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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強


隨著德國隊喺分組賽第二場對塞爾維亞隊時輸波失去選擇首名/次名既主動權後,第三場喺不明朗因素及要穩奪出線權下,唯有打低加納隊,並以D組首名出線。

結果十六強即要對宿敵英格蘭。就算過關,就好大機會同阿根廷爭四強。

咁本來預測既四強(德國、荷蘭、阿根廷及西班牙),好大機會只會中其中三隊。

不過,都係一句,雖然困難重重,肥龍對德國隊有信心!

P.S. 而南韓隊好有機會繼2002年果屆之後,再入四強。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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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1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02/01/%e6%b3%95%e5%be%8b160201/

法律160201
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蕭律師執筆

上篇論及〈C 失控 Loss of Control〉
“「激怒」是一些行為、或連串行為,由死者做成,這行為實際上會令任何合理人或被告,突然或短暫的自我失控,令他或她在那時無法主宰自己的思想。”

(ii)客觀因素— 「合理人測試」
主觀因素強調每個人都應該以他或她自身的標準去衡量失控,而不論其絕對程度的高與低。
但刑事法卻又理想化地要求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合理人」,應該作出最起碼的自我控制。****

由是,一如Devlin大法官制訂的「激怒」定義所認知,激怒牽涉一個雙重測試:要問的問題不單是被告事實上是否失控;更須問:面對如此忿怒的行為,被告無論如何都「應該」保持自我克制。
這個客觀標準就在於「合理人測試reasonable man test」。

在普通法,合理人測試引起相當程度的不公平。*** 制訂相關的測試準繩即是賦權與法官去形成一種意見,究竟被告是否已符合起碼標準的克制;同時要認定被告對橫來的刺激是否作了合理和適如其份的反應。
如果法官的意見是否定的,法官就可簡單不批準「受激怒」作為辯護;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對此辯護作失敗論。即如另一位大法官所說,“將一般常識轉變為法律原則”。

此種嚴苛在Bedder (1954) 案中體現:
18歲的被告是個性無能者,他殺死一個妓女,被控謀殺。證供顯示,他召妓,嘗試性交,但不成功。妓女奚落他的性無能,並極力想推開他。在推的過程中,她掌擊他的臉、拳打他的肚及踢他的下陰。 被告從袋中掏出一把刀,插了她兩刀,妓女因刀傷而死。被告以被激怒作辯護。
但法官卻向陪審團引導,「一個合理的人」按定義是「正常的」(意指具有健全性能力),所以他們去評估作為一個合理人如受同樣奚落是否應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時,不要理會被告是性無能此一事實。
在效果上,這無異是釘死「激怒」的辯護不可能成功,被告謀殺罪成。很遺憾,上議院確定原審法官的引導正確,這促使了後來「激怒」的辯護需要作出立法改革。

《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
1963年,香港緊隨英國通過《殺人罪行條例》,給予「激怒」一個法定的立足點。第四章一字不易地照搬英國同名法例的第三章如下: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如有證據可供陪審團裁定被控人在案發時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不論激怒因素是行動或言語或兩者兼有),則被控人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的問題,必須由陪審團裁定。
在裁定該問題時,陪審團須根據其認為有關行動及言語會對一個合理的人產生的影響,考慮所有該等行動及言語。」

第四章基本上改變了審訊激怒的處理。 以往主審法官有權決定究竟被告應否自我控制,及被告的反應與被激怒是否對稱,有效地令法官可預判爭論點。現今第四章規定法官只能決定「有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受激怒而失去自控。就這樣,無論這些證據在法官眼中 “怎樣輕微,或怎樣脆弱” ,法官必須將激怒問題交給陪審團,包括一個合理人是否也同樣會失控的問題。即使主審法官認為陪審團多會拒絕接受,並認為不會有合理人做出如被告人的反應。因此,激怒的訴求成功與否完全有賴於陪審團的決定,而不在於法官。

在Acott(1997)大法官認為:
“(第四章)在某程度上意欲舒緩普通法激怒的嚴苛….. 它認及保存了雙重的測試:激怒不單會令到被告失控,並須令到一個合理人會一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 但它帶來了法律上兩個重要的改變。首先,它廢除了所有關於什麼構成,或不構成,激怒的法律原則,特別是不伴隨著暴力的語言的法律原則。 第二,它澄清了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會在受害人致死的行動時由於忿怒(不論法官覺得如何輕微)而失控,都必須將問題交給陪審團裁決。究竟一個合理人在同樣激怒時是否會作同樣的反應。這是一個意見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合理人測試」的基本目的是要確定被告在受激怒下是否表現出合理的自我控制。要回答這問題,陪審團可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考慮被告每樣做過或講過的效果,依他們的意見來看被告是否在做著一個合理人也會做的事。

這個問題廣闊地涵蓋兩件事,對這兩件事陪審團須有看法。
首先,激怒是否令到一個合理人會自我失控— 這就變成為對激怒「嚴重度」的測試。***
第二,如果真是這樣,他或她可否如被告所做的同樣的報復— 這是評估被告反應的「相稱性」。*** (此點以後再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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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201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02/01/%e6%b3%95%e5%be%8b160201/

法律160201
刑事法(三十六) 誤殺 4
蕭律師執筆

上篇論及〈C 失控 Loss of Control〉
“「激怒」是一些行為、或連串行為,由死者做成,這行為實際上會令任何合理人或被告,突然或短暫的自我失控,令他或她在那時無法主宰自己的思想。”

(ii)客觀因素— 「合理人測試」
主觀因素強調每個人都應該以他或她自身的標準去衡量失控,而不論其絕對程度的高與低。
但刑事法卻又理想化地要求社會上每個人都是「合理人」,應該作出最起碼的自我控制。****

由是,一如Devlin大法官制訂的「激怒」定義所認知,激怒牽涉一個雙重測試:要問的問題不單是被告事實上是否失控;更須問:面對如此忿怒的行為,被告無論如何都「應該」保持自我克制。
這個客觀標準就在於「合理人測試reasonable man test」。

在普通法,合理人測試引起相當程度的不公平。*** 制訂相關的測試準繩即是賦權與法官去形成一種意見,究竟被告是否已符合起碼標準的克制;同時要認定被告對橫來的刺激是否作了合理和適如其份的反應。
如果法官的意見是否定的,法官就可簡單不批準「受激怒」作為辯護;或者在某些情況下對此辯護作失敗論。即如另一位大法官所說,“將一般常識轉變為法律原則”。

此種嚴苛在Bedder (1954) 案中體現:
18歲的被告是個性無能者,他殺死一個妓女,被控謀殺。證供顯示,他召妓,嘗試性交,但不成功。妓女奚落他的性無能,並極力想推開他。在推的過程中,她掌擊他的臉、拳打他的肚及踢他的下陰。 被告從袋中掏出一把刀,插了她兩刀,妓女因刀傷而死。被告以被激怒作辯護。
但法官卻向陪審團引導,「一個合理的人」按定義是「正常的」(意指具有健全性能力),所以他們去評估作為一個合理人如受同樣奚落是否應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時,不要理會被告是性無能此一事實。
在效果上,這無異是釘死「激怒」的辯護不可能成功,被告謀殺罪成。很遺憾,上議院確定原審法官的引導正確,這促使了後來「激怒」的辯護需要作出立法改革。

《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
1963年,香港緊隨英國通過《殺人罪行條例》,給予「激怒」一個法定的立足點。第四章一字不易地照搬英國同名法例的第三章如下:
「在謀殺罪的檢控中,如有證據可供陪審團裁定被控人在案發時被激怒至喪失自我控制(不論激怒因素是行動或言語或兩者兼有),則被控人所受刺激是否足以令一個合理的人作出被控人當時的作為的問題,必須由陪審團裁定。
在裁定該問題時,陪審團須根據其認為有關行動及言語會對一個合理的人產生的影響,考慮所有該等行動及言語。」

第四章基本上改變了審訊激怒的處理。 以往主審法官有權決定究竟被告應否自我控制,及被告的反應與被激怒是否對稱,有效地令法官可預判爭論點。現今第四章規定法官只能決定「有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受激怒而失去自控。就這樣,無論這些證據在法官眼中 “怎樣輕微,或怎樣脆弱” ,法官必須將激怒問題交給陪審團,包括一個合理人是否也同樣會失控的問題。即使主審法官認為陪審團多會拒絕接受,並認為不會有合理人做出如被告人的反應。因此,激怒的訴求成功與否完全有賴於陪審團的決定,而不在於法官。

在Acott(1997)大法官認為:
“(第四章)在某程度上意欲舒緩普通法激怒的嚴苛….. 它承認及保存了雙重的測試:激怒不單會令到被告失控,並須令到一個合理人會一如被告般作出同樣的反應。 但它帶來了法律上兩個重要的改變。首先,它廢除了所有關於什麼構成,或不構成,激怒的法律原則,特別是不伴隨著暴力的語言的法律原則。 第二,它澄清了如果有證據顯示被告會在受害人致死的行動時由於忿怒(不論法官覺得如何輕微)而失控,都必須將問題交給陪審團裁決。究竟一個合理人在同樣激怒時是否會作同樣的反應。這是一個意見問題而不是一個法律問題。”

「合理人測試」的基本目的是要確定被告在受激怒下是否表現出合理的自我控制。要回答這問題,陪審團可根據《殺人罪行條例》第四章,考慮被告每樣做過或講過的效果,依他們的意見來看被告是否在做著一個合理人也會做的事。

這個問題廣闊地涵蓋兩件事,對這兩件事陪審團須有看法。
首先,激怒是否令到一個合理人會自我失控— 這就變成為對激怒「嚴重度」的測試。***
第二,如果真是這樣,他或她可否如被告所做的同樣的報復— 這是評估被告反應的「相稱性」。*** (此點以後再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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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劄記160322盛唐詩(二十六) 許身一何愚:杜甫3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03/22/%e8%ae%80%e6%9b%b8%e6%9c%ad%e8%a8%98160322/

讀書劄記160322

盛唐詩(二十六) 許身一何愚:杜甫3

蕭律師執筆

 

杜甫的複雜多樣,在他敍述自己經歷的長詩中表現得最明顯。他一生中寫了很多這類的詩,最早的重要典範作於755年,正當叛亂爆發前夕,這就是《自京赴奉先縣詠懐五百字》。作這首詩幾年後,出現了更著名、更充分地發展了這一形式的典範詩:《彭衙行》和《北征》。

 

《自京赴奉先縣》太長,無法全引出,但作一些摘錄可以提供對此詩豐富內容的認識。詩篇開始於自我嘲諷和自負傲氣的奇妙混合,這種混合後來成為杜甫自我形象的特徵。

「杜陵有布衣,老大意轉拙。許身一何愚,竊比稷與契。

居然成護落,白首甘契闊。蓋棺事則已,此誌嘗覬豁。」

 

在詩中作散漫的自我分析已有先例,但杜甫的複雜陳述—結合了嘲諷、嚴肅及辛酸,反映出一種矛盾和深度,沒有一位前人可以匹敵。詩篇的前三十二句是擴大的獨白,詩人在其中與自己爭論,為自己不斷失貶而堅持求仕的行為辯護,然後在第三十二句,突然轉向旅程的敘述:

「歲暮百草零,疾風高崗裂。天衢陰崢嶸,客子中夜發。

霜嚴衣帶斷,指直不得結。淩晨過驪山,禦榻在嵽嵲。

蚩尤塞寒空,蹴踏崖谷滑。瑤池氣鬱律,羽林相摩戛。」

 

在淩晨穿過黑暗的旅程是不祥和神秘的。他在大清早經過的宮殿,並非宮廷詩人所描繪的園林、池、亭、臺的空苑,而是一個戒備森嚴的堡壘。禦林軍在此似乎真正發揮了作用,而非如大多數詩歌所描繪的裝飾品。杜甫繼續推想森嚴戒備後面的世界,那正在舉行歡宴,賞賜權貴,而這些宴飲和賞物正是由普通百姓所提供。然後筆鋒一轉,對後戚作嚴厲的譴責:

「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

 

詩人很快又轉回敍述旅程,生動描繪了波濤洶湧的河水、窸窣作響的橋樑,及過橋的兇險,行人互相牽攜,最後到達了其家所在的奉先。

「入門聞號咷,幼子飢已死。

………….

所懷為人父,無食致夭折。豈知秋禾登,貧寠有倉卒。

生常免租稅,名不隸征伐。撫跡猶醉辛,平人固騷屑。

默思失業徒,因念遠戍卒。憂端齊終南,澒洞不可掇。」

 

這種體驗在杜甫之前的詩歌極少見到,即如出現在悼亡詩類或 盧照鄰自傷疾病的抒情詩,也通常是風格仿效多於實際體。杜甫不僅表白心跡,還交織融匯個人體驗、個人與民眾的價值觀,與及勸說評論、敍述、象徵描繪及抒情感懷。這樣複離化的離心衝力,杜甫以新的統一法則以詩篇集中起來,全無人工痕跡。

 

安祿山叛亂是八世紀中葉的大事,盛唐人斷無不知其重要性,但這事件很少被寫進詩歌。這種情況是關乎詩歌本質的普遍觀念在起作用,並非其他的詩人無動於中。在 岑參看來,中亞的風雪是合適的詩歌題材。戰爭只能在送別、個人敍述及遊覽戰場的詩中才會順便被提及,所以極少詩人描寫安祿山的叛亂。關於安祿山叛亂是唐詩重大題材的說法,可以完全歸因於杜甫,歸因於他對叛亂中的戰爭及個人經歷的描寫。

 

叛亂爆發時,杜甫似乎正在奉先。他很快就把家庭遷至更北的村。幾年後,他寫了著名的《彭衙行》

「憶音避賊初,北走經驗艱。夜深彭衙道,月照白水山。

盡室之徒步,逢人多厚顏。參差谷鳥吟,不見遊子還。

癡女飢咬我,啼畏虎狼聞。懷中掩其口,反側聲愈嗔。

小兒強解事,故索苦李餐。一旬半雷雨,泥濘相牽攀。

既無禦雨備,徑滑衣又寒。有時經契闊,竟日數里聞。

野果充餱糧,卑枝成屋椽。早行石上水,暮宿天邊煙。

少留同家窪,欲出蘆子關。故人有孫宰,高義薄層雲。

延客已曛黑,張燈啓重門。煖湯濯我足,剪紙招我魂。

從此出妻孥,相視涕闌幹。眾雛爛漫睡,喚起霑盤飧。

誓將與夫子,永結為弟昆。遂空所坐堂,安居奉我歡。

誰肯艱難際,豁達露心肝。別來歲月周,胡羯仍構患。

何當有翅翎,飛去墮爾前。」

 

這首詩和《自京赴奉先縣詠懐》有較大區別,告訴我們不要將杜甫對既定主題的處理一般化。《彭衙行》未採用「轉換風格」,是一首簡單動人的敘事詩,比他之前的詩人更自然主義地處理一次經歷。它是一首特殊個人敍述的應景詩。允許自然主義的細節描寫,並賦予其經歷以普遍的意義。

 

 

本篇內容取自《盛唐詩The Great Age of Chinese Poetry – The High Tang》宇文所安 Stephen 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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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類加總估值法(SOTP)評估金山軟件的內在價值(十六)

網誌分類:股票經
網誌日期:2016-05-04

我之前在「不懂估值好輸蝕」的文章中提到,如果要對綜合性企業(Conglomerate)進行估值,投資者可以運用分類加總估值法(Sum of the Parts Valuation)(SOTP)-----即是將公司所經營的不同業務,分別選擇合適的估價工具去估值,再根據持股比例加權彙總,得出該多元化控股公司的總價值,然後再扣除一個控股公司折讓(Holding Company Discount)(一般是10%),便可以得出其真正的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

以下我嘗試用這個估值法來評估金山軟件(3888)的內在價值:

金山軟件主要經營四個業務板塊,分別是網遊、獵豹移動、辦公軟件和金山雲。

(1) 網遊

網遊業務板塊2015年營業額13.7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9%。我估計它的利潤約4.4億元人民幣,給予10倍市盈率,得出估值44億元人民幣。金山佔西山居76.2%股權,所以應佔估值33.4億元人民幣。

(2) 獵豹移動

獵豹移動2015年營業額35.6億元人民幣,同比大幅攀升113%,純利約1.8億元人民幣。公司在美國上市,以股價14.4美元計算,市值約20.7億美元(折合135億元人民幣)。金山佔獵豹移動48.7%股權(金山擁有獵豹移動61%投票權,所以後者屬於它的子公司),所以應佔估值65.9億元人民幣。

(3) 辦公軟件

辦公軟件業務板塊2015年營業額約3.9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35%。我估計它的利潤約0.67億元人民幣,給予20倍市盈率,得出估值13.4億元人民幣。金山佔WPS 73.5%股權,所以應佔估值9.8億元人民幣。

(4) 金山雲

金山雲2015年營業額估計約3.5億元人民幣,仍然處於虧損狀態,管理層預計今年可以達到收支平衡。2016年2月金山雲募集資金時的估值是10.6億美元(折合69.3億元人民幣)。金山佔金山雲51.8%股權,所以應佔估值35.9億元人民幣。

把四個業務板塊應佔估值相加(33.4 + 65.9 + 9.8 + 35.9),得出金山總應佔估值145億元人民幣。然後扣除10%控股公司折讓,得出其內在價值130.5億元人民幣。

最後,再要加上金山截至2015年底所持有的淨現金81.5億元人民幣,得出總內在價值212億元人民幣(折合252億港元)。除以金山的發行股數13億股,得出每股內在價值19.4港元!

投資結論:金山現價17.8港元,較每股內在價值19.4港元低8%,估值稍為偏低,我會繼續長線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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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60519刑事法(四十六)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6/05/19/%e6%b3%95%e5%be%8b160519%e5%88%91%e4%ba%8b%e6%b3%95%e5%9b%9b%e5%8d%81%e5%85%ad-%e5%8d%b1%e9%9a%aa%e9%a7%95%e9%a7%9b%e5%bc%95%e8%87%b4%e6%ad%bb%e4%ba%a1/

法律160519
刑事法(四十六)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蕭律師執筆

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6章(修訂後)訂明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引致他人死亡(包括被告自己車內的乘客),即屬犯法。***

「危險駕駛」在同章中解釋為: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是顯而易見的危險。「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因此,控方要使被告「危險駕駛」入罪,必須證明(a)被告嚴重遠離可接受的駕駛水平;及(b)他的駕駛方式造成對別人有明顯傷害的危險,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同時,此條例亦訂明,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駕駛一部在當時狀況明顯屬危險的汽車(如超載或沒有正當繫好車上的貨物),亦屬危險駕駛。***

所謂「明顯」,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是「第一眼就能夠看到或理解」者。在R v Strong(1995),車底生鏽被裁定不算是「明顯」。 但如果危險雖不「明顯」,但司機已特別知悉,他仍會被視為危險駕駛。***
如司機不知悉其危險,但車主知悉,司機可脫罪(R v Loules, 1996 ),但車主會犯下《道路交通條例》另一條罪行(R v Roberts and George, 1997)。

指控危險駕駛,可依據駕駛者情況,如他或她駕駛時神智不清,如香港人所稱的「醉駕」或「藥駕」,即醉酒中駕駛或服違禁藥物後駕駛等,這是《道路交通條例》第36章未有言明的。這是已取消的1972年魯莽駕駛法律所本。
但在英國R v Woodward(1995),英國上訴庭重新引入這危險駕駛的概念,確定酒精的逆向影響是和駕駛者在駕駛時是否危險有關。Marison(1997)是患糖尿病司機在血糖過少時冒險駕車的案例。

在決定「期望中的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的標準,和怎樣才算對如此的一位司機來說是「明顯」的,應關註案件中所有的環境,包括:
(a)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況;
(b)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或按理可預期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通流量;及
(c)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況(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上面(c)引入一些本應是客觀測試的主觀因素,即使周遭環境並不十分明顯,使得司機實際知情他或她的駕駛會是危險的,他或她也有責任。(前幾天香港的一位裁判司就可能據此判處一個貨車司機危險駕駛,引致一位二十三歲浸會大學女學生的死亡,並判處囚禁、停牌及罰欵的懲罰。)

死亡必須是由危險駕駛所引致,須證明成因。*** 根據較早前的案例,危險駕駛必須是「一個」原因,但不必是主要或實質原因,只要原因不是太過瑣碎de minimis即可。
R v Hennigan(1971):被告以80公里時速駕駛汽車,另一車由小路駛出而與之碰撞,引致該車內兩名乘客死亡。法庭裁決:如果這是一宗民事案,由小路駛出的司機可能會實質上遭受譴責,因為是她的過失。但被告在禁區內晚上11.00時以80公里時速駕駛是太快了,快得太危險了。只要危險駕駛是死因,只要原因不是太瑣碎,已很足夠,沒有要求駕駛態度是實質因由或主因。即使被告有五份之一受譴責,他仍是引致另車兩乘客的死亡。被告被裁定有罪。

根據法例,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的被告除須監禁與罰欵外,更必須被吊銷牌照,除非裁判司有特別理由不作此裁決。

(全部「殺人 Homicide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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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雜評(一百一十六)

無證據證明普教中促進中文學習 2016/05/31 06:01
政府推廣用普通話教中文多年,目前已有七成小學開設普教中班,成效如何?當局委託大學進行的追蹤研究已經完成,本台取得仍未公開的終期報告,結論是沒有明顯證據,證明普教中能促進中文學習。
三年班中文堂,四十分鐘全程普通話。崇真小學二至四年班,所有班別的中文都是用普通話教授,亦是語常會委託教育學院,由二零一二年開始,追蹤研究的四間學校之一。
專家透過觀課、訪談、分析學生成績等,發現推行普教中時一些問題,例如有教師會叫學生分組讀、個別讀及輪流讀課文,但「為讀而讀」、未能深化知識。
有中學用廣東話教的一班,討論很熱烈,但普教中班則很靜。而且教學內容表面,本身成績好的學生感到缺乏挑戰,反而造成學習障礙。
還有師資問題,有學校起初用普通話教師教中文,他們本身不是中文本科,聽、講較好,但語文知識弱,有些就混淆了教普通話及教語文。
報告又提到教學用普通話,但考 TSA 時說話訓練又用廣東話,兩者不配合亦影響成效。研究中途語常會要求加入,學生聽說讀寫水平的量化比較,大部分班級,沒有顯著差異或者未能比較。
在「聽」方面,小五及中一普教中班較好;「讀」、就有四級普教中較優;「寫」、普教中在高小的優勢,到中二則逆轉;至於「說」、廣教中的學生較優,不過研究團隊多次強調﹛這樣的比較有先天局限。
因為學校一般將能力較高的新生,編入普教中班。最終結論是,沒有明顯證據證明,普教中對中文學習有促進作用,但普教中對中文科成績,沒有負面影響。
報告得出另一個結論是,若推行普教中,愈低年級開始成效會愈好。這份報告去年二月已經完成,但一直未發表,去年四月有議員追問何時公布,教育局表示等適當時候,本台亦嘗試用公開資料守則索取,但政府指可能妨礙內部討論,拒絕披露。
有家長盼小學重新以廣東話教中文 2016/05/31 06:03
有推行普教中多年的小學,校長指近期多了家長要求重新以廣東話教中文,正打算全校諮詢,是否重開「廣教中」班。為何有家長想走「回頭路」呢?
雋詠與柏匡的媽媽,一人支持普教中、一人反對,小朋友就各有體會。這間小學二至四年級,推行普教中已經第八年,但學校即將會發問卷,諮詢是否重設廣東話中文班,主要是多了家長希望有選擇。
自從當局一九九九年,將普教中訂為遠程目標後,開設普教中班的小學及中學愈來愈多,最新調查已分別超過七成及三成六。但現時研究結論是,沒有證據普教中有助學生學中文,曾任語常會主席的田北辰認為,無謂再定出這「遠程目標」的時間表。
田北辰又質疑,報告做好一年多,但政府都不公布是有心拖延。據了解,教育局在七月初,即今屆立法會期最後一次會議,才提交教育事務委員會討論。
相由心生真係唔到你唔相,好似呢件潮媽咁,睇見佢個膊頭就已經知道佢係會帶埋囝囝去體驗公民抗命的黃絲打,所以特別怕囝囝將來同佢講「柿子」,被蝗語化消滅本土語言就該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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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罵也甘願 小行員變防詐守門員 一年被騙金額 等於二十六萬老人月生活費

2016-05-30 TWM

想買納骨塔投資? 你中獎了?銀行員聽到莫不繃緊神經; 其實,只要不怕雞婆、多一點點關懷,就能避免詐騙風潮再起!

台灣已淪為國際金融詐騙「最大出口國」,近來從金流的通報看來,似乎還有春風吹又生的跡象。根據金管會公布最新數據顯示,今年截至三月底,全體金融機構因詐騙案件被通報的警示帳戶共一萬九一六一戶,已大幅超過過去四年「一整年」的數字,顯示詐騙風潮有再起的趨勢。

不過,根據警政署發布的資料,台灣被詐騙的金額從二○○六年高峰後一路減少,至今還在持續下降中;如果金融機構第一線攔阻詐騙,並通報警示帳戶,是犯罪的領先指標,那麼金管會公布的這個數字就要令人高度警覺了。

根據警政署公布的調查指出,一四年全台灣詐欺犯罪財產損失金額合計三十三.八億元,被詐騙的金額相當於二十六萬名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每個月一.三萬元平均生活費。這主要是因為近年網路崛起,詐騙類型已從假健保、假綁架,轉型為佯裝好友手機掉了,重新設定LINE帳號,利用LINE騙取小額金錢,或用臉書交友或假投資的方式詐騙的情況。

「今年以來,我們銀行每個禮拜都可以公開表揚成功攔阻詐騙的第一線行員,不要懷疑,就是『每個禮拜都有』。」永豐銀行總經理張晋源一句話,不僅點出詐騙再起的嚴重度,也說明了長期在第一線把關金流的銀行行員,扮演了關鍵守門員的角色。

日前,永豐銀行新店分行行員莊瑞竹,就靠著機靈的反應,以及長期對客戶的熟悉,替客戶追回八百萬元的積蓄,發揮小兵立大功的影響力。

與客戶聊天

聞出詐騙集團意圖

「我最近把房子拿去其他銀行抵押,要去投資二十個納骨塔,業務員告訴我短時間可以立刻轉賣獲利……。

」今年三月,長期在永豐銀行新店分行往來的阿伯,突然跟莊瑞竹聊起新的投資,「我聽完後覺得整件事情非常奇怪,怎麼辦房貸還要給代書三十萬元,當下立刻懷疑阿伯是遭詐騙集團騙了。」莊瑞竹說,她一方面擔心一旦對方銀行核貸下來,阿伯不只將賠掉畢生積蓄,連房子都有可能沒有了;但另一方面,又傷腦筋要如何阻止阿伯取消這筆交易。

當莊瑞竹告訴阿伯他被詐騙集團騙了,阿伯不僅完全不相信,拿出納骨塔權狀證明確有其事,還罵她管太多了。但作業主管立刻上網查了這家公司資歷後發現,這家公司曾因交易糾紛被新北市政府多次裁罰。為了阻止阿伯,莊瑞竹與其他同事到營業時間結束,仍在分行大廳不停溝通,直到阿伯的小孩來分行勸說,才讓阿伯打消念頭。

短短四個月

攔截一千六百萬元

「即使被客戶罵,我們也堅持守護客戶資產,」張晋源說,永豐銀行每年皆會進行「防阻詐騙演練」,依常見詐騙手法及容易被盯上的客戶群,在分行演練不同主題,包括假健保、假綁架、假友人、假交友、假行員、假洗錢、假中獎及假捐款等。因為行員受過訓練,有高度警覺性,去年全年永豐銀行攔截客戶被詐騙件數二十九件、金額約達一八八五萬元。年初至今短短四個多月,已攔截二十九件、一九○八萬元,和金管會公布的警示帳戶驟升情況頗為一致,透露出近來民眾遭詐騙件數有升高趨勢,顯示銀行絕不可有一絲鬆懈。

替多家銀行進行資安顧問與詐騙教育訓練的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總經理萬幼筠也以多年實務經驗說,銀行基層行員是防詐騙最重要的守門員,因為行員是與客戶接觸最頻繁的窗口,最了解客戶的生活,但「防詐騙是永遠無法鬆懈的工作,因為歹徒隨時都在尋找下手的對象。」

學辨識技巧

從衣著、言行、同伴下手

去年也成功防堵詐騙十六件詐騙案件的台新銀行,有效防堵金額共八二六萬元,其中更有四件獲警政署、市政府等主管機關頒發獎勵。他們也感受到近來詐騙案有增加一至二成的趨勢,因此全行下令更加嚴格防範。

台新銀行通路營運事業處副總經理馬淑靜說,台新皆會對新進行員進行訓練課程,尤其留意客戶的可疑言行舉止,包括身分辨識技巧訓練、認識客戶(KYC)也是訓練的重點,尤其著重在「客戶提問」上,除了觀察客戶衣著、行為、同伴之外,並隨時保持敏感度,多管齊下以防制詐騙。

「這是銀行責無旁貸的CSR(企業社會責任)。」張晋源說,在防範民眾被詐騙過程中,很多基層同仁都面臨極大的壓力,但即使被客戶辱罵,或是被惡言相向,銀行始終相信,防阻詐騙是每一位銀行員的責任,唯有站在客戶立場設身處地著想,把每位客戶當作家人一樣對待,才能有效防止詐騙金流的損失,創造更安全的金融環境。

撰文 / 梁任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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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明確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 十六種情形可減免

12日據發改委網站消息,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印發《關於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及收費優惠減免政策,規範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通知明確,實行“房地一體”登記,即將現行房屋及其建設用地分別登記、兩次收取登記費,統一整合為一次登記、只收取一次登記費。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實行零費率。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按規定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

通知規定,對16種不動產登記實行收費減免優惠。

一是減半收取登記費。包括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

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等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

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並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等4種情形。

二是免收登記費。包括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

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等8種情形。

三是只收取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包括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等4種情形。

通知明確,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把新建商品房辦理首次登記的登記費,以及因提供測繪資料所產生的測繪費等其他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向購房人提供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不得把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

通知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註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除不動產權利首次登記,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以及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要求重新測量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不動產測繪成果資料的,不得要求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供並收費。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政策實施後,全國每年可減輕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負擔約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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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雜評(一百三十六)

王毅讚揚梁振英堅定履行一國兩制 更新:2016/12/21 18:10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北京展開最後一次述職行程,先後拜訪外交部及港澳辦等,外長王毅讚揚梁振英年青有為、愛國愛港,堅定奉行一國兩制,傾注心血為國家及香港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梁振英述職之行第一站是到外交部,與外長王毅會面,王毅甫就座就高度讚揚梁振英。而已經宣布不角逐連任的梁振英,亦回謝王毅,之後梁振英到港澳辦與主任王光亞工作會晤大約一小時,抵達及離開時,都由副主任周波到門外接送。
梁振英之後與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一同拜訪科技部,部長萬鋼感謝梁振英。
今次是梁振英的最後一次年度述職,星期五會與國家領導人會面,同日還會與上京的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同時出席一個文化合作項目典禮。
1. DKLM,原來在樁秧眼中,689都係有青,咁唔怪得游小三係BB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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