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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費改已是第七階段:你知道前六次的價格體系嗎?

9月6日,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價改新方案實施。這其實是我國銀行卡的第七套定價體系,銀行卡產業將回歸到20年前的取消行業分類,並首次推行借貸分離。

根據發改委、央行聯合下發的《關於完善銀行卡刷卡手續費定價機制的通知》,本次價改一是降低發卡行手續費費率水平,發卡機構收取的刷卡手續費由區分不同商戶類別實行政府定價,對借記卡、信用卡執行相同費率,改為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並對借記卡、信用卡差別計費。費率水平降低為借記卡交易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5%,信用卡交易不超過0.45%。

二是降低網絡服務費(即一般所指的卡組織收取的轉接清算費)費率水平。網絡服務費由現行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定價,改為不區分商戶類別,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由銀行卡清算機構分別向收單、發卡機構計收。費率水平降低為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065%,由發卡、收單機構各承擔50%。

三是對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實行單筆封頂措施。借記卡交易的發卡行服務費單筆收費金額最高不超過13元,信用卡交易不實行單筆封頂控制;網絡服務費不區分借、信用卡,單筆交易的收費金額最高均不超過6.5元(即分別向收單、發卡機構計收時,單筆收費金額均不超過3.25元)。

四是對部分商戶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優惠措施。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全額減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關系較為密切的超市、大型倉儲式賣場、水電煤氣繳費、加油、交通運輸售票商戶按照費率水平保持總體穩定的原則,在2年的過渡期內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費率優惠。

五是對競爭較為充分的收單環節服務費,由現行政府指導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

上述為銀行卡的第七個定價體系,此前已變遷過六個階段。

第一階段,在1996年3月31日之前,基本按照《信用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98號文)中提出的信用卡業務的開辦條件、授信額度等基本要求,銀行卡費率實際上是區域分散定價,市場探索簡單行業的分類,這也是銀行卡產業的最初階段。

第二階段,從1996年開始實行央行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26號文),此定價體系中並沒有對行業作出細分,而信用卡刷卡手續費統一規定在2%,值得註意的是此時參與各方的分潤比例並未作出規定。

第三階段,從1999年3月央行頒布《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17號文)開始,首次將商戶進行分類,並執行區別定價,同時第二階段沒有落地的分潤比例也被劃定,確立了發卡、收單及轉接三方分潤模式,規定在未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商戶手續費按發卡銀行、收單機構分別為90%、10%的比例進行分配;在已建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商戶手續費在發卡銀行、收單機構、信息交換中心間的分配比例為80%、10%、10%。

第四階段,商戶手續費收益在發卡機構、提供POS機具和完成對商戶資金結算的收單機構、以及提供跨行轉接的機構之間形成了沿用至本次費改前的“7:2:1”分配比例。尤其是2002年中國銀聯成立之後,收單機構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照顧,以覆蓋在POS機具購置及安裝、商戶拓展方面的成本。

銀聯的成立很快帶動銀行卡產業的規範發展,銀行卡價格體系也迅速進入行業更加細分、執行時間最長的第五個階段。2004年3月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的批複》(126號文),將商戶分為五類實行差別定價。在126號文實行的8年多來,價格體系的穩定也帶動了市場的繁榮,銀行卡滲透率由2001年的2.7%上升到2013年的44.4%。

但需要提及的是,這一階段的定價中,五類商戶的價格差異幅度過大,導致一些收單機構“套碼”(MCC商戶類別碼)“套利”。這也引起了監管部門的註意。

第六階段,從2013年2月25日實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優化和調整銀行卡刷卡手續費的通知》(66號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切實做好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標準調整實施工作的通知》(263號文)開始,將商戶簡化為四類,實行差別定價,餐娛類商戶降幅最高,政府固定發卡轉接收益、指導收單收益。

這一階段,銀行卡刷卡手續費有較大幅度下降,66號文及263號文發揮了銀行卡在擴大內需、促進流通和消費等方面起到的積極作用。

第七階段,即從2016年9月6日開始實施的費改新規。這是銀行卡產業各方為了進一步降低商戶經營成本,改善商戶經營環境,擴大消費,促進商貿流通而努力的結果,而行業“套碼”“套利”的漏洞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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