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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察機關對周永康案提起公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8713

資料圖:周永康。 (南方周末資料圖/圖)

2015年4月3日,新華網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書記周永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故意泄露國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永康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周永康,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永康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共四川省委書記,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國務委員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惡劣,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永康簡歷

周永康,男,漢族,1942年12月生,江蘇無錫人,1964年11月入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1961-1966年北京石油學院勘探系地球物理勘探專業學習

1966-1967年留校待分配

1967-1970年大慶油田六七三廠地質隊實習員、技術員

1970-1973年遼河石油會戰指揮部地質團區域室技術員、黨支部書記、大隊長

1973-1976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處處長

1976-1979年遼河石油勘探局政治部副主任

1979-1983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副局長兼鉆井指揮部黨委書記、物探指揮部黨委書記兼指揮

1983-1985年遼河石油勘探局局長、黨委副書記,遼寧省盤錦市委副書記、市長

1985-1988年石油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1988-1996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其間:1989-1990年兼任塔里木石油會戰指揮部指揮、臨時黨委書記;1989-1990年兼任勝利石油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和山東省東營市委書記)

1996-1998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

1998-1999年國土資源部部長、黨組書記

1999-2002年四川省委書記

2002-2003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黨委書記

2003-2007年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公安部部長(2007.10.28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免去其兼任的公安部部長職務)、黨委書記

2007年-中央政治局常委(至2012年11月),國務委員、國務院黨組成員(至2008年3月),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

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六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

2014年7月,鑒於周永康涉嫌嚴重違紀,中共中央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審查。

經查,周永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保密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謀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巨額賄賂;濫用職權幫助親屬、情婦、朋友從事經營活動獲取巨額利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泄露黨和國家機密;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本人及親屬收受他人大量財物;與多名女性通奸並進行權色、錢色交易。調查中還發現周永康其他涉嫌犯罪線索。周永康的所作所為完全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極大損害黨的形象,給黨和人民事業造成重大損失,影響極其惡劣。

2014年12月5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並通過中央紀委《關於周永康嚴重違紀案的審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決定給予周永康開除黨籍處分,將周永康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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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季剛被調查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1/4735925.html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季剛被調查

東方網 2016-01-07 15:33:00

據中共上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消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季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圖片說明:圖片來源網絡

東方網1月7日消息:據中共上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消息,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原專職委員季剛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簡歷:

季剛,原任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高級檢察官,曾獲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滿意的檢察官”和首屆全國十佳公訴人,並榮立個人一等功一次。

編輯:羅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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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不理檢察建議,後果是什麽丨最高檢通報解讀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4558

(CFP/圖)

在枯燥的最高檢案例介紹中,這10個案例均有一個關鍵詞:檢察建議。

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介紹了一批典型案例,有10個案例涉及環保系統。其中,有7個地方環保局因怠於履職被通報,另有3件是行政公益訴訟。

在枯燥的公文介紹中,這10個案例均有一個關鍵詞:檢察建議。

首先,在7個怠於履職案中,均為當地檢察機關發現企業有違法違規情況,當地環保部門存在“履行職責不力”,因此向環保部門發出“督促履職的檢察建議”,建議依法履職,要對企業做出處理。

如案例“江蘇省常熟市環保局怠於履行職責案”: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潘國良等人汙染環境罪一案過程中,發現江蘇聯僑聚合材料有限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在未向常熟市環保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轉移危險廢物亦未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擅自轉移危險廢物並交由無任何化工廢料處置能力的個人處置。常熟市環保局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存在履行職責不力的情形。

2015年8月31日,宜興市人民檢察院向常熟市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1、依法依規對江蘇聯僑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2、排查相關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對固廢、危廢臺賬予以核查,加強對相關企業危廢監管,規範危廢包裝標識。

檢察建議,是檢察院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正確實施法律法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從字面意義上可以直觀理解,檢察建議書僅是檢察院對有關單位的“建議”,並無強制力。

不過,在最新公布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中,“檢察建議”是作為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訴前程序。

第四十條: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之前,人民檢察院應當先行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複人民檢察院。

在民事公益訴訟中,訴前程序亦提到檢察建議: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應當在收到督促起訴意見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依法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及時書面回複人民檢察院。

在7個怠於履職案中,當地環保局在接到檢察建議一個月內均作出了答複。其中,最快的是安徽省繁昌縣環保局,4天便作出答複。

檢察建議從輔助建議變為要“取得實效”。在1月6日最高檢通報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重點介紹了這一訴前程序。

“訴前程序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經程序。設立訴前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檢察監督的效力,發揮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能動性,節約司法資源。為確保訴前程序取得實效,各試點地區檢察機關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的要求,嚴格履行訴前程序。”

那麽,在上文提到的3例行政公益訴訟,便是告訴環保局:不采納檢察建議的後果是什麽。

2015年12月16日,山東省慶雲縣檢察院對該縣環保局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後,全國首例。另外兩例發生在貴州省錦屏縣、福建省清流縣。

行政公益訴訟案例介紹與怠於履職案相差無幾,只是在發出檢察建議之後,前者均多了一個“但”字。

如貴州省錦屏縣案:“但該縣環境保護局既不予以回複,也未履行監管職責,相關企業仍然存在違法生產排汙行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因此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如果覺得吃官司並不嚴重的話,那麽另一個高規格待遇是:最高檢、環保部全國通報。

1月7日,環保部發文稱:支持檢察機關提起三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並對各地環保部門提了3點要求,其中,“要舉一反三,認真梳理在環境監管執法、執法與司法銜接配合方面的職責,高度重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針對性的規範執法程序、加強信息公開,依法履職到位。”

所以,最高檢此次通報,至少可以讀出三點:其一,地區試點即為全國示範,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渠道已然打通;其二,檢察機關監督環保部門履職,已有具體、有效的法律程序。其三,《檢察建議書》並不僅僅是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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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檢察機關5年來查辦97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

在20日召開的第14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5年來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查辦周永康、薄熙來、令計劃、蘇榮等97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表示,5年來,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反腐敗鬥爭的決策部署,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懲治預防兩手抓,依法查辦周永康、薄熙來、令計劃、蘇榮等97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對60名原省部級以上幹部提起公訴,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487億元。依法辦理衡陽破壞選舉案和南充拉票賄選案。四級檢察院普遍開展預防年度報告、專題報告、警示教育等工作,預防職務犯罪力度不斷加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介紹,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職能,堅決遏制腐敗犯罪滋生蔓延勢頭,保持打“虎”拍“蠅”力度不減、節奏不變。突出查辦黨的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現在重要崗位、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職務犯罪。

過去五年,全國檢察機關堅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依法查辦和積極預防職務犯罪,保持了懲治腐敗犯罪高壓態勢。

曹建明說,過去五年,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重大成果。2014年10月開展專項活動以來,已從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37個國家和地區成功追捕或勸返李華波、王國強、黃玉榮、戴學民等外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41名。

曹建明表示,檢察機關完善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調查機制,嚴肅查處天津港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深圳光明新區渣土受納場特別重大滑坡事故、河南魯山康樂園老年公寓特大火災等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職務犯罪4164人。

(綜合人民網、新華社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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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創建文明城市,檢察院拒絕上街執勤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268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截圖/圖)

“因忙於辦案不能上街執勤,但是創建文明城市,絕不能少了檢察蜀黍的那一份力哦!”8月28日下午,趕在下一個周一開始前,江蘇省徐州市檢察院通過省檢察院的官方微信公號,把上街協助交警執勤的任務給拒了。

此前4天,徐州受到了輿論廣泛的質疑,起因則是為了創建文明城市而安排法檢人員執勤。據當地媒體報道,該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指揮部”要求102家單位上街協助交警執勤,“包掛”市區內人流量較大的102個信號燈控制路口,從2016年9月1日一直持續到2017年底。在被公示出來的職責分工中,該市各個行政單位和公共事業單位都赫然在列,其中也包括檢察院和法院。

輿論嘩然,徐州的做法被指違反了近日中辦、國辦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該規定指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而法院和檢察院“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安排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

8月28日下午,徐州市檢察院在該省檢察院公號“江蘇檢察在線”上發文,在標題中就表示“檢察官叔叔不上街執勤”。在這篇文章里,該檢察院坦言此事“引起了一些網友關註”,並表示,作為徐州市創建工作的成員單位,他們會“將通過依法履行檢察職能,以司法辦案的實際成效,為徐州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供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舒適美好的生活環境”。

在這份聲明中,徐州市檢察院還提到,將履行中辦和國辦的上述規定,“不安排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不組織任何檢察機關人員上街協助執勤”。另外,徐州市委也對此也“表示支持”。

法官和檢察官上街協助管交通,這類做法並非徐州獨有。在新浪微博對此事的討論之中,一位資料顯示為江西某地級市檢察院工作人員的網友很有感觸:“我們這里檢察官不僅負責創建文明衛生城市交通崗位值守、綜合治理、打假、整頓金融秩序,還負責扶貧開發、關愛下一代,甚至計劃生育等工作。”

事實上,在2015年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就曾指出,有的地方仍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一個同樣曾被廣泛討論的案例是2013年河南縣級市項城的法院招商引資事件。據該市法院的官網和微博顯示,該市產業集聚區內的10萬平方米標準化廠房項目,就是項城縣法院爭取來的項目。法院官網甚至明確報道,針對墳頭遷移和村民影響施工等問題,縣法院院長都要參與協商。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公布時,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曾表示,這一規定強調法院有權拒絕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有利於推動法官專註於執法辦案這個“第一要務”。

但截至目前,徐州市法院尚未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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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對令政策、陳川平、孫鴻誌三案提起公訴

9月18日,從國家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獲悉,近日,江蘇省、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賄案,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孫鴻誌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提起公訴。

山西省政協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令政策利用擔任山西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令政策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書記陳川平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川平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陳川平在擔任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兼太原鋼鐵(集團)國際經濟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孫鴻誌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孫鴻誌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司司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孫鴻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孫鴻誌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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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樂大克、王天普、司獻民、王帥廷四案提起公訴

據最高檢網站26日消息,近日,河南省、江西省、廣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涉嫌受賄案,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涉嫌受賄、貪汙案,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司獻民涉嫌受賄案,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涉嫌受賄、貪汙案提起公訴。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樂大克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樂大克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國家安全廳黨委書記、廳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王天普(資料圖)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副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司獻民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司獻民(資料圖)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司獻民利用擔任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香港中旅(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王帥廷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帥廷利用擔任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局副主席、主席、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單位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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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檢察院依法對佛山原副市長宋德平決定逮捕

據最高檢網站13日消息,日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佛山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宋德平(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7月22日,廣東省紀委發布消息,佛山市原副市長宋德平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宋德平

【簡歷】

宋德平,男,漢族,廣東梅縣人,1963年4月出生,1980年1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在職研究生學歷。

1980.01-1989.04 廣東平遠縣財政局農財股辦事員、副股長、股長;

1989.04-1989.11 廣東平遠縣財政局副局長;

1989.11-1991.05 佛山市財政局科員;

1991.05-1995.08 佛山市財政局副科長、科長、局長助理;

1995.08-1997.02 佛山市財政局副局長;

1997.02-2001.08 佛山市社會保險局局長、黨組書記(其間:1997.09-2000.07 廣東省委黨校經濟學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1.08-2003.03 佛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黨組書記,市社保基金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3.03-2004.07 佛山市南海區委副書記、區紀委書記(正處級);

2004.07-2007.01 佛山市三水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7.02-2010.01 佛山市三水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0.01-2010.12 佛山市委秘書長、市委辦主任;

2010.12-2011.01 佛山市委秘書長;

2011.01-2015.10佛山副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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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對電信網絡詐騙要依法快捕快訴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日前與部分在江西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時,針對代表委員們反映強烈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曹建明表示,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與公安、法院、電信、銀行等部門的密切配合,對這一類犯罪案件,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一定要快捕快訴;對重大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一定要組織精幹力量集中辦理,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

曹建明表示,要嚴厲打擊泄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電信詐騙的上遊犯罪,從源頭上切斷電信網絡詐騙的“黑色產業鏈”。要健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對重大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要完善與公安機關案情通報、案件會商、指定管轄、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機制,形成依法打擊合力。對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檢察院要掛牌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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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槿惠“閨蜜”現身首爾檢察院:對不起我犯了死罪

韓國總統樸槿惠“閨蜜門”事件主角崔順實今日現身首爾中央地方檢察院,應檢方傳喚接受調查。

31日據朝鮮日報中文網報道,9月3日飛往德國躲避風頭的樸槿惠“閨蜜”崔順實昨日返回韓國後,今日下午3點,她來到首爾中央地方檢察院接受傳喚。

崔順實31日現身首爾中央地方檢察院

據悉,當時有300多名記者聚集在檢察院,但崔順實並未回答記者的提問。現場憤怒的市民們高喊了15分鐘“樸槿惠下臺吧”。

媒體一直跟到崔順實進入調查室的電梯前。用黑帽子、黑圍巾和墨鏡將自己“全副武裝”起來的崔順實哽咽著表示:“請各位國民原諒我。對不起。我犯了死罪。”

據韓聯社31日報道,崔順實或將因涉嫌挪用公款和逃稅,以及違反《總統檔案管理法》《外匯交易法》等而被起訴。

韓青瓦臺拒絕被檢方強行查抄 主動交出逾7箱材料

另據韓國《中央日報》31日報道,30日,正對樸信惠親信崔順實涉嫌幹政一事進行調查的韓國檢方連續第二天對青瓦臺展開了強行查抄行動。但在青瓦臺交出了七箱以上的資料後,韓國檢方已將它們帶回並著手展開分析。

據悉,資料中包括:辭呈已於當天被受理的政策調整首席秘書官安鍾範和第一附屬室秘書官鄭虎城(音)辦公室內與Mir•K體育財團相關的文件以及與崔順實相關的資料。盡管如此,仍很難排除檢方在斷定這些資料對調查沒有幫助的情況下會再次展開查抄行動的可能性。

韓檢察廳特別搜查本部30日稱,“收到了青瓦臺主動交出的超過七箱的沒收物品”。檢方29日也曾試圖對前首席秘書安鍾範辦公室執行搜查令。安鍾範涉嫌在成立Mir•K體育財團時向大企業施壓募款,鄭虎城則涉嫌向崔順實轉交樸總統的各種演講稿及人事文件等,但青瓦臺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針對搜查提出了“不同意事由書”,在對峙了近七小時後檢方最終於晚上9時許撤回。

據報道,青瓦臺此前是以軍事保安和機密等理由拒絕了檢方的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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