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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風暴》擅自調閱通聯紀錄 違法公布譯文 特偵組監聽行動粗糙 引爆三大爭議


2013-09-16  TWM  
 

 

九月五日上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在毫無預警下,舉行記者會公布監聽譯文紀錄,直指今年六月間,立法院長王金平受民進黨大黨鞭柯建銘之託,分別向前法務部長曾勇夫、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希望高檢署不再針對柯建銘所涉案件提起上訴。

事發第三天,馬英九總統親上火線,以「侵犯司法獨立最嚴重的一件事,台灣民主法治發展最恥辱的一天。」為這起「關說風暴」定調。不少人將焦點擺在王金平恐卸下國會議長一職後的政治效應,但更多人關心的是,特偵組的監聽行動是否合理?一般民眾的隱私權會不會受國家機器濫權侵犯?

特偵組公布監聽內容後,許多人將矛頭指向特偵組「非法監聽」。對此,特偵組表示,聲請監聽是因為懷疑柯建銘涉嫌關說假釋案並收賄,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若上述說法屬實,即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監聽要件,監聽柯建銘並未違法;但每次監聽以三十天為限,特偵組卻未說明監聽期「長達兩年」的理由,以及是否按次聲請法院核准。

爭議一:特偵組濫權?

未立案即調閱通聯紀錄

除了監聽尚稱合法,特偵組後續作為卻有諸多濫權嫌疑。首先,特偵組監聽期間,意外發現柯建銘在六月全民電通背信案更一審判決無罪後,曾致電王金平關說;王也親自回電告知進度。特偵組隨即調閱王金平、曾勇夫、陳守煌等人通聯紀錄及發話位置,確認三人有電話聯繫紀錄,進而認定王金平等人涉嫌關說這起「案外案」。

實務上,檢方在監聽過程中,意外由受監聽者的通聯內容發現另外的可能犯罪行為,得向法院聲請「另案監聽」;惟仍須符合重罪原則等要件,否則即構成違法監聽。

不過,特偵組在記者會當天的新聞資料中指出,王金平涉嫌關說行為,雖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卻無罰則。也就是說,關說並不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的監聽標準;特偵組即使未違法監聽王金平等人,逕行調閱通聯紀錄與發話位置,已難脫濫權嫌疑。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調閱王金平、曾勇夫等人的通聯紀錄與手機發話位置等個人隱私資料,屬於特偵組進行司法調查的權力,但特偵組將這起案件定位為不涉刑責的行政調查,未立案號,依法不得調閱相關資料。

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特偵組職司部會首長以上高官的貪瀆案件、全國選舉舞弊事件,以及其他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這起司法關說疑案,顯然不在特偵組業務範圍內。

爭議二:破壞憲政分際

總長跳過閣揆逕報告總統

對此,特偵組澄清,在調查柯建銘涉貪案發現僅涉行政違失,且事證明確後便未再傳喚,僅將相關人士移送行政調查,可見特偵組謹守分際。但林峰正質疑,既然特偵組並非行政調查單位,理應將相關資料經行政院移送監察院調查,並由監院公布結果,「特偵組自行公布資訊,是行政凌駕監察的憲政問題。」高檢署檢察總長黃世銘得知監聽內容與通聯紀錄後,在八月三十一日向馬英九總統報告,被外界質疑洩密與越級報告。特偵組則援引《憲法》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強調「本案涉及立法院院長與行政院部會首長,向總統報告合乎憲法。」這樣的解釋無疑太過牽強。首先,認定院與院之間發生爭執,並決定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的「主體」是總統,而非檢察總長。也就是說,黃世銘根本無權介入院際爭執,連建議的餘地也沒有,更遑論這起關說案與「院際爭執」根本扯不上關聯。

另一方面,既然黃世銘承認曾勇夫是他的直屬長官,依此邏輯推論,若關說案涉及法務部長不便直接報告,也應先知會法務部上級行政院院長江宜樺。然而,黃世銘卻無視閣揆存在,夜奔總統府報告,嚴重破壞內閣倫理與憲政體制。

更重要的是,《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檢察官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特偵組偵辦柯建銘疑似收賄案,在九月五日以「尚難認定涉有前揭貪汙犯罪」,將全案簽結;黃世銘卻在八月三十一日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陳正芬兩人的筆錄出爐當天,就搶先向馬英九報告監聽情資,明顯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此外,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訊監察所得資料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除依法特別規定者,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予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爭議三:違反《通訊保障法》

公布監聽譯文於法無據

王金平與柯建銘涉嫌關說的通聯紀錄,與特偵組監聽柯建銘的理由「貪汙」並無關聯,監聽紀錄理應報請法院同意銷燬;兩人疑似關說的對話,也非法令規定得公開監聽紀錄的貪汙、間諜活動等罪行,可見,特偵組擅自將譯文內容公諸於世,有違法疑慮。林峰正也批評,「特偵組開了惡例,是不是代表未來所有檢方起訴案件的資料全部放上網路?」特偵組代理發言人楊榮宗僅解釋,由於譯文關乎「行政違法責任」認定,為讓社會了解檢察官認事用法憑據才予以公開,沒有違法問題。這樣的說法,不僅未說明特偵組是根據什麼法條公布譯文,更忽視了特偵組沒有認定行政責任的權限,顯得欠缺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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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82億煤基二甲醚項目生產出來的卻是甲醇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9/4693466.html

擅自變更!82億煤基二甲醚項目生產出來的卻是甲醇

一財網 董來孝康 2015-09-30 15:41:00

國內確實有煤化工項目在拿到“路條”(註:可以開展工程前期工作)之後,就開始進行建設,主要是因為全部手續獲批所需要的時間很長,短則一年半載,長則三五年,手續也很繁瑣,環評還只是其中一環。

掛羊頭賣狗肉!9月29日,彬縣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彬縣煤炭”)在發布的《2015年公司債券2015年跟蹤信用評級報告》(下稱“評級報告”)中承認,總投資高達82億元的煤基二甲醚項目,在未取得陜西省環保廳批複的情況下,卻已將終端產品由二甲醚變更為甲醇,一段時間之後,才正式拿到批複。

彬縣煤炭這一“先上車後補票”的行為正是國內煤化工項目未批先建的一個縮影。日前,作為非政府環保組織的綠色和平發布調查報告稱,化化網公開統計數據,截至8月,全國有53個在建現代煤化工項目,其中8個項目未獲環保部批複。

9月30日,一位上市煤企相關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國內確實有煤化工項目在拿到“路條”(註:可以開展工程前期工作)之後,就開始進行建設,主要是因為全部手續獲批所需要的時間很長,短則一年半載,長則三五年,手續也很繁瑣,環評還只是其中一環。

終端產品擅自變更

彬縣煤炭100萬噸/年煤基二甲醚項目由其控股子公司陜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運營,該項目位於彬長礦區長武縣五里鋪工業園,總投資82億元,當前在建一期工程投資45億元,截至2014年底,實際投資額已達54.72億元。

據彬縣煤炭方面透露,公司致力於發展循環經濟,投資建設的100萬噸/年煤基二甲醚項目一期工程已經投產。

但需要指出的是,彬縣煤炭這個100萬噸/年煤基二甲醚項目,原計劃生產二甲醚,目前終端產品由二甲醚變更為甲醇,但在變更之前並未獲得陜西省環保廳的批複。

彬縣煤炭在評級報告中承認,2014年11月,彬縣煤炭在未取得試生產批複的情況下,進行生產。為此,對於上述行為,鹹陽市環保局對彬縣煤炭決定以合計20萬元的基數按日連續計罰。

處罰威力顯現!彬縣煤炭決定於2015年5月停止生產精甲醇,並於6月12日全線停產1000萬噸/年煤基二甲醚項目。

但峰回路轉。7月20日,彬縣煤炭收到了陜西省環保廳《關於陜西煤化能源有限公司一期生產裝置試生產的函》,並於7月23日恢複生產。這距離其全線停產不過一個月有余。

上述上市煤企相關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雖然有的企業在未取得環評批複的情況下,就開始建設煤化工項目,但由於投資額動輒上億甚至一二十億元,彬縣煤炭這個項目投資額則更大,若是因為環評而被長期擱置,會造成企業很大損失。

未批先建面臨風險

這兩天,煤化工項目“未批先建”的問題經媒體報道之後,在業內外引發熱議。那到底什麽是未批先建呢?

企業通常將發改委的“路條”視為獲批,“拿到‘路條’開工建設就是行業所說的未批先建。”中國煤科總院北京煤化工分院副院長陳亞飛說。

國家能源局總經濟師李冶在日前舉辦的2015中國國際煤化工發展論壇上表示,行業俗稱的“路條”只是國家核準同意開展項目的前期工作,項目能否順利實施還要看下一階段的具體工作和批示;既然叫開展前期工作,那麽前期工作的結果就是有可能行,有可能不行。

日益嚴苛的環保政策正在給煤化工行業帶來新的挑戰。李冶在日前舉辦的2015中國國際煤化工發展論壇上就指出,煤炭深加工行業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在水資源和環境容量許可的前提下,建設項目並執行最嚴格的環保標準。

綠色和平在發布的調查報告中稱,今年7月,國家環保部以“所在區域地表水,大氣已無環境容量”以及“選址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原因連續否決了伊犁新天及山西潞安兩個煤化工項目的環評。

伊犁新天及山西潞安兩個煤化工項目與彬縣煤炭的100萬噸/年煤基二甲醚項目一樣,均已幾乎完成施工,但陜西省環保廳給予了彬縣煤炭“先上車後補票”的機會,但不是所有項目都能這麽幸運。

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的上市煤企相關負責人坦言,企業在未批先建煤化工項目時,都會做一個測算,就是全部手續獲批的可能性有多大,同時,為了以防萬一,也會將項目的投資金額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並將項目進行分期建設。

編輯:王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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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封卷之後擅自分紅 金徽酒及國泰君安遭警示

招股書中承諾新老股東共享利潤,結果在封卷之後卻擅自發分紅5880萬。近日,金徽酒(603919.SH)因其在IPO過程中的“言而無信”被證監會警示,同時保薦機構國泰君安也一並收到警示函。

8月26日,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金徽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於2015年6月24日通過發審會審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了招股意向書。通過發審會審核後,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歷年的利潤分配情況,並承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歸新老股東共享。

然而,金徽酒卻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5年利潤分配事項,之後於2016年2月3日發放現金分紅款5880萬元。金徽酒在發生利潤分配這一重大會後事項時,也沒有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且擅自改動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利潤分配相關信息並對外刊登。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的規定,並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張曉軍表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對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作為保薦機構的國泰君安、申報律師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申報會計師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也一並受到行政監管。

國泰君安在保薦金徽酒首發項目過程中,也沒有向證監會如實說明金徽酒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對金徽酒實施分紅的事項,沒有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

對此,證監會決定對國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郝彥輝、張斌采取“6個月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對卓緯律所、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相關負責人、簽字律師和會計師進行了約談提醒。

“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申請文件一經申報,即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生應予披露事項,應向我會書面報告,不得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中介機構應履職盡責、審慎核查,確保出具的專業意見真實、準確、完整。”張曉軍強調,證監會將在發行監管工作中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發行人、中介機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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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優告藝龍旅行網擅自使用“葛優躺” 圖片 索賠40萬元

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微博,因“藝龍旅行網”在微博中使用了葛優肖像圖片做配圖,演員葛優將藝龍網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余萬元。日前,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海澱法院貼出的案件播報資料顯示,藝龍旅行網官方微博共使用了18張葛優的肖像圖片,且在每張圖片中添加臺詞字幕,整篇微博以圖片配臺詞的形式,通過介紹“葛優躺”,轉而介紹被告業務相關的酒店預訂。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加工、使用原告的肖像圖片做配圖,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極易使眾多瀏覽者與消費者誤以為葛優系藝龍網代言人或與藝龍網存在某種合作關系,招致誤解。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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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手機預裝軟件需可卸載,禁止擅自收集用戶信息

據工信部網站12月23日消息,工信部網站當天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提出,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此外,規定第七條明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

為推動移動互聯網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通信網絡環境,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大力推動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發展,鼓勵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相關企業積極開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產品,豐富信息消費內容,引導企業健全相關管理機制。鼓勵有關行業協會等依法制定自律性管理制度,共同規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預置和分發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加強用戶權益保護。

第二條

本規定規範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本規定對全國範圍內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各地通信主管部門)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按照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地通信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與分發服務監管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第四條

生產企業和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或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依法依規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網絡安全,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預置軟件(以下簡稱預置軟件)的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自覺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實施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為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提供代收費的企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計費、收費行為的管理,杜絕不明扣費;收費企業應對用戶確認信息和計費原始數據至少保存5個月,並為用戶查詢提供方便。

(四)生產企業應約束銷售渠道,未經用戶同意不得擅自在移動智能終端中安裝應用軟件,並提示用戶終端在銷售渠道等環節被裝入應用軟件的可能性、風險和應對措施。

第六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應通過用戶提示、企業網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的信息,包括名稱、功能描述、卸載方法、開發者信息、軟件安裝及運行所需權限列表等,明確告知用戶應用軟件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內容、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二)生產企業應在終端產品說明書中提供預置軟件列表信息,並在終端產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中標示預置軟件詳細信息的查詢方法。生產企業在提交移動智能終端進網申請時,應提供相關產品符合前述要求的聲明。

(三)涉及收費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應嚴格遵守明碼標價等相關規定,明示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明示內容真實準確、醒目規範,經用戶確認後方可扣費。

第七條

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一)移動智能終端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應用軟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統基本組件、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基本通信應用、應用軟件下載通道等。終端中預置的實現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軟件,至多有一個可設置為不可卸載。

(二)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軟件之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由用戶方便卸載,且在不影響移動智能終端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附屬於該軟件的資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戶數據文件等也應能夠被方便卸載。

(三)生產企業應確保已被卸載的預置軟件在移動智能終端操作系統升級時不被強行恢複;應保證移動智能終端獲得進網許可證前後預置軟件的一致性;移動智能終端新增預置軟件或有重大功能變化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告。

第八條

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以下管理責任:

(一)應登記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

(二)應建立應用軟件管理機制,對應用軟件進行審核及安全、服務等相關檢測,對審核和檢測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等違法違規軟件,不得向用戶提供;對所提供應用軟件進行跟蹤監測,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軟件,建立完善用戶舉報投訴處置措施等。

(三)應要求應用軟件提供者在提交應用軟件時聲明其獲取的用戶終端權限及用途,並將上述信息向軟件下載用戶明示。

(四)應留存所提供應用軟件,以及該軟件有關版本、上線時間、功能簡介、用途、MD5(消息摘要算法5)等校驗值、服務器接入等信息以備追溯檢測,相關信息的留存時間不短於60日。

(五)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的應用軟件,以及在通信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惡意應用軟件,相關企業應予以及時下架。

(六)應加強網絡安全防護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保障自身系統安全和用戶個人信息安全。

第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應對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落實本規定相關要求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檢測機構對生產企業預置的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開展監督檢測和惡意應用軟件認定工作,相關企業應給予配合,並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

(二)檢測機構應及時將檢測和認定報告提交通信主管部門。通信主管部門依據報告,要求並監督相關企業進行整改,通知並監督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下架惡意應用軟件。

(三)通信主管部門向社會通報監督檢查和檢測情況。

(四)對於緊急情況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及時下架違法應用軟件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依法依規要求有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十條

相關企業和社會組織應進一步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提高用戶權益保護水平。

(一)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如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要求,可向相關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用戶發現惡意應用軟件,以及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簽名;指導相關企業對已簽名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采用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驗證並顯著標識。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支持相關社會組織通過行業自律形式,建立惡意應用軟件黑名單,實現黑名單信息在相關企業、專業檢測機構以及用戶之間的共享。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通信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並將生產企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記入信譽檔案,向社會公布。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用軟件線索,各單位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移動智能終端是指接入公眾移動通信網絡、具有操作系統、可由用戶自行安裝和卸載應用軟件的移動通信終端產品。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英文簡稱APP)包括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可以通過網站、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

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是指網站、應用商店等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下載、安裝、升級的應用軟件平臺。

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是指由生產企業自行或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作在移動智能終端出廠前安裝的應用軟件。

惡意應用軟件是指含有信息竊取、惡意扣費、誘騙欺詐、系統破壞等惡意行為及其他危害用戶權益和網絡安全的應用軟件。

商業性電子信息是指利用電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介紹、推銷商品、服務或者商業投資機會的電子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

一、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目的和主要內容是什麽?

答:移動互聯網的迅速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一些損害用戶個人信息和財產安全的問題也逐漸暴露。為保護廣大用戶合法權益,規範移動互聯網市場秩序,維護網絡安全,促進信息通信行業健康發展,我部依法制定《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重點對智能終端生產企業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簡稱APP)預置行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分發服務進行規範。

《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均明示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相關信息,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明確了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對所提供的應用軟件負有的管理責任,還規定了通信主管部門的相應管理職責。

二、《規定》制訂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規定》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組織調研,擬定工作思路。對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及分發情況進行調研,擬定了重點針對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行為,加強行業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思路。

二是綜合各方意見,起草《規定》。我部就《規定》制訂問題廣泛聽取移動智能終端生產企業、互聯網企業、基礎電信運營商、地方通信管理局等的意見,擬定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是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我部於2015年11月通過部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將《規定》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各界對《規定》的制定給予了積極評價,也提出了很多建設性意見。我部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的反饋意見,對《規定》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此外,我部還按照國際慣例,將《規定》向WTO/TBT進行通報。

四是在上述工作基礎上,我部按照規定流程正式發布《規定》。

三、用戶使用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提示終端調用聯系人、用戶位置、建立數據連接等敏感行為,《規定》如何對這些行為進行規範?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四、如何界定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行為?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五、監督檢查中要求企業配合提供“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應如何理解?

答:便捷的獲取應用軟件的條件是指企業應配合提供應用的原始安裝包、下載鏈接、應用的相關信息或說明等監督檢查所必備的條件,不包括提供源代碼等企業內部信息。

六、哪些軟件屬於基本功能應用軟件?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七、移動應用軟件分發平臺應掌握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哪些信息?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並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註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註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八、應用軟件電子簽名是強制要求嗎?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九、用戶如何進行申投訴和舉報?

答:對於當用戶發現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違反本《規定》相關要求,可向企業投訴舉報,企業應在規定和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妥善處理;對處理結果不滿的,用戶可向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申訴(電話為:010-12300、省會城市區號-12300)。

用戶發現移動終端應用軟件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或違規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的,可向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中心舉報(電話為:010-12321、省會城市區號-12321)。

十、此規定發布後有過渡期嗎?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後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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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62城啟動黃色以上預警 個別企業仍擅自生產

持續多日的重汙染天氣過程正在逐漸消退,但形勢並不樂觀。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環境保護部了解到,本輪重汙染天氣過程中,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共62個城市啟動黃色及以上預警。北京市,天津市等22個城市持續橙色預警。

1月1日上午,一群大鵝在河南新鄉某廠區內散步。當日,重汙染天氣過程持續影響京津冀及周邊地區,62個城市啟動黃色及以上預警,大批企業被停產限產。攝影/章軻

監測數據顯示,12月31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49個城市空氣質量為重度及以上汙染,其中,16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嚴重汙染,石家莊市為汙染最重城市。1月1日,空氣質量為重度及以上汙染的城市範圍有所擴大,北京、石家莊、臨汾市等城市汙染嚴重。同時,東北地區、關中地區部分城市空氣質量也達到重度汙染,部分城市達到嚴重汙染。

環保部最新調度結果顯示,截至目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共62個城市啟動黃色及以上預警。河北省石家莊、保定、廊坊,山東省濟南、德州、聊城市,河南省鄭州、濮陽、安陽,山西省臨汾市等25個城市持續紅色預警;北京市,天津市等22個城市持續橙色預警。全國其他重汙染地區也同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陜西省西安市將預警級別升級到紅色,鹹陽等7個城市持續橙色預警。

環保部介紹,各地環境保護部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元旦期間持續開展重汙染天氣應對專項執法檢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2萬余人次,保障各項應急減排措施落實。環境保護部10個督查組繼續對重點城市開展督查。

1月1日上午,環境保護部重汙染天氣應急督查第九督查組在河南新鄉某化工企業檢查停限產措施落實情況。攝影/章軻

督查發現:個別企業存在擅自生產、撕毀封條等行為,違反限停產規定。對河北省衡水市與山東省德州市交界處督查發現,德州市禦駕車業有限公司違反武城縣環保局2016年10月28日下達的《關於責令環保違規建設項目企業停產的決定》,撕毀武城縣環保局、工商局、質監局封條,擅自生產。現場檢查時,噴塗等車間正在生產,車間煙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另外還存在露天噴漆作業、燃燒廢氣油漆桶等行為。

武城縣德興車業有限公司違反武城縣政府2016年10月12日下達的《關於對山東晨光橡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業予以停產整治的決定》,擅自恢複生產,現場檢查時噴漆車間加熱爐仍在使用。

環保部介紹,個別企業未嚴格落實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唐山市鑫達鋼鐵有限公司、燕山鋼鐵有限公司沒有嚴格按照預案實施設備停產,實際停產的生產能力小於預案規定,實際減排量達不到預案要求。津西鋼鐵集團正達有限公司未按唐山市預案要求實施停產,依然按照企業自身需要調節停產時間。

督查還發現,省界地區小企業集中,違法問題較為突出。在河南省濮陽市和山東省聊城市交界處督查發現,山東省聊城市莘縣古雲鎮一企業園區,以化工、玻璃和巖棉企業為主,共有企業30余家,雖然已基本按照當地政府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實施停限產措施,但檢查發現,山東美化玻璃纖維有限公司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一段式固定煤氣發生爐,爐頂廢氣逸散排放;山東聊城莘縣義和誠集團有限公司玻璃窯大量煙氣無組織排放。

環保部稱,此外,督查組還發現濟南市天橋區北園大街綜合樓項目施工工地未按要求停工,部分地方企業物料堆場防揚塵措施不完善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各督查組已督促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依法嚴肅處理,盡快落實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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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航貴陽醫院:出走醫護人員屬擅自離崗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2755

貴航貴陽醫院精神科主任楊紹雷攜64位患者、11名醫護人員“集體出逃”一事,有了最新進展。2月6日中午,貴航貴陽醫院院辦副主任廉艷回應媒體稱,此事件中出走的醫護人員均未正常提交離職報告,屬於擅自離崗。

大年初三(1月30日)早晨,七八輛車將貴航貴陽醫院的精神科病患集體載至貴陽市第六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六醫)。

“院方之前毫不知情。”廉艷說。聽到“搬家”的動靜後,當天的行政總值班趙院長跑出來,問楊紹雷要把病人帶去哪,但楊不說話。直到院方報警,楊才在派出所承認要把64名患者帶到市六醫。

按照此前楊紹雷的說法,患者和監護人提前一天便已通知到位。

75歲的患者家屬張勇(化名)予以否認。大年初三(1月30日)下午約3點,他接到貴航貴陽醫院精神科蘇醫生的電話:“精神科要搬家,你們願意過去,我們就派車來。”

張勇有點懵:“搬哪兒去?”

對方回答:市六醫。

“家屬之前怎麽一點都不知道呢?”張勇回憶,電話那頭的蘇醫生並未回應疑問。除夕那天(1月27日),張勇還去了趟精神科病房,將老伴接回家過年。當時沒有任何醫護人員向他透露過風聲。

此前,楊紹雷稱監護人基本都簽署了知情同意書,自願轉院。

“知情同意書並非轉院當天或之前簽署的,我就是在2月2日左右補簽的。”張勇對於具體日期有些模糊,但可以肯定的是,當時人已經被接到了市六醫。

去年10月,院方已得知楊紹雷等人準備集體跳槽,醫院院長、黨委書記等都曾找楊紹雷談話,但其對跳槽矢口否認。

1月24日,貴航貴陽醫院召開年度表彰大會給優秀科室頒獎,楊紹雷所在的精神科是其中之一。廉艷回憶,楊紹雷親自上臺領獎前,院長又問他是不是要離職,“他大聲跟院長說,離職的事是謠言,周圍很多人都聽見了。”

廉艷稱,按照正常的離職手續,醫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院方,首先將辭職報告交給人力資源部。

而11名“集體出逃”的醫護人員中,只有楊紹雷提交了辭職報告,“他的辭職報告是大年初二那天,從門縫里塞給護士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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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北京商辦類項目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央行北京營業管理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公告顯示,商辦類項目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附公告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

京建發[2017]第112號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公告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二、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三、開發企業新建的商辦類項目,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用途建設、銷售,違反規定的,規劃國土、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四、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五、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產記錄的。

2、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機構,依法註銷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七、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八、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開發企業將新開工的商辦類項目違規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規劃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土地,商業銀行對該企業在本市所有項目暫停授信。

九、開發企業、中介機構違反本公告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信息納入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與本公告不符的,按本公告執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銀監會北京監管局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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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業辦公項目禁止擅自變更為居住用途

成都市規劃局、房管局等多部門4月21日聯合發文通知,要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開發、建設、銷售、使用,嚴禁擅自改變為居住用途。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不得出現酒店式公寓、商務公寓等違規宣傳用語。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 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開發、建設、銷售、使用,嚴禁擅自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不得設置外挑陽臺,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與功能設計。

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標準層辦公用房分隔的,層高不應大於4.2米;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標準層辦公用房不分隔的,層高不應大於4.6米。

三、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中的辦公用房(公共食堂除外),不得接入天然氣。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的水電氣,應按照商用標準收費,禁止按照非商用標準收費。

四、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不得出現酒店式公寓、商務公寓等違規宣傳用語。

五、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登記的基本單元是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具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特定空間。房屋測繪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審定的施工圖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進行測繪,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定的施工圖和已備案的測繪成果等制定預售(銷售)方案。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等無實體墻的形式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進行分割和銷售。

六、開發企業、設計單位、中介機構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並納入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之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按原規劃許可執行。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4月21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6329

因擅自銷售已抵押商品房等原因,武漢14家開發商和中介遭罰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7-09-16/1148431.html

記者當日從武漢市房管局獲悉,由於存在違規交付、擅自銷售已抵押商品房、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等行為,從9月1日至14日,武漢14家房地產開發商及中介機構遭到曝光及信用扣分處罰。

遭曝光的開發商違法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銷售資金未按規定進入監管賬戶、擅自銷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擅自交付商品房等方面,並分別予以相應的信用扣分處罰。此外,多家中介機構存在未辦理備案手續、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規定應當公示的內容、強制客戶接受關聯服務等行為,受到相應曝光及處罰。

此次曝光的相應違規行為,都直接關系到購房者切身利益。例如,開發商及中介未將交易資金打入監管賬戶或未通過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購房者都將面臨資金風險;開發商將已抵押房產擅自交易,購房者則可能面臨“一房二賣”的風險。

據介紹,從2016年3月起,武漢市開始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立誠信檔案,隨後又將誠信檔案制度推廣到房產中介領域。根據誠信檔案制度相關規定,企業誠信檔案扣分較多,將受到相應處罰和政策限制。

(來源:新華網 記者:陳俊 李思遠)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7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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