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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級審批制:揭秘肯德基選址的秘密

http://www.chuangyejia.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57&id=5822

 肯德基作為全球快餐連鎖企業巨頭,對選址是非常重視的。選址決策一般是兩級審批制,通過兩個委員會的同意,一個是地方公司,另一個是總部。其選址成功率幾乎是百分之百,是肯德基的的核心競爭力之一。

  通常肯德基選址按以下幾步驟進行:

  一、商圈的劃分與選擇。

  1、劃分商圈。肯德基計劃進入某城市,就先通過有關部門或專業調查公司收集這個地區的資料。把資料收集齊了,才開始規劃商圈。商圈規劃採取的是記分的 方法,例如,這個地區有一個大型商場,商場營業額在1000萬元算一分,5000萬元算5分,有一條公交線路加多少分,有一條地鐵線路加多少分。這些分值 標準是多年平均下來的一個較準確經驗值。通過打分把商圈分成好幾大類,以北京為例,有市級商業型、區級商業型、定點消費型,還有社區型、社、商務兩用型、 旅遊型等等。

  2、選擇商圈。即確定目前重點在哪個商圈開店,主要目標是哪些。在商圈選擇的標準上,一方面要考慮餐館自身的市場定位;另一方面要考慮商圈的穩定度和 成熟度。餐館的市場定位不同,吸引的顧客群不一樣,商圈的選擇也就不同。例如馬蘭拉麵和肯德基的市場定位不同,顧客群不一樣,是兩個「相交」的圓,有人吃 肯德基也吃馬蘭拉麵。而肯德基與麥當勞市場定位相似,顧客群基本上重合,所以在商圈選擇方面也是一樣的。可以看到,有些地方同一條街的兩邊,一邊是麥當勞 另一邊是肯德基。

  二、聚客點的測算與選擇。

  1、要確定這個商圈內,最主要的聚客點在哪。例如,北京西單是很成熟的商圈,但不可能西單任何位置都是聚客點。肯德基開店的原則是:努力爭取在最聚客 的地方和其附近開店。過去古語說「一步差三市」。這跟人流活動的線路有關,可能有人走到這,該拐彎,則這個地方就是客人到不了的地方,生意就差很多。這些 在選址時都要考慮進去。人流動線是怎麼樣的,在這個區域裡,人從地鐵出來後是往哪個方向走等等。這些都派人去掐表,去測量,有一套完整的數據之後才能據此 確定地址。肯德基選址人員將採集來的人流數據輸入專用的計算機軟件,就可以測算出,在此地投資額不能超過多少,超過多少這家店就不能開。

  2、選址時一定要考慮人流的主要動線會不會被競爭對手截住。人流是有一個主要動線的,如果競爭對手的聚客點比肯德基選址更好的情況下那就有影響。如果是兩個一樣,就無所謂。

  3、聚客點選擇影響商圈選擇。聚客點的選擇也影響到商圈的選擇。因為一個商圈有沒有主要聚客點是這個商圈成熟度的重要標誌。為了規劃好商圈,肯德基開 發部門投入了巨大的努力。以北京肯德基公司而言,其開發部人員常年跑遍北京各個角落,對這個每年建築和道路變化極大,當地人都易迷路的地方瞭如指掌。在北 京,肯德基已經根據自己的調查劃分出的商圈,成功開出了56家餐廳。

  有了店址的評估標準,快餐連鎖企業就可以開發出一套店址的評估工具,它主要由下面幾個表格組成:租賃條件表、商圈及競爭條件表、現場情況表、綜合評估表。它們就成為了進行連鎖經營店址評估的標準化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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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全面放開外資準入:審批制改為報告制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3314

中國商務部啟動外資三法修改工作,征求意見稿中提出:我國將廢除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外資準入制度。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外的投資,無需申請準入許可,僅須提交信息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活動也不再作為主要規範對象。

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關於征求意見稿的說明如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2015年1月19日)

改革開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外資三法),奠定了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基礎,為推動我國改革開放偉大歷史進程做出了重大貢獻。以外資三法為核心的外資法律體系對於我國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多年來,我國吸收外資穩居世界第二、發展中國家第一的地位。從最初帶來資金、技術、管理經驗和出口渠道,發展到今天帶來現代服務業態、新型經營理念、高端人才,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當前,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對外開放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現行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一是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需要,不利於激發市場活力和轉變政府職能;二是外資三法中關於企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等規定和《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重複甚至沖突;三是外資並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納入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並進一步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保持外資政策穩定、透明、可預期”,“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適應對外開放不斷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促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這為我們開展外資三法修改工作指明了方向。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商務部啟動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修改工作,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此次《征求意見稿》起草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要求,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改革方向,創新外國投資管理體制,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國經濟發展階段和基本國情、又順應國際通行規則發展要求的外國投資基礎性法律,為外國投資創造更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法律環境。

我們認為,《外國投資法》應定位為一部深化體制改革的法,擴大對外開放的法,促進外商投資的法,規範外資管理的法。為實現上述目標,我們在起草中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明確法律基本定位。《外國投資法》定位於統一的管理和促進外國投資的基礎性法律,不再將企業的組織形式作為規範對象。

二是創新外資管理模式。取消現行對外商投資的逐案審批體制,采取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的外資管理方式,大幅減少外資限制性措施,放寬外資準入,加強信息報告。

三是完善外資管理制度。總結三十余年外資管理的實踐,將外資並購、國家安全審查等重要制度納入《外國投資法》並進一步完善。

四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從重事前審批向提供公共服務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在大幅取消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投資促進與保護、監督檢查等制度。

二、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170條,分為11章,分別是總則、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準入管理、國家安全審查、信息報告、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訴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定義。

對於外國投資者,《征求意見稿》在依據註冊地標準對外國投資者予以定義的同時,引入了“實際控制”的標準。一方面規定,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規定,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

對於外國投資,《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僅包括綠地投資,還包括並購、中長期融資、取得自然資源勘探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特許權、取得不動產權利以及通過合同、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內企業或者持有境內企業權益。

(二)準入管理制度

《征求意見稿》廢除了外資三法確立的逐案審批制度,設計了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相適應的外資準入管理制度。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僅對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的投資實施準入許可,審查對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行為。在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下,絕大部分的外資進入將不再進行審批。同時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均需要履行報告義務。

(三)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為防止外國投資對國家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征求意見稿》設專章規定了外國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針對現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效力層級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基礎上,充分借鑒有關國家的做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安全審查的審查因素、審查程序,明確了為消除國家安全隱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內容,並規定國家安全審查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四)信息報告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外國投資情況和外國投資企業運營狀況,《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外國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企業對其投資經營行為,無論是否屬於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的領域,都要向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履行信息報告義務。報告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征求意見稿》區分信息報告的三種類別(外國投資事項報告、外國投資事項變更報告、定期報告),規定了相應的報告內容和時限。

(五)投資促進制度。

強化政府在投資促進方面的職能,是當前世界各國外資立法和政策的一個新趨勢。為建立完善的投資促進機制和提高投資促進專業化水平,提升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征求意見稿》從投資促進政策、投資促進機構、特殊經濟區域等方面對投資促進工作進行了規範。

(六)投資保護制度。

為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合法權益,《征求意見稿》從征收、征用、國家賠償、轉移、透明度、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全面加強了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保護體系。

(七)投訴協調處理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投訴協調處理制度,強化了外國投資投訴協調處理機構對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進行協調和處理的工作職能,以及時有效化解外國投資爭端。

(八)監督檢查制度。

在擴大市場準入、減少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這是新一屆政府轉變政府職能的“重中之重”。《征求意見稿》從監督檢查啟動、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等方面對監督檢查制度進行了全面規定。同時,通過建立外國投資者誠信檔案制度,增強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企業自律意識。

(九)法律責任制度。

《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法律責任制度,明確了在禁止領域投資、未經許可或者違反許可條件在限制領域投資、違反信息報告義務、違反國家安全審查規定、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下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或刑事法律責任。

三、關於若幹問題的說明

(一)過渡期安排

《外國投資法》生效後,外資三法將予以廢止。由於《外國投資法》將不再規範外國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等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本法生效前依法存續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在三年內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企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進行調整。

(二)港澳臺僑投資者的待遇

改革開放以來,港澳臺同胞和海外僑胞的投資對於推動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征求意見稿》規定,港澳臺僑投資者投資參照適用本法;關於港澳臺僑投資者投資的特別待遇,建議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協議控制的處理

外國投資企業通過簽署一系列協議獲得內資企業控制權的問題,受到廣泛關註。征求意見稿將協議控制明確規定為外國投資的一種形式,本法生效後,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投資的,將適用本法。對於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協議控制方式進行的投資,如在本法生效後仍屬於禁止或限制外國投資領域,應當如何處理,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以下幾種觀點:

1、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2、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在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認定其受中國投資者實際控制後,可繼續保留協議控制結構,相關主體可繼續開展經營活動;

3、實施協議控制的外國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準入許可,國務院外國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外國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等因素作出決定。

我們將在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就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並提出處理建議。

(四)外資準入許可、工商登記和行業許可的關系。

《征求意見稿》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特別管理措施目錄列明領域內投資的,如果涉及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領域,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外資準入許可時須提交行業許可證件;不需要申請前置性行業許可的,外國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查時需要應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外國投資者獲得外資準入許可後辦理工商登記。目前,我國正在推進行政審批和登記制度改革,我們將根據改革進程進一步完善外資準入許可的相關制度設計,處理好外資準入許可、工商登記和行業許可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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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觀察:“IPO扶貧之爭”的本質是對審批制的不信任

證監會這一輪的資本市場扶貧政策,比以往任何一次都受關註。就在剛剛過去的中秋假期,還上演了一波火藥味濃厚的“IPO扶貧之爭”。

9月9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下稱《扶貧意見》),其中提到為貧困地區企業上市開辟“綠色通道”。此政一出,爭議四起。

貧困地區該扶,這是毋庸置疑的。爭議點在於,以IPO特殊政策去扶是否公平合理。筆者梳理發現,對《扶貧意見》的質疑主要有三點。

第一,這是降低上市門檻,讓劣質公司先上市,違反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第二,這是“加塞”,占據審核時間,影響排隊審核速度,對發達地區擬上市公司不公平;第三,企業上市“圈錢”並不能幫助當地脫貧,只有幫助企業創新、培育自力更生的能力、培育造血功能,才是真的“扶貧”。

其中最核心的爭議是第一條,即認為所謂IPO綠色通道,就是讓貧困地區的“爛公司”可以優先上市,這是讓億萬股民買單,是證監會對股民的不負責任。

不過,從《扶貧意見》的具體內容來看,這一質疑存在較大誤解。根據規定,有兩類企業適用於綠色通道,一是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均在貧困地區且開展生產經營滿三年、繳納所得稅滿三年的企業;二是註冊地在貧困地區、最近一年在貧困地區繳納所得稅不低於2000萬元且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變更註冊地的企業。之所以稱為“綠色通道”,是指上述兩類企業申請IPO時,將適用“即報即審、審過即發”政策。

只要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能上市,這不是降低了上市門檻嗎?這不是允許劣質公司優先上市嗎?筆者註意到有分析人士提出這樣的疑問,原因在於對“上市門檻”的錯誤理解。

IPO上市的基本條件,《證券法》是有明文規定的。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另外,《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以滬市為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上市門檻做出了較高規定,其中第5.1.1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至此可以看到,全國各地企業IPO的門檻都是一致的,即由《證券法》及上市規則做出統一規定。差別的部分在於,相比於發達地區,貧困地區企業滿足《扶貧意見》的兩個條件,就可以不用參與排隊、不用排在800多家企業身後,直接進入“綠色通道”上報到證監會進行審核,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至於審不審的過,就看企業是否符合《證券法》和上市規則的條件了,而不會因為“出身”貧困地區就能輕易過會。

9月14日,克拉瑪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油股份”)IPO被否,這被許多人看作是證監會對質疑的反擊。在筆者看來,這種懷疑的背後隱含著一種不信任,一套面對所有擬上市企業設置的發行審核制度,竟然被懷疑是證監會用作特殊目的的工具。

新油股份註冊地為新疆克拉瑪依市,主要經營範圍集中在新疆北部地區,主要客戶集中於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下屬各生產單位和新疆石油管理局物資供應總公司等。公司2014年6月9日向證監會遞交招股說明書,開始預先披露。今年9月14日,證監會主板發審委召開2016年第137次會議,對新油股份的上市申請進行審核。

在審核過程中,發審委對新油股份的核心經營能力提出質疑。一方面,針對公司對中石油是否存在重大業務依賴、持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問題提出疑問;另一方面,針對公司是否存在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是否已經或可能存在暫停的風險以及無法實現收益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提出疑問。所以,從發審委的提問來看,新油股份IPO最終被否似乎並不是所屬地的問題。

貧困地區企業IPO走“綠色通道”審核,並不等於上市有捷徑。但是,在國家扶貧大政策下,證監會還能否在上市審核環節保持公正、公平,這是許多人都表示質疑的。資本市場本是資金的需求方和供給方進行對接的市場,證監會對上市入口的把控,讓股市成了“證監會讓你上你才能上”的市場。這與A股當前實行審核制有直接關系。

A股市場的發行監管體制先後經歷過指標管理、政府推薦、審批制,再到目前實行的核準制。因現行核準制的“審批”意味濃厚,本質上與之前的審批制差別不大。

所以,就算《證券法》明確規定上市條件、《扶貧意見》明確規定“綠色通道”門檻,只要企業上市的生殺大權掌握在證監會手里,就會有人對上市順序和上市節奏提出質疑。簡而言之,“IPO扶貧之爭”本質上就是對審批制的不信任。說到底,唯有市場化的上市制度、通暢的上市入口,才能打消各方的疑慮,才能建立起市場主體之間最基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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