利只是2.72億、1.33億及2.91億,而在申報銀行存款方面,洪良亦作失實報告。

證監會指於09年底,洪良正式掛牌前,會方先後兩次收到投訴,指洪良為成功上市而提交虛假資料。
14 : GS(14)@2012-06-13 00:06:48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612/News/eb_ebc1.htm
陳小姐我服了

【明報專訊】洪良國際(0946)疑在招股書誇大營業額,破紀錄上市3個月被飭令停牌,復遭證監會民事追討9.97億元集資款項,案件昨續審。證監會指出,安排洪良來港上市的女顧問陳秋雲,曾去信予負責核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就錯誤給予30萬元「大利市」道歉,聲稱因忙於「湊仔」,未發現內藏巨款。

聲稱原擬封300元利市

陳秋雲為洪良當「紅娘」,積極為對方牽線上市,去年她被指賄賂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梁思哲,梁負責洪良國際上市的核數工作,2010年2月中收到陳的「黃金公文袋」,內藏30萬元現金涉收賄及行賄,梁最終脫罪。

證監會代表、資深大律師韋仕博指出,陳曾向畢馬威解畫,稱當時正值農曆新年,欲向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派發數百元利市,但因忙於「湊仔」,隨手在家拿出一個信封入錢,卻未發現該信封內有30萬元巨款,她更為此向畢馬威致歉。


陳秋雲為洪良上市出錢出力,態度積極。洪良保薦人兆豐資本的兩名前員工,昨皆供稱處理洪良上市計劃期間,數度在會議中碰上陳秋雲及其夫林秉通。兆豐前職員陳增濤供稱,洪良董事胡金淑提供財務數據及客戶與供應商名單,供兆豐職員完成盡職審查,但後來陳增濤獲上司告知,洪良與胡極不滿兆豐的調查如同騷擾,不容許兆豐直接聯絡客戶與供應商。

【案件編號:HCMP630/10】
15 : greatsoup38(830)@2012-06-26 22:39:58

2012-06-26 MP
「洪良案」證監擬釘另一人牌 兆豐前負責人提上訴   

洪良國際(0946)招股書內容嚴重失實事件餘波未了, 洪良大股東上周以10.3 億元回購計劃「甩身」,其保薦人兆豐資本則未「甩難」,兆豐前負責人黃騰忠早前向證監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提出覆核申請,昨日在審裁處進行指示聆訊,據了解,黃騰忠乃就證監會擬將其「釘牌」提出上訴。

明報記者毛婷婷

證監會本月7 日宣布,撤銷兆豐前董事總經理康曉龍擔任代表的牌照,並撤銷其擔任負責人員,原因是他沒有履行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及負責人員的職責。證監當時指出,除了康,該行另有一位「X先生」,同樣負責監督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事宜的交易小組負責人員。

黃騰忠疑為「X 先生」證監拒證實

不過證監當時未有提到,X 先生會否受到處分,僅稱在完成調查前,不會披露X 先生的身分。證監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日就黃騰忠覆核申請進行指示聆訊,有關上訴申請是在今年6 月5 日提出,即證監宣布將康曉龍「釘牌」前兩日。資料顯示,黃騰忠於2003 年至今年4 月20 日,為兆豐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負責人,目前的牌照詳情為「沒有主事人。不准從事受規管活動。」

消息人士透露,黃騰忠乃就證監會擬將其「釘牌」提出上訴,證監會則拒絕證實X 先生的身分。事實上,除了康曉龍遭「釘牌」,兆豐資本今年4 月已被證監永久停賽兼罰款4200 萬元,若是次再成功釘黃騰忠牌,在保薦人層面可說是追究得徹底。

16 : GS(14)@2012-09-01 00:23:1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831455_C.pdf
按照聯合交易所的《證券上市規則》(下稱「上市規則」)第13.49(6)條的規定,本公
司須在截至2012年6月30日止的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即2012年8月31日之前),
刊發其該半年的中期業績。根據上市規則第13.48(1)條的規定,本公司須在截至
2012 年6 月30日止的上半年結束後三個月內(即2012 年9 月30日之前),向每名股
東及其上市證券(非屬不記名證券)的每名持有人寄發其該半年的中期報告。
根據本公司於2010 年4 月30日發出的公佈,曾經有人就本公司關於截至2009 年
12 月31日止該年度的財務報表提出若干項審計問題。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研
究該等問題。因此,本公司未能在2012 年8 月31日之前刊發中期業績。本公司亦
預期,其將無法在2012 年9 月30日之前向每名股東及其上市證券(非屬不記名證
券)的每名持有人寄發中期報告。
17 : cknn(6622)@2012-10-16 08:36:46

唔夠數要延遲
18 : GS(14)@2012-10-16 23:18:53

利誘啦,他成個集團都應該好缺水
19 : cknn(6622)@2012-10-17 13:42:21

18樓提及
利誘啦,他成個集團都應該好缺水


唔明
20 : GS(14)@2012-10-17 23:27:58

19樓提及
18樓提及
利誘啦,他成個集團都應該好缺水

唔明


他個集團好多間公司
21 : GS(14)@2012-10-31 23:51:51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031/News/ec_eca1.htm

負責回購事宜的洪良副總經理李義仁表示,儘管現僅剩下1%的公眾股東,但仍會籌備復牌,並稱歡迎香港投資者用放大鏡來看洪良。李義仁表示,洪良現主要客戶為迪卡儂、美津濃以及Adidas。


記者上週六在洪良福清基地見到,其成衣廠及染整廠均有大批工人開工。洪良新任老總李義仁稱,自09年造假被揭發後,李寧、安踏立即停止了與洪良的業務關係,不過今年中洪良已開始重新接觸二者。


【明報專訊】因帳目造假而聲譽盡失的洪良國際(0946),雖已被勒令回水10億集資款項予股東,惟洪良對在港上市仍未死心,近期擬展開復牌之路。洪良出事後由外部挖來的滅火隊長、洪良副總經理李義仁,近日在公司位於福清的生產基地向本報表示,洪良誇大數據是很「離譜」,但只要有萬分之一的機會就要試一試復牌。「洪良有錯在先,我們也不知道香港是不是願意接受浪子回頭,大家即管可用放大鏡來看洪良。」

洪良回購邀約已於週一(29日)截止,99%合資格股東已接納回購,股份註銷後,公眾人士持股僅剩633萬股,佔公司已發行股本的0.42%。洪良將繼續停牌。據悉,一眾基金股東已全數接納回購邀請,現有公眾股東全為個人股東。當被問及下一步計劃時,李義仁說,洪良會爭取復牌,近期將請會計師整理最近3年的財務報表以便適時公開。他表示,公司目前還未和證監會討論過復牌一事,只是請香港律師研究過香港法律,覺得復牌還是有機會的。

今年6月,法院頒令命洪良退回上市集資款時,本報曾致電洪良主席蕭登波,當時蕭便稱「旗下業務將來有需要的話,仍可能會來港集資」,未料及指的就是洪良。如今,由於洪良公眾股東僅剩不到1%,復牌勢必要召集新股東以符合香港上市的要求。

「非為圈財 為挽商譽」

李義仁坦言,董事會也明白復牌集資必然引來罵聲,洪良要挽回投資者的信任可謂路遙遙。「復牌肯定要費點勁,但只要萬分之一的機會我們就試試看。」

洪良此舉難免讓人懷疑其資金狀,惟李義仁強調洪良復牌不是為了圈錢,而是為了改善家族經營的體制,恢復公司商譽。「我不在乎賣多少價格,一毛也好幾毛也好,(洪良)值多少就多少。」李義仁透露,2011年洪良錄得總收入約3.5億元人民幣,盈利達2000至3000萬。今年由於體育用品市場不好,收入按年下跌20至30%。洪良2009年上市時,其虛假招股書稱2008年錄得除稅前溢利3.09億,後經證監會調查,該數被誇大2.98億或27倍。

聯絡舊客李寧安踏 求訂單

目前,洪良自身的染整廠業務已談不上吸引,李義仁也深明此道,他說為復牌後股價表現考慮,洪良正四處尋覓企業合併,欲通過引進紗廠或成衣品牌等上下游公司改善營收,同時也考慮請母公司南良集團注入新資產。此外,今年5月回購和解達成後,洪良立刻開始接洽一些老客戶,包括出事後即與洪良斷絕業務關係的李寧(2331)、安踏(2020)。公司預計明年有望重獲兩者的訂單,兩者曾貢獻洪良約15%收入。
22 : GS(14)@2012-10-31 23:52:10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031/News/ec_eca2.htm
廖氏父女 已無實權
  2012年10月31日

【明報專訊】洪良造假被揭發後,主席蕭登波為千夫所指,洪良在台母公司南良集團更被當地銀行收緊信貸,南良內部稱洪良案為「香港事件」。不過,真正為「香港事件」負責的實為洪良另一創辦人、前行政總裁廖進益。

「蕭主席根本不會管那麼細,他是充分授權給廖副董(廖進益)。」李義仁表示,事發後,洪良原財務主管胡金淑即刻走人,總裁廖進益負連帶責任,實權被撤,現已不再參與任何管理工作,只任董事會成員。洪良執行董事、廖進益之女廖敏江,原本長期駐紮福清負責看廠,現則被調去自有服飾品牌MXN開荒,名為「培養她做通路」。

洪良2010年停牌至今現已3年,記者上週六在福清工廠看到,大批工人還在開工。2年前廠區內的一片空地上已起好新廠房,只不過因為市場不好,新廠房一直還未進生產線。李義仁說,福清廠現有約1000名員工,停牌後工廠業務少了15%,其餘影響不大,目前全年仍是不停歇開工,每天產十數噸面料。

23 : GS(14)@2012-10-31 23:52:29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031/News/ec_eca3.htm
「往績」不堪 復牌難
  2012年10月31日

【明報專訊】對於洪良(0946)能否獲批覆牌,港交所(0388)發言人稱不會評論個別公司情。有熟悉監管條例的人士稱,上市規則的「一般原則」已列明,一家公司適合上市的大前提是投資者對其有信心,然而根據洪良的「往績」,基於該公司曾經給予嚴重失實,以及誤導的資料,因此認為監管機構放行洪良的機會很微。
24 : GS(14)@2012-11-13 00:15:1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1112517_C.pdf
本公司接獲聯交所向本公司發出日期為2012年11月7日之函件(「該函件」),知會
本公司上市科有意向上市委員會提交本公司個案,並建議上市委員會根據上
市規則第6.10及6.01條取消本公司之上市地位。該函件指出,倘本公司擬就此提
呈文件,則本公司須於2012 年11 月14日或之前作出此行動。
本公司有意維持其上市地位,並一直與其顧問合作制定恢復其股份買賣之建
議。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向聯交所提呈文件。
25 : GS(14)@2012-11-17 17:08:18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1116246_C.pdf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0 年4 月21 日、2010 年8 月30 日、2012 年6 月28 日、2012 年10
月29日及2012年11月12日之公告(「該等公告」)。除非文義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用
詞彙與該等公告所載者具相同涵義。
購回要約於2012 年10 月29日結束,其後本公司仍保留若干數目之公眾股東。
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向本公司提出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
年編號第630號之法律訴訟(「該訴訟」)外,本公司概無遭任何執法機關提出任
何其他法律行動。證監會與本公司就該訴訟已經和解。
於2012 年11 月14日,本公司致函聯交所,要求更多時間以提供進一步資料,讓
聯交所就本公司之上市地位發表任何意見前,對本公司案件之法律理據達致
更知情見解。
股份自於2010 年3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另
行通知。
26 : 貝者(34380)@2012-11-17 23:54:39

如果真係復到牌, 呢隻野係咪應該會好安全呢, 跟住估值應該真低
27 : GS(14)@2012-11-18 10:53:26

呢個老細太多生意唔知打邊盤好
28 : VA(33206)@2012-12-03 22:29:47

洪 良 要 求 覆 核 上 市 委 員 會 著 手 公 司 除 牌 的 決 定


2012-12-03 HKT 21:12



洪 良 國 際 發 出 公 告 , 表 示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要 求 上 市 ( 覆 核 ) 委 員 會 覆 核 上 市 委 員 會 著 手 取 消 公 司 上 市 地 位 的 決 定 。
公 告 說 , 洪 良 接 獲 聯 交 所 函 件 , 上 市 委 員 會 在 上 月 22 日 經 考 慮 後 決 定 著 手 取 消 公 司 上 市 地 位 。 上 市 委 員 會 允 許 洪 良 在 年 底 前 提 供 合 理 意 見 書 , 指 除 非 意 見 書 獲 信 納 , 否 則 會 取 消 公 司 上 市 地 位 。

公 告 內 提 到 , 上 市 委 員 會 相 信 洪 良 在 09 年 12 月 的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招 股 章 程 中 , 曾 披 露 重 大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 可 能 已 誘 導 投 資 者 認 購 公 司 股 份 , 以 及 公 司 在 上 市 申 請 中 曾 向 聯 交 所 提 供 虛 假 或 誤 導 資 料 。

洪 良 股 份 繼 續 暫 停 買 賣


http://rthk.hk/rthk/news/express ... &20121203&55&887029
29 : greatsoup38(830)@2013-01-10 00:29:23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109494_C.pdf
有關本公司可能收購事項之意向書
於2013 年1 月8日,本公司與可能賣方訂立意向書,據此,本公司正考慮向可
能賣方收購若干成衣製造及買賣業務。
可能收購事項或會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須予公佈之交易。本公司將於
適當時間就可能收購事項另行作出公告。
意向書並不對本公司及可能賣方構成任何具法律約束力之責任,以進行可
能收購事項,除非及直至雙方簽訂收購協議。可能收購事項不一定會進行。
刊發本公告並不代表可能收購事項將會完成或股份將會恢復買賣。本公司
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股份已自2010 年3 月30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
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0 年4 月21日及2012 年12 月3日之公告。
意向書
於2013 年1 月8日,本公司與可能賣方訂立意向書,據此,本公司正考慮向可能
賣方收購若干成衣製造及買賣業務。
可能收購事項須待(其中包括)以下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告完成:
1. 雙方正式簽訂收購協議;
2. 雙方合理信納盡職審查結果;
3. 本集團業務營運或財務狀況於意向書日期至訂立收購協議日期期間並無
出現重大不利變動;
4. 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之裁決已獲撤回或推翻;
5. 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批准可能收購事項,並就可能收購事項授出相關豁
免╱同意;及
6. 本公司獨立股東批准可能收購事項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並取得須向
聯交所及╱或證監會尋求之相關豁免╱同意。
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可能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
有人乃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第三方。
訂立意向書之理由
本公司認為,憑藉其業內悠久的歷史及聲譽,其業務可持續發展及作進一步增
長及發展。本公司認為,可能重組本公司主要資產及重整本公司之管理,透過
對與本公司現有業務相關之行業之其他業務及╱或資產進行合併或收購,理順
其上市地位。
一般事項
可能收購事項或會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須予公佈之交易。本公司將於適
當時間就可能收購事項另行作出公告。
意向書並不對本公司及可能賣方構成任何具法律約束力之責任,以進行可能
收購事項,除非及直至雙方簽訂收購協議。可能收購事項不一定會進行。刊發
本公告並不代表可能收購事項將會完成或股份將會恢復買賣。本公司股東及
有意投資者於買賣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股份已自2010年3月30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直至
另行通知為止。
30 : Clark0713(1453)@2013-03-01 21:08:56

維持上市委員會 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裁決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301914_C.pdf

"聯交所透過發出日期為2013年2月25日的函件知會本公司,上市(覆核)委員會已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取消本公司上市地位的裁決。"
31 : ng caddy(36072)@2013-03-01 21:30:15

洪良=無良..
32 : greatsoup38(830)@2013-03-02 12:07:28

31樓提及
洪良=無良..


福建野一向怪
33 : ng caddy(36072)@2013-03-02 12:10:08

都不明白香港為何比他們上市(金管局/証監)
34 : greatsoup38(830)@2013-03-02 12:10:28

33樓提及
都不明白香港為何比他們上市(金管局/証監)


條數搞到出來解釋算是咁
35 : greatsoup38(830)@2013-03-02 13:44:23

無得傾
36 : greatsoup38(830)@2013-03-08 00:45:32

上緊訴
37 : greatsoup38(830)@2013-09-17 00:46:22

摺埋
38 : Clark0713(1453)@2013-09-17 01:07:05

Close file!
39 : VA(33206)@2013-09-17 20:25:39

洪良國際下周一除牌 因IPO造假停牌三年半

2013-09-17 08: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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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訊 9月17日消息,據香港信報報道,涉嫌欺詐的洪良國際(946)停牌三年半後,本月初被港交所(388)取消上市地位,將於9月23日(下周一)生效。該公司于2009年底上市66日即被證監會勒令停牌,成為港股歷來交易日子最短的上市公司。

洪良昨天發出公告,表示接獲上市上訴委員會於9月9日作出的決定,支持上市(複核)委員會取消其上市地位的決定。港交所已通知洪良,將於9月19日就其取消上市地位刊發公告,最後上市日為9月19日(本周四),並將於9月23日取消上市地位。

從事化纖類針織布料業務的洪良國際是台資公司,2009年12月24日的聖誕節前夕在香港掛牌,不過該公司在上市約3個月後,即2010年3月,被香港證監會勒令停牌,並凍結洪良近10億元的資產,成為最“短命”的次新股。

洪良一直表示希望保留上市地位,且已委任瑞東金融市場

為財務顧問,協助提交股份復牌建議書;同時,洪良不斷尋求“白武士”協助。

去年6月,證監會與洪良就小股東的“回水”計劃達成協議,同年10月底完成回購,令公眾持股量由25.1%減至0.42%,未能符合《上市規則》最低公眾持股量25%的規定。

去年11月,上市委員會決定根據《上市規則》,著手取消洪良上市地位,去年12月3日洪良要求上市(複核)委員會對裁決進行複核,該會於今年2月25日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決定,洪良不服向上市上訴委員會上訴,但仍逃不過退市命運。

根據上市委員會的意見,相信洪良的招股書曾披露重大虛假或誤導數據,有關數據可能已誘使投資者認購或購入集團的股份,並在申請上市過程中,向港交所提供相關數據,於是決定取消洪良上市地位。

洪良雖願意為招股書失實的民事責任向投資者回購,以及支付證監會共700萬元訟費,但不等於被“放生”,該公司及相關董事仍可能負上刑事責任,包括監禁及罰款。



(內容由新浪北京提供。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http://finance.sina.com.hk/news/-3-6162178/1.html
40 : greatsoup38(830)@2013-09-20 17:44:56

94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552

法院命令洪良兩周內回應證監會的指控

1 : GS(14)@2010-09-11 16:01:0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05
高等法院命令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四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統稱洪良),最遲須於2010年9月17日,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展開的法律程序提交誓章證據,並將之送達法院存檔。

上述法院命令於2010年9月2日作出,實際上給予洪良額外兩周時間回應證監會的指控。

洪良早前要求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而證監會已表示同意。自證監會於2010年3月30日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以來,這已是洪良第五次要求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

法院上述頒令同時指明,除非洪良遵守2010年9月17日的期限,否則洪良將不能提交任何證據,從而就證監會目前已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作出回應。因此,就證監會已提交法院的資料而言,2010年9月17日將會是洪良提交證據的最後期限。

證監會早前指洪良在2009年12月14日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投資者可能基於這些資料而認購洪良的股份。此外,證監會指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註1)。

此外,法院早前批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金額達997,400,000元的資產,這項強制令目前仍然有效,直至法院另行頒令為止。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701

證監會就洪良(0946)案向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

1 : GS(14)@2010-11-12 21:12:3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3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針對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法律訴訟,於高等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指控洪良在香港進行的首次公開招股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在2010年3月29日取得緊急臨時強制令,以凍結洪良及其四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達9.974億元的資產(註1)。證監會其後收集到進一步證據並加以分析,於今天提交了一份69頁的誓詞及合共30個文件夾的證據。

證監會在取得強制令後,發現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有合共8.32億元的款項。法院已頒令凍結這筆款項(註2)。

證監會是按照法院的指示提交今天的證據,以回應洪良於2010年9月20日向法院所提交的證據(註3)。除非法院給予許可,否則本案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進一步證據。

證監會將會採取步驟向法院申請盡快排期聆訊本案。

證監會現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作出命令,安排將洪良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那些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並仍然持有洪良新股的投資者,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後,曾購入並仍然持有洪良股份的投資者。

證監會對洪良提出的指控包括:

洪良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及298條,在日期為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
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
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及
洪良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進行在香港的上市安排,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證監會仍在調查本案。



備註: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的四家洪良的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
證監會早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並在2010年3月29日提出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9月7日的新聞稿。
證監會在2010年3月30日,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暫停洪良股份的交易,以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36

洪良國際(0946):延遲公佈業績,違反上市規則

1 : GS(14)@2011-04-09 12:57: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331379_C.pdf
2 : pcp7838(1616)@2011-04-28 14:31:39

到底佢想點?!?!?
我d錢幾時有得攞番!!!!!!!!!!!!
3 : GS(14)@2011-04-28 21:45:38

2樓提及
到底佢想點?!?!?
我d錢幾時有得攞番!!!!!!!!!!!!


要等證監查完先有野睇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800

證監會就洪良(0946)案尋求法院作出最終命令

1 : GS(14)@2011-05-22 12:58:3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5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個案向高等法院提交申請,尋求法院作出最終命令,以將洪良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洪良新股的投資者,或在洪良於2009年12月上市後購入洪良股份的投資者。

證監會指洪良就其首次公開招股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同時要求有關方面作出示明此事的宣布。

證監會提出的指控包括:
洪良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及298條,在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
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
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及
洪良在香港的上市活動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證監會正尋求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洪良採取若干步驟,向受影響的投資者退回款項,作為註銷其股份的補償。洪良須採取的步驟包括召開股東大會,以批准向股份認購人及股東退還資金。

法院於2010年3月29日應證監會的緊急要求發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及其四家附屬公司合共9.974億元的資產(註1及2)。

證監會其後發現,有8.32億元的款項存於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內。

本案將於2011年6月15日在法院再行聆訊。



備註:
1.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洪良四家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
2.  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並在2010年3月29日提出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
3.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4月8日、2010年9月7日及2010年11月12日的新聞稿。
4.  證監會在2010年3月30日,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暫停洪良股份的交易,以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及保障投資者利益。
2 : GS(14)@2011-08-06 15:18:27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7627&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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