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這一輪的資本市場扶貧政策,比以往任何一次都受關註。就在剛剛過去的中秋假期,還上演了一波火藥味濃厚的“IPO扶貧之爭”。
9月9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的意見》(下稱《扶貧意見》),其中提到為貧困地區企業上市開辟“綠色通道”。此政一出,爭議四起。
貧困地區該扶,這是毋庸置疑的。爭議點在於,以IPO特殊政策去扶是否公平合理。筆者梳理發現,對《扶貧意見》的質疑主要有三點。
第一,這是降低上市門檻,讓劣質公司先上市,違反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律;第二,這是“加塞”,占據審核時間,影響排隊審核速度,對發達地區擬上市公司不公平;第三,企業上市“圈錢”並不能幫助當地脫貧,只有幫助企業創新、培育自力更生的能力、培育造血功能,才是真的“扶貧”。
其中最核心的爭議是第一條,即認為所謂IPO綠色通道,就是讓貧困地區的“爛公司”可以優先上市,這是讓億萬股民買單,是證監會對股民的不負責任。
不過,從《扶貧意見》的具體內容來看,這一質疑存在較大誤解。根據規定,有兩類企業適用於綠色通道,一是註冊地和主要生產經營地均在貧困地區且開展生產經營滿三年、繳納所得稅滿三年的企業;二是註冊地在貧困地區、最近一年在貧困地區繳納所得稅不低於2000萬元且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變更註冊地的企業。之所以稱為“綠色通道”,是指上述兩類企業申請IPO時,將適用“即報即審、審過即發”政策。
只要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就能上市,這不是降低了上市門檻嗎?這不是允許劣質公司優先上市嗎?筆者註意到有分析人士提出這樣的疑問,原因在於對“上市門檻”的錯誤理解。
IPO上市的基本條件,《證券法》是有明文規定的。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另外,《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以滬市為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上市門檻做出了較高規定,其中第5.1.1規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申請其股票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至此可以看到,全國各地企業IPO的門檻都是一致的,即由《證券法》及上市規則做出統一規定。差別的部分在於,相比於發達地區,貧困地區企業滿足《扶貧意見》的兩個條件,就可以不用參與排隊、不用排在800多家企業身後,直接進入“綠色通道”上報到證監會進行審核,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至於審不審的過,就看企業是否符合《證券法》和上市規則的條件了,而不會因為“出身”貧困地區就能輕易過會。
9月14日,克拉瑪依新科澳石油天然氣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油股份”)IPO被否,這被許多人看作是證監會對質疑的反擊。在筆者看來,這種懷疑的背後隱含著一種不信任,一套面對所有擬上市企業設置的發行審核制度,竟然被懷疑是證監會用作特殊目的的工具。
新油股份註冊地為新疆克拉瑪依市,主要經營範圍集中在新疆北部地區,主要客戶集中於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下屬各生產單位和新疆石油管理局物資供應總公司等。公司2014年6月9日向證監會遞交招股說明書,開始預先披露。今年9月14日,證監會主板發審委召開2016年第137次會議,對新油股份的上市申請進行審核。
在審核過程中,發審委對新油股份的核心經營能力提出質疑。一方面,針對公司對中石油是否存在重大業務依賴、持續盈利能力是否存在重大問題提出疑問;另一方面,針對公司是否存在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是否已經或可能存在暫停的風險以及無法實現收益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提出疑問。所以,從發審委的提問來看,新油股份IPO最終被否似乎並不是所屬地的問題。
貧困地區企業IPO走“綠色通道”審核,並不等於上市有捷徑。但是,在國家扶貧大政策下,證監會還能否在上市審核環節保持公正、公平,這是許多人都表示質疑的。資本市場本是資金的需求方和供給方進行對接的市場,證監會對上市入口的把控,讓股市成了“證監會讓你上你才能上”的市場。這與A股當前實行審核制有直接關系。
A股市場的發行監管體制先後經歷過指標管理、政府推薦、審批制,再到目前實行的核準制。因現行核準制的“審批”意味濃厚,本質上與之前的審批制差別不大。
所以,就算《證券法》明確規定上市條件、《扶貧意見》明確規定“綠色通道”門檻,只要企業上市的生殺大權掌握在證監會手里,就會有人對上市順序和上市節奏提出質疑。簡而言之,“IPO扶貧之爭”本質上就是對審批制的不信任。說到底,唯有市場化的上市制度、通暢的上市入口,才能打消各方的疑慮,才能建立起市場主體之間最基本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