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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5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當庭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勾洪國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服從判決,不上訴。

庭審進行了2個多小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以及境內外媒體記者共40余人旁聽了庭審。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庭秩序井然。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電子數據,播放了視聽資料。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勾洪國實施犯罪是否具有一定的盲從性、主觀惡性是否較低,在犯罪中是否屬於從屬地位和一般參與者,是否具有認罪和立功表現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在最後陳述中,勾洪國說,今天的庭審保證了我的各項權利,我的律師也發表了非常專業的辯護意見。在看守所期間,辦案人員對我進行了非常細致的幫助教育,在我患病期間為我聯系了醫院和醫生,讓我非常感動,我對辦案機關表示深深謝意。我一直在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已經認識到我被西方那些所謂“民主”思想蒙蔽了。我由於在商業糾紛中敗訴,進而被胡石根這樣的人蠱惑,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我的言論和行為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被境外勢力和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今天的庭審讓我看清了自己的罪行給國家、社會和家人帶來的傷害,我非常悔恨,認罪服法,接受法律公正裁決。我衷心感謝政府和組織對我的教育挽救,我保證今後不再參與犯罪活動,與所有抹黑國家、攻擊政府的組織和人員劃清界線。

法庭審理查明,勾洪國受胡石根影響,逐漸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圖謀。期間,勾洪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顛覆國家政權的理論和方法培訓;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職業訪民、“死磕派”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等,通過炒作熱點案事件,制造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組織、召集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積極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勾洪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有坦白、立功情節;歸案後及庭審期間,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上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於勾洪國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審查起訴。7月15日,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勾洪國委托的2名律師多次會見勾洪國並查閱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庭前會議,就審判有關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勾洪國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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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讓被告人與律師坐在一起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573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廢除了延續近30年的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穿囚服、戴戒具的做法,但是,去除“有罪標簽”的舉措還不夠徹底,尚未涉及被告人的坐席問題。

我國刑事法庭上,審判席居中,審判席前方右側是公訴人席、公訴人席右側依次是被害人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證人、鑒定人席;審判席前方左側是辯護人席。被告人席單獨設置於審判席正面,有的法庭為了安全,仍用低柵欄圍住被告人席,兩面有法警看守。

被告人坐席的這種設置,明顯帶有暗示被告人“有罪”的意味,被告人仍然是審問對象,還沒有得到當事人的禮遇,審判的實質還是“審訊”或者“審問”。被告席更像一種“懲罰”的工具,讓被告人一進入法庭,就能感受到心理上的壓力或者羞辱、自卑等不良情緒,即使不穿囚服、不戴手銬、不坐囚籠。而任何一個邁入法庭的人無需介紹,都很清楚誰是被告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既然是無罪推定,在判決作出之前,就不能讓被告人看上去“有罪”,要防止給法官造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因為外在的“有罪標簽”可能會影響裁判者的最終裁決。

同時,刑事法庭上,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只有辯護律師才能與檢察官面對面而坐,相互進行辯論。而國際上通行的法庭布局是,讓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因為辯護權是被告人最核心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本人才是辯護方的主角。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被告人的委托,必須與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我在韓國刑事法庭旁聽時,翻譯特意用漢語寫字告訴我,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兩個人是:被告人+辯護人,被告人在前,辯護人在後。當我告訴她,在中國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只能是辯護人,被告人被置於另外一個單獨的坐席時,這位沒有任何法律知識背景的女孩驚訝地說:“那怎麽行呢?他要是想與自己的律師商量事情不是不方便麽?”

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割裂了辯護方的整體性,限制甚至剝奪了被告人在審判中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不能隨時與被告人交流、溝通和協商,只能經審判長許可後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獨自承受著來自各方的共同“審問”,本該為被告人提供幫助的律師卻成了法庭審問的參與者。更嚴重的是,我國刑事辯護率非常低,很多案件中沒有辯護律師,被告人只能自己辯護,在沒有專業法律素養的背景下,被告人很難與檢察官進行法律上的平等交流。即便有辯護人,實踐中還可能出現辯護人當庭拒絕辯護,以及辯護人因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驅逐出庭後庭審繼續進行的現象。當庭審沒有辯護律師的時候,預設的審判方、控訴方、辯護方、被告人構成的“四方”格局就會坍塌。

事實上,早在1993年,我國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的庭審中,就已經遵循控辯平等的理念讓被告人和訴訟代理律師坐在了一起。時隔二十多年後,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卻依舊被桎梏在傳統的被告人席上,盡管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學者已經多次呼籲對此進行改革,也有地方法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此次法庭規則的修改依舊沒有作出回應,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科學合理的法庭布局,不但是訴訟理念的外在體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訴訟價值得到發揮。我們應當盡快轉變傳統思維,尊重被告人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順應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徹底去除強加在被告人身上的“有罪標簽”。

我們主張,在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應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並與公訴人相對,被告人不再被法警看守。被告人席位的變化,去除了被告人的“有罪標簽”,體現出法庭對控辯雙方平等看待的態度,被告人不再是審訊的對象。被告人坐在辯護人旁邊能適時與辯護人溝通,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共同調整辯護策略,成為共同行使辯護職能的一個整體;也可以緩解心理壓力,減輕自卑、羞辱等負面情緒,讓被告人有尊嚴地接受庭審。

不過,為保障庭審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於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明顯有脫逃、行兇、自殺、自殘等人身危險性較大或者經常出現情緒失控、過激舉動的被告人,可以考慮被告人席周圍仍留有法警看守。在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或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且人民法院準許的,在允許其與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坐在一起時,可以對精神病人使用限制自由活動的束縛式座椅。

在適用特別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中,建議采用“圓桌審判”的模式。圓桌審判可以增強法官的親和力,減輕未成年被告人或和解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營造一種平等參與討論、合力解決糾紛的氛圍,有助於促進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作,提高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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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非法經營疫苗案宣判 兩被告人分別獲刑19年、6年

2017年1月2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五審判庭對被告人龐紅衛、孫琪非法經營案開庭宣判,認定被告人龐紅衛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前罪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孫琪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七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五十九元四角。扣押在案的疫苗等藥品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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