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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徐州原副市長受審 濫用職權致國有資產損失超6000萬

9月13日,從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今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徐州市原副市長李連玉濫用職權、受賄一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連玉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連玉在任中共邳州市委書記期間,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職權,多次在無立項、規劃,未經用地審批、施工許可等情況下,啟動、推進工程建設項目,直至嚴重違規被上級主管部門查處後拆除,導致國有財產損失6307.36萬元,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06年至2014年,李連玉利用擔任邳州市委書記、徐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孫和平、劉國民、周恒昶、王福華等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8975萬元。依法應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連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李連玉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被告人李連玉的近親屬、新聞記者、揚州市幹部群眾代表10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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