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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重典」修訂

2014-06-30  NCW
 
 

 

修法者在重典之外,還希望實現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 財新記者 任重遠 文renzhongyuan.blog.caixin.com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目標後,施行不足五年的《食品安全法》迎來了首次修訂。

6月23日, 《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被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首次討論。草案共一百五十九條,較現行法律的一百零四條增幅超過一半,卻依然保留了十章的現有框架,可謂「中修」為主。

亂世用重典。修訂草案設立了嚴格的全過程監管法律制度,首次在立法上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進一步強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並提出了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責任。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也達到了史上最嚴,針對生產經營者的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額度都有明顯提升,並增加了政府相關負責人應引咎辭職的情形。

更為重要的,草案還致力於正確處理個人、企業、市場、社會和政府五方在監管中的關係和作用,實現食品安全的「社會共治」 。在學者們看來,這無疑把握住了監管的現代理念,只是在具體制度設計上,支撐尚顯不足。

茲事甚大

相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環保法》《行政訴訟法》的二十多年一修, 《食品安全法》的修訂顯得非常迅速。事實上,這部2009年6月1日起才施行的法律,業內評價並不算低。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監測等制度的提出,在當時甚至稱得上先進。五年即修的背後,除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建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食藥總局) ,其權限需要在法律層面予以確認,也體現了實踐中食品安全問題的突出,以及國家和社會近年來對食品問題的特別關注。

2013年10月,食藥總局報送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 》經國務院法制辦公開徵求意見後,一個月內收到有效意見即達到5600條。

另據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統計,僅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以來的一年多時間,全國人大代表就提出了13件關於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議案。對於這些訴求,官方的回應也顯得非常重視。

2013年3月,國務院啟動機構改革,對食品安全監管體製做出重大調整,由新組建的食藥總局負責食品安全統一管理,一改過去根據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由不同行政部門分段管理的模式。

當年5月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明確提到,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31日,又在常務會議上研究部署進一步加強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工作,提出開展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專項行動,嚴格生產經營監管。稍早一些的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聯合出台《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下稱《解釋》 ) 。

據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參與起草人員介紹, 《解釋》將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入罪門檻——「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類型化,實際上降低了入罪門檻。

嚴格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也體現了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精神。

再往前追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2月25日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 ,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做了修改完善,增設了第四百零八條之一的「食品監管瀆職罪」 。另外,2012 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也聯合出台《關於依法嚴懲「地溝油」犯罪活動的通知》 。

這些都體現了官方對食品安全的重視,但其精神還是「亂世用重典」 。在執法監管環節,也多呈現出一種被動性:最近什麼出了問題,就重點查什麼。

雲南省某地級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財新記者,食藥總局統一管理之前,質監局負責著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食品安全雖然只是該局的一項工作內容,佔據的精力卻超過一半。 「因為這一領域風險較高,社會又很關注,出了事就要負責,所以必須重視。 」他介紹說,至於標準化管理等宏觀方面的工作,一般就顧不太上, 「但即便如此,效果也未必能盡如人意」 。

「我們總共就那麼幾個人,就算跑斷腿,也去不了幾家企業。就算去了,能看到的也是有限的,絕大部分情況你是看不見的。偶爾抽抽樣,也是每個季度隨機選擇幾種食品,沒什麼連續性。因為範圍實在太大了,而且抽樣成本也比較高。 」上述工作人員說。

運動式嚴厲打擊的另一個問題在於涉嫌有違公正,對於同種違法行為可能會給予不同對待。就個別案件,也可能出現處罰和其危害性不相符的情況。

在此情況下,通過法律修訂,構建常態化的有效監管制度,尤其是通過社會共治,擺脫對行政機關監管的依賴,就顯得更加必要。

全過程監管

根據國家食藥總局局長張勇的介紹,修訂草案總體思路有四,分別是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建立全過程監管制度,嚴格各方法律責任,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在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看來,預防為主、風險防範理念的確立非常重要,也體現了政府執政思路的變化,即從控制、管理、監管到治理的過程。

「風險和危害不一樣,是一個概率問題。對於風險要做的不是監管,是治理。這不僅是政府的責任。 」宋華琳說。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也認為,食品安全風險來源廣泛,有必要通過社會共治來破解難題。修訂草案提出的食品安全風險分類分級監管制度,讓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風險程度確定監管的重點、方式和頻次,也強調了監管收益要大於成本,避免監管失靈。

就風險防範,草案還完善了多項基礎性制度。如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範、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了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了風險信息交流制度,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

此外,還增設了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和定期約談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就全過程監管,草案也增加了很多具體規定。

在食品生產環節,增設了投料、半成品及成品檢驗等關鍵事項的控制要求,以及嬰幼兒配方食品的配方備案和出廠逐級檢驗等義務,並規定不得以委託、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在食品流通環節,增設了批發企業的銷售記錄製度和網絡食品交易相關主題的食品安全責任。

在餐飲服務環節,增設了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原料控制義務,以及學校等幾種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規範。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食品追溯制度,細化生產經營者索證索票、進貨檢驗記 錄等制度,增加了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在專門領域,補充規定了保健食品的產品註冊和備案制度以及廣告審批制度,規範了保健食品原料使用和功能聲明,補充了食品添加劑的經營範圍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管理制度。

在法律責任方面,草案同樣延續了近年來的高壓姿態:就民事賠償,消費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損失賠償,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價款10倍或損失3倍的賠償金 ;就行政處罰,對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規定直接吊銷許可證,並處最高為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對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規定終身禁止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草案也細化並加重了對失職的地方政府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處分。增設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情形,對有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種行為,直接給予開除處分。

支持嚴懲方的理由在於,國內食品安全違法成本太低,必須提高懲處範圍、力度與概率,否則,生產不合格產品反而是一種符合「經濟理性」的行為。

在高秦偉看來,上述判斷雖然不無道理,但不代表食品安全監管完全需要政府來做,需要全面擴大食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力量。

「要分析哪些應該由政府來做,哪些由社會或者市場來做更合適。 」他認為,政府的監管既要有強制性的工具,也要優先考慮企業的自我規制、合作規制、激勵規制等手段。如果一味強調處罰,會導致政府與企業的對立,很快陷入貓鼠遊戲。

共治之難

解決之道惟有社會共治。

這一目標雖然位列此次修法的整體思路之一,但在具體制度設計上,依然顯得單薄,支撐不足。

其主要內容有四。分別是規定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增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媒體對食品安全進行客觀、真實、公正的輿論監 督;規範食品安全信息的發佈,強調監 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發佈食品安全信息。

其它體現共治思路的規定還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查制度與第三方評估制度,鼓勵企業聘請食品安全專業評價機構,定期對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以及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機制等。

不過在多位專家看來,上述設計留給企業、公眾的自主空間不足,很難讓 他們產生足夠的「參與感」 。

高秦偉認為,如何更好地發揮食品行業協會的作用,還需進一步探索。就標準制定問題,也有完善的空間。

美國等多數國家實行自願性標準體制,平衡了市場與企業的需求。中國的標準體制顯然不符合WTO 的要求。也許惟有在堅持「標準是市場的事情,法規是政府的事情」的大前提下,才能化解當前的標準制定問題。

職業打假人王海認為,信息不對稱 和組織不對等是食品領域民間維權不力的兩大問題。允許自行建立消費者組織,民間維權才有組織基礎,實現專業化,面對食品企業,在訴訟中才能處於對等位置。 「就食品安全,消費者維權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很難拿到公正的檢驗 報告,因為中國的食品檢驗機構數量很少,大型食品生產企業往往是它們的主要客戶。 」王海說。

他同時建議,應明確並提高獎勵的比例,如規定行政處罰的一半罰款歸舉 報人所有,大家就有動力積極舉報。

在宋華琳看來,即便在發達國家,就社會共治也很難談得上太多公認成熟有效的措施。此次修法確立了這一思路之後,具體制度可能還需要在實踐中慢慢探索。

「其實法律規定的通常只是一個底線。比如國家的質量標準只是一個及格的標準,行業協會和企業自己可以制定自己的一個更高標準。 」宋華琳說, 「社會共治的很多內容,不需要都在《食品安全法》中體現。 」或許在此方面,相對於具體制度的落實,能否促進監管觀念的變化,才是此次修法的關鍵。

高秦偉的一個期待是,修改之後,食品安全監管不僅僅有許可、處罰、強制等行政手段,還有自我規制的手段,更有激勵性手段,方式之間有不同的成本收益,各主體在選擇時加以考慮,以發揮各主體、各種方式的特長,並降低社會成本。

前述雲南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卻不敢樂觀。他告訴財新記者,這些宏觀目標和實踐往往存在一定脫節,現實中,「大家關注的主要還是罰款,以及不要擔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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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滕佳材:12部配套制度落實新《食品安全法》

9月26日,“傳播法治理念  倡行共治共享——新《食品安全法》實施宣貫一周年高峰論壇”在京舉辦。國家食藥監總局副局長滕佳材表示,新法實施宣貫只邁出中國食品安全法治建設長征的第一步,食品安全永遠在路上。

據了解,從今年12月起,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開始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ABCD四個風險等級進行分類監管。通過新法的貫徹實施,實行食品流通和餐飲兩個許可“二證合一”,積極推動了食品產業供給側改革。據測算,僅“取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收費”一項中,換證審查就可減除企業負擔4.39億余元,在全國大約可以減少300萬個左右的許可證發放量。按照新法的風險管理原則,對高風險品種實施飛行檢查、體系性檢查,並探索專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

據了解,新法實施一年來,國家食藥監總局通過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積極推進新法實施宣貫,基本建立與新法相配套的新的法規制度體系,出臺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等12部與新《食品安全法》配套的規章制度。   

滕佳材表示,各級監管部門和執法人員要全面把握新法原則和理念,把法律每一項規定落實到監管執法之中,會用法、用好法,履職盡責,不斷提升食品安全執法水平;各級地方政府要保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責、有崗、有人、有手段,落實屬地管理法定職責,把好食品從農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線;公眾要依法維權參與治理,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安全宣傳要弘揚正能量,報道要真實、公正,避免誇大、虛構、渲染。食品安全關系人人,也需要人人關心、共同治理,最終實現人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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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年 數讀“舌尖上的安全”發生哪些變化

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年之後,各部門在制度創新、手段創新、方式創新上,都在積極的探索有益的做法。

比如,食藥監部門與農業、衛生、質檢等部門簽署了合作協議,相關部門建立了食品安全風險交流會商制度、行刑銜接辦法、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放管服”改革,實行“兩證合一”,將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合並為食品經營許可證;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開展規範體系檢查;在餐飲服務單位推廣“明廚亮竈”工程等。

“食品安全是一項體統工程,不可能靠一部法律解決食品領域的全部問題,必須緊緊圍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最嚴’要求,全面推進配套法規制度的健全完善,形成互相支撐配合的法律體系,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制度保障。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9月30日,國務院食安辦主任、國家食藥監總局局長畢井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周年座談會上表示。

各部門共謀下一步工作

雖然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後,全國食安全水平在不斷提高,但是當前我國的食品安全基礎還比較薄弱,影響和制約因素還很多,部分領域和地區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畢井泉表示,當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還很多,傳統的生物性風險、物理性風險依然存在,食品中農獸藥殘留超標和食品添加劑濫用等的化學性風險突出,這類風險憑感官無法識別,不容易防範,影響也難以預知。同時標準缺失容易產生系統性風險。雖然近年來,我國加大了食品安全標誌修訂的力度,但標準依然缺失、滯後、有的雖然有標準,但是沒有配套的檢驗方法。全社會尚德守法的大環境尚未完全形成,少數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意識淡漠,誠信道德缺失,唯利是圖,違法犯罪扔有發生。監管力量不足,人員業務能力、檢查檢驗設備不能適應監管需要,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體系還需要完善。

“食品安全是一項體統工程,不可能靠一部法律解決食品領域的全部問題。”畢井泉表示,“食安辦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法工委、農業部、法制辦等有關單位,抓緊修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食品安全法律配套行政法規、規章、標準等。”

對於地方性法規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表示,要加快推進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在今年10月1日前,尚未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的省市自治區,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確保最嚴格的法律制度能夠落地。要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相關配套規定,細化落實規章、行政法規。進一步完善監管部門間的分工配合機制,明確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要厘清各部門監管職責,形成監督合力,確保食品安全監管無死角。”許安標表示。

一年來的改變

新《食品安全法》雖然還需要存進一步完善和落地生根,但是整個社會的食品安全現狀已經悄然發生變化。

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在會上表示,食品安全法實施一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保持平穩向好的發展態勢,今年上半年例行監測總體合格率為97.2%,沒有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農業部新制定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達到1584項,大規模開展農業標準化生產創建活動嗎。同時加快高毒農藥禁限用步伐,目前已禁用的高毒農藥達到39種,高毒農藥使用量占農藥使用總量的比重從本世紀初35%降至2%以下。深入開展國家農產品例行監測,監測範圍覆蓋全國152個大中城市、92個品種、94項指標。針對風險排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在全國範圍內部署開展了生鮮乳、獸用抗菌藥等專項治理行動。

“農業部門要切實做到‘產出來’‘管出來’兩手抓、兩手硬。‘產出來’主要是以綠色發展理念為引領,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標準化、綠色化、規模化品牌化生產,實現生產源頭可控制;‘管出來’主要是依法嚴管、全程監管,實現‘從田頭到餐桌’可追溯。農業部將加快推動農產品生產質量安全法及農藥、畜禽屠宰等相關法規,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有法可依。”陳曉華表示。

陳曉華介紹,下一步要加快追溯體系建設,正在抓緊建設國家農產品追溯信息平臺,制定追溯管理辦法和響應的追溯標準及編碼規則,積極籌備全國範圍內的追溯統一試點工作,並借助互聯網+,搭建涵蓋農業投入品監管、農產品檢測監管、質量安全追溯的物聯網和信息網,統籌推進線上線下兩個監管融合發展。強化誠信體系建設,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

近幾年,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一直在進行清理整合。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金小桃介紹,目前,國家衛生計生委已經牽頭組織完成了對近5000項各類食品標準進行清理整合,已會同相關部門發布926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年底前還將發布200余項新標準,基本覆蓋所有食品類別和主要健康危害因素,初步構建起符合我國國情,框架、原則、科學依據與國際食品法典一致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

金小桃表示,“十二五”期間,累計獲得了一千余萬個監測數據和60萬份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基本摸清了我國汙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分布狀況等“家底”。加強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延伸到社區和鄉村的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系統,充分利用信息化和致病菌分子分型溯源技術,開展病例、暴發事件和病源食品分子溯源監測,實現“早發現、早分析、早通報”。有效發揮風險監測評估發現隱患的“偵察兵”作用和指導公眾健康飲食的惠民作用,完善國家、省、市、縣4級多部門通報會商聯動機制,及時研判應對小龍蝦致橫紋肌溶解癥、赤潮貝類毒素蓄積等風險隱患。

下一步國家衛生計生委將聯合科研機構、高校、行業協會組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標準協作組,充實標準和評估專家委員會,堅持公開透明,“開門”做標準。將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等“三新食品”全面納入標準管理。發布實施《國民營養計劃》,開展營養與健康狀況監測,著力提高人群營養健康水平。

在嬰幼兒配方乳品方面,國家質檢總局介紹,嚴格進口食品安全監管,實施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檢測工作計劃,截至今年8月底,全國國境口岸5470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中有4539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推行了分級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吳清海表示,加強了進口食品源頭監管,探索創新以風險評估、監督抽檢、合格評定、分級監管為主的進口食品口岸檢驗監管新機制。

畢井泉在會上強調,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要讓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切實擔負起保證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對食品質量安全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各級政府要切實擔負起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領導、組織、協調,厘清監管職責,嚴密監管鏈條,下沈監管力量,做到有責、有人、有崗、有手段,保證監管部門有足夠的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監管責任,對各類食品開展檢驗監測、對生產經營企業開展現場檢查,這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區別於一般商品市場管理的特殊屬性。

同時,畢井泉認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的事業,食品安全也要依靠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維護。要及時公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讓消費者權益得到保護,讓人民群眾主動規避不安全食品,迫使不安全食品在市場上淘汰出局;讓執法者受到約束,減少自由裁量權,嚴格執法,接收社會監督。

此外,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畢井泉表示,要努力做到所有違法案件都要處罰到直接責任人和企業管理者,並向全社會公開處罰程序。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統一證據標準,提高調查取證能力,提高查辦案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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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擬修訂 入網食品出問題將約談第三方平臺

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法制辦19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強化了對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今後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其主要負責人或將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任約談。

根據送審稿,需要責任約談的情形主要有: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責任約談不影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責任約談情況及後續處理情況將向社會公開。

送審稿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予以其他治安管理處罰,被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此外,進口需要註冊或者備案管理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交註冊或者備案的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及食品生產規範的執行、備案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送審稿特別強調,以跨境電子商務形式進出口食品,也應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本條例的相關規定。

送審稿的另一亮點是強化了企業非法添加物排除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送審稿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用技術手段檢出食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質,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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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立核安全法,預防和應對核事故對人身和環境造成危害

31日據中國網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草案)》今日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共七章86條,明確了核設施、核材料安全,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根據規劃,預計到2020年,我國核電機組數量將躍居世界第二位。為進一步提高核安全保障措施,迫切需要制定核安全法律予以規範。

草案從如下四個方面明確了立法目的,一是為安全利用核能,保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二是為預防與應對核事故;三是為保護涉核人員和公眾的安全與健康;四是為保護環境。這一立法目的主要是預防和應對由核設施、核材料導致的核事故造成的對人身和環境的危害。

據中新社報道,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雲川當日表示,核安全立法有利於增進社會公眾對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完善核安全法律體系、強化核安全監管工作、促進中國核安全國際合作。

草案明確,從事核事業應當遵循“確保安全”的方針。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草案規定了具體的各項制度和措施,包括規劃、標準、報告與反饋、許可、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資質資格管理等制度,明確了一些相關的核安全保障措施,如核安全文化、宣傳和教育、人員培訓、國際合作、科研、資金保障等。

在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方面,草案設專章進行明確。草案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公開核安全相關信息;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核安全行政許可程序及結論,公開核安全有關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報告、總體安全狀況、輻射環境質量等信息。

草案規定,對依法公開的核安全信息,應當通過政府公告、網站以及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核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獲取核安全相關信息。草案同時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編制、散播有關核安全的虛假信息。

此外,對於放射性廢物處置、核損害賠償等,草案也做出了相應規範。其中,關於核損害賠償問題,應當制定專門的核損害賠償法予以規範。

中國秦山核電站

目前,中國是世界上核電在建規模最大的國家。截至今年6月底,中國正在運行的核電機組有31臺,裝機容量為2969萬千瓦,在建機組23臺,裝機容量為2609萬千瓦。根據規劃,預計到2020年,中國核電機組數量將躍居世界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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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於明年6月起施行 增加懲治網絡詐騙規定

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網絡安全法,將於明年6月1日起施行。

據悉,《網絡安全法》對網絡安全各方面事項進行了規定。法律進一步界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範圍;對攻擊、破壞我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境外組織和個人規定相應的懲治措施;增加懲治網絡詐騙等新型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等。從宏觀來看,本法的出臺將解決長期困擾網絡安全工作的一些基礎性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就網絡安全法答記者問。

中國日報社記者:這個問題想問這次通過的中國第一部有關網絡安全方面的法律。想問一下這部法外界一直很關心,我們為什麽要制定這部法?它的亮點和特色是什麽?

楊合慶:剛剛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網絡安全法受到了廣泛的關註。我想主要是因為在當今的信息化時代,網絡已經深刻地融入了我們的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網絡安全這個問題已經成為關系國家安全和發展、關系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在這個大背景下,我體會制定網絡安全法有這樣一些原因和考慮。

第一,制定網絡安全法是落實國家總體安全觀的重要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對加強國家網絡安全工作作出了重要的部署,對加強網絡安全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制定網絡安全法是適應我們國家網絡安全工作新形勢、新任務,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保障網絡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重大舉措。

第二,制定網絡安全法是維護網絡安全的客觀需要。

中國是一個網絡大國,也是面臨網絡安全威脅最嚴重的國家之一,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會的網絡安全意識和網絡安全的保護水平,使我們的網絡更加安全、更加開放、更加便利,也更加充滿活力。

第三,制定網絡安全法是維護國家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需要。

我們大家都知道,當前網絡上有一些侵權行為、有一些違法的信息,嚴重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廣大人民群眾迫切地呼籲加強網絡空間的法制建設、凈化網絡環境,使網絡空間清朗起來。制定網絡安全法就是為了順應這個時代的要求,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和期待,把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來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

網絡安全法現在有七章79條,內容是十分豐富的,我在工作中歸納總結大概有六方面的突出亮點。第一,網絡安全法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的原則。第二,明確了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第三,明確了網絡運營者的安全義務。第四,進一步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第五,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第六,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重要數據跨境傳輸的規則。

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網絡安全法有這樣幾方面的特點:

一是比較全面,具有全面性。網絡安全法比較全面和系統地確立了各個主體包括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網絡運營者、網絡使用者在網絡安全保護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另外,它確立了保障網絡的設備設施安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數據安全,以及網絡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們網絡安全領域里基礎性的法律。

二是非常有針對性。網絡安全法從我們國家的國情出發,堅持問題導向,總結實踐經驗,也借鑒了其他國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網絡安全的各項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決實際問題。

三是具有協調性。網絡安全法在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安全與發展並重的原則,協調推進網絡安全和發展。非常註重保護網絡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網絡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動,促進網絡技術創新,最終實現以安全促發展,以發展來促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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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將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傅瑩回應

3月4日上午11時,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大會發言人傅瑩就大會議程和人大工作相關的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這也是她第五次擔任人大會議新聞發言人。

問:去年幾起網絡電信詐騙案件釀成的悲劇引發高度關註,將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的網絡安全法將對個人信息的保護起到怎樣的作用?多年來,一直有人大代表呼籲制定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請問有沒有這方面的立法規劃?

傅瑩: 確實最近媒體上報道有很多泄露個人信息方面的情況,挺令人震驚的。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確實大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同時也對保護個人信息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恐怕也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

中國是互聯網大國,我們可能面對的情況、形勢甚至是挑戰更加嚴峻也更加複雜。從治理的角度,我們國家采取的,你剛才問到的法律,我們采取的方式是在多項法律中關註和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如2012年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去年我們制定網絡安全法,也確定了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規則,明確要求網絡運營商不能搜集那些跟它提供的信息無關的個人信息,另外,沒有得到相關人的允許,也不能把信息轉讓給其他人。

在我們馬上就要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也明確規定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正在審議的電子商務法中也納入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這樣的規定。

今年準備對網絡安全法開展執法檢查,關註的重點之一就是現在社會上特別關心的問題,就是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和網絡欺詐。通過執法檢查,要推動更加嚴格的執行法律。確實現在新技術、新商業模式發展很快,對立法也提出了新的挑戰,我們還是要不斷地完善我們的法律制度,跟上時代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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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壓力下撤銷《內部安全法》恐借屍還魂

1 : GS(14)@2015-04-09 00:51:41

大馬國會昨日通過的《2015防範恐怖主義法》叫反對派那麼憂慮,是因為擔心當局藉着這條新法例,讓另一條於2012年在民眾壓力下撤銷的《內部安全法》得以「借屍還魂」。


■警方2009年亦向反《內部安全法》示威者發射催淚彈。美聯社

「大馬人權一大倒退」

人權監察亞洲副總監羅伯遜(Phil Robertson)昨日發聲明,指「通過新法是大馬人權一大倒退,令人質疑政府對尊重基本權利的承諾」,又指大馬「恢復未經審訊就可無限期拘留疑犯的做法,令人極度憂慮政府會重施故技,經常以無限期拘留威嚇反對聲音,將他們滅聲」。《內部安全法》在1960年訂立,容許當局在沒有審訊下拘留個別人士,大馬政府本來只用它來對付共產黨員,但自共產黨遭解散後,這法例往往成了政府打壓反對派政治人物的「尚方寶劍」,內政部長有絕對權力認定誰威脅「國家安全」,毋須解釋。馬來西亞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指,全國有逾一萬人因為這惡法「被剝奪自由、身心受虐」。首相納吉(Najib Razak)在2009年4月以改革者姿態上台後,承諾改革《內部安全法》,惟民眾不只要求改革《內部安全法》,而是要求撤銷,同年8月有2萬人上街和平示威,卻遭保安部隊鎮壓。直至2012年,納吉才在民眾強烈要求政治改革下屈服,撤銷惡法。路透社/《蘋果》資料室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408/1910437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9366

46外企聯署促華修網絡安全法

1 : GS(14)@2016-08-14 14:29:06

網絡安全法即將出台,在華外企集體抗議,包括駐華美國商會在內46家外企集團近日聯名致函中國總理李克強,對中國人大將通過並付諸實施的網絡安全法表示嚴重關切,籲中國政府依國際貿易法規修正有關法例。此為在華外企近幾年最大規模的抗議事件。


表面反恐實為貿易壁壘

據透露,聯署抗議的外企來自美洲、歐洲、亞洲和大洋洲等,包括美國的蘋果公司、微軟、高通、思科等科技巨頭。聯署信指,中方將出台的網絡安全法實際上是貿易壁壘,違反國際貿易組織(WTO)規則,嚴重削弱外企在華競爭力同時,也難加強網絡安全,只能進一步惡化中國與美國和歐洲的貿易關係。有外企代表指,北京新法要求外企科技供應商向中國政府提供軟件原理(源代碼)等商業機密,並將迫使企業向中國政府提供中國公民在相關網頁的網絡活動紀錄。表面上中方是為防止恐怖主義和反政府行為,但最終目的是為競爭力不足的中國高科技企業提供保護與支持。中國全國人大去年中出台網絡安全法草案,經長達一年徵求意見和修改後,即將由人大常委三讀通過,由於該法草案包括的條例有諸多不利外企之處,草案甫出即惹在華外企不滿;美企曾向美國政府求助,籲華府向北京施壓,但北京當局對此置若罔聞。
BBC/紐約時報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814/1973545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5762

網絡安全法通過扼殺自由

1 : GS(14)@2016-11-08 05:45:38

中國再通過法例加緊網絡審查。人大昨通過備受爭議的《網絡安全法》,三審增加了針對境外黑客的條例,指公安部門將可凍結對華攻擊的黑客資產。《網絡安全法》一直被視為內地進一步收緊網絡自由的利劍,因為網絡營運商被要求保留網民的個人資料並在必要時提交。新法明年6月實施。



可凍結黑客資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昨在記者會稱,《網絡安全法》明確網絡空間主權原則、網絡產品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等。而三審時,亦加上針對境外黑客的條例,指將可凍結對華攻擊的黑客資產,或對他們進行必要的制裁,但就沒明確說如何操作。但《網絡安全法》更為人關注的,是就算外資網絡營運商,只要是在中國營運,都要對網民進行個人資料的搜集及記錄,以及監管網民的訊息內容,若有被認為是違法的內容,網絡營運商便需要通報主管部門,並提交網民的個人資料,該做法被認為進一步侵犯私隱,而外國企業在新法下亦不得不成為「幫兇」。外企同時被要求交出加密鑰匙的條文,令人擔心知識產權機密被洩。中國人大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1108/1982656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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