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魑魅魍魎:康宏損法治粗暴DQ真難看

1 : GS(14)@2018-01-15 03:31:54

控制上市公司董事局,有些人可以很高明,有些人可以很陰濕,但康宏(1019)的台灣幫就很粗魯,為求褫奪對方資格,竟在EGM僅以兩份入稟狀DQ主要股東郭曉群,在法治社會「未審先判」,荒謬吧。這場爭奪戰是這樣的,郭曉群於上月提出動議,罷免包括曹貴子及吳榮輝等8名康宏董事,以及持股近29.98%的富邦提議兩名新董事的議案。而支持台灣富邦一方的新任主席陳志宏,於去年12月底付出1,045元的存檔費,向高院呈交一份質疑郭曉群等合法股東身份的入稟狀,然後以此為「理據」,裁定對方的股票投票權無效。當日召開股東會的主席不按常理出牌,辯稱「覺得有疑問股份」、「盡快刊發投票表決結果」,貿然DQ對家,聲稱做法獲公司章程授權他根據個人的判斷否決股東表決權。本欄也特地翻看康宏的M&A(公司大綱及章程)、主席所描述的第74條,表面上勉強看似權威,但其實破綻在於時間。如果台灣幫早覺得郭曉群有問題,為何不一早就提出質疑?為何要到有利益衝突之際才提出DQ?康宏主席既是入稟狀的原告人,又是董事會成員,雙重身份實屬可圈可點。但更重要的是,這個行為一旦成為股東會先例,那麼下一次無論出於甚麼原因,只要董事會主席想阻止某維權基金或某些股東投票,只需提交一份入稟狀,質疑該股東的股權合法性,即大功告成,完全不必考慮案情,被告一方也失去被公平審訊的機會。懂法治的人,也都應該知道在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權利或財產(包括投票權),直到對他/她被定罪之前,誰都不能剝奪。但有趣的是,這宗對股東造成壓迫或不公平損害的事件,監管機構一直都保持緘默,證監會和聯交所也沒有任何行動。或許,對於這些機構來說,康宏的故事最刺激一部份已經過去,只抱着食花生的心態看董事會殘局。而願意衝出來表態的,沒有驚喜,仍是兩位密密玩fb的康宏KOL,東邊一句「平常心、瞓得好、解心結」,西邊一句「道不同不相為謀,德不孤必有鄰」,哦。十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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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s://hk.finance.appledaily.co ... e/20180114/2027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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