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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三年內不得在退出區域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

保監會發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及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中顯示,《試點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試點期限兩年。試點期間,鼓勵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優先在河北省設立分支機構,減輕北京地區機構設置壓力。

附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及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決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開展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現將《試點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試點辦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試點期限兩年。

二、試點期間,鼓勵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優先在河北省設立分支機構,減輕北京地區機構設置壓力。

三、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保費收入計入業務所在地。

四、北京、天津和河北保監局(以下簡稱試點保監局)應充分認識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試點的重要性,對試點工作高度重視,認真組織,抓緊落實,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五、在試點過程中,試點保監局要健全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確保當地保險市場規範、有序、安全運行。同時,積極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穩步推進各項試點,切實守住風險底線。

六、在試點過程中,試點保監局可向中國保監會提出對《試點辦法》的進一步修改完善意見以及關於試點的相關建議。

中國保監會

2017年1月5日

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

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京津冀保險市場一體化,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和《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跨京津冀區域經營(以下簡稱跨區域經營)主體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跨區域經營是指以上主體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區域內經備案後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

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設立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跨區域經營。在京津冀省(市)已設立兩家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指定一家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

第三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協同發展;

(二)穩步推進,風險可控;

(三)規範流程,強化服務。

第四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咨詢、投保、退保、理賠、查詢、投訴處理的屬地服務體系,優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確保客戶服務的高效便捷。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調整跨區域經營的地域範圍、險種範圍等。

中國保監會在京津冀的派出機構在其授權範圍內依法對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市場行為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及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總部向備案地保監局報送備案材料。

第八條 提出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於B類;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控健全,跨區域經營業務規範符合監管要求;

(五)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六)不存在保險公司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七)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展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開業滿一年;

(二)已設置或指定專門的部門管理跨區域經營;

(三)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四)不存在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五)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提出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書;

(二)跨區域經營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跨區域經營的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保險服務配套安排、投訴處理安排、風險管理舉措、市場退出安排等;

(三)備案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四)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以及不存在保險公司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情形的聲明;

(五)跨區域經營管理部門崗位設置情況及主要負責人的簡歷及有關證明;

(六)與跨區域經營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

(七)對擬跨區域經營的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的授權書;

(八)擬跨區域經營的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的保險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九)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擬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應確保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

第十一條 備案地保監局自收齊備案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並將備案結果於5個工作日內告知保險公司。同時以公文形式抄報中國保監會、抄送住所地保監局。保險公司應根據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公告事宜。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戰略,通過在跨區域經營地區設立保險分支機構、委托保險公司和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等方式,建立屬地保險服務體系。

第三章 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根據經營戰略及運營實際,可以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活動。

保險公司主動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應向備案地保監局和住所地保監局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跨區域經營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時,備案地保監局有權要求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

(一)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

(二)專門負責跨區域經營的部門無法正常運轉;

(三)十二個月內三次未按照備案地保監局要求提供報告、文件和資料;

(四)受到備案地保監局重大行政處罰;

(五)兩年內發生兩次及以上因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50人及以上群訪群訴事件;

(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條 跨區域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被強制退出的,應自備案保監局決定下發之日起停止跨區域經營新業務。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妥善做好市場退出的客戶服務工作,並以書面、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保險消費者,對交付保險費、領取保險金等事宜進行充分告知,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停止跨區域經營業務的,應指定部門和專人負責退出區域的客戶後續服務、資產清算、公告發布等善後事宜。

保險公司應在善後事宜處理完畢後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地保監局和住所地保監局。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退出跨區域經營的,三年內不得在退出區域開展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跨區域經營地區設立省級以下分支機構的,備案地保監局參照轄內保險公司依法進行審核。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按照備案區域單獨采集跨區域經營統計信息,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信息統計工作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監管要求。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未經備案跨區域經營的,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業務,應當在投保環節向保險消費者明確提示公司住所、後續服務等關鍵信息,並要求保險消費者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收到信訪舉報、消費者投訴的,由備案地保監局負責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違反有關保險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由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地的保監局依法查處,實施違法違規行為主體所在地保監局應予以配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住所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住所地所在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備案地保監局是指跨區域經營保險公司擬開展異地業務區域所在省市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並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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