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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養成》只會考試 還不夠格當「完全法律人」 四關檢核 德國這樣培訓好法官

2016-06-27  TWM

不只要有嚴格的專業訓練,德國更要求法律人的「人生歷練」:一位法律系學生畢業後,必須通過國家考試、實習、第二次國家考試,才能成為「完全法律人」。

法庭的尊嚴不是來自法官在電視上的形象,也不只是用專橫的姿態說:『我的法庭,我說了算!』……,假使已經有好幾個世紀歷史的『司法尊嚴』觀念,不能用來釐清或規範日常生活發生的大小事,那它一點價值也沒有。」這是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費舍爾(Thomas Fischer)在德國媒體《時代周報》(Die Zeist)專欄裡寫下的一段話。在他心目中,再也沒有人比最高法院法官,更適合寫文章對一般民眾解釋法律的意義,以及在生活中的應用。

必須承認,即使在德國,一般法律人仍然以「服從於法律之下」作為最高準則;像費舍爾這樣積極主動與非法律界對話的資深法官,其實有點「叛逆」。然而,德國大學教育一向強調法律與社會的互動,德國歷史最悠久的海德堡大學法學院,就在招生文案裡提到,適合就讀法律系的學生應該是:「準備好以精確、有邏輯的方式思考社會議題,且能樂在其中。」通過實習 才能取得考試資格與台灣情況類似,法律系在德國屬於大學教育的一環;但相較於台灣法律系畢業生只要通過國家考試,並接受兩年培訓,即可成為法官或檢察官,德國更嚴格要求法律人的「人生歷練」:一位法律系學生畢業後,必須通過國家考試、實習、第二次國家考試,才能成為「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

德國法律系學生畢業後參加的第一次司法人員考試,形式類似大學畢業考;這項考試由各邦自行舉辦,分為筆試、口試兩部分。某些邦例如柏林,為掌握考生背誦法條外的思辨能力,甚至會在兩者之間,設計答題時間長達六周的「回家考試」,讓考生像寫論文一樣,表達對複雜倫理問題的意見。

通過第一次考試的法律系學生,取得「實習司法人員」(候補法律人)資格,得以申請至司法機關、行政部門、民間機構等單位實習。由於第一次考試用意只是鑑定大學教育的成果,各邦考試及格率落在七○%上下;不及格考生有一次重考機會,若連續兩次無法通過考試,就喪失成為法律人資格。

德國的實習司法人員,不像台灣的準司法官參加國家安排的課程,而是自己安排兩年以上的實習計畫。完成實習,並獲得各單位開立的證明後,才能參加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

第二次國家考試的形式與第一次類似,同樣分為口試與筆試,由各邦自行舉辦。有別於台灣考試只分為錄取與不錄取,德國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將考生成績分為「優秀」、「完全令人滿意」、「滿意」、「足夠」、「及格」、「不及格」六項;約有六○%考生成績落在前五個級距,他們都能取得「完全法律人」身分,並依成績申請法官、檢察官、律師、政府法務人員、企業律師、大學教師等工作。

也會招募律師、教授擔任法官「德國的司法人員考試不只是甄選法官,因為他們認為法律人除了當法官,還能在社會許多不同領域做出貢獻。」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分析。

「德國希望每一個法律人受到的都是完整的教育,所以非常強調『機構外』實習的重要性。兩次國家考試之間,一定要到律師事務所見習,就是讓法律人增加非司法體系領域的觀點。」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說。

儘管德國「合格法律人」的門檻較寬,但能成為手握審判權力的法官,終究是其中的極少數;根據德國《法官法》,通過國家考試申請上法官職務的人,必須當三年「見習法官」。

見習法官不能主持審判,其間若被認定能力或操守不符要求,隨時可能喪失法官身分;通過見習的法官,可以被各邦政府任命為終身法官,但年滿六十七歲即強制退休。

除了通過考試晉用的法官,各邦政府也有權主動聘請具有合格法律人資格的大學教授或公務員轉任法官,以增加司法多元性;聯邦政府也有權在專業法庭,自各邦法院或政府部門其他機關,以固定任期委任法官。

「在德國,法律就是文化的一環,不只是技術性工具;德國法律人仍然強調和非法律人開放溝通的能力,因為他們知道,法律面對的是社會各層面的問題。」顏厥安這段評論,與德國法官費舍爾的想像不謀而合。

撰文 / 鄭閔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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