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長虹集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楊學軍采取公開報案方式,實名舉報董事長趙勇涉嫌嚴重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其就趙勇在合肥鑫昊等離子項目上涉嫌嚴重違法、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等有關問題向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公開報案。
長虹集團相關負責人向媒體回應稱,已經註意到網傳消息,政府對此早有定論,正在向相關部門領導匯報。
以下是舉報信全文:
關於長虹集團公司、長虹股份公司董事長趙勇涉嫌嚴重濫用職權
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公開報案書
四川長虹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虹股份),系1994年3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眾公司,股票名稱四川長虹,代碼600839。
長虹股份的控股股東為四川長虹電子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長虹集團),是四川國有獨資重要骨幹企業。2015年一季度季報顯示,長虹集團持有四川長虹23.2%的股份。
2004年以來,趙勇同為長虹股份、長虹集團兩公司的董事長、法人代表,2005年至今,又任兩公司黨委書記。
現僅就趙勇在合肥鑫昊等離子項目上涉嫌嚴重違法、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等有關問題,向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公開報案。
一、 濫用職權、違法決策等問題
2009年,就在液晶與等離子市場前景日趨明朗,等離子發展岌岌可危,業界巨頭已有索尼、東芝、富士通、飛利浦、先鋒、日立等先後淡出或放棄等離子市場,長虹首個等離子項目——綿陽虹歐等離子已逐漸成為公司拖累的情況下,趙勇濫用職權、違法決策,與合肥有關方面簽署了合肥鑫昊等離子項目協作備忘錄,由此導致長虹公司數十億重大損失。
2009年6月2日,趙勇擔心上述項目無法獲得公司高管層決策通過,就僅憑長虹股份相關人員的討論和技術人員的考察,便繞開公司董事會,擅自授權委托時任公司資產管理部部長楊某,以長虹股份的名義,與合肥新站管委會簽署了《H3項目戰略協作備忘錄》(簡稱H3備忘錄)。項目投資總額20億元人民幣(10億資本金+10億融資方式解決),前期由合肥新站實際控制企業投資建設,長虹股份應邀提供技術、人力和項目管理等專業支持,並爭取在2010年一季度啟動定向增發,以市場方式對H3項目實施整合。若因長虹股份董事會未審議通過再融資方案或長虹方面未在再融資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造成長虹股份再融資方案未能成功實施,則長虹股份應爭取在上述原因出現後的12個月內以其它方式收購H3項目公司;若因前述之外原因導致長虹股份再融資方案未能成功實施,則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2009年6月9日,距“H3備忘錄”簽署僅7天,趙勇再次繞開公司董事會,以長虹股份的名義與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簡稱鑫城公司)簽署了《H3項目委托管理協議》(簡稱H3托管協議),即H3項目的管理和運營全權委托長虹公司負責。
2009年12月20日,由於H3備忘錄約定了長虹股份將對鑫昊等離子項目實施整合,在鑫城公司對鑫昊公司向銀行申請10億元貸款提供擔保時,便要求長虹對其出具相關的承諾函。鑒於長虹股份若出具此承諾,需履行必要的董事會決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故趙勇又繞開長虹集團董事會,以長虹集團的名義向鑫城公司出具了承諾函,此函稱“就貴公司為鑫昊在銀行申請10億元長期貸款提供擔保事項,承諾將在本公司按市場原則實施收購後,全部變更為本公司提供”。從而將長虹集團拖入了10億元巨額債務之中。
2010年10月14日,由於長虹股份未能按《H3項目戰略協作備忘錄》約定,如期收購鑫昊公司,為解決徽商銀行合肥新站支行向鑫昊的放貸問題,趙勇再次繞開長虹股份董事會,以長虹股份名義向徽商銀行合肥新站支行提供了承諾函:保證在2010年底以前,以增發股票方式募集資金收購鑫昊100%的股權。若不成,則於2011年6月底以前,以現金方式收購鑫昊100%的股權,並在完成收購同時,對該項目在貴行的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否則,貴行有權停止發放該項目貸款,並要求我公司在2011年底前提前代為償還貴行給鑫昊已發放的貸款。如違反以上承諾,我公司願意承擔由此給貴行造成的一切損失。這樣,長虹股份便著實地陷入了20億的巨額債務之中。
在H3備忘錄及相關的H3托管協議簽署並實施一年多以後,為解決鑫昊的融資問題,2010年8月18日和10月21日,紙已經包不住火,趙勇不得已,才向公司的其他高管告知H3備忘錄的情況。在長虹集團為鑫昊公司提供委貸和貸款擔保的提案中提到:公司已與合肥新站管委會簽署H3備忘錄,但長虹公司一直未就《H3項目戰略協作備忘錄》等相關事項進行董事會的正式審議。
面對鑫昊等離子項目工程建設基本完成,即將進入設備安裝,生米已煮成熟飯的局面,公司董事們不得已通過了上述相關提案。此後直到2012年10月,長虹集團董事會審議整合鑫昊相關協議之前,長虹集團還通過了數份為鑫昊公司提供的委貸或擔保議案,以維持鑫昊項目的運行。
時至2012年9月,在合肥方面多次與長虹公司磋商,敦促長虹履行相關約定,全額收購鑫昊等離子項目,並質疑長虹的誠信,以及將要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等壓力之下,不得已轉由長虹集團出面收購鑫昊等離子項目。
2012年10月24日,在合肥趙勇代表長虹集團與鑫城公司草簽了《等離子項目整合框架協議》及《等離子項目整合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乙方(長虹集團)分三個階段對鑫昊等離子股權實施整合受讓。即:
第一階段,2012年12月31日前,乙方以現金受讓鑫昊20%的股權(約2億元人民幣),並以6億元人民幣對鑫昊實施增資;
第二階段,2013年3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3億元現金購買甲方持有的鑫昊對應的股權。
第三階段,在第二階段整合實施完成後五年之內,乙方及其關聯公司以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現金購買甲方持有的鑫昊剩余股權。
同時,還草簽了《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及《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為支持長虹在家電產業的發展,提升長虹在合肥市家電產業的綜合競爭力和影響力,擬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讓給鑫昊公司部分土地。並以政府獎勵形式,幾年內力爭向鑫昊提供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等。
2012年10月26日,長虹集團召開董事會審議上述協議。會上,趙勇要求只談對上述協議的意見,回避導致長虹深陷巨額債務的原因和背景。當部分董事提出“如果同意了,將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時,趙勇回複:“你們不會承擔任何責任”;董事又提出“那要有書面承諾”,趙勇回答“沒有書面承諾”,“我承擔這個責任,本來這個問題就是他媽的董事長、法人代表的責任嘛,談以前的事還有什麽用…”,“董事會(只不過)是必備程序,它不是說有什麽責任”,“合同已簽訂的東西不能再改”等。會議中,趙勇也承認:“我們前些情況也是不太規範,這是確實的,…長虹在合肥又不僅僅是鑫昊,好大的一攤事情,所以以前那些事情的董事會決議也沒有走,我簽的字,如果說以前的事兒,各位都沾不上,啊。”並聲稱“這個讓大家討論,不是說責任的角度,這個責任與大家無關”等。最終,在趙勇的強烈施壓和無效承諾下,大部分董事還是同意了上述兩協議。其違法行為被表面上合法化,綁架其他高管的目的得以實現。
至此,長虹集團不得不進入實質收購鑫昊等離子項目,並自收購之時立即關閉停業了這個項目的生產研發。項目從收購之日開始即失敗,致使巨額國有資產打了水漂。
長虹集團對鑫昊等離子的整合,雖然掩蓋了長虹股份的前期未履行法定決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相關違法現象,但根據相關規定,長虹集團對於如此之巨的股權收購,須獲得國資監管部門的批準。為此,長虹集團又向綿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關於四川長虹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整合安徽鑫昊等離子顯示器件有限公司等離子顯示屏及模組項目的請示”。該請示不顧鑫昊等離子項目收購即關閉的現實,虛構編造了“整合安徽鑫昊等離子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整合鑫昊等離子項目“有利於擴大公司等離子生產規模,整合技術優勢,完善產品分布,提升量產效率”以及“有利於發揮產業協同效應”、“構建中國等離子產業集群,促進產業鏈配套環境建設”等。以求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同意,但最終未獲得政府的批複,而趙勇已經實施了該項目的購並整合。
二、 造成國資巨額損失
2012年11月26日,合肥市招投標中心公告: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對其持有的鑫昊20%股權進行公開轉讓。公告中曬出了鑫昊的財務狀況:資產總計24.5億元,凈資產9.6億元,此次轉讓底價為2億元。面對鑫昊等離子建成即關閉這一重大項目,長虹作為唯一競標者,還是如期實施了收購。正如2012年11月媒體所報道:合肥市新站區管委會副主任秦遠望說“(長虹)肯定會回購這20%,100%它都會回購”。“這個項目一直是長虹經營,必須落到長虹去,這也是在履行我們跟長虹的合約。”
根據收購鑫昊時會計事務所的評估審計報告,截止2012年8月31日,鑫昊公司總資產為24.59億元,且尚欠供應商貨款3億多元。加上期間的財務成本,其總額已在30億元左右。
長虹集團完全收購鑫昊,就意味著這些全部損失均要由長虹集團承擔。而趙勇在長虹集團收購鑫昊股權的董事會上稱“我們今天解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把這個項目變為一個房地產項目。”試圖以合肥出讓的優惠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來彌補長虹集團項目收購的巨額損失,用戰略合作來彌補掩蓋等離子整合的虧損,這是違反法律的。因為《等離子整合框架協議》中的等離子項目的擅自上馬,與《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中的土地補洞,在內容上沒有直接的關聯性。況且“橋歸橋、路歸路”,無法使違法決策的損失合法化。房地產開發是需要資金和人力投入的高風險行業,並不是有土地開發必然能夠賺錢,所得收益也是房地產經營的投資收益,不能平調為項目違法決策埋單。即便有彌補成份,也只能是優惠土地的市場差價部份,根本無法沖抵違法上項目導致的巨額國資損失。
目前,由於受到政策和審計的監管,合肥方面除前期提供了第一宗土地之後,剩余土地尚未落實,長虹集團收購鑫昊的巨額損失基本定局。
綜上所述,趙勇作為上市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的董事長、法人代表,在投資鑫昊等離子項目的決策中濫用職權、違法決策,已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損失。為此,本人鄭重向公安部、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要求依法予以調查處理。本人對所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
作為長虹集團公司和長虹股份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采取公開報案方式絕非一時沖動,確是無奈之舉。我深知自己的所作所為會給自己和家人帶來怎樣的壓力和風險,同時也自信本人的抉擇不是為了一己私利,這已經並將繼續得到歷史的驗證。我更堅信黨中央從嚴治黨、依法治國、依法治企的決心,也堅信有關方面定會依法依規予以核查。
楊學軍
2015年7月27日
主報:公安部、中國證監會
抄報:中央紀委、全國人大內司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署、國務院國資委、四川省委、省紀委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 記者1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涉嫌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計劃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令計劃,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令計劃利用其擔任中共中央辦公廳副主任、主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統戰部部長、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情節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對令計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9月13日,從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今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徐州市原副市長李連玉濫用職權、受賄一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連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連玉在任中共邳州市委書記期間,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多次在無立項、規劃,未經用地審批、施工許可等情況下,啟動、推進工程建設項目,直至嚴重違規被上級主管部門查處後拆除,導致國有財產損失6307.36萬元,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06年至2014年,李連玉利用擔任邳州市委書記、徐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孫和平、劉國民、周恒昶、王福華等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8975萬元。依法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連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李連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被告人李連玉的近親屬、新聞記者、揚州市幹部群眾代表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據新華社報道,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榮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蘇榮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6億余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蘇榮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027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榮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鑒於蘇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68-1974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安縣那金公社新力大隊會計、黨支部副書記
1974-1975年吉林省洮安縣那金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
1975-1980年吉林省洮安縣委常委,那金公社黨委書記、嶺下公社黨委書記
1980-1983年吉林省洮安縣委副書記(其間:1980.09-1981.01農業部幹部培訓班沈陽農學院班學習(1982.3-1983.1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3-1984年吉林省白城地委委員、扶余縣委書記
1984-1985年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5-1987年吉林省白城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87-1988年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行署專員
1988-1989年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
1989-1990年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
1990-1992年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2-1995年吉林省委常委、秘書長(其間:1994.03-1994.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5-1996年吉林省委常委、延邊自治州委書記
1996-1998年吉林省委副書記、延邊自治州委書記(1994-1997年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經濟系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8-2001年吉林省委副書記
2001-2002年青海省委書記
2002-2003年青海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3.03-2003.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3-2004年甘肅省委書記
2004-2006年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2007年中央黨校副校長(正部長級)
2007-2008年江西省委書記
2008-2013年江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2014年 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江西省委書記(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至2013年4月)
中共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