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拒承諾不再DQ立會參選人
1 :
GS(14)@2017-10-22 16:33:41【本報訊】特首林鄭月娥昨午宴宴請立法會議員後,傍晚出席青協活動與逾260位青年直接交流,其中譚先生問到林鄭提過要與青年同行,上屆政府卻取消多名議員資格,並司法覆核雙學三子和東北13人案,「逼佢哋(年輕人)坐監」,問林鄭能否承諾不再取消參選人士資格,林鄭拒絕承諾,強調就算與青年人溝通,亦要有底線,須按法律行事,直指:「父母都有底線,佢哋會唔會鼓勵你吸毒唔讀書?」林鄭昨稱,政府對覆核案的選擇是依法辦事,若判案基礎不穩固,律政司當然可以提出上訴,認為外界不能隨便說政府逼學生坐監,認為有關說法是漠視司法制度,重申相關法庭判決由完全獨立的司法機構作出,依法辦事是香港最大的核心價值。林鄭又指,不論如何有誠意與青年人同行,自己亦有底線,就是依法辦事,做事要公平、公正和符合社會期望,「等於大家嘅父母好愛錫大家,但係父母都有底線㗎嘛,父母會唔會鼓勵你去吸毒呢?會唔會鼓勵你唔讀書呢?一個有規有矩嘅公民社會係有共同嘅底線嘅」。對於被要求承諾不再取消參加補選人士資格,林鄭拒絕,她指選舉由馮驊大法官主持的選管會負責,即使她是特首,都不可違反法律,只能按法律行事。
青年促撤確認書
譚先生會後指,林鄭若要修補撕裂,未來3月補選不應再用確認書取消參選人資格,坦言對林鄭席間回應感到失望,相信林鄭稱不能承諾,是因仍未知屆時北京會否篩選參選人士。譚又指,司法機關原已判年輕人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仍要覆核刑期,令人質疑背後目的,擔心政府針對年輕社運人士的行動陸續有來。有聖保羅書院的同學則批評,現時政府的高鐵一地兩檢廣告有誤導成份,林鄭回應表示,高鐵若不進行一地兩檢,是無經濟效益,形容現時政府方案獲得香港社會上很多支持,又稱最新調查有八、九成人支持。■記者林俊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1017/20185512
摸魚手札:DQ上市公司比向下炒傷害更大
1 :
GS(14)@2017-10-30 00:55:26上市公司DQ潮一浪接一浪,主板和創業板公司都無一倖免,金利通(8256)便是最近的例子。細看被DQ的通告,都發現DQ理由是一式一樣,就是業務、資產不足夠營運,然後聯交所按照相關的規例,進入除牌的第一階段。如果復牌建議不合聯交所心水,那公司就要除牌了,投資者所有利益都完蛋了。參考所有被DQ公司的股價走勢,凡一收到聯交所除牌通知,公司股價單日即大跌,部份更跌近七成以上,好似被擲核彈一樣,股價一下就炸落十八層地獄。聯交所以正義之名,去除質素差一點的上市公司,又有保障投資者等說法,動機雖然看似合理,但當投資者見到股價大跌七成,可能佢哋會想,到底聯交所保障了甚麼利益?要不是聯交所強制除牌,投資者至少不會單日輸大錢呢。不小心買中向下炒的股份,最多分幾年輸七成,但聯交所一個通告壓下來,單日就即輸七成,超額完成向下炒的傷害力。若論傷亡程度,聯交所的做法比向下炒更快損害投資者利益。聯交所雖獨掌大權,但香港金融市場是公開、公平的,有其核心價值所在。就算要DQ股票,起碼要有一個說法吧?至少告訴投資者一個客觀標準,例如業務要萎縮到甚麼程度,才要被人除牌。問題在於,所有被DQ的股份都沒有一個客觀理由。這個客觀標準不一定是以營業額總量去量度,也可以是一個比率。好像上市規則第14章的「須予公佈的交易」,要公佈的交易規模都有一個客觀標準,例如「特定」比率只要超過「若干」百分比,就被定義成「某類」交易,要按相關規則去向公眾公佈。上市規則第14章是以維護投資者利益為依歸,既然「須予公佈的交易」都有客觀標準,為甚麼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不足夠業務營運」卻沒有客觀標準呢?聯交所的做法,跟鄺其志當年的「仙股風暴」有異曲同工之妙。一份要仙股除牌的諮詢文件都可以造成天翻地覆,民間遊行、政客出動,社會怨聲載道。今次聯交所DQ上市公司,只是把當年的仙股風暴斬件處理而已。聯交所動機雖好,但好心做了壞事。奧地利學派著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哲學家F.A Hayek曾說過:「通往地獄之路是由善意所鋪成。」聯交所想港股變成清泉,背後卻扼殺了投資者得益。今次投資者輸錢輸到落地獄之路,是由善意出手的監管機構--港交所造成的。渾水專業投資者、上市公司執行董事、90後
http://fb.com/muddydirtywater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71029/20198060
陪審員被DQ 因與陶傑交談自拍
1 :
GS(14)@2017-11-05 17:39:30陶傑
【本報訊】案件於本周進入尾聲,法官陳慶偉於本周二開始引導陪審團,但周三下午退庭前一天,卻有陪審員被解除職務。原來控方團隊中一名成員看到其中一名男陪審員在午飯休庭時,在法院大樓外與到庭支持曾蔭權的專欄作家陶傑私下傾談一至兩分鐘,並用手機自拍。
控方:他是煲呔支持者的支持者
雖然該陪審員向法官稱只是閒話家常,但控方認為他是「曾蔭權支持者的支持者」,未必客觀持平,陳官最終解除該名陪審員的職責。陳官獲悉事件後,傳召該名陪審員上庭查問,但為免他感尷尬,除控辯雙方律師外,家屬、記者及公眾人士均需離開法庭,只能在庭外透過大型屏幕看直播。該陪審員承認他主動接觸陶傑及曾經拍照,他向陶稱很喜歡聽他的電台節目,陶問他是否上海人,陪審員回答他80年代從北京來港,臨尾說「我喜歡你的節目,前一晚有聽你和王永平做節目」。翻查資料,王永平前一晚上陶傑的光明頂任嘉賓主持。而陶傑於本案首次審訊時,曾經替曾蔭權撰寫求情信。法官最後指由於該陪審員有可能出現偏見,故行使酌情權「免除他今次或之後的陪審員職責」。雖然他中途被剔走,但法官表示仍會向他發放每天830元的陪審員津貼。大律師陸偉雄接受查詢時指,陪審員須客觀、獨立,「唔可以有偏見,唔可以畀人覺得有偏見」,他舉例若有陪審員在網上搜查案件資料,法官可基於認為他不能公平公正地裁決而解除其職務。陸指若有陪審員持續遲到、在庭上睡覺、因意外而短期住院、或感染傳染病要隔離,法官可因情況而解除職務。■記者黃幗慧、楊思雅
來源: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 ... e/20171104/20204198
斥證監DQ上市公司 損股東利益
1 :
GS(14)@2018-01-07 15:54:08【本報訊】「謎網股」爆煲震撼全城,去年亦有個別細價股因業務量低,遭證監會要求除牌(DQ)。詹劍崙批評,監管機構不應DQ,令公司價值消失,導致小股東利益受損,「有得復牌嘅,可以繼續營運嘅,都應該繼續交易」。證監會去年改以「前置式」監管,去信公司要求進行除牌程序,被點名公司股價隨即大瀉,例如華多利(1139)、中國生物資源(8129)及萬亞企業(8173)。詹劍崙指,以往監管機構是符合復牌條件就復牌,而不是直接除牌,又引述有公司與監管機構溝通,指引並不清晰,「叫你問番律師喎,都唔知自己想點」。
指復牌條件不清晰
他提到,一般證監會或根據審批新股準則,批准維持上市地位,但細節不清晰,而往時業務量不足,可透過主要交易、非常重大收購等注入業務,但門路早年已被封殺,「其實我唔係反對DQ,但復牌條件要清晰,點都要畀公司有復元機會。」詹劍崙指,成熟市場應該以披露為本,「玩細價股都知會大跌,輸身家真係要自己檢討吓,有時太保障投資者,反而令佢哋失去戒心。」他認為應放鬆企業融資,製造市場氣氛。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80103/20263578
魑魅魍魎:康宏損法治粗暴DQ真難看
1 :
GS(14)@2018-01-15 03:31:54控制上市公司董事局,有些人可以很高明,有些人可以很陰濕,但康宏(1019)的台灣幫就很粗魯,為求褫奪對方資格,竟在EGM僅以兩份入稟狀DQ主要股東郭曉群,在法治社會「未審先判」,荒謬吧。這場爭奪戰是這樣的,郭曉群於上月提出動議,罷免包括曹貴子及吳榮輝等8名康宏董事,以及持股近29.98%的富邦提議兩名新董事的議案。而支持台灣富邦一方的新任主席陳志宏,於去年12月底付出1,045元的存檔費,向高院呈交一份質疑郭曉群等合法股東身份的入稟狀,然後以此為「理據」,裁定對方的股票投票權無效。當日召開股東會的主席不按常理出牌,辯稱「覺得有疑問股份」、「盡快刊發投票表決結果」,貿然DQ對家,聲稱做法獲公司章程授權他根據個人的判斷否決股東表決權。本欄也特地翻看康宏的M&A(公司大綱及章程)、主席所描述的第74條,表面上勉強看似權威,但其實破綻在於時間。如果台灣幫早覺得郭曉群有問題,為何不一早就提出質疑?為何要到有利益衝突之際才提出DQ?康宏主席既是入稟狀的原告人,又是董事會成員,雙重身份實屬可圈可點。但更重要的是,這個行為一旦成為股東會先例,那麼下一次無論出於甚麼原因,只要董事會主席想阻止某維權基金或某些股東投票,只需提交一份入稟狀,質疑該股東的股權合法性,即大功告成,完全不必考慮案情,被告一方也失去被公平審訊的機會。懂法治的人,也都應該知道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權利或財產(包括投票權),直到對他/她被定罪之前,誰都不能剝奪。但有趣的是,這宗對股東造成壓迫或不公平損害的事件,監管機構一直都保持緘默,證監會和聯交所也沒有任何行動。或許,對於這些機構來說,康宏的故事最刺激一部份已經過去,只抱着食花生的心態看董事會殘局。而願意衝出來表態的,沒有驚喜,仍是兩位密密玩fb的康宏KOL,東邊一句「平常心、瞓得好、解心結」,西邊一句「道不同不相為謀,德不孤必有鄰」,哦。十一少
http://fb.com/11mister
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80114/20274006
Nex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