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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洪良(0946)案向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

1 : GS(14)@2010-11-12 21:12:3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3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針對洪良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洪良)的法律訴訟,於高等法院提交進一步證據,指控洪良在香港進行的首次公開招股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

證監會在2010年3月29日取得緊急臨時強制令,以凍結洪良及其四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達9.974億元的資產(註1)。證監會其後收集到進一步證據並加以分析,於今天提交了一份69頁的誓詞及合共30個文件夾的證據。

證監會在取得強制令後,發現洪良及其四家香港附屬公司的銀行帳戶存有合共8.32億元的款項。法院已頒令凍結這筆款項(註2)。

證監會是按照法院的指示提交今天的證據,以回應洪良於2010年9月20日向法院所提交的證據(註3)。除非法院給予許可,否則本案任何一方均不得提交進一步證據。

證監會將會採取步驟向法院申請盡快排期聆訊本案。

證監會現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作出命令,安排將洪良上市籌得的資金,歸還予那些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時,認購並仍然持有洪良新股的投資者,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後,曾購入並仍然持有洪良股份的投資者。

證監會對洪良提出的指控包括:

洪良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及298條,在日期為2009年12月14日的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這些資料相當可能曾誘使投資者認購及購買洪良的股份;
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
洪良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及
洪良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進行在香港的上市安排,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0條。

證監會仍在調查本案。



備註:

洪良於2009年12月24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本案法律程序涉及的四家洪良的全資附屬公司分別是躍佳國際有限公司、其峰投資有限公司、菱發國際有限公司及鞍佳有限公司。
證監會早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並在2010年3月29日提出最初的申請,再於同日單方面取得臨時強制令。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9月7日的新聞稿。
證監會在2010年3月30日,依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第8(1)條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暫停洪良股份的交易,以維持公平有序的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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