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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據新華社報道,2017年1月23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原副主席蘇榮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蘇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蘇榮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蘇榮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蘇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6億余元;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蘇榮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027萬余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榮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鑒於蘇榮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附簡歷:

1968-1974年吉林省白城市洮安縣那金公社新力大隊會計、黨支部副書記

1974-1975年吉林省洮安縣那金公社黨委副書記、書記

1975-1980年吉林省洮安縣委常委,那金公社黨委書記、嶺下公社黨委書記

1980-1983年吉林省洮安縣委副書記(其間:1980.09-1981.01農業部幹部培訓班沈陽農學院班學習(1982.3-1983.1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3-1984年吉林省白城地委委員、扶余縣委書記

1984-1985年吉林省委黨校黨政幹部培訓班學習

1985-1987年吉林省白城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

1987-1988年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行署專員

1988-1989年吉林省白城地委書記

1989-1990年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

1990-1992年吉林省四平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1992-1995年吉林省委常委、秘書長(其間:1994.03-1994.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1995-1996年吉林省委常委、延邊自治州委書記

1996-1998年吉林省委副書記、延邊自治州委書記(1994-1997年吉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國際經濟系世界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1998-2001年吉林省委副書記

2001-2002年青海省委書記

2002-2003年青海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其間:2003.03-2003.05中央黨校省部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03-2004年甘肅省委書記

2004-2006年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2007年中央黨校副校長(正部長級)

2007-2008年江西省委書記

2008-2013年江西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2014年 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江西省委書記(至2013年3月)、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至2013年4月)

中共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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