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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譴責高盛結構產品(亞洲)有限公司 (「高盛」)違反2005年10月25日高盛與聯交所簽訂的《上市協議》(《上市協議》)

1 : GS(14)@2012-04-27 21:42:14

http://www.hkex.com.hk/chi/newsc ... 12/120427news_c.htm

(1)   

「每手買賣單位的現金結算金額」指:「(收市水平 – 行使水平)x 指數貨幣金額 x 匯率 (粗體乃後加以作強調),

而「匯率」乃指:

「有關到期日香港時間下午四時正或前後由本公司釐定日圓與港元(以每一單位港元所兌之日圓單位數目表示)之間的匯率,參考(a)除(b)而釐定:

(a) 指路透社專頁ASFH所報「美元╱日圓」匯價中位數;及
(b) 指路透社專頁ASFI所報「美元╱港元」匯價中位數。」

(2)   補充上市文件內的「現金結算金額」指「以估值日的收市水平超出行使水平的點數乘以指數貨幣金額,並乘以匯率以將參考貨幣轉換為結算貨幣所表示之金額…」(粗體乃後加以作強調)

在認沽權證的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的對應定義內容,對「匯率」一詞有相同的定義,並以此匯率作為乘數來應用。

該等權證於2011年2月18日開始買賣。

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的錯誤以及2011年3月31日的暫停買賣事件

2011年3月29日及30日,高盛發現部分該等權證的成交量有所增加。高盛認為這是日本地震之後市場對該等權證的興趣增加所致。高盛職員當時查閱過該等權證的條款表(其所載內容是正確的)。

2011年3月30日晚上,高盛權證團隊中一名成員獲友人告知,市場上有傳聞指高盛擬備及刊發有關該等權證的文件所用的公式,有別於另一機構發行類似日經權證的文件所用的公式。

2011年3月31日約上午8時30分,高盛職員發現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匯率」的定義與「每手買賣單位的現金結算金額」及「現金結算金額」的定義合併後引起錯誤。現金結算的定義錯誤地列出將參考貨幣轉換為結算貨幣的換算方式,將支付的日圓「乘以」(而非「除以」)匯率的方式換算(「錯誤」),以計算港元的付款金額。

約上午9時,高盛指示外聘法律顧問擬備修訂通告以糾正錯誤;並通知聯交所有關錯誤,以及表示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不會就該等權證提供「賣盤」報價,直至修訂通告已經刊發為止。高盛的外聘法律顧問約於上午9時10分聯絡聯交所,其後整個早上高盛及╱或其法律顧問與聯交所一直頻密溝通。

證券市場於上午9時30分開市,該等權證的價格約於9時50分開始急劇上升,在不尋常的高位更有大量成交,價格大幅偏離2011年2月18日以來的走勢,儘管這些成交都不涉及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這些成交很大部分由持牌機構或個人進行,促使該等權證的成交量及價格飆升,造成異常的價格升幅。


聯交所建議高盛考慮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高盛於上午10時48分即向聯交所發出電郵要求將該等權證停牌。該等權證於上午10時52分暫停買賣。

2011年3月31日下午(該等權證停牌後),高盛刊發兩份修訂通告,以對之前相關文件內容作出以下更正:

(1)   

將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認購權證的「每手買賣單位的現金結算金額」的公式更正為:

(收市水平 – 行使水平)x 指數貨幣金額
             匯率

(2)   將「現金結算金額」更正為「以估值日的收市水平超出行使水平的點數乘以指數貨幣金額,並除以匯率以將參考貨幣轉換為結算貨幣所表示之金額…」。

修訂通告對在認沽權證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內的對應定義內容作出了相應的更正。

該等權證一直未有恢復買賣。不過,高盛透過回購計劃向所有受影響投資者提出賠償,回購價格為購入該等權證成本之110%或該等權證停牌期間可能達到的最高價值的110%,兩者中取較高者。該等權證先後於2011年9月及12月到期。2011年4月至11月期間,高盛主動暫停發行新的權證。

上市科指高盛違反《上市協議》

《上市協議》要求高盛須遵守《上市規則》不時實施的規定。按《上市規則》第 2.13(2)條規定,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不過,發行公告和補充上市文件卻載有上述錯誤。

向上市科呈交的資料顯示,錯誤源自高盛外聘法律顧問擬備的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草稿。不過,文件均經過高盛職員審閱及批准。高盛是發出這些文件的機構。因此,高盛對文件的準確性負有最終責任。再者,每份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如《上市規則》所規定)皆訂明發行人對文件的準確性負全責。

上市科承認此為個別事件,該等錯誤是無意的,似乎是人為錯誤而引起。不過,上市科認為,錯誤是重大的,因為該等權證載有錯誤的經濟原理與原本應有的經濟原理出現重大分別。

上市科亦認為在廣義上,就該等錯誤對市場的影響而言,該等錯誤也屬重大。2011年3月31日當日,該等權證的價格出現異常的大幅波動,不符合該等權證原本應有的經濟原理。

要承認的是,此等交易活動不涉及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很大比重的交易均由持牌機構或個人進行。不過,2011年3月31日上午8時30分,高盛已知道有關錯誤。聯交所約於上午9時10分獲通知有關錯誤,之後高盛與聯交所有頻密溝通。上午9時50分該等權證出現異常交易情況。到上午10時02分,高盛將異常交易的情況告知聯交所。高盛在上午10時48分同意按聯交所的建議要求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

上市科知道:(a)2011年3月31日交易開始前至該等權證暫停買賣及之後,高盛與聯交所一直有頻密溝通,而修訂通告於當日下午刊發;(b)高盛在這事件中的情況並無先例,以前從未曾有任何權證因這些情況而暫停買賣;(c)該等權證發行後曾按原本應有的經濟原理買賣約6星期,其間並無異常價格波動;及(d)香港證券市場以披露為本,沒有規定上市文件若有出錯,證券須自動暫停買賣,而是有必要時始需要尋求停牌。

不過,上市科認為當時該等權證有需要暫停買賣,但高盛卻在市場出現混亂時未有足夠迅速地要求權證暫停買賣。

就上述所有情況而言,上市科認為高盛已違反《上市協議》。


和解

就和解的目的而言,高盛:

(1)   

對上市科指其違反《上市協議》不承認也不抗辯;及

(2)   接受上市委員會向其施加下述制裁。

委員會裁定高盛違規

根據各項事實及情況,以及高盛對上市科上述違規指控並不抗辯的決定,委員會裁定高盛違反了 《上市協議》。

制裁

上市委員會認為,對買賣該等權證的人士以至對廣大的衍生權證市場來說,高盛是否遵守《上市協議》從而遵守《上市規則》有其意義。

(1)   

《上市規則》第2.13條規定,《上市規則》所要求的任何公告或公司通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發行公告及補充上市文件乃高盛按《上市規則》第15A.56及15A.58條刊發。高盛對這些文件的準確性負全責。
  
(2)   2011年3月31日當日,高盛應在更早的時間要求暫停買賣該等權證。

由於以上情況,2011年3月31日當日上午9時50分至上午10時52分期間該等權證的買賣出現了秩序混亂。

上市委員會研究對高盛的整體制裁時考慮了下列情況:

(1)   

此為個別事件,在此之前,高盛雖自2005年以來曾在香港發行約1,700隻權證及牛熊證,但一直沒有同類性質的失誤紀錄。
  
(2)   錯誤似乎是出於人為因素而非制度問題。

(3)   儘管錯誤存在,該等權證發行後至2011年3月31日之前約6個星期間一直按原設的經濟原理買賣,價格並沒有異常波動。

(4)   高盛在2011年3月31日開市之前迅速將錯誤通知聯交所,之後一直與聯交所保持頻密及坦誠的對話。

(5)   高盛與聯交所充分合作,包括在2011年3月31日當日迅速同意聯交所提出暫停該等權證的買賣。

(6)   香港上市權證因這些情況而要求暫停買賣,過去並無先例。

(7)   2011年3月31日當日導致價格異常波動的交易活動並不涉及高盛作為流通量提供者或任何其他的身份。

(8)   高盛透過回購計劃向所有受影響投資者提出賠償,回購價格為購入該等權證成本之110%或高盛所提出按該等權證停牌期間可能達到的最高價值計算的回購值的110%,兩者中取較高者。該等權證持有人中有88%接受回購建議。

(9)   在有關期間,高盛設有審閱文件的內部監控機制,惟機制有改善的空間。高盛自此已實行補救措施回應聯交所在監管方面的疑慮,情況令人滿意。

(10)   高盛一直是權證業界工作小組中甚為活躍的參與者;該小組旨在研究各項權證事宜,包括劃一文件的規範,以確保香港權證市場持續運作良好及保持高水準。

(11)   高盛在2011年4月至11月間主動暫停發行新的權證,專注解決此事。

(12)   高盛在調查中與上市科充分保持合作,過去的紀律亦良好。


經考慮所有上述因素後,委員會決定譴責高盛,原因是其違反《上市協議》並因而亦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13條,這對香港衍生權證市場的聲譽及投資者信心可能造成損害。

上市委員會原亦有意考慮指示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第2A.09條的規定禁止高盛使用市場設施一段時間。不過,由於高盛在2011年4月至11月間主動暫停發行新的權證,並向聯交所證明因此事而起的監管問題已妥善處理後,已於2011年12月1日在聯交所的批准下恢復發行結構性產品的能力,委員會認為沒有必要作出這項指示。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公開譴責僅適用於高盛,而不涉及高盛過往或現任董事或僱員。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8983

證監會發表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表現的年度檢討報告

1 : GS(14)@2012-11-03 13:12:49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 ... s/doc?refNo=12PR11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11年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年度檢討報告(註1)。
證監會認為,是次檢討結果顯示聯交所的營運程序及決策過程均屬適當,使聯交所能夠在回顧期內履行法定責任,維持有秩序、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
在今天發表的報告中,證監會亦建議聯交所在若干範疇繼續努力,提升表現。

備註:
  2004年3月,政府發表《有關改善規管上市事宜的建議──諮詢總結》,其中一項建議是由證監會每年擬備報告,載述證監會就聯交所履行上市職能的表現的檢討結果。這是證監會落實政府建議後提交的第八份報告。該報告可於證監會辦事處索取,亦可於證監會網站取覽。
2 : GS(14)@2012-11-03 13:12:59

http://www.sfc.hk/web/TC/files/E ... rsion%20Chinese.pdf
Report Link
3 : GS(14)@2012-11-03 13:15:04

對上市科表現的觀察所得
34. 上市科主要透過計算完成時間來評估其行動的效率或及時程度。每個部門均會就特定職務的完成時間作出服務承諾,以提升及保持工作效率。
(a) 為應付數目不斷增加的上市申請,首次公開招股交易部在2011年將其專業人員數目由42人增至50人,增幅約19%。由2011年9月起,部門為職員提供定期的內部培訓。
(b) 首次公開招股交易部於2011年審核了286宗上市申請,較2010年增加了51宗,上升21.7%。獲接納的上市申請數目在過去數年大幅上升(2009年:123宗,2010年:204宗及2011年:247宗)。然而,截至2012年5月31日止首五個月,獲部門接納的新上市申請數目為61宗,較2011年同期下跌47%。
(c) 2011年內,由接獲申請至發出首封意見函件帄均需時16個曆日,而2010年則需時20個曆日。然而,於2011年在120日內獲上市委員會審核的申請人百分比為58%,而2010年則為79%。一宗個案需時多久方獲上市委員會審核,部分取決於申請人用了多少時間來回應查詢。交易所認為,2011年處理上市申請需時較長,是由於上市申請材料質素欠佳、若干上市申請所涉事項頗為複雜,及上市申請的數目維持在高水帄所致。

(d) 由2010年1月起,監察部只會預先審閱重大交易的公告,例如非常重大的出售或收購、反收購及現金資產公司。部門在實施事後審閱制度方面的經驗仍屬正面,因為各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的情況維持在令人滿意的水帄。2011年,有4%(2010年:4%)的事後審閱公告須由上市公司採取跟進行動,主要是發表澄清公告。在採取行動的及時程度方面,於2011年內有96%(2010年:93%)的個案獲監察部於一個營業日內就事後審閱公告發表意見,而即日獲部門就事前審閱公告發表意見的個案有77%(2010年:66%)。
(e) 上市規則執行部繼續對其內部決策架構作出若干變動,務求及早識別嚴重的失當行為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部門亦向其職員提供調查技巧方面的培訓,以提升調查效率。因此,在2010年及2011年開始調查的個案,帄均需時5.6個月完成調查,而2009年及2010年開始調查的個案則需時7.7個月。
...
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
40. 《主板上市規則》第八章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一章載有關於新申請人將股本證券在香港的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的資格(包括合資格準則)的規定。有關申請程序的規定、招股章程內容的規定及其他規定載於《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各章。
41. 交易所上市科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審閱所有與上市申請有關的材料並給予意見,以及執行上市程序。在審核上市申請時,除其他事項外,交易所會考慮上市申請人是否符合首次上市的合資格準則,及根據交易所的意見,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
42. 在招股章程內呈示資料方面,交易所採用的指導原則載於《主板上市規則》第2.13條,當中規定招股章程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須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
43. 如上市科信納申請人符合所有適用的新上市規定,便會編製一份報告(“上市科報告”),及向交易所上市委員會作出推薦,建議批准該項上市申請。批准上市申請的權力歸上市委員會所有。
44. 本會審閱了交易所備存有關在2011年所處理首次公開招股申請抽樣個案的紀錄。本會亦檢討了交易所與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有關的營運過程及程序。尤其是,本會檢討了上市科在審核過程期間識別重大事項及確保該等事項在向上市委員會推薦批准上市前已獲處理的有關過程及程序。本會亦審閱了上市科報告,以評估有關報告是否已涵蓋所有相關問題及就有關申請作出持帄的討論。
45. 本會亦與上市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五名委員進行面談,以了解他們對上市科處理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的表現作出的評估。
46. 總括而言,上市委員會委員對上市科的表現感到滿意,但若干委員表示上市科在審核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方面有改善空間。

對專家報告的處理方法
47. 《公司條例》對“專家”的定義包括工程師、估值師、會計師及其他由於其專業以致其所作的陳述具有權威性的人。若招股章程載有專家所作的陳述,根據《公司條例》,該專家須就專家報告內任何不實陳述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招股章程內的專家報告包括會計師報告,在若干情況下亦包括物業估值師及礦產或資源業務合資格人士的報告。上市申請人可決定在招股章程內載入其他專家的報告。
48. 上市科職員及投資者對物業估值報告已習以為常,通常亦能理解其內容。該等報告使用的詞彙確立已久,無須再加以闡釋。然而,若對不同的物業採用不同的方法及基準,便應清楚解釋使用不同方法及基準的原因。
49. 若專家報告涉及的是物業估值及會計師報告以外的事宜,尤其是對香港市場來說屬新事物或不太熟悉的事宜,投資者未必能夠充分理解有關報告。因此,上市科職員必須特別注意涉及罕見領域的專家報告,亦須了解有關的工作範圍及所達致的結論,以確保當中並無不明確的地方。
50. 本會鼓勵上市科職員在處理專家報告時,尤其是內容涉及對香港市場來說屬新事物或不太熟悉的事宜的報告,便應採取尋根究底的處理方法。

上市科報告內的討論
51. 在審核上市申請時,上市科會考慮多項主要事宜,包括有關盈利往績紀錄的規定、管理層的持續性、擁有權的持續性,以及根據交易所的意見,上市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
52. 如上市科信納申請人符合所有適用的新上市規定,便會編製一份上市科報告,當中撮述上市申請的詳情,及載有上市科就相關事項的討論及其推薦。批准上市申請的權力歸上市委員會所有。
53. 本會從交易所得知,上市委員會在數年前要求上市科以淺白語言編製精簡的報告。然而,若干上市委員會委員表示,雖然上市科對個案作出扼要的分析,但有關報告傾向於過度簡單,不足以讓委員掌握與上市申請有關的各項問題。若干上市委員會委員認為,支持推薦批准上市的討論基礎未能涵蓋所有範疇。該等委員鼓勵上市科在報告內強調及討論所有重要事項,包括在上市科認為能夠推薦批准上市前曾花費大量時間辯論的事項。
54. 本會在進行檢討時注意到,一般而言,上市科報告內的討論傾向著重解釋推薦批准上市背後的理據。由於現時上市委員會的要求有變,本會建議上市科報告內應包括對上市科最初的保留意見的詳細分析,以及述明這些保留意見已經以何種方式加以處理。
55. 本會注意到,交易所最近已改變政策,要求保薦人出席上市委員會的聆訊,並在會上回答質詢。
56. 關於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本會建議:
(a) 上市科在處理專家報告時,尤其是內容涉及對香港市場來說屬新事物或不太熟悉的事宜的報告,便應採取尋根究底的處理方法。上市科應特別注意以下情況:
(i) 所進行的工作及所達致的結論有否不明確或不夠清晰的地方;
(ii) 在達致結論時採納的基礎及假設是否合理;及
(iii) 是否已在招股章程內就專家報告披露足夠的資料,包括所採納的基礎及假設,及提請上市委員會注意有嶄新的或罕見類型的報告;及
(b) 上市科應在上市科報告內強調及討論所有重要事項,以便向上市委員會委員作出更為精細的分析及推薦,包括適當地說明曾經考慮過的多個問題。
57. 本會曾經建議交易所考慮改變政策,要求保薦人出席上市委員會的聆訊,並在會上回答質詢。本會注意到,交易所最近已改變政策,要求保薦人出席上市委員會的聆訊。

...
建議
71. 本會就今年的檢討所作的建議撮述如下。
72. 關於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本會建議:
(a) 上市科在處理專家報告時,尤其是內容涉及對香港市場來說屬新事物或不太熟悉的事宜的報告,應採取尋根究底的處理方法。上市科應特別注意以下情況:
(i) 所進行的工作及所達致的結論有否不明確或不夠清晰的地方;
(ii) 在達致結論時採納的基礎及假設是否合理;及
(iii) 是否已在招股章程內就專家報告披露足夠的資料,包括所採納的基礎及假設,及提請上市委員會注意有嶄新的或罕見類型的報告;及
(b) 上市科應在上市科報告內強調及討論所有重要事項,以便向上市委員會委員作出更為精細的分析及推薦,包括適當地說明曾經考慮過的多個問題。

73. 本會曾經建議交易所考慮改變政策,要求保薦人出席上市委員會的聆訊,並在會上回答質詢。交易所表示最近已改變政策,要求保薦人出席上市委員會的聆訊。
74. 關於結構性產品的上市申請,本會建議交易所制訂具體指引以協助其職員處理結構性產品暫停交易的情況,及繼續就加強規管結構性產品與證監會及結構性產品發行人合作。交易所已根據本會所作的檢討,就結構性產品暫停交易制訂了具體的內部指引。
4 : GS(14)@2012-11-03 13:15:20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1103/News/ec_eci1.htm
證監:港交所批上市 須細看專家報告
  2012年11月3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1827

聯交所會否豁免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關連交易遵守年度審核及申報的規定 (LD63-2013)

1 : GS(14)@2013-05-07 23:47:07

都是無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2732

聯交所會否接納甲公司建議的替代收益比率,以將交易按第十四及十四A章分類 (LD61-2013)

1 : GS(14)@2013-05-07 23:48:07

1728?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2734

聯交所會否接納甲公司建議採用的替代收益比率,以將其與乙公司進行的若干持續關連交易分類 (LD60-2013)

1 : GS(14)@2013-05-07 23:50:38

大家認為是邊間?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2735

就聯交所為何退回若干上市申請提供指引(LD75-2013)

1 : GS(14)@2013-07-07 15:11:49

好驚
2 : ant2012(35387)@2013-07-07 15:36:26

Why 驚?
3 : GS(14)@2013-07-07 15:39:48

2樓提及
Why 驚?


項目咁誇張
4 : qt(2571)@2013-07-07 20:21:57

講多D, 唔明up乜? 對小散有乜影響?
5 : GS(14)@2013-07-07 20:46:31

4樓提及
講多D, 唔明up乜? 對小散有乜影響?


無影響
6 : kkcw(39721)@2013-07-08 01:05:44

第六點真係幾驚嚇
7 : GS(14)@2013-07-09 00:10:15

超騙子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3243

「股壇教父」李福兆病逝 聯交所前主席 享年86歲

1 : GS(14)@2014-12-31 00:41:35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230/news/ec_gha1h.htm

【明報專訊】綽號「股壇教父」及「李校長」的聯交所(港交所前身)前主席李福兆因癌病復發,本月27日(上周六)下午在瑪麗醫院病逝 ,享年86歲。



李福兆曾在股壇叱一時,一手建立遠東交易所,打破英資經紀長期壟斷股票市場的局面,為華資巨企取得上市平台集資鋪路。他於1986年有份促成「四會合併」成立聯合交易所。不過,1987年10月股災,交易所停市4天惹來極大爭議,翌年因涉收受新上市公司利益被捕,最終罪成判囚。

李國寶叔父 曾涉貪入獄

李福兆為華人「四大家族」之一李石朋(又名李佩材)後人,家族曾創辦華人置業及東亞銀行等著名企業。李福兆一房主要參與證券及物業投資,有人曾估計於1980及90年代,李福兆家族名下物業及資產價值以百億元計。李福兆有會計師資格,並且於1969年創辦「四會」之一的遠東交易所,讓華資經紀加入,打破少數香港會英資經紀長期壟斷的局面。

李福兆1988年因涉非法收受新上市公司配售股份獲利而被廉署拘控,最終罪成入獄,出獄後他轉趨低調,長居泰國,近年因患上胃癌而返港做手術及休養。去年初,李福兆回港現身證券商協會33周年晚宴,已明顯消瘦;同年,其兄、香港首位華人法官李福善去世,李福兆亦有出席追思會。李福兆最近一次接受傳媒訪問是今年10月,他在佔領運動初期談到對股市影響。李福兆當時說,10月多數是淡季,佔中啟動可謂「雪上加霜」,又指自己暫「看不通」。

業界﹕港金融發展「大功臣」

由李福兆創辦的證券業協會,現任主席、金利豐行政總裁朱李月華表示,被業界尊稱「校長」的李福兆是「好叻人」、非常值得尊重的前輩,亦是香港金融業今日發展成果的一大功臣。她說,一直從與「校長」友好的立法會前議員詹培忠口中得知李福兆病,故已有心理準備,今日將與證券業協會會員討論,以及與李福兆家人接觸,探討如何協助辦理「校長」後事。

證券商協會永遠名譽會長蔡思聰說,在李福兆創辦遠東會後,創立了上市公司編號,改變過往用英文標識股票的做法,亦給予不少機會讓包括長實等華資公司上市集資;即使後來李福兆在八七股災勒令停市4日,引發市場爭議,但是此舉有助避免現貨交收不到引發的骨牌效應,因此業界普遍認為他功不可沒。

金融服務界立法會議員張華峰表示,過去每兩個月都會定期與李福兆聚會吃飯,但對上一次李福兆因身體不適沒出席。張說昔日大家吃飯時,李福兆很健談、很會說笑,主要分享日常生活趣事,「他嘻嘻哈哈,但很少談股票」。張讚揚李福兆對香港股票界貢獻很大,包括在1980年代促成「四會合併」,亦十分關注業界利益。
2 : GS(14)@2014-12-31 09:42:2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41231/news/ec_ecb1.htm

【明報專訊】被金融界尊稱為股壇「校長」的聯交所(港交所(0388)前身)前主席李福兆日前病逝,一眾行內好友紛表示哀悼。據瞭解,李福兆將下周三(1月7日)在香港殯儀館設靈,翌日將舉行基督教儀式,喪禮傾向儘量低調進行,由其兩名兒子籌備治喪委員會事宜。

喪禮擬低調 基督教儀式進行

李福兆好友、中潤證券主席蔡陳葆心表示日前有和李福兆家人通電話,李福兆兒子李國倫和李國祥負責籌備喪禮事宜,他們希望喪禮可以儘量低調進行。她表示雖沒有親自參與籌備,但有商量如何提供協助,而「校長」好友、四會合併的「軍師」王啟銘會親自幫忙。她稱數月前致電李家,已得知李福兆身體狀況惡化,體重嚴重下降,已有心理準備,但表示李福兆當時和她通電話仍顯出精神不錯。
3 : GS(14)@2014-12-31 09:42:39

1988年李福兆遭廉署控告,蔡太是當時唯一願意為他做品格證人的朋友。蔡太指李福兆創立遠東交易所,助力長實(0001)和新世界(0017)等華資企業掛牌上市,無奈「叻人容易惹妒忌」,她力斥港英政府懼怕李福兆的才華會令華人獲得過多的經濟地位,令其坐「冤枉監」,又稱自己和李福兆一樣「敢做敢言」,雖然均受到非難,但都過得光明磊落,兩人亦因性格相似而「惺惺相惜」。

此外,一眾金融業猛人亦對「校長」離世感惋惜,與李福兆份屬好友的前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表示,近日曾致電「校長」家人慰問,並指對方希望低調處理後事。他表示,最近一次見到「校長」是兩星期前,期間亦有聯繫,故已有一定心理準備。

金利豐(1031)行政總裁朱李月華表示,個人非常尊敬「校長」,並指他是一個「好叻的人」,80年代在四會合併成聯交所時貢獻極大,是香港金融業今天能蓬勃發展的一大功臣。
4 : GS(14)@2014-12-31 09:42:46

港交所前行政總裁、現任數碼港主席周文耀表示,雖與李福兆未曾共事,難言他的點滴,但作為後輩,「校長」在1986年促成四會合併,令聯交所(港交所前身)獲接納成國際證券交易香港交易聯合會成員,是令香港金融業進入國際市場功臣,功勞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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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會否根據《上市規則》第6.07條的規定指令甲公司的股份復牌 (LD87-2015)

1 : GS(14)@2015-09-06 22:50:26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nts/ld87-2015_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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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聯交所為何退回若干上市申請提供指引(LD91-2015)

1 : GS(14)@2015-09-06 22:57:41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nts/ld91-2015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2131

就聯交所為何拒絕若干上市申請提供指引(LD92-2015)

1 : GS(14)@2015-09-06 23:06:06

http://www.hkex.com.hk/chi/rules ... nts/ld92-2015_c.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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