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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環在線:黃光裕二審臨時換律師 李華華



2010-7-30  AD



 

一審被判有期徒 刑14年、罰款6億人仔(下同)兼沒收2億財產嘅黃光裕(圖),似乎對呢個判決結果好唔順氣,搞到佢要即刻換律師!內地《經濟觀察報》話原代表律師楊照東 已經「冇得撈」,但就無人交代原因。老楊同記者講,話自己o依家響江蘇,黃生二審佢唔再係代表,亦唔了解單嘢嘅近況。個記者話,根據內地律師分析,黃生二 審臨時換帥,應該係佢好唔妥一審結果。話晒老楊係行內猛料之人,今次換帥都唔一定有好結果o架喎!講真,咁大單經濟犯罪唔使打靶都偷笑喇,換嚟換去分分鐘 換出個大頭佛o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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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婿不回台 辜仲諒二審難解套

2010-10-25  TCW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一點,可能是中信辜家接班人辜仲諒,畢生最難忘的日子。

這一天,他因紅火案一審被判刑九年,卻意外接到他多年未聯絡的二弟:辜仲的簡訊。

當天下午四點,辜仲諒與律師團緊急開會,研商上訴對策,辜仲諒的手機響了又響,但他忙著開會,就是不接。

突然之間,辜仲諒說:「等一等,這封簡訊我一定要回。」一位在場參與會議的人士透露。

辜仲諒才向在場人士說,這是Angelo(辜仲英文名)的簡訊,辜仲透過簡訊向大哥辜仲諒打氣說:「你走過的路,我也走過,這中間的辛苦我都能體會……。」辜仲諒整整花了三分鐘,回簡訊給辜仲。

紅火案二審難題: 釐清中信銀三億元流向

辜仲諒、辜仲兄弟各自涉入官司,也已多年從未聯絡,今天竟因為紅火案一審宣判而再度聯繫,因為他們還有一個共同的經歷:中信金法金前執行長陳俊哲。 在台北地院的判決書中,辜仲諒因間接操縱股價罪判七年六個月、侵占罪判四年,合併求刑九年。

但一位法界人士分析,紅火公司與中信銀進行兆豐金股票買賣的間接操縱股價,較像一般購併實務上的股票籌碼移轉,在二審時有很大的辯駁空間,但辜仲諒與陳俊哲的共同侵占三億元問題,恐怕才是二審時最大麻煩。

因 為這三億元,原本該是中信銀所得,但遭到私人挪用,在法律上已很難辯駁。一位辜仲諒友人透露,辜仲諒也是因為紅火案一審,律師團調出金管會追查的紅火資金 流向,才發現陳俊哲挪用三億元,判決書中提到:其中一筆八千多萬元資金透過日本三井住友銀行,做為購買日本輕井澤土地蓋私人別墅、買進一輛休旅車,及搭乘 私人飛機、購買兩把小提琴等費用。

為何陳俊哲敢動用這三億元,人躲在日本不出面,讓辜仲諒獨自面對紅火案官司?

這得從陳俊哲的個性及與辜家淵源說起。

陳俊哲憑恃丈人: 自認與辜仲平起平坐

十二歲留學美國的陳俊哲,從小飽受白人欺負,為了保護自己與妹妹,也刺激陳俊哲往武術發展的嗜好,在西北大學期間,還曾經贏得美國大學空手道三人組比賽冠軍。

就讀西北大學時期,他就與全校唯一兩位華人,成為好友;其中一人,便是辜仲。他與辜仲,一路從西北到華頓商學院的同學情誼,兩人交情如同死黨,也因為這層關係,陳俊哲才認識了辜濂松唯一的女兒辜仲玉。 但陳俊哲,卻是最早與辜仲決裂。

「辜仲這個名字,在陳俊哲面前,千萬不要提。」一位熟識兩人的金融界人士說,辜仲與陳俊哲的經歷、個性相像,而且因為兩人的主導性格太強、太像,造成兩人的分裂。

當辜仲接掌中信證券(編按:現改名為凱基證券)總經理時,陳俊哲接任中信證的債券交易部門主管,在公司體制上,位在辜仲之下。

「但在陳俊哲心中,他卻認為他與辜仲是平起平坐。」一位辜家友人說,陳俊哲年紀比辜仲大,同時又是辜家女婿,雙方對權力認知有相當大差異,據說陳俊哲甚至還曾撂話:「有事叫老爸來跟我說。」

由於辜仲玉是辜濂松唯一的女兒,因為疼愛女兒,女婿也跟著受到辜濂松重視。在與辜仲衝突之後,在父親辜濂松調停下,由大哥辜仲諒出面,接納陳俊哲。 辜仲諒陷風暴:

妹婿躲日本,證詞難取信 在二○○○年,陳俊哲受辜仲諒請託擔任轉投資的和信致遠營運長,清理轉投資呆帳。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信金控成立,陳俊哲就空降成為財務長。由於辜仲諒與辜仲的作風不同,辜仲諒個性只抓大方向,細節都交由陳俊哲處理,雙方分工明確,陳俊哲才與辜仲諒相處愉快,而成為辜仲諒的左右手。

後來辜仲諒從花旗銀行大手筆挖角的陳聖德團隊離職後,也是由岳父辜濂松親口告知陳俊哲,在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接任陳聖德所留下的中信金法金執行長兼中信銀法金總經理職務。不僅如此,辜家相關財務問題,也都由陳俊哲打理,大權正式在握。

其後,陳俊哲成了辜仲諒購併兆豐金的主要操盤人,二○○六年紅火案一爆發,陳俊哲從此躲在日本,再也沒回過台灣。由於辜仲玉飛到日本陪伴陳俊哲,讓辜濂松不忍苛責。

因為紅火案,據說陳俊哲已得了躁鬱症,原本頭髮就稀疏的他,現在理了個平頭,行蹤神秘。一位辜家友人透露,陳俊哲在日本的行蹤,比辜仲諒更加神秘,凡是有華人聚集的地方,陳俊哲絕對不露面。

即使辜仲諒在法庭上辯白,紅火案三億元資金沒有一毛錢落入自己口袋,而是被妹婿陳俊哲私自挪用。然而,一旦陳俊哲不從日本回台,釐清案情,辜仲諒的說法,恐難獲得法官認同。

未來,陳俊哲能否回來做證?恐怕將是辜仲諒官司是否能「解套」的最重要角色。 現在七十七歲的辜濂松,恐怕陷入人生最大抉擇:是要救兒子?還是影響女兒一生幸福?

延伸閱讀:辜仲諒遭重刑伺候

罪名:間接操縱股價

一審求刑:7年6個月

求刑理由:出售紅火的兆豐持股,使中信金減輕購入成本達新台幣2億6,000萬元

被告陳述:1.無操縱股價之意圖與事實 2.僅是為業務需求,進行股權移轉 3. 除公司外,無任何人獲利

罪名:侵占罪

一審求刑:4年

求刑理由:辜仲諒與陳俊哲犯意聯絡,辜仲諒同意陳俊哲侵占957萬美元(近新台幣3億元)

被告陳述:1.辜仲諒不知陳俊哲侵占之事實 2.金管會當時調查發現,陳俊哲私用9大項目的資金流向 3. 辜仲諒個人並無所得

兩案合併求刑9年資料來源:台北地院判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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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林被诉侵权案二审开庭 梦芭莎坚持索赔200万

http://epaper.nbd.com.cn/shtml/mrjjxw/20101209/2100751.shtml

 每经记者 郑佩珊 发自上海
美国诉讼不断的麦考林,还得在国内应付一桩竞争对手提起的侵权案。
昨日(12月8日)上午9时,梦芭莎状告麦考林侵权一案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二审。这起同样做女装的两家B2C企业之间的侵权案由于梦芭莎要求的索赔额高达200万元而引人关注。二审开庭恰逢麦考林在美国遭受多起集体诉讼,可谓麻烦缠身。
索赔200万过分吗?
昨天,上海温度骤降,上海高院11号法庭内却在升温。
梦芭莎状告麦考林盗用图片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正在庭审。之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结果没有让原告满意,梦芭莎要求被告赔偿200万元,结果仅判了3.3万元的赔偿。
2010年3月,麦考林邮购目录及销售B2C网站的一款文胸产品使用了梦芭莎“凤尾玲珑”文胸的图片,梦芭莎认为麦考林的这一侵权行为使商业上蒙受损失,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
梦芭莎新闻发言人姚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为了准备这次诉讼,之前的图片公正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远高于这一数额。
庭审当中,麦考林的辩护律师蒋律师并不接受这一数额。“麦考林之前也遇到过被其他网站盗用图片的情况,最终索赔才3000元。”他指出,一审判决中的赔偿费用已远远超出这一数额,没有理由再提升赔偿费用。
但是梦芭莎代理律师胡律师指出,电子商务中的侵权案件具有特殊性。“我们网站的图片点击率非常高,远不是麦考林的网站能比的。”由于麦考林除了电子商务,还有电子邮购业务。而梦芭莎的网络销售占到了85%,网络的营销费用投入较高。
胡律师说,“麦考林一张点击率仅3000次的图片,索赔3000元;我们一张图片的点击率上千万,如果一次平摊下来,索赔200万元并不过分。”
然而麦考林指出,公司确实花钱请摄影师以及模特为自己的文胸产品拍摄图片,由于员工疏忽的原因,才错用梦芭莎的图片。“我们所有的拍摄费用加在一起才1万多元。”
低廉的侵权代价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信息网络及知识产权资深律师刘春泉指出,“如果没有提出新的有效证据,要改判一审结果的可能性并不高。”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刘春泉表示,从以往的案例看,梦芭莎告麦考林侵权一案判定的赔偿费用并不低。“以经验来看,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十告九不赢。我 国一般采用‘填平式’赔偿,即需要自己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对方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后才出现了法定赔偿,但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50万元,容易出现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胡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改判的可能性不高这一结果,我们是有准备的。”
刘春泉指出,国内的侵权索赔金额一直较低,侵权行为所需付出的代价也很低廉。
B2C行业乱象
庭审中,胡律师强调,“一审判决结果是以普通侵权行为来判定的,没有考虑到这是一个电子商务侵权案件。”他表示,电子商务中的图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其价值应由点击率等数据进行判定。
“电子商务领域的图片侵权等行为是较为普遍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C分析师方盈芝说,目前国内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都在快速扩张,往往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赔偿数额不高,更使这种行为在行业内泛滥。”
麦考林公关总监印瑛告诉记者,诉讼发生后,“我们对内部流程进行了检测,对网络上用的图片和目录上使用的图片都进行了一一检测,确保这类事情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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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銀泰集團集資詐騙案二審宣判 季文華改判死緩

http://www.eeo.com.cn/2013/0918/249968.shtml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張力 經濟觀察網獨家獲悉,9月18日上午,浙江高院對浙江麗水銀泰集團集資詐騙案進行二審宣判,主犯季文華由一審的死刑立即執行改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浙江高院認為,季文華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好,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季文華辯護律師、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楊礦生和趙銘律師向經濟觀察網表示:「二審判季文華死緩,暫時保住了性命,以後的申訴之路還很漫長。」

而在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湘西非法集資案主犯曾成傑執行了死刑。

銀泰集團為房地產公司,因2008年金融危機資金鏈斷裂,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於2008年9月16日被麗水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挪用資金罪刑事拘留。

麗水市檢察院於2011年4月22日以季文華等四人涉嫌(個人)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向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1月1日作出判決,判決認定季文華構成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判處死刑;季林青和季勝軍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季永軍構成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

截至2008年7月11日,銀泰集團累計集資543534.95萬元,歸還本金385157.64萬元,支付利息92099.47萬元,未歸還集資額為158377.31萬元,涉及集資戶15912戶,未歸還集資額支付利息22086.24萬元。

集資款主要用於土地出讓金、工程建設、公司運營費用及歸還到期的集資款及利息,極少部分用於四被告人購房、購車、捐贈及消費。

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季文華、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用於個人投資、購房、購車、購買保險、送與他人、餐飲、購物、娛樂等合計7,450.04萬元。

二審對於季林青、季勝軍、季永軍則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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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二審:不得搞票房造假、偷票房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8月29日至9月3日在北京舉行。會議對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進行二審,新增原則性條款“電影發行企業、電影院應當統計、提供真實準確的電影銷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觀眾,擾亂電影市場秩序。

今年3月底,《葉問3》被曝票房造假

2015年11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電影促進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在向中央有關部門、單位,以及社會公眾等征求意見,並進行過調研後,此次送審的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較初審時部分內容有所修改。

草案還規定,電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觀眾身體或者心理不適的,應當予以提示;演員、導演等電影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加強自律,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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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二審宣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月16日消息,據中新網援引人民法院報的消息,廣東省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和王欣、吳銘、張克東、牛文舉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吳銘不服,提出上訴。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法庭裁定駁回上訴人吳銘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原審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系統中的大量緩存服務器介入淫穢視頻傳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間接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快播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欣、吳銘、張克東、牛文舉,在明知快播公司擅自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提供的視聽節目含有色情等內容的情況下,未履行監管職責,放任淫穢視頻在快播公司控制和管理的緩存服務器內存儲並被下載,導致大量淫穢視頻在網上傳播。

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吳銘以及原審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人王欣、張克東、牛文舉以牟利為目的,在互聯網上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

上訴人吳銘系快播事業部總經理,負責快播播放器等核心產品的營銷工作,在快播事業部擁有管理權,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快播公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犯罪行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吳銘關於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但鑒於吳銘參與時間較短,不是公司股東,作用相對王欣、張克東較輕,故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單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過網絡系統中的大量緩存服務器介入淫穢視頻傳播並且拒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間接獲取巨額非法利益,社會危害性大,但鑒於快播公司能自願認罪,故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王欣作為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張克東作為快播公司股東、事業部副總經理兼技術平臺部總監,牛文舉作為事業部副總經理兼市場部總監,均系快播公司傳播淫穢物品牟利行為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根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鑒於三人在一審第二次庭審及二審審理期間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故可分別對三人酌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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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稅法草案二審,最快年底通過

環境保護稅(下稱“環保稅”)真的要來了。

12月20日下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開始分組審議環保稅法(草案),這是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環保稅法草案,25日將表決該法案是否通過。

值得註意的是,相比於環保稅法一審稿,二審稿有幾處改動,其中包括對大氣和水汙染物的稅額幅度,最高以10倍為限,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新增一檔環保稅減免標準,鼓勵企業減排。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部教授馮俏彬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期全國大範圍的霧霾再次刺痛大家的神經,旨在推動環境保護和減少企業汙染物排放的環保稅目前爭議不多,現在提交二審,年底通過的希望很大。

由“費”改“稅”

近30年來政府主要以征收排汙費的形式來督促企業減少汙染物排放。但在發展驅動下,地方排汙費“應征未征”的現象普遍存在,收費存在執法剛性不強、地方政府和部門幹預等問題,這使得“費”改“稅”變得迫切。2015年6月,環保稅法草案正式對外征求意見。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稅收系主任朱為群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從理論上說,排汙費和環保稅只是名稱不同,但作用機理相同;不過從實際操作看,環保稅的征收力度可能會比排汙費更大,這將有利於遏制企業汙染排放。

作為此輪財稅改革重頭戲之一的環保稅,立法進程明顯加快。在去年6月立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後,今年8月29日,環保稅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2月19日,環保稅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誌勇告訴第一財經記者,此次環保稅立法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將現行排汙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轉移,因此爭議相對較小,比較容易推出。

目前的環保稅法草案,以現行排汙收費制度為基礎,確定了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目稅額、征收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制度設計。

根據全國人大公布的一審草案,環保稅納稅人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征稅對象為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

此次環保稅設計上充分體現了“企業多排放多付稅,少排少付稅”的原則。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汙染物的企業加倍征收環保稅,同時對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等情況給予優惠政策。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教授白彥鋒認為,環保稅法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汙染物的企業進行加倍征稅,是為了讓“環境保護稅”真正“長上牙齒”,而不再是嚇唬人的“紙老虎”,加強政府環境保護的作用。

稅收減免變為兩檔

相比一審稿,二審稿在稅負範圍等做了調整。

今年9月3日披露的環保稅法一審稿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基礎上,上浮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對此,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適用稅額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應對上浮適用稅額的上限或者適用稅額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地區間稅負差異過大。

考慮到實踐中一些地方已在國家規定的排汙費征收標準基礎上上浮了收費標準,草案二審稿直接對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稅額幅度作出明確規定,以10倍為限,大氣汙染物為每汙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汙染物為每汙染當量1.4元至14元。

現行規定大氣和水汙染物的排汙費標準分別調整至不低於每汙染當量1.2元和1.4元,目前有7個省份收費標準高於這一最低標準,但沒有一個地方超過10倍。如北京收費標準最高,是最低標準的8~9倍,天津則是5~7倍。

除了對地方上浮環保稅稅負標準給予了限定,此次二審稿還增加了一檔稅收減免優惠。

在鼓勵企業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方面,一審草案中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境保護稅。對此,有意見認為應根據減排幅度確立更多檔次的稅收減免進行激勵,在實踐中有些地方也已根據減排幅度建立了排汙費多檔減免政策。

草案二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減免標準確定為兩檔: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標準30%的,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低於50%的,按50%征稅。

另外,草案二審稿還將“稅收優惠”一章更名為“稅收減免”。此前各方面爭議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保稅問題,此次草案暫不納入征收範圍。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飛表示,草案是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在使用範圍上與現行排汙費的征收範圍保持一致;今後可根據需要修改法律擴大適用範圍。使用“環境保護稅法”的名稱,有利於今後為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為相應的稅制改革留出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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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車第一案”二審維持原判 “專車”司機勝訴

據新華社報道,備受關註的中國“專車第一案”——陳超訴濟南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一案,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維持原判,即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

2015年1月,濟南市民陳超在使用滴滴專車軟件開“專車”送客時,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認定為非法運營的“黑車”,予以查扣並處2萬元罰款。不滿處罰結果的陳超一紙訴狀將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此案是針對“專車”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訴訟案,因而被稱為中國“專車第一案”。

2015年4月,此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就被告是否具有行政處罰主體資格和行政權限、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被告做出的行政處罰依據事實是否充分、被告的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等焦點問題展開了討論。由於案情複雜,此案先後四度延期審理。

2016年12月30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對此案進行宣判。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行為可以依法進行處罰,但在現有證據下,其將行政處罰所針對的違法行為及其後果全部歸責於陳超,並對其個人做出較重的行政處罰,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存在明顯不當。另外,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載明陳超違法事實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的具體情節等事項,判決撤銷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對“專車”司機陳超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判決後,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上訴稱,行政處罰決定並不存在處罰畸重的情形,原審判決認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存在明顯不當,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不成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載明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超越案件事實,基於網約車系新業態的特殊背景做出判決,明顯不當。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陳超訴訟請求。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超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但濟南客運管理中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存在處罰幅度和數額畸重以及處罰決定書記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審判決據此予以撤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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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證券法一審稿有“缺陷” 二審集中修改四方面

全國兩會期間,一拖再拖的《證券法》二審時間終於明確。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3月9日介紹,二審稿預計在4月份提請人大進行審議,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完善基本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的投資者保護,以及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

完善基本交易制度,包括證券發行、交易、登記、結算以及退市。在投資者保護方面,預計對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法律救濟渠道、行政救濟渠道會增加。

所謂明確市場規則,主要是指維護資本市場最核心的規則,即信息真實披露。對於虛假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價格操縱,都要提高打擊力度,增加監管當局的偵查手段。

此次修訂中,仍有多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首先是註冊制。“一審稿關於註冊制有比較明確的表述,但是2015年出現股市波動,註冊制的實施推遲了。人大也為此授權國務院進一步進行註冊制的試點,試點授權是兩年,試點過程中要做中期報告,但現在還沒有做。”吳曉靈稱,在二審稿中是否寫明註冊制、怎樣寫,她還沒有把握。

不過在她看來,市場沒有必要將註冊制看得那麽可怕,因為無論是註冊制還是核準制,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都要對信息的真實全面負責任。事實上,目前核準制與註冊制唯一的差別在於,到底是監管層來控制節奏,還是交給市場。

第二個有待明確的問題是“證券”範圍已經拓展,如何完善監管。“2015年股市的波動、2016年杠桿收購中的亂象,都拓展了‘證券’的範圍。將集合投資計劃列為證券,也更有迫切性。這在一審稿中,是一大缺陷。”吳曉靈認為,2015年的股市配資、2016年的杠桿收購亂象,都反映出資本市場上分類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危害。

“如果對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在同一法律上面有了進步,在證券法當中可以給予拓展。”吳曉靈稱,如果“證券”範圍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當在《證券法》當中有更好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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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推動八大法律修訂:《證券法》二審在即 “新三板條例”啟動研究

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是證監會推進改革的三個方向。隨著《證券法》二審提上日程,證監會“法治化”領域的完善也在不斷推進。

作為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基礎核心的《證券法》,其修訂進展備受關註。在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讀”審議之後,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未能安排進行“二讀”。

目前,證監會已形成《證券法》進一步修訂意見。“證監會作為監管部門,從市場監管和市場發展的需要出發,始終給予高度的關註,並積極研究推進立法進程。”據證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所反映出來的制度不足問題,證監會結合實際情況,深入調查研究,形成了下一步《證券法》修訂工作思路和修訂重點的建議意見。

其次,《期貨法》相關草案有望盡快提交審議。2007年實施、2012年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至今仍為我國期貨市場最高層級的立法,已不適應期貨及其衍生品市場深化發展的要求,必須加快推動制定《期貨法》。按照全國人大立法規劃,《期貨法》是本屆人大確立的一項重要財經法律。證監會一直積極配合立法機關推動這一期貨及其衍生品市場基礎性法律的立法進程。

第三是推動修改《公司法》。結合《證券法》修訂,證監會著手研究開展《公司法》聯動修改,重點圍繞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小股東權益保護、股份回購制度、合並分立制度、重組上市制度等,推動修改完善《公司法》。

第四是推動完善《刑法》關於證券期貨犯罪的規定。“針對實踐中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特別是新型違法犯罪活動頻發,但現行《刑法》規定的證券期貨犯罪罰金較低、刑期較短,相關規定不能全面覆蓋新的犯罪情形和手段等情況,”前述負責人表示,基於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虛假等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必須大幅提高其刑期和罰金數額,並針對新的犯罪情形、手段,完善相關規定,以增強《刑法》打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的威懾力。

第五是《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監會已經提出新的修改建議意見,將在進一步征求意見後,按程序提請國務院審議。

“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基石,為了加強上市公司監管,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證監會在多年前就已開展研究,推進制定《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工作。”前述負責人稱,2016年證監會在前期形成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基礎上,認真研究股市異常波動反映出的上市公司質量問題,提出了新的修改建議意見。

第六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3年來的監管實踐,證監會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起草制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以夯實私募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適應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的規範要求,引導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目前,已進入國務院法制辦審查新階段。

第七是“新三板條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已超一萬家,但目前只有國務院相關決定予以規範。為此,證監會啟動了制定“新三板條例”的研究推動工作。

第八是《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針對廣大中小投資者反映比較突出的股市“黑嘴”等投資咨詢業務亂象,證監會已著手研究推動修改1997年發布的法規性文件《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擬進一步規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證監會還通過健全證券期貨規章規範性文件體系,確保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實施。2016年,證監會共出臺《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章、規範性文件42件,並清理規章、規範性文件27件。

此外,證監會還支持配合司法機關起草制訂有關打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和操縱市場犯罪的兩個刑事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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