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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媒體稱菲支付南海仲裁案律師費三千萬美元 應由美國報銷

菲律賓一家主流媒體15日刊文披露,菲律賓為南海仲裁案請律師共花費了三千萬美元。文章指出,美國應為菲律賓報銷這筆費用,因為仲裁案給了美國幹預南海事務的借口。

菲律賓專欄作家里戈韋托·蒂格勞當日在《馬尼拉時報》頭版發表文章說,菲律賓為南海仲裁案請律師,共花費了三千萬美元。“他們(美國)在南海沒有主權聲索,也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而仲裁案給了美國幹預南海事務的借口,美國中央情報局或者國務院應該給菲律賓報銷這筆高昂的訴訟費和律師費。

蒂格勞說,這些律師竟然成功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到重新定義“仲裁”這個詞,“仲裁一直是指在有爭議的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第三方幫助解決爭議問題。現在看上去‘仲裁’可以單方面提起了。”

蒂格勞曾是菲律賓前總統阿羅約的新聞發言人和辦公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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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元生回應華潤律師聲明:所有質疑均有公開佐證

針對7月14日華潤方面的律師聲明,萬科股東劉元生針鋒相對。有網易房產獨家獲悉,劉元生在與律師團隊溝通後,同樣發出一份律師聲明。

聲明稱,此前舉報信中的質疑,比如“華潤置地前海項目交易涉嫌利益輸送”等,均有公開或可信的信息來源佐證,沒有任何虛構或臆造。

劉元生稱,華潤依法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和公眾如實正面回複質疑,而不是恐嚇《投訴信》的作者和發布媒體。

劉元生還在律師聲明中呼籲監管部門及時介入,盡早調查。

(圖為劉元生聲明)

此前地產壹線獲悉,劉元生向監管層拋出五點疑問,矛頭直指華潤、寶能。

以下為劉元生的舉報信:

致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國務院國資委、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交所、深圳證監局 :

自華潤寶能一致聲明反對重組預案,寶能提議罷免全部董事監事後,萬科 H 股股價連續下跌,創一年以來新低,因此作為中小股東極為擔心萬科 A 股複牌的走勢,以及萬科的長期發展。我們非常欣慰地看到, 6 月 27 日深交所致華潤、寶能的關註函,但據傳,這兩家公司均已回複深交所不存在一致行動人關系,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我們認為事情不能到此為止。為幫助監管部門督促華潤、寶能披露真相,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我們在此提出以下幾個亟待澄清和調查處理的重大問題:

1 、寶能系與華潤到底有多少合作項目?雙方到底有多少重大利益關聯? 雙方在哪些事項上達成了一致行動的交易?

從公開信息看,寶能和華潤過去和現在均有很多項目存在重大利益關聯。正在建設的華潤置地前海項目由華潤置地於2013年公開競標以 109 億獲取土地,之後分宗三塊土地,並由華潤吳向東引入寶能合作開發。具體為,2015年7月,華潤置地將其中二塊土地權益(合計15萬平米建築面積)全部轉讓予寶能系,另一塊商住用地(合計35萬平方米建築面積),則由寶能系與華潤共同開發。寶能系合計出資59億,占有了華潤置地前海項目約60%權益。股權出讓後 3 個月,華潤信托提供 36 億資金用於寶能地產的增資和房地產項目開發。如此優質的項目,央企華潤居然出讓一半股權給民企寶能,甚至讓寶能系人員擔任華潤置地前海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更據香港資本市場的消息稱,連這 59 億都不是姚老板自掏腰包,均由華潤提供融資。請問以上情況否屬實?

2014年底開始,深圳的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同一地段卓越前海項目賣出10萬每平米高價的情況下,華潤僅是在該塊土地取得成本基礎上略微溢價後,就將60%多的土地權益轉讓予寶能系,華潤的這等種法是否涉及國有資產流失,以及向民企輸送利益?2015年7月24日寶能系增持萬科股份至5%以上,2015年7月28日華潤置地將華潤置地前海項目合資公司50%的權益轉讓予寶能系(合計35萬平方米建築面積)。2015年9月30日,華潤置地前海項目合資公司的董事長變更為寶能系張保文,2015年10月起,寶能系開始第二波瘋狂增持萬科的舉動。以上時點高度重合。特別要提醒註意的是,在寶能系正瘋狂增持股票,向華潤作為第一大股東做出重大挑戰的情況下,華潤與寶能系就華潤置地前海這一重大項目進行如此緊密的合作,請華潤和寶能解釋動機?華潤和寶能有沒有秘密協商,一致行動?

另外,請寶能系和華潤說明,華潤今年 4-5 月增持東阿阿膠4.66% ,但華潤增持之前,前海人壽也從一季度開始買入東阿阿膠 2.44% 。為何前海人壽如此巧合在央企增持前出手,雙方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和一致行動? 雙方究竟是哪一年就開始合作的?除了以上合作事項外,是否存在其他合作項目?具體的合作條件、合作形式、合作金額和總規模?

在3月17日的股東大會上,華潤對引入深圳地鐵、推進重組、繼續停牌投贊成票,舉牌企圖控股萬科的寶能的態度竟然也來個180度的大轉彎,與華潤協調一致投贊成票,在6 月 23 日深夜,寶能、華潤雙方先後發表相差約 10 分鐘書面聲明,一致反對 6 月 17 日董事會通過的重組預案, 時間間隔如此之短、內容連內部控制人的指控用詞都高度一致,雙方是否事先協調過立場? 6 月 27 日萬科年度股東大會上,華潤與寶能協調一致,共同投票反對萬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其中華潤甚至為此做出前後矛盾的投票,雙方還都聲明將在未來的股東大會對重組預案聯手投反對票。寶能要罷免萬科全部董事,華潤方面長時間不吭一聲,是否是雙方已有默契和協調?現在被迫發聲表示意見與寶能並不完全一致是否因華生教授指出雙方涉嫌一致行動人關系不敢再明言支持?雙方還有哪些協調一致的行動或計劃?

2、寶能與華潤是何時在萬科第一大股東地位問題上開始談判交易?先後達成過哪些默契與協議?

根據萬科獨立董事華生教授的文章,寶能舉牌萬科後,萬科多次向華潤請求增持,華潤均推諉或否決,待寶能坐穩第一大股東寶座之後,華潤開始勸萬科管理層接受現實。

華潤是什麽時候決定放棄第一大股東地位的?華潤要求萬科接受寶能作為大股東的初衷是什麽?另請寶能和華潤分別說明,在寶能舉牌前,雙方有沒有就此進行過接觸和共同策劃?雙方有那麽多項目合作,在寶能舉牌之前和舉牌之後雙方能沒有接觸和談判乃至交易嗎?寶能現在對華潤亦步亦趨,當初沒有華潤默許或承諾敢舉牌搶奪控股權嗎?請和寶能合作密切的華潤置地吳向東說明,其是否就寶能舉牌萬科計劃和姚振華接觸並共同策劃過?是否計劃被寶能推舉為萬科董事長?

再據華生教授文章披露,在6月17日 董事會上,華潤代表發言表示“華潤已經與寶能接觸,寶能不反對華潤成為第一大股東”。請問,寶能又是什麽時候以何種形式和華潤達成默契或協議,同意把第一大股東地位讓回給華潤的? 華潤的董事、監事事先同意了萬科年度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卻在 6 月 28 日萬科年度股東大會上與寶能一道否決了相關議案, 事先是否協商過 ? 據傳, 在6月18日董事會召開之前,寶能和華潤已簽署了正式秘密協議。請華潤和寶能分別說明,是否簽署了秘密協議,是否未來有股權轉讓計劃?

3、雙方對深鐵重組聯手出爾反爾,背後有何陰謀?

華潤和寶能在3月17日的股東大會上,共同贊成推進與深圳地鐵的重大重組事宜,主張股票繼續停牌。而當又停牌3個多月後,又雙雙反對深圳地鐵重組預案。這被華生教授批評為出爾反爾後,又辯解說他們當初同意的是與深圳地鐵合作這個方向,現在反對的是對深圳地鐵發行股份的預案,因為這會攤薄傷害現有股東利益。這我們就不明白了,如果不給深圳地鐵發新股,按華潤的方案只是花錢買土地,這根本不是什麽重大重組,也根本不必停牌,自己花錢買了就是了。華潤涉事人和寶能都是資本市場上的老手,連這點常識也沒有嗎?如果你們一開始就反對向深圳地鐵發新股,那贊成停牌推進重組、讓股票無故多停牌3個多月不是坑人嗎?到底是什麽使你們從開始一起贊成到後來聯手反對?這背後有什麽陰謀和交易?這與你們之間關於萬科第一大股東位置的交易是否有關?

4、隱瞞雙方達成第一大股東易主的秘密協議,是否已明白無誤涉嫌內幕信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華潤方面在6月18日董事會上公開承認寶能已同意華潤當第一大股東,外面傳言華潤方面敢說這個話因是雙方已有書面協議或承諾函。在這種情況下,華潤方面如果在6月18日成功否決重組預案,股票因重組失敗必須在周一即6月21日複牌。這樣就會完全如華生教授分析的那樣,我們這些中小股東一定以為王石的股權保衛戰已宣告失敗,寶能系可以無阻礙的增持上位全面控盤,故而肯定持股待漲。市場上也會有一大批投資者沖進來以待寶能進一步增持舉牌獲利。這時去年追隨寶能系殺入萬科的各路資金的內幕知情者,必然高位出貨。等到真相大白,寶能讓華潤重做第一大股東的消息傳出,市場勢必狂跌,從而坑死我們這些等著寶能增持而持股不賣的老股東和高位新殺進來的市場投資者。按華潤方面在董事會上的提議,在股價落定後,再對華潤定向增發。

更新的市場傳聞是,這些內幕操刀者更陰險的計劃是,若此時市場跌得太狠,華潤的股票沒問題,但寶能手上股票已被鎖定還有半年期,為防止自己的股票爆倉,寶能已籌集大量資金,準備在底部建倉(有消息說,3月份時由於深圳地鐵的消息出來得太突然,寶能沒資金準備怕爆倉,故與華潤方面的內部人商定要先支持重組,再停牌幾個月。這恐怕是他們當初在股東大會上支持重組停牌的真正原因)。寶能建好倉然後舉牌,推漲股價,給市場以寶能可能還想控股萬科的幻想。這樣在二級市場上反複賺足了之後,待今年年底寶能所持股票解除鎖定,寶能再按秘密協議將自己的股票轉一部分給華潤,恢複華潤的第一大股東地位。因此,華潤的涉事內部人與寶能秘而不宣的達成轉讓股權協議或承諾,已構成內幕交易。其目的是利用內幕信息操縱市場,謀取非法巨額暴利。華潤主刀此事的當事人與寶能已明顯涉嫌內幕信息、內幕交易和意圖操縱市場罪。這即便從已經公開的信息看,也已經鐵證如山,建議監管部門立即立案調查,嚴肅查處這批證券市場上的害群之馬和國企內部的蛀蟲,也挽回華潤這家有著光榮歷史的央企的市場信譽,以避免給黨和國家造成進一步更大的負面影響。

5、多個跡象表明寶能用於收購的資金來自不合規的銀行資金,用於收購的主體故意規避法律法規的明確要求,請問寶能是不是利用違法資金和不合規主體收購並控制上市公司?

據報道,寶能系用 26 倍杠桿,引入浙商銀行等資金購買萬科股票。請寶能系說明是否在用銀行理財資金購買股票?是否符合銀監會的規定?是否符合證監會關於場外融資、去杠桿的政策規定? 這些銀行資管計劃的投資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資金正在暴露於巨大的風險之下?

前海人壽最終股東是寶能系和四位自然人。四位自然人的股權都是從寶能系購買。請前海人壽說明該四名自然人與寶能有沒有關聯和一致行動關系?符不符合保監會的規定?四個自然人出額 40 億元,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是不是代持?

我們看到基金業協會法律部主任公開質疑了萬能險投資的股票投票權問題,而保監會表示保險資金入市不違規。但是,請保監會明確:用保險資金投入不同股票以實現保值增值是合法的,但利用巨額保險資金為其實際控制人的公司去擡轎子、擔風險,圖謀控股與自己有利益沖突的實體公司,這也合法合規嗎?

鑒於萬科A股複牌在即,強烈建議相關監管部門包括相關紀監委部門,立即行動,保證市場的公開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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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讓被告人與律師坐在一起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573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廢除了延續近30年的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穿囚服、戴戒具的做法,但是,去除“有罪標簽”的舉措還不夠徹底,尚未涉及被告人的坐席問題。

我國刑事法庭上,審判席居中,審判席前方右側是公訴人席、公訴人席右側依次是被害人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席、證人、鑒定人席;審判席前方左側是辯護人席。被告人席單獨設置於審判席正面,有的法庭為了安全,仍用低柵欄圍住被告人席,兩面有法警看守。

被告人坐席的這種設置,明顯帶有暗示被告人“有罪”的意味,被告人仍然是審問對象,還沒有得到當事人的禮遇,審判的實質還是“審訊”或者“審問”。被告席更像一種“懲罰”的工具,讓被告人一進入法庭,就能感受到心理上的壓力或者羞辱、自卑等不良情緒,即使不穿囚服、不戴手銬、不坐囚籠。而任何一個邁入法庭的人無需介紹,都很清楚誰是被告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既然是無罪推定,在判決作出之前,就不能讓被告人看上去“有罪”,要防止給法官造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因為外在的“有罪標簽”可能會影響裁判者的最終裁決。

同時,刑事法庭上,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只有辯護律師才能與檢察官面對面而坐,相互進行辯論。而國際上通行的法庭布局是,讓被告人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因為辯護權是被告人最核心的訴訟權利,被告人本人才是辯護方的主角。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來源於被告人的委托,必須與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我在韓國刑事法庭旁聽時,翻譯特意用漢語寫字告訴我,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兩個人是:被告人+辯護人,被告人在前,辯護人在後。當我告訴她,在中國與檢察官相對而坐的只能是辯護人,被告人被置於另外一個單獨的坐席時,這位沒有任何法律知識背景的女孩驚訝地說:“那怎麽行呢?他要是想與自己的律師商量事情不是不方便麽?”

被告人不能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割裂了辯護方的整體性,限制甚至剝奪了被告人在審判中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不能隨時與被告人交流、溝通和協商,只能經審判長許可後向被告人發問。被告人獨自承受著來自各方的共同“審問”,本該為被告人提供幫助的律師卻成了法庭審問的參與者。更嚴重的是,我國刑事辯護率非常低,很多案件中沒有辯護律師,被告人只能自己辯護,在沒有專業法律素養的背景下,被告人很難與檢察官進行法律上的平等交流。即便有辯護人,實踐中還可能出現辯護人當庭拒絕辯護,以及辯護人因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驅逐出庭後庭審繼續進行的現象。當庭審沒有辯護律師的時候,預設的審判方、控訴方、辯護方、被告人構成的“四方”格局就會坍塌。

事實上,早在1993年,我國民事、經濟、海事、行政案件的庭審中,就已經遵循控辯平等的理念讓被告人和訴訟代理律師坐在了一起。時隔二十多年後,刑事法庭的被告人卻依舊被桎梏在傳統的被告人席上,盡管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學者已經多次呼籲對此進行改革,也有地方法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此次法庭規則的修改依舊沒有作出回應,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

科學合理的法庭布局,不但是訴訟理念的外在體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會促使訴訟價值得到發揮。我們應當盡快轉變傳統思維,尊重被告人作為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順應現代司法文明的要求,徹底去除強加在被告人身上的“有罪標簽”。

我們主張,在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應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並與公訴人相對,被告人不再被法警看守。被告人席位的變化,去除了被告人的“有罪標簽”,體現出法庭對控辯雙方平等看待的態度,被告人不再是審訊的對象。被告人坐在辯護人旁邊能適時與辯護人溝通,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共同調整辯護策略,成為共同行使辯護職能的一個整體;也可以緩解心理壓力,減輕自卑、羞辱等負面情緒,讓被告人有尊嚴地接受庭審。

不過,為保障庭審人員的人身安全,對於涉嫌嚴重暴力犯罪的被告人;明顯有脫逃、行兇、自殺、自殘等人身危險性較大或者經常出現情緒失控、過激舉動的被告人,可以考慮被告人席周圍仍留有法警看守。在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中,如果被告人或被申請人要求出庭且人民法院準許的,在允許其與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坐在一起時,可以對精神病人使用限制自由活動的束縛式座椅。

在適用特別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中,建議采用“圓桌審判”的模式。圓桌審判可以增強法官的親和力,減輕未成年被告人或和解雙方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營造一種平等參與討論、合力解決糾紛的氛圍,有助於促進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合作,提高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

(作者單位:中國社科院法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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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律師自爆擁有專利,槓上最夯手遊公司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2016-08-01  TCW

他曾懷抱遊戲夢,如今狀告寶可夢開發商,稱它侵害專利、還索賠一億元。是他擋住了寶可夢嗎?

《精靈寶可夢GO》(Pok?mon GO,簡稱寶可夢),七月二十五日正式在香港推出,台灣伺服器已準備好的傳言一直甚囂塵上,讓台灣玩家望穿秋水,但卻始終只聞樓梯響。

寶可夢遲遲不在台灣上市,竟有一位台灣人宣稱,這可能是因為寶可夢開發商Niantic侵害了他在十年前申請的遊戲專利,導致寶可夢在台上市的時程受阻。

「我要爭的是一口氣,我才是世界上第一個想到這件事情的人,不是你,不是John Hanke(Niantic執行長)。」說話的,是今年一月對Niantic提出侵害專利告訴的專利律師王信。

Niantic委託的台灣某家大型律師事務所對於本刊詢問,不願正面回應是否接受Niantic委託,處理這樁官司,僅表示無法代表客戶發言,也不願證實寶可夢是否真因該專利案官司,延遲進入台灣市場。記者去函Niantic也仍未獲回應。

攤開王信親自寫的告訴狀、智慧財產法院寄給他的開庭通知書,以及Niantic執行長漢克親簽的民事委任書,上頭清楚載明Niantic委託台灣的法律事務所和王信打專利案官司,開庭通知書上寫著當事人姓名為「NIANTIC, INC.」,開庭時間為八月,案由為「排除侵害專利權」。

來頭不小的訴訟戰將打過宏達電對蘋果專利戰

為什麼一名律師敢槓上現在全球最紅的遊戲公司?

原來王信來頭不小,他曾擔任宏達電法務部資深經理,參與過宏達電與蘋果的專利戰,任職宏達電時期,平均每兩週就接到一個來自國外的專利訴訟或警告。他現為國內某上市科技公司的副法務長,對於國際專利訴訟,可說經驗豐富。

也因此,當王信去年十二月經朋友介紹,玩了一款由Niantic開發,結合真實世界地理位置、社群和擴增實境的手機遊戲《Ingress》時,他驚覺這款遊戲與他的專利概念十分類似,他立刻去信Niantic,告知對方已侵害他的專利。

原來王信在二○○六年便在台申請了一項「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專利,該專利並非發明專利,但詳載了攜帶式電腦,如後來問世的智慧型手機和平板,如何透過GPS系統回傳使用者在真實世界的地理位置,並且結合遊戲商業模式,王信認為寶可夢的概念與其專利相當類似。

王信的信寄出三個禮拜,沒有得到任何回應,他馬上決定提告,「我是沒有任何猶豫的,因為我知道,告了它(Niantic)才會來跟我談。」王信說。

宇東集團是亞洲最大專利服務公司,世界百強科技公司中有一半都是其客戶,宇東集團台灣區總經理張智為認為,王信選在此時此刻提告不僅合理,而且換作他,他也會提告。

「等十年大魚」索賠一億兩造談判破裂,鬧上法庭

「我認為他(王信)已經等十年了,○六年開始到現在,終於有人用了,然後他找到一個看起來比較大的,我認為他已經等很久了,現在看到真的有一條大魚上來。」張智為說。

王信索賠新台幣一億元,但Niantic也不是省油的燈,今年五月,Niantic的全球委任律師事務所泛偉(Fenwick & West LLP)智慧財產權主席薩克史戴德(Michael Sacksteder)親自回覆王信的信,表示願意約時間和王信電話會議討論,但最後雙方談判破裂,Niantic拒絕付錢和解,雙方於是正式進入法律訴訟流程。

張智為認為,Niantic是否有可能因忌憚背上「侵害專利」的臭名而延遲寶可夢進台灣市場的時間,要看背後主導的公司是Niantic還是任天堂。「如果是美國人,它就直接出貨(上市),它才不會理你,因為你擋不了它。」

他指出,原告王信索賠一億元「太誇張」,就一個非付費遊戲而言,原告如何估算出一億元這個價格,令人費解。

專家:勝訴機率各半寶可夢在台推出機率仍高

張智為預測,王信和Niantic雙方勝訴的機率各是一半一半,因王信本身即為專利律師,不須付出太高的訴訟成本,Niantic很有可能先在台灣推出再說,畢竟訴訟期可長達三到五年不等。

王信申請的遊戲專利範圍,包括車用電腦、平板、掌上型電腦和手機等五項裝置,不限於遊戲,也含旅遊、購物等用途:「此類遊戲與傳統線上網路遊戲之最大不同,……,需真人進行真實的移動,並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將真人的移動位置定位,經由無線網路回傳主機伺服器。」

有趣的是,為什麼一名專利律師,會申請遊戲專利?難道他是「專利蟑螂」?

事實上,王信共有兩個遊戲專利,「真實世界之網路遊戲」是他的第二個專利。雖然身為律師,畢業自台大物理系的王信,本身學習電腦程式語言,二○○○年時曾開過一家遊戲公司,主力產品是網路大富翁,最後市場反應不佳,公司倒閉,負債千萬,他決定從事律師一行,盡速還清負債。

○六年,他原本想用其第二個專利,再開一家遊戲公司,但向國內幾家軟體公司老闆爭取資金未果,只好放棄回頭繼續當律師。未料,十年後一款寶可夢遊戲大紅,讓他的專利再次派上用場。

但就現況看來,無論Niantic是否真的侵害王信的專利,寶可夢遲早會在台灣推出,台灣玩家還是最大的受益者。

【延伸閱讀】他指稱的專利,寶可夢不是第一個應用的!—過去AR結合真實環境的手遊

應用說明:用手機鏡頭透過App掃描環境,利用擴增實境發現額外資訊或圖像,進行遊戲

2010年《Layar》最早推出該應用的App之一

2013年《Ingress》Niantic推出的寶可夢類似款遊戲,下載量至今破1,300萬

2015年《怪獸社區》台灣人開發的手遊,號稱台版寶可夢,下載量至今約30萬

整理:李欣宜

撰文者李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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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沒事不要找律師

在世上各類職業中,這世上理直氣壯按時間收費的只有兩種人:律師和技師。(此句特別鳴謝韓老濕)

 

舉個例子,在每單成功的IPO身後,金融狗們看著是風光,但除非企業上市成功,否則所有的工作都是白搭;而律師卻是有巨額保底收益的第三方服務方了,按照港股一單IPO大概500萬港幣的費用(不包成功上市的哦),他們用紮實的專業知識和辛勤的勞動付出,實力演繹了——時間就是金錢


 

為什麽要找律師?

 

因為金融業提供的是各類無形產品,都是以文件形式向投資者呈現,幾個億的生意全靠白紙黑字,這風險區區一只金融狗扛得起麽?


 

所以香港的招股書啊,設立基金需要用的私人配售備忘錄(基金說明書,簡稱PPM)等文件,都要經律師之手。防的就是萬一出事、需要上法院時候,當年文件上的每個字,都是保護你的金鐘罩。


所以比記者更喜歡負面新聞的,應該就是各家律所了。每當跨國企業出事的時候,就是各大律所partner爭前恐後去拿deal的時候:比如上市公司被沽空機構唱空了,趕快成為人家的第三方獨立法律顧問,或者代表廣大投資者來個集體訴訟什麽。

 

律師們需要幫公司重新瀏覽所有的文件、往來電郵、資產項目,瑕疵、風險都要重新考慮,這得調動多少的律師,花費多少時間。每個股市黑天鵝,都是拿到deal的律師的A5000點啊。

 


所謂做好事可以沒有律師,但做了壞事,絕對不能沒有律師still律師是不打包票解決事情的)!


Billable hour——世上最貴的時間


衡量金融狗靠P&L;go big or go home是種常態,不開張時候關燈吃面,行情來了一單就夠吃三年;衡量律師就靠billable hour,這里奉獻五分鐘,那里付出半小時,用billable hour演繹出中國的古話: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

 


根據Wiki的數據,總部位於倫敦和芝加哥的律所DLA Piper2014/15年度的topline達到16.26億英鎊,而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則是Magic circle(英國頂級律所)利潤最高的,平均每個equity partner帶來了137萬英鎊的收入,每個律師幫公司賺了24.7萬英鎊,律所的凈利潤率是46%

 

律師中呢,partner負責維護客戶關系,把活兒拉回來,再分配給下面的各級律師,這還沒算他們自己要幹的活兒;由於律師每個月的工資是固定的,所以簡單算術就能算出來律所每年breakeven需要多少小時,賺到錢又需要多小時。

 

根據Yale法學院數據,美國所associate每年的保底billable hour區間約為1700-2300小時,按照每小時500美金的收費(partner每小時約1000美金的收費),一個associate每年為公司貢獻8.5萬至11.5萬美元。

 

Billable hour和盈利三張表一樣,都是能推出來的。Associate要想每年達到2200小時,假設他們從早八點工作到晚八點,12個小時;減去午飯和晚飯的2小時,再減去1小時的廁所、喝咖啡、抽煙、休息時間,減去半小時的內部會議;那麽一天可bill的時間是8.5小時,一周五個工作日便是42.5小時

 

假設一年律師放三周假期、兩周公共假日,不請病假,那一年47周,便可得出1997billable hour;意味著律師還要每個月加兩個周六的班144小時),bill2141小時;最後差的那60小時,就靠一到十月再多加六個周末的班60小時),終於得出了2201小時(算的我有種被掏空的感覺)。


 

所以律所的賺錢程度,和旗下律師的苦逼程度,一般是成正比的(突然有點不敢想象在DLA Piper做律師是種什麽樣的體驗)!如果再算上律師的通勤時間,給媽媽、老婆什麽打電話的私人時間,每年工作時間約有3058個小時!所以,不像金融狗,律師通常都會給人一種工作勤懇的感覺,那是因為工作時間真的得長,苦逼的時候真的很!苦!逼!


 

小律師們就是這麽活在矛盾中的:一方面身體告訴他們,最近實在忙的有點吃不消,不想這麽忙;但理智和職業精神又告訴他們,不忙的時候就會受到billable hour的考核壓力和律所生意不好的壓力;好在律所的job security比投行高,生意不好律師也不怎麽會裁員,最多鼓勵律師多休無薪假。


 

Under billing VS Over Billing


不是所有的Billable hour都能變成利潤,律師的利潤等於billable hour*hourly rate*recovery rate,因為客戶有時候不一定會付所有的billable hour。這里就存在under billingover billing兩個實際操作問題。

 

比如律所業務時忙時閑,客戶暑假、聖誕多放假,律師們可能天天坐在office,也沒有活可以bill,那就意味著他們需要在其他時間把兩千多個小時給補回來。

 

並且律師們還有很多其他的地方需要花時間,比如:整理自己的資料庫,這know how的時間不能省;要去找客戶做BD,做presentation,這也省不了;有些還要保持一定的媒體知名度,給媒體做采訪、寫文章;一些美國所還要求律師每年都有幾十個小時的pro bono(不收錢、不記時間的案子)。
 

最懵逼的一種情況就是:盡管律所都有系統給律師記工分,但律師必須自己寫下來每天不同時間分別做了項目的,否則口說無憑、賬單發出去,客戶不會買單的;假設說那天律師一下子做到了晚上三四點,累的七葷八素,忘記寫那段時間幹了啥,過了兩三天才想起來忘寫narrative,又不能瞎寫給客戶,那一晚就算是白幹了呢


各大律所對律師under billing是非常深惡痛絕的:有大清早組織律師開會(這樣不會妨礙他們的billable hour),由大領導分組給大家傳達填寫billable hour的重要性的;有超過若幹billable hour沒記下來,律師就要自己飛去美國總部,找財務討要工資和獎金的!

 

如果一個律師最終的billable hour不達標,輕則收不到獎金;重則被裁員,難以在圈內混下去,這種情況中最慘的是想幹活,但偏偏老板拉不回來項目、或者沒工作給你幹。


 

所以也有律所瞎寫自己billable hour,搞得跟做假賬一樣,結果被客戶告上法庭的,請參見法律圈八卦網站Above the law的報道(好巧哦,又是收入最多的DLA)。


沒事不要總找律師


雖然律師很苦逼,對客戶要求必須有求必應,但金融狗也好,公司狗也罷,千萬不要覺得自己高高在上,有事沒事懶起來就丟給律師去做,因為:

 

律師回郵件是需要花時間和senior討論、和打字的,bill0.1小時妥妥的;


接你電話是需要花時間的,所以別廢話,律師的通話時間是要bill的;


沒事不要找上一堆律師開會,人家是按照會議時長乘以出席會議的律師人數來杠桿bill的;


自己能填的文書工作、複印什麽也別丟給律師,這依然屬於服務時間,是要bill進去的;


在香港請個tier 1的律所,如果可以自己帶領第三方團隊的,就千萬別讓律師去lead,因為他們指揮這個指揮那個也要bill的;


特別不要覺得自己作為老板什麽,做事對接一定要講究身份匹配,partner級別的律師不是不聯系你,是人家的rate真的很高(跟你講半小時就要收你500美元),怕你們收到賬單太驚悚。

 

香港曾經出現過,內地國字號企業不了解情況,讓律所做了很多服務,結果收到幾百萬的律師費,然後不願意付律師費,然後被律所告了,最後還是要付律師費的曲折故事。

 

所以為了減少以上情況,香港一些大律所現在也開始給律師們培訓了,要求他們學好二不政策

 

不主動給客戶打電話——以防bill了客戶,客戶說這是你打給我、不算時間;


不拒絕客戶找你——客戶打來問完問題,趕緊補一句:哎,我們剛好有個問題也想問你們。

 

Bug就是,這樣多少降低處理事情的效率和速度嘍!

 

如何優(mian)雅(fei)的請律師幹活


非要錦囊妙計的話,只能告訴你們,律師的billable hour是從簽訂服務協議開始,到deal結束的,所以簽協議之前、完成deal之後問問題,他們都是不收費的;至於律師會不會好好回答你,或者少bill一點你的時間,那真的只能看你和律師的關系了。

 

只能說,沒事不要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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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上收十年:律師能為死刑犯做什麽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670

北京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一座十多層的建築,就是最高法院的第二辦公區,俗稱“死刑複核大樓”。(任重遠/圖)

在與最高法院、雲南普洱中級法院爭取了一星期後,昆明律師惠君琦才從後者處拿到當事人的死刑複核裁定書。彼時,當事人已因毒品犯罪被一審的普洱中院執行死刑。

為了這起死刑複核案件,惠君琦往北京跑過五趟,五次約見最高法院的承辦法官,遞交了五份書面辯護意見,換來的只有複核裁定書中的一句話:“(合議庭)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現已複核終結。”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複核權,迄今已近十年。據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透露,十年來,中國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總數已由“萬字號”減少到“千字號”,少殺、慎殺效果明顯。

但在死刑複核這一攸關生死的最後防線,律師的參與程度、辯護空間依然有限。據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員張亮統計,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複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占比8.63%。

法律不明確,就叫辯護人吧

與十年前相比,惠君琦的遭遇已經好多了。

知名刑辯律師張青松說,那時的律師,找不到死刑複核案件到了哪里,找不到承辦法官在哪里,不知道如何表達意見。

接受當事人委托後,律師們碰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閱卷難。在死刑複核階段,最高法院、終審法院都會拒絕律師的閱卷申請,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被告人家屬、一二審律師手里的案卷,很可能只有關鍵部分,如此,死刑複核律師便無法掌握全部案情。

會見當事人也是障礙重重。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律師想在死刑複核階段會見被告人,先要出具最高法院公函。但最高法院往往認為死刑複核期間的會見沒有法律依據,拒絕出函。

一個既看不到案卷、又見不到當事人的律師能做些什麽?或許可以嘗試找找法官。在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下稱“尚權所”)於2009年完成的《律師參與死刑複核程序實證報告》中,律師是這樣聯系法官的——首先,通過網絡搜索查詢某地、某類死刑複核案件歸屬最高法院的某個刑事審判庭管轄;然後,通過“114”或其他方式找到相應審判庭的電話,並與該庭內勤聯系。如果運氣好,內勤或許會告訴你案件承辦法官的姓名、電話。

當然,運氣也可能不好。在尚權所200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師直接撥通了一位法官的電話。不料,法官上來就說電話保密,還質問他從哪里得來的號碼。律師只想問問案件進展,對方卻說沒有義務告知,電話直接掛斷。

這種情況下,律師想與法官聯系,只能通過兩種途徑:郵寄、信訪。涉及死刑複核的郵件,收件人一欄不必寫明具體審判庭或法官,但要標註案件性質和被告人姓名。經過整理、分揀,這些郵件會被自動送到案件承辦人手里。若是走信訪通道,律師就要親自去一趟永定門附近的最高法院信訪接待點。曠日持久的排隊後,得到回應的幾率微乎其微。

2008年9月,最高法院刑三庭一位法官的話似乎給出了答案:對於律師在死刑複核階段的身份,法院沒有明確規定。那時,律師在死刑複核程序中開展的是辯護業務還是代理業務,都沒有統一的說法。作為慣例,辦案時一般稱為“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有律師參與。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但在死刑複核程序中,最高法院對此沒有要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教授吳宏耀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不盡合理。

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訴法,對於死刑複核階段律師的作用,只寫了一句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新刑訴法的司法解釋出臺前,吳宏耀組織過一個研討會,提出死刑複核階段,必須為那些沒有辯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律師。然而司法解釋公布時,只規定了高級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時,要為被告人指定律師。對於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只字未提。

法律援助規定遲遲未出臺

早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前,學界就在關註死刑複核階段律師的作用。一種設想是,讓死刑複核走向訴訟化,逐漸發展成控辯雙方你來我往的聽證模式。或者至少,為合議庭、被告人、被害人、辯護人、檢察人員等搭建起一個平臺,大家可以見見面、說說話。

遺憾的是,時至今日死刑複核訴訟化並未實現。死刑複核不開庭,法官們對著案卷審案,律師們能做的就只有約見法官、會見當事人、提交辯護意見。

盡管作用有限,死刑複核程序依然需要律師參與,因為絕大多數被告人根本沒有為自己辯護的能力。在張亮的統計中,255個死刑複核案件涉及281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以下學歷者246人,占比87.54%;高中及以上學歷者35人,具有大學學歷者僅7人。

為保障被告人權利,從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先後出臺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尤其最初三年,兩高每年都會發布一兩個新規。比如2007年,兩高會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頒布《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幹規定》等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剛收回死刑複核權的幾年,不核準率相對較高,大約15%。2007年,死刑緩期執行數字首次超過死刑立即執行。此後,不核準率漸趨平穩,基本保持在10%以下,規範出臺的密度也相對放緩。

直到2014年3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仁文在一篇內參中指出,為確保死刑複核案件質量,應盡快賦予死刑複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權。很快,劉仁文的建議得到官方回應,“為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法院的“改革任務”中。

隨之而來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部牽頭制定《關於為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規定》(下稱《法律援助規定》)。

據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最高法院的設想是,將法律援助、免費辯護推廣到全部死刑案件中。2016年3月全國“兩會”前後,時任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也對制定中的法律援助規定進行過解讀。孫軍工稱,“為所有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訴訟權利的需要,是進一步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發生的需要”。而規定一旦發布,不僅所有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師辯護;在律師辯護方式、律師資質、律師權利義務和權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方面,也都將有所規範。

2016年9月11日,在尚權所和法大刑事法援研究中心共同舉辦的“死刑複核收回十周年學術研討會”上,有學者表示,在死刑複核案件法律援助一事上,“財政部的錢都落實了”。但本擬於2015年年內出臺的法律援助規定,至今沒有下文。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規定之所以擱置,可能因為司法部、最高法院和律協等各方在一些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比如是否要對死刑複核律師進行資格限制,是否設立死刑複核案件最低工作標準等等。

“所以2015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複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下稱《辦法》),專門對律師閱卷、提交辯護意見、死刑複核裁定書送達等問題做出了規定。”李貴方說。

死刑複核的標準“太散”

《辦法》出臺後,律師們的境況確實有所改觀。至少閱卷、約見法官、會見被告人不再困難。律師再也不必到處亂撞了,他們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詢,立案庭應當答複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個審判庭負責。

“但最受挫的是,律師的辯護意見完全沒有反映在死刑複核裁定書上。法官不會像一審、二審那樣,(說明)采納或者不采納律師的意見,完全沒有評判。”尚權所律師張雨說。

張雨的困惑同樣困擾著其他律師,他們的所有努力往往只能換來裁定書上的一句話: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惠君琦認為,這樣的反饋過於簡單。

對此,有法官回應,一些律師水平有限,辯護意見沒有參考價值。“除了說被告人是初犯、主觀惡性不強,你還能不能講點別的?”

法官的說法也並非沒有道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張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並公布的276個死刑案件,盡管所有被告人都獲得了律師辯護,但辯護質量實在令人堪憂。在一些案件里,律師不但無法提出有力的辯護意見,甚至會發表不利於被告人的言論。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師寫道,“對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師稱“原審判決……已對其從輕處罰,提請法院維持原審判決”;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中,律師直接表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請法院依法核準”。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介紹,死刑複核階段主要考慮兩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政策(詳見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其中,政策較難把握。

“標準是什麽呢?它散見於最高法院發布的刑事參考、指導案例、會議紀要、領導講話之中,太散。”自從接觸死刑案件以來,張雨一直試圖挖掘出這些標準,但很難歸納成體系。

“收回死刑複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吳宏耀認為,最高法院正在執行的一些標準並沒有規則化,仍然具有彈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準死刑典型案例》一書中,記錄了一起因婚戀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郭某用水果刀對懷孕的戀人連捅三十余刀,一屍兩命。由於符合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一般不判處死刑的情形,且有自首情節,最高法院未對郭某核準死刑立即執行。而在張亮搜集的案例中,有三起類似的案件,核準了死刑。

“想要維持標準的動態平衡並不容易,”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現於最高法院掛職刑一庭副庭長的林維說,“至少在最高法院內部,應該實現各個庭之間的融合。”

2014年至2016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255個死刑複核案例中,有辯護律師參與的僅22例,占比8.63%。

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望確立,但相關文件至今尚未出臺。

“收回死刑複核的初衷,就是為了統一裁判標準。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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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子(部分)未核準死刑

1.高偉威、李俊傑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危害性

高偉威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李俊傑系其供貨來源,涉案毒品總量超過4000克,徐州中院判處二人死刑,江蘇高院維持原判。

2012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裁定,核準高偉威死刑,改判李俊傑死緩。理由是,鑒於李俊傑系應高偉威要求組織毒品貨源,所販賣的毒品是高偉威所販賣毒品的一部分,數量明顯少於高偉威,雖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較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2.徐河新、史自芳、徐波故意殺人、搶劫案

關鍵詞:重大立功、自首

開辦養豬場的徐河新曾因不想支付工錢殺死一個工人,又與表兄史自芳預謀並殺死一個要辭職的工人。徐河新還與他人實施了5起搶劫,致死3人傷2人,其中,表兄史自芳參與了一起(致傷),他的兒子徐波參與了兩起(都有致死)。徐河新還犯有非法制造槍支、非法持有彈藥、故意傷害、盜竊等罪。新疆建設兵團農八師中院判處三人死刑,新疆高院維持原判。

2013年5月3日,最高法院裁定,核準徐河新、史自芳的死刑,改判徐波死緩。理由是,鑒於徐波歸案後揭發徐河新殺人和持槍搶劫等犯罪行為,有重大立功表現,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搶劫事實、自首盜竊事實,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作用次於徐河新等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3.顧立新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口角糾紛、積極賠償

顧立新酒後遇見工友高某甲,二人因瑣事發生口角,繼而廝打。顧立新持尖刀朝高某甲胸部及面部捅刺數刀,致高某甲因心肺破裂、脾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通化中院判處顧立新死刑,吉林高院維持原判。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發回重審。理由是,鑒於本案系工友間因口角糾紛引發,且顧立新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其親屬積極協助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對顧立新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4.閆保柱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家庭矛盾

閆保柱夫婦與閆母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閆保柱之弟與閆保柱發生廝打,閆保柱持尖刀捅刺弟弟左季肋區一刀,致其死亡。邢臺中院判處閆保柱死刑,河北高院維持原判。

2013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發回重審。理由是,“鑒於本案系家庭矛盾引發,並具有突發性,閆保柱歸案後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本案發生在親兄弟之間,考慮家庭的實際情況,對閆保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5.李彥故意殺人案

關鍵詞:長期家暴

四川下崗工人李彥在與丈夫譚勇的一次沖突中將後者殺死,並分屍、烹煮,棄於廁所與河中。資陽中院判處李彥死刑,四川高院維持原判。一審、二審法院均未認定長期家暴的因素。

2013年底,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四川高院重審改判李彥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理由是,鑒於本案系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譚某對本案的引發存在一定過錯,李彥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李彥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6.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案

關鍵詞:犯罪情節、新證據

時年11歲的唐慧女兒樂樂(化名)在溜冰場結識了理發店打工仔周軍輝,並被後者介紹到“柳情緣休閑中心”賣淫,二人還曾發生性關系。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兩次重審判決和湖南省高院的終審判決,均以強迫賣淫罪判處帶走樂樂的周軍輝和柳情緣老板秦星死刑。

2014年6月3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死刑,湖南高院重審改判二人無期徒刑。不核準的理由是,鑒於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的暴力、脅迫程度,犯罪情節的惡劣程度尚未達到情節特別嚴重,對二被告人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不當。本案複核期間出現新的證據,可能影響對秦星是否構成立功的認定,依法應予查明。

(蘇永通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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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基金業協會暫停接受兩家律師事務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中國基金業協會11月4日發布《關於暫停接受部分律師事務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公告》稱,近日,多批次投資者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進行投訴,反映北京天和融匯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融匯)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和融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情況。

經查,天和融匯和天和融旺分別於2014年6月4日和2015年1月29日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規定,天和融旺委托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於2016年4月為其出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天和融匯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於2016年5月為其出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由於天和融匯和天和融旺相關投訴事項涉及投資者人數較多,登記備案信息和法律意見書內容與投訴中反映的情況存在重大差異,協會已委托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對上述兩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專項核查,同時已將有關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為嚴肅登記備案工作紀律,維護私募基金行業秩序,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協會決定自2016年11月7日起,暫停接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和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根據專項核查結果,協會將對天和融匯和天和融旺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協會強調,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環節引入法律意見書制度,目的是要充分發揮律師行業的法律服務專業力量,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信息真實性,推動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今後,協會將按照風險導向原則,不斷加大專項核查力度,擴展專項核查覆蓋面,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督促律師事務所勤勉盡責,真正發揮法律意見書制度的作用,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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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樂視行賄證監會前官員:或涉單位行賄罪 將面臨罰款

剛剛向投資者釋疑的樂視,又卷入了向證監會前官員行賄的事件。

據央視新聞消息,11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原局長李量受賄一案。

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發行審核一處處長、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廣東康美股份有限公司、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幫助,並於2000年至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資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62265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量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李量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量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11月10日下午,樂視官方回應稱,“公司與公司現有各主要股東和公司的管理層均與此事無關,不受到任何影響”。

否認與此事有關,是否意味著樂視將免於處罰?

北京誌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和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接受第一財經記者獨家采訪,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遊雲庭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企業如果是為了謀求不正當利益而進行行賄,都可能構成行賄罪,而且行賄是雙罰制,除了要對行賄企業處以罰金外,行賄的直接責任人同樣構成了行賄罪,也應該也要處以刑罰。

北京誌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則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稱,樂視涉嫌構成單位行賄罪,這個罪名的刑事立案標準是一般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現在還不清楚樂視行賄的具體金額。但即使行賄金額不滿20萬元,但只要在10萬元以上,同時具備四種情形之一,也應刑事立案:(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中,樂視至少符合第三種情形。

不過,趙占領指出,還要看李量受賄具體給樂視提供了什麽幫助,是否在法律的範圍內直接關系到樂視的上市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比如,樂視存在欺詐發行的情形,卻因為行賄而順利上市,若是這種情況,不僅涉嫌刑事犯罪,還違法證券法規,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但他認為樂視不至於因此而退市。“到目前為止,國內證券市場,因欺詐發行而退市的只有欣泰電氣。但是,對樂視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罰款、甚至市場禁入還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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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槿惠方面再次拒絕面對面調查 代理律師稱總統沒空

28日據韓國國際廣播電臺報道,樸槿惠總統的律師柳榮夏宣布,總統將拒絕檢方的面對面調查。

柳榮夏28日表示,不能接受檢方29日對總統進行面對面調查的要求,實感遺憾。他說,目前總統需要擬定能迅速轉變時局的方案,在29日之前還需要在國會推薦的兩位特別檢察官候選人中任命一位,在日程上較為困難。

柳榮夏還說,身為辯方律師,還要為27日檢方起訴的車恩澤和目前檢方正在進行調查的前經濟首席秘書趙源東的有關內容進行準備。

此前,檢方在20日起訴犯罪嫌疑人崔順實等人之際曾稱樸槿惠總統為共謀,隨後樸槿惠總統方面表示將不會接受檢方的直接調查。於是,檢方於23日向柳榮夏律師發送了希望在29日進行面對面調查的公文。

韓民眾12月繼續舉行燭光集會要求樸槿惠下臺

另據韓聯社消息,由1500多個公民社會團體聯合組成的“要求樸槿惠政權下臺的非常國民行動”方面於28日表示,計劃在12月的幾個周末繼續舉行大規模燭光集會,平日則在光化門舉行集會,並將一直抗議示威直到樸槿惠下臺。

韓國民眾26日在首爾光化門廣場舉行第五輪燭光集會,要求總統樸槿惠就親信門負責並下臺。主辦方估算全國共有190萬人參加集會,警方估算為33萬人。

11月26日,韓國民眾在首爾光化門廣場舉行第五輪燭光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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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彈劾7天後 樸槿惠律師團提交答辯狀稱應駁回彈劾

16日據韓聯社報道,今日,在韓國總統樸槿惠在遭彈劾停職7天後,其委托律師團向憲法法院遞交了駁斥韓國國會彈劾決議所列13項罪狀的答辯狀和反對調閱親信門案卷的異議申請書。律師團一員李中煥當天下午在憲法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國會無端彈劾,應予駁回

李中煥稱,違憲指控難以接受,違法指控沒有證據,律師團將據理力爭,但李中煥暗示樸槿惠不會出庭受審。李中煥否認總統受賄及對沈船事故負有責任,但被問及是否介入崔順實基金會運作時,李中煥回答將在審理過程中表態。

李中煥還稱,憲法法院請求親信門獨立檢察官和檢方提供正在偵辦中的崔順實案卷宗違反了《憲法法院法》。

被問及提出異議是否意在推遲彈劾審理進程時,李中煥回答稱,希望在程序合法揭示真相的前提下盡快審理。

9日下午,樸槿惠遭彈劾後現身座談會,並表示將從容面對憲法法院的彈劾審判和獨立檢察官的調查。

12月9日,韓國國會通過對總統樸槿惠的彈劾案,樸槿惠被暫停總統職權。韓國執政黨新國家黨12日表示,將就“閨蜜門”涉腐醜聞對樸槿惠進行黨內懲處,或對樸槿惠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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