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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路NDC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8-31/100431293.html

 做實個人賬戶是目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改革目標,是中國完成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型的標誌。從2001年開始至今,中國先後在13個省市啟動了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試點。然而試點情況並不樂觀。

  絕大多數省份近年來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驗已趨於停滯。例如,從官網主頁數據看,2009年以來,上海市每年做實個人賬戶的增幅僅為利息,只有幾個億,說明上海市已經基本不向個人賬戶注資,其他試點省市的情況大致也如此。

  第一個試點的省份遼寧歷史包袱沉重,做實個人賬戶的實踐更加舉步維艱。遼寧省從2009年開始不得不「借支」個人賬戶資金用以發放當期養老金, 這意味著2001年國務院《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的試點方案》(即「42號文」)所規定的「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分開,個人賬戶基金不用於支付當期養老 金」的基本原則被徹底打破。相對於其他省份的做實個人賬戶試點的徘徊狀態,遼寧的改革實際上已經倒退。

  試點停滯甚至倒退,主要有兩個原因。第一是轉型成本高昂。這個顯性的成本就是個人賬戶,要是把賬戶做實了,支付退休一代的養老金就不夠,於是賬 戶就是空的,空賬額逐年攀升,這幾年每年都增加幾千億元。2001年從遼寧試點至今,舉中央和地方之財力,做實賬戶資金總計2703億元。第二,做實個人 賬戶之後的個人賬戶基金收益無法保證。在中國目前的高增長條件下,實賬上的個人賬戶基金投資幾乎不可能取得高於社會平均工資增幅的投資收益,甚至連CPI 都跑不贏,個人賬戶基金越大,福利損失就越大。多數試點省市做實個人賬戶沒有積極性,也與此有關。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的骨幹制度,目前遼寧省做實個人賬戶過程中暴露的問題已敲響警訊,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對頂層設計進行深度反思。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基本框架的本質與核心是部分積累制。但事實上其實現方式有很多,統賬結合只是其中的一種,此外,還有德國的積分制、瑞典等七國的名義賬戶制。對於中國而言,最適合的養老保險體制是實行記賬式名義個人賬戶制(NDC)。

  所謂記賬式個人賬戶制,即參保人繳納一定百分比的個人收入,由國家為其記入個人賬戶;但資金隨即可用於支付當代養老金,個人賬戶並無真實資金存 在,僅有繳費記錄。這也正是這一養老體制名稱中「記賬」二字的由來。政府財政擔保在繳費期間,由政府根據可支付能力預先決定並公佈名義利率,並據此逐年為 賬戶計入利息。當參保人退休時,再由政府根據一套精算程序,將賬戶中所有的賬面積累換算成真實的退休金,發放給每一名對應的退休者。

  當前中國養老保險的空賬規模大約2.25萬億元,而養老保險基金總結餘1.96萬億元,用現有結餘將所有空賬填平實際上只需財政支出3000億 元,這個轉型成本中央財政並非不能承擔。關鍵問題在於徹底還清歷史債務、做實個人賬戶之後的統賬結合制仍然不具有持續性。因為相對於現收現付制,統賬結合 制下的投資問題解決不了巨大的福利損失。

  在中國實行向記賬式個人賬戶養老金體制的轉軌並不複雜,只需要將現在企業繳給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資金統統劃入繳費者個人賬戶之中,在這種體制 下,參保人的個人繳費獲得的企業配繳部分也將全部成為參保人未來的個人養老金資產,形成「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從而提高參保人員的參保積極性。

  與此同時,社會統籌賬戶取消,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標準僅與個人繳費額度、年限等相關。繳費額度高、年限長,未來領取養老金待遇就高,自然會對高繳 費、晚退休產生激勵。更重要的是,這一體制將徹底打破養老保險基金跨地區統籌的障礙,可立即實現真正的全國統籌。這就徹底消滅了現行養老保險體制碎片化特 點,撫平了全國各地在養老保險問題上的所有地方利益。一旦實行NDC,養老保險待遇將會完全成為每個參保人的個性決策事務,參保人與國家對立的現狀自然化 解。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6932

為什麽一定要設計成全賬戶NDC訪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354

現在這個制度之所以運行這麽差,其中最大的一個原因就是錢沈在下面兩千多個縣里。

28%全都進入個人賬戶以後,就完全變成了產權明晰的個人資產了,一下子就可以上解到中央層級進行管理,不存在統籌層次低的問題。

南方周末:為什麽一定要這麽設計成全賬戶?全賬戶NDC方案是否取消了共濟性?

鄭秉文:全賬戶NDC方案里由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就沒有了,我們又另外創造了一個系統,是以2013年財政對城鎮職工的投入3200億元為基數,相當於當年社平工資的5%,每年指數化增長。這樣的社會統籌就跟以前性質不一樣了,以前是來自雇主繳費,現在是財政轉移支付,也沒有資金池,每年支付多少就轉移多少。沒有形成資產池有很多好處,首先它與地方利益分隔開,是現收現付的,不存在資產池的管理問題。同時也沒有增加財政的負擔,財政拿的錢不多,相當於GDP的0.6%。

我們現在這個制度之所以運行這麽差,其中最大的一個原因就是錢沈在下面2000多個縣里。全國總共3萬億元結余,實際上一分錢看不到,全在地方手里把得死死的,也不能投資。改成財政轉移支付後,就徹底消滅了地方割據的現象。

28%全都進入個人賬戶以後,就完全變成了產權明晰的個人資產了,一下子就可以上解到中央層級進行管理,不存在統籌層次低的問題。

還有個好處,這個制度還是統賬結合,又跟新農保完全一致了。新農保的每個月55塊錢是來自財政轉移支付的,賬戶里是個人繳費形成的,跟現行城鎮職工的不同僅在於沒有雇主繳費的部分。這樣就為公共財政的公平性創造了條件。

南方周末:你從何時關註NDC,為何決定把它引入中國?

鄭秉文:NDC一出來我就註意到了,第一個搞NDC的國家是1995年的拉脫維亞,真正引起世行重視是2000年瑞典運行之後,瑞典的制度精細、嚴謹,世行組織了幾次專家學者去考察研討,2010年第二次會我去了。

這個辦法符合中國國情,比如它融資方式現收現付可以避開不成熟的資本市場,避免投資失敗;避免龐大的轉型成本,因為做實賬戶需要天量的資金;有非常好的便攜性;非常好的激勵性,多繳多得,賬戶清晰透明,本金利息一目了然等等。

南方周末:對於中國的現行體制,如果早年下決心變現國有資產一舉做實個人賬戶,結果是否不一樣?

鄭秉文:你說得對,但對了一半。國際上解決轉制成本就三種方式,一是私有化,二是發行認購券,三是變現某一種資源。假設我們做實了,實現了真正的部分積累制,制度可以運轉起來。但同時我們將遇到一場災難,做實的這些資產都變成了沈沒成本,不可收回,形成巨大的福利浪費和損失,幸虧沒有做實。因為中國的特殊情況是,改革開放之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增長太快,養老金投資效率追不上,福利損失太大。

南方周末:如果從一開始不搞個人賬戶,就搞現收現付呢?

鄭秉文:那另一方面又會出問題,計劃生育政策下,老齡人口增長太快了,完全現收現付馬上就贍養比提高,要麽待遇降一半,要麽繳費增一倍,到最後也會出大問題。

要使兩方面的優勢結合,就是NDC。它一個核心的優勢就在於,繳費是與人的生命周期聯系在一起的,把老齡化這個因素自動內嵌到制度里面去了。老齡化來臨時,NDC給你選擇,或是提高繳費率,或是降低待遇,或是延遲退休,或是財政介入,它給你預警。而現收現付不是,它是個非精算型的政治承諾,不管你運作的績效,不管你財政情況。

假設明年是改革元年,養老金結余應該是3.4萬億,我們假定這3.4萬億馬上就封閉運行,以此為基準,投資收益率假設是5%,算到2087年,當這個制度出現不平衡時,緩沖基金介入,那時候緩沖基金已經超過100萬億了。緩沖基金是繳費形成的,跟財政沒關系,完全靠制度自己精算平衡。

南方周末:但如果不取消可繼承,NDC是否也難以持續?

鄭秉文:是有這個問題,標準的NDC是不繼承的,因為它是個遵循大數法則的保險制度,靠短壽補長壽實現自我平衡。如果不是這樣,這個制度從誕生第一天就有風險。風險有多大呢,非常慶幸的,我們測算的結果風險不是很大,但這里涉及到修法。瑞典的做法是短壽的人的個人賬戶資產,用於同齡組的高壽者。

名詞解釋:

DB:現收現付制。由德國在120年前創立,即政府向企業和職工征繳養老保險金,用於支付當期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它是待遇確定型制度,即參保人繳費時已確定未來自己的養老金水平。好處是運行成本低,弱點是應對老齡化時缺乏彈性。

DC:個人賬戶制,又稱基金積累制。為克服DB制的弊端,由世界銀行的一些專家設計,並於1980年代在智利等拉美國家付諸實踐。國家給每個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實賬積累自己的養老金,退休後多繳多得。同時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到資本市場上投資增值。它是繳費確定型制度,即參保人的養老金水平取決於自己的繳費積累和投資損益。好處是更顯公平、更具激勵性、資金效率更高,弊端是運行成本高、共濟性差、資金投資有風險。

NDC:個人名義賬戶制。介乎上述兩者之間,在融資方式上它是現收現付制,在計發方法上,它又是繳費確定型。NDC的個人賬戶中沒有實際資金,而是對個人繳費進行記賬,結合工資增長率與人口增長率等因素,作為將來養老金的計發標準,同時不可繼承。是1998年誕生的一種歷史最短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有瑞典等歐亞7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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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一定要設計成全賬戶NDC訪中國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7354

現在這個制度之所以運行這麽差,其中最大的一個原因就是錢沈在下面兩千多個縣里。

28%全都進入個人賬戶以後,就完全變成了產權明晰的個人資產了,一下子就可以上解到中央層級進行管理,不存在統籌層次低的問題。

南方周末:為什麽一定要這麽設計成全賬戶?全賬戶NDC方案是否取消了共濟性?

鄭秉文:全賬戶NDC方案里由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部分就沒有了,我們又另外創造了一個系統,是以2013年財政對城鎮職工的投入3200億元為基數,相當於當年社平工資的5%,每年指數化增長。這樣的社會統籌就跟以前性質不一樣了,以前是來自雇主繳費,現在是財政轉移支付,也沒有資金池,每年支付多少就轉移多少。沒有形成資產池有很多好處,首先它與地方利益分隔開,是現收現付的,不存在資產池的管理問題。同時也沒有增加財政的負擔,財政拿的錢不多,相當於GDP的0.6%。

我們現在這個制度之所以運行這麽差,其中最大的一個原因就是錢沈在下面2000多個縣里。全國總共3萬億元結余,實際上一分錢看不到,全在地方手里把得死死的,也不能投資。改成財政轉移支付後,就徹底消滅了地方割據的現象。

28%全都進入個人賬戶以後,就完全變成了產權明晰的個人資產了,一下子就可以上解到中央層級進行管理,不存在統籌層次低的問題。

還有個好處,這個制度還是統賬結合,又跟新農保完全一致了。新農保的每個月55塊錢是來自財政轉移支付的,賬戶里是個人繳費形成的,跟現行城鎮職工的不同僅在於沒有雇主繳費的部分。這樣就為公共財政的公平性創造了條件。

南方周末:你從何時關註NDC,為何決定把它引入中國?

鄭秉文:NDC一出來我就註意到了,第一個搞NDC的國家是1995年的拉脫維亞,真正引起世行重視是2000年瑞典運行之後,瑞典的制度精細、嚴謹,世行組織了幾次專家學者去考察研討,2010年第二次會我去了。

這個辦法符合中國國情,比如它融資方式現收現付可以避開不成熟的資本市場,避免投資失敗;避免龐大的轉型成本,因為做實賬戶需要天量的資金;有非常好的便攜性;非常好的激勵性,多繳多得,賬戶清晰透明,本金利息一目了然等等。

南方周末:對於中國的現行體制,如果早年下決心變現國有資產一舉做實個人賬戶,結果是否不一樣?

鄭秉文:你說得對,但對了一半。國際上解決轉制成本就三種方式,一是私有化,二是發行認購券,三是變現某一種資源。假設我們做實了,實現了真正的部分積累制,制度可以運轉起來。但同時我們將遇到一場災難,做實的這些資產都變成了沈沒成本,不可收回,形成巨大的福利浪費和損失,幸虧沒有做實。因為中國的特殊情況是,改革開放之後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增長太快,養老金投資效率追不上,福利損失太大。

南方周末:如果從一開始不搞個人賬戶,就搞現收現付呢?

鄭秉文:那另一方面又會出問題,計劃生育政策下,老齡人口增長太快了,完全現收現付馬上就贍養比提高,要麽待遇降一半,要麽繳費增一倍,到最後也會出大問題。

要使兩方面的優勢結合,就是NDC。它一個核心的優勢就在於,繳費是與人的生命周期聯系在一起的,把老齡化這個因素自動內嵌到制度里面去了。老齡化來臨時,NDC給你選擇,或是提高繳費率,或是降低待遇,或是延遲退休,或是財政介入,它給你預警。而現收現付不是,它是個非精算型的政治承諾,不管你運作的績效,不管你財政情況。

假設明年是改革元年,養老金結余應該是3.4萬億,我們假定這3.4萬億馬上就封閉運行,以此為基準,投資收益率假設是5%,算到2087年,當這個制度出現不平衡時,緩沖基金介入,那時候緩沖基金已經超過100萬億了。緩沖基金是繳費形成的,跟財政沒關系,完全靠制度自己精算平衡。

南方周末:但如果不取消可繼承,NDC是否也難以持續?

鄭秉文:是有這個問題,標準的NDC是不繼承的,因為它是個遵循大數法則的保險制度,靠短壽補長壽實現自我平衡。如果不是這樣,這個制度從誕生第一天就有風險。風險有多大呢,非常慶幸的,我們測算的結果風險不是很大,但這里涉及到修法。瑞典的做法是短壽的人的個人賬戶資產,用於同齡組的高壽者。

名詞解釋:

DB:現收現付制。由德國在120年前創立,即政府向企業和職工征繳養老保險金,用於支付當期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它是待遇確定型制度,即參保人繳費時已確定未來自己的養老金水平。好處是運行成本低,弱點是應對老齡化時缺乏彈性。

DC:個人賬戶制,又稱基金積累制。為克服DB制的弊端,由世界銀行的一些專家設計,並於1980年代在智利等拉美國家付諸實踐。國家給每個參保人建立個人賬戶,實賬積累自己的養老金,退休後多繳多得。同時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到資本市場上投資增值。它是繳費確定型制度,即參保人的養老金水平取決於自己的繳費積累和投資損益。好處是更顯公平、更具激勵性、資金效率更高,弊端是運行成本高、共濟性差、資金投資有風險。

NDC:個人名義賬戶制。介乎上述兩者之間,在融資方式上它是現收現付制,在計發方法上,它又是繳費確定型。NDC的個人賬戶中沒有實際資金,而是對個人繳費進行記賬,結合工資增長率與人口增長率等因素,作為將來養老金的計發標準,同時不可繼承。是1998年誕生的一種歷史最短的養老保險制度,目前有瑞典等歐亞7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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